选煤厂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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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煤厂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

选煤厂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

Safetymanagementisanimportantpartofproductionmanagement.Safetyandproductionareintheimplementationprocess

(安全管理)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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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煤厂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

备注说明:

安全管理是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与生产在实施过程,两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存在着进行共同管理的基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建设本质安全型选煤厂,根据《安全生产法》、《选煤厂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程和集团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讲求实际、尊重科学、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不断提高选煤厂安全生产水平和防范事故的能力,实现安全、高效、文明生产。

  第二章安全责任制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和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类人员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厂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总工程师对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副厂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六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装备。

  第七条安全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和劳动保护的政策、法令和法规;

  

(二)制定选煤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监督贯彻实施;

  (三)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参与各类规程、措施的审核、监督落实工作;

  (四)参与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等工程的设计审查、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工作;

  (五)组织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治理工作;

  (六)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

  (七)组织和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八)组织制定、修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预案的演练与落实。

  (九)收集整理各类安全档案,做好上报、存档等工作。

  第八条选煤厂各生产车间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协助车间领导和厂安全管理机构做好本车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投入保障

  第九条要建立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加强安全费用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安全费用的及时到位和安措工程按质按量完成。

  第十条保证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额度不低于有关规定的额定要求(不低于销售收入1%或10元/吨精煤提取)。

  第十一条安全费用主要用于安全装备、安全设施、安全培训、安全隐患治理和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安全费用的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的原则

  安全费用必须用于选煤厂安全生产的相关支出,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二)重点保证的原则

  安全费用分轻、重、缓、急,重点保证用在安全装备、安全设施的完善和重大隐患治理以及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达到消除事故隐患和杜绝重大事故的目的;

  (三)突出效果的原则

  安全费用最终要落实到使用效果上,通过过程监督检查、质量把关和验收等措施,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期的目的。

  第十三条安全费用要实行全过程监督,所有工程必须有计划、有审批、有设计和审查、有监督、有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实际效果。

  第四章安全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逐级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制定厂和所属各车间、科室安全管理目标,并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第十五条制定和落实安全绩效工资考核制度。

工资总额的20%作为安全绩效结构工资,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绩效综合考核办法,与职工行为规范、工作质量等挂钩,进行考核兑现。

  第十六条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推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制度,加大各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环节人员意识、责任意识,并明确考核方案。

  第十七条上级单位下发的安全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由厂安监部门按规定考核后落实兑现。

  第五章安全会议和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各级安全会议制度,主要包括车间安全例会、厂安全办公会、安全例会、隐患排查会以及专题安全会议,可以分别召开,也可以合并召开。

  第十九条车间安全例会每旬至少召开一次,厂安全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条安全会议由领导班子成员、工程技术人员、车间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全面分析总结安全状况,安排部署安全工作,研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执行安全述职制度。

生产车间行政正职每月在厂安全例会进行一次安全述职,述职人对安全述职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负责,安监部门对安全述职书进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

逐步提高职工整体素质,增强职工安全意识。

  第二十三条安全培训要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组培训、教考分离、全员参与、质量保证、重点突出、整体提升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安全培训的形式是:

业余培训为主,脱产培训为辅,业余培训与脱产培训相结合。

  第二十五条安全培训要达到以下要求:

  

(一)制定符合生产实际的安全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落实培训任务;

  

(二)按要求选派符合要求人员参加上级单位和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

  (三)完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它从业人员要按照规定,按时培训、考核、换(发)证,做到全部持证上岗;

  (四)坚持“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的业余培训形式;

  (五)按时、保证质量完成上级组织的技术比武、技能鉴定等其他各项培训工作;

  (六)培训经费落实到位;

  (七)制定和落实安全培训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第六章安全技术管理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强化安全技术管理。

  第二十七条总工程师是安全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厂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制定近期和长远安全技术规划,详细规划安全装备和设施的更新与完善、安全技术提升、安全隐患整改和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等工程要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并经过设计、审查、过程监管、竣工验收等程序管理,确保安全设施工程质量。

  第三十条常规规程每年要结合实际至少审核修订一次,逐级审核,并经总工程师批准签发后贯彻执行;技术、工艺、设备等变化后,要随时修改有关规程,确保规程有效,能够起到规范运行、指导操作、防范事故的作用。

  第三十一条临时工程、重点工程、安全重点管理区域、危险环节检修或施工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措施和应急预案必须按照编、审、批的程序经过审核批准后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安全监管人员及相关单位领导要全程监督。

  第三十二条积极开展职业健康体系认证,并按规划实施。

  第三十三条开展安全技术项目评先创优活动,规范项目的申报、评比程序,创新奖励和推广机制。

  第七章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与治理

  第三十四条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对全厂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安全检查包括定期检查、安全小分队突击检查。

  第三十五条每月由厂分管安全领导、安监部门组织,有关科室、车间负责人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对全厂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由车间和部门主要领导组织,班队长等有关人员参加对车间和要害场所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检查要有记录、有整改和复查。

  第三十六条安全小分队不定期、不定时进行突击检查。

  第三十七条厂长每月下现场不少于15天,其中夜班不少于10天。

其它厂领导每月下现场不少于20天,其中夜班不少于15天。

  副总及生产、机电、安监部门干部每月下现场不少于20天,其中夜班不少于15天。

其他业务科室干部每月下现场不少于10天。

  各车间干部每月下现场不少于20天。

其中夜班不少于15天。

  下车间、下基层的要抓“三违”、抓安全培训学习和抽考、抓隐患排查,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八条各种检查查出的隐患实行隐患分级管理,层层分解责任,按照隐患排查---筛选---“三定”落实---整改---验收---再排查的模式,严密隐患治理程序,确保隐患治理过程安全,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全过程的闭合管理。

  第三十九条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组织专门的安全会议,按照分析定级、上报、研究制定处理方案、“三定”落实、复查验收的程序加以治理。

  第四十条隐患治理完成之前,要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隐患发展为事故。

同时制定应急预案,最大限度降低发生事故时的损失,尤其是减少对人的伤害。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是隐患排查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对本单位安全隐患的排查、控制和治理。

  第四十二条各分管副职是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班组和人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制定整改方案、安全预防措施和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对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分析、分级、汇总、上报和复查验收。

  第八章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选煤厂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对所发生的事故按照制度规定进行事故报告、原因分析、责任划分和追究处理。

  第四十五条发生事故要及时按下列要求报告:

  

(一)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要坚持“先救人,后救物”的原则。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保护现场,积极组织抢救,同时及时向本单位值班领导、厂调度和安监部门报告;

  

(二)车间值班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情况,组织事故救援的同时,向厂调度员和厂值班领导汇报现场情况。

调度人员和安监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尽快掌握事故情况,做好记录,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报告程序,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按照集团公司事故报告的时限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事故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现场情况、简要经过、伤亡人数、损害程度、初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和需要采取措施;

  (四)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领导必须按要求赶赴调度室或现场,参与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必须按程序启动相应级别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事故抢救和处理。

  第四十六条按照集团公司事故等级划分规定和事故调查有关要求,由厂安监部门组织、协调或协助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的主要工作是: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

  

(二)确定事故的性质责任;

  (三)提出事故处理的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四十七条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事故分析,查清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对事故的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和事故责任大小,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四十九条汲取事故教训,制定并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九章重大事故应急救援

  第五十条选煤厂成立由厂长统一领导下的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建立厂、车间和班队(组)三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理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应对措施。

  选煤厂成立由厂长任总指挥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对可能引起一人以上生命危险的或损失财物10000元以下5000元以上事故的应急。

指挥部在安监部门设立办公室,由安监部门负责人担任主任,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事故发生后的救援组织。

  生产车间成立由行政正职为组长的应急救援队,负责对可能发生一人重伤以下或损失财物可能达5000元以下500元以上的事故应救援。

  班队(组)长担任事故现场处理指挥员,负责对可能发生发生一人轻伤以下或损失财物可能达500元以下的事故应急。

  事故发生后,下级应急救援队伍要无条件服从上级救援机构调遣。

  第五十一条由总工程师或分管安全副厂长牵头,安监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的每年至少对全厂的危险源进行一次辨识、分级风险评价和挂牌,生产车间由行政正职组织,对本单位危险源(害)并由安监部门负责存档和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十二条五级以上危险源必须制定控制风险的计划和措施,并严格按照编、审、批的程序编制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十三条针对危险源的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必须进行全面的贯彻学习,并考核存档。

  第五十四条厂每年至少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一次,车间每半年组织演练一次,演练结束后要进行全面总结和讲评,对发现的不足和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规解释权归有限公司。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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