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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普法知识问答

社会保险法普法知识问答

前言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正式颁布实施。

三年多来,国家、省、市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法规和政策,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行政提供了依据。

《社会保险法》是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后又一部重要的社会立法。

《社会保险法》共12章98条,是具体调整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的专门法律,为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

《社会保险法》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分别单独成章,对每项保险的覆盖范围、制度、模式、资金来源、享受待遇的条件等做出了规定。

有助于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准确把握运用法规政策,依法依规办理各项保险业务,同时满足社会各界理解制度,履行义务,维护自身社会保险权益的需要。

以解读《社会保险法》法条和行政配套法规及规范性政策文件为主,就社会普遍关心的有关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解疑释惑,指导广大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办理业务,提高社保经办机构的办事效率,发挥社会保险的职能作用。

2014年7月1日开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开封市社会保险医疗中心、开封市失业管理办公室已入驻开封市民之家,实行一站式办公,一窗式服务,为全市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提供更加高效、快捷、优质、透明的社保服务。

目录

一、社会保险

1.什么是社会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

2.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3.什么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5.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6.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7.什么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8.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是否可以继承?

9.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10.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条件有哪些?

11.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有哪些?

12.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跨统筹地区就业人员,符合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如何办理转移手续?

1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14.怎样理解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合并实施?

1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对象有哪些?

16.参保居民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7.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重复参保,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怎么办?

四、工伤保险

52.什么是工伤保险制度?

53.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54.工伤保险工作由哪些部门负责?

55.工伤保险费应当由谁缴纳?

56.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哪些项目支出?

57.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哪些工伤待遇?

58.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59.哪些情形可视同工伤?

60.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61.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62.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时,怎么办?

6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64.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65.哪些情形下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如何规定的?

66.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在哪些医疗机构就医?

67.工伤待遇项目有哪些?

68.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是什么?

69.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70.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7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72.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7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74.领取抚恤金人员什么情形下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75.工伤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76.工伤保险中“本人工资”的含义是什么?

五、失业保险

77.什么是失业保险制度?

78.哪些用人单位和人员应该参加失业保险?

79.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80.哪种情况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81.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8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是如何计算的?

83.失业保险金金额是如何确定的?

84.失业人员除领取失业保险金外还应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85.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失业人员不能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86.失业人员回原籍的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87.失业人员能否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六、生育保险

88.什么是生育保险制度?

89.怎样才能参加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费如何缴纳?

我市的生育保险定点医院有哪些?

90.生育保险待遇都有哪些?

费用的报销标准限额是多少?

报销应提供哪些材料?

91.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报销标准限额是多少?

报销应提供哪些材料?

92.生育津贴日标准怎么算?

生育津贴天数怎样核定?

93.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怎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是多少?

男职工(配偶无工作)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应提交哪些材料?

94.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生育的,还能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七、社会保险费征缴

95.社会保险登记对象有哪些?

96.《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法定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97.用人单位和个人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98.什么是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制度?

99.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00.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一、社会保险

1.什么是社会保险制度?

答: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在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后,参保个人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风险情况下获得社会保险给付(包括现金补贴和服务),保障基本生活、免除或减少经济损失的制度。

我国的社会保险目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项。

二、基本养老保险

2.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答:

基本养老保险是指缴费达到法定期限并且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年老者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的社会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有两部分: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国发【2015】2号机关事业养老保险)。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3.什么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单位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加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期限和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条件后,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因年老或病残退出劳动领域,仍具有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答: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主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按照国发【2015】2号文件规定执行。

另外《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七条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主要覆盖:

(1)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2)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

(3)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4)监狱企业工人;

(5)在尊重宗教教义教规基础上,宗教教职人员自愿参加养老等社会保险;

(6)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5.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目前执行的是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个人缴费按本人工资的8%缴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了具体规定,并下发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注:

我市在市民之家四楼C区设立申报、核对专区,开展工作时间为每年的元月至六月(半年时间)。

6.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其缴费基数按国家统一规定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统一规定为20%,其中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

7.什么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答: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设立的唯一的、终身都不变的账户,主要用于记载和核算参保人员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利息,以及积累额变动情况。

个人账户的主要内容包括:

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个人首次缴费时间、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个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账利息及个人账户储存额情况等。

8.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是否可以继承?

答:

《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个人账户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应属于个人所有,继承额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9.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简单来说参保人员在在职缴费期间缴费时间越长,缴费越多,那么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这充分体现了个人享受的权利与其应尽的义务成正比。

即:

长缴多得,多缴多得。

10.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条件有哪些?

答: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根据这项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计缴费满十五年。

11.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有哪些?

答: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是指为了减轻职工家属因办丧事而增加的经济负担,给予的一次性补助。

抚恤金是指为了保证由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因供养人死亡而断绝生活来源,给予的基本生活费用。

12.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跨统筹地区就业人员,符合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如何办理转移手续?

答:

《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对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条件的,可以办理以下手续:

(1)参保人员终止缴费离开就业地时,由转出地社保局为其开具全国统一的《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员携带《参保缴费凭证》到转入地社保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转入地社保局受理审核《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转出地社保局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4)转出地社保局接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办理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各项手续,并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信息表》及按规定划转的基金转送到转入地社保局;

(5)转入地社保局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划转的基金后,办理相关的接续手续,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1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答:

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文件规定:

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其参保管理办法为: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20%,个人8%由单位代扣代缴);基本养老金水平与本人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和退休年龄等因素挂钩,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同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

14.怎样理解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合并实施?

答: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随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地发展完善,2014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文)规定,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将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将不再允许两项制度分立实施,在制度体系、政策标准,覆盖人群等方面必须统一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1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对象有哪些?

答: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文)规定: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16.参保居民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60周岁;

(2)累计缴费满15年;

(3)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

17.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重复参保,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怎么办?

答: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文)规定: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禁止参保人员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同时领取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

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4、工伤保险

52.什么是工伤保险制度?

答:

工伤保险是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参保单位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导致死亡,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职工及其特定亲属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53.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

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58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享受工伤待遇。

54.工伤保险工作由哪些部门负责?

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55.工伤保险费应当由谁缴纳?

答:

工伤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按时缴纳。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56.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哪些项目支出?

答: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月领取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10)工伤预防教育、宣传、培训费;

(11)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其他与工伤保险有关的费用。

57.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哪些工伤待遇?

答: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8.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9.哪些情形可视同工伤?

答: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60.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答:

职工虽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61.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62.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时,怎么办?

答: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6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答: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了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64.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答: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65.哪些情形下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如何规定的?

答: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66.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在哪些医疗机构就医?

答: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因工伤需要急救的,可以就近救治,但伤情平稳后,应当转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需要工伤康复的,应当在协议康复医疗机构进行。

67.工伤待遇项目有哪些?

答:

(1)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

包括工伤治疗待遇,康复性治疗待遇,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待遇以及有关补助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和配置、维修、更换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

(2)停工留薪期待遇。

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不能自理的还可享受护理待遇。

(3)伤残待遇。

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工伤职工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及生活护理费等。

(4)工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68.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是什么?

答: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别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69.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答: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70.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答: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五级、六级工伤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我省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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