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太太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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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太太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广东太太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一、收接案制度

第一条根据《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侦查、检察、审判机关等的司法鉴定委托,也可以接受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司法鉴定委托。

委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三条委托书应载明委托方全称、委托时间、委托鉴定事项、简要案情和本次鉴定目的、要求等有关事项,并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鉴定材料。

因提供的材料虚假或不完全而出现的错鉴,由委托方负责。

第四条由专人负责对送鉴材料进行详细登记并对委托人出具收据,妥善保管。

第五条委托书、送鉴材料等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后,对于符合受理条件,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可由委托方自行从司法鉴定人名册中选取鉴定人。

本鉴定机构与委托方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包括委托鉴定事项和要求、送检样品、案情摘要、报告发送方式、鉴定期限、鉴定费用、双方签字等相关内容。

不能够即时作出受理决定的,本鉴定机构最迟在7日内作出决定。

不得无故拒绝受理。

第六条从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告知委托方负责本次鉴定的司法鉴定人的相关情况。

委托方及当事人可在被告知鉴定人情况后两日内提出鉴定人回避的申请。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委托:

(一)委托要求超出本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二)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合的;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委托人未能及时、真实、详细提供鉴定材料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不接受其委托。

第八条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在收到委托鉴定材料七日内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需要现场勘验的,鉴定人必须按照与委托方约定的现场勘验时间,准时抵达勘验现场进行鉴定工作。

若因委托方原因延误现场勘验工作,鉴定人应及时向本鉴定机构负责人反映,经批准后可顺延。

第一十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受理司法鉴定委托,不得以个人名义受理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一条本鉴定机构依照有关标准收取鉴定费用。

鉴定费由本鉴定机构财务部统一办理,并出具正式发票。

鉴定人不得直接向委托方收取鉴定费或将鉴定费挪做他用。

备注:

本制度所指时间,为有效工作日时间。

二、鉴定审批制度

第一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到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后,应立即向鉴定机构负责人报告,由负责人批准是否受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准私自受理委托。

第二条按照司法鉴定受理流程登记表中负责人批准的事项,由专人负责接收登记,由指定的鉴定人负责委托事项的鉴定。

第三条在鉴定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需报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

(一)委托方或当事人提出要求鉴定人回避的;

(二)需延长鉴定期限的;

(三)遇到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申请会诊鉴定的;

(四)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司法鉴定。

第四条司法鉴定需要耗尽检材或者毁损原物的,需报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接受补充鉴定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一)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二)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接受鉴定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二)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重新鉴定时提供的鉴定材料必须与原鉴定材料相同。

重新鉴定不得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七条在鉴定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终止鉴定:

(一)出现自身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

(二)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

(三)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

终止鉴定时,鉴定机构应当退回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含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鉴定。

鉴定结论作出后,应当经鉴定人签字、机构负责人签发后方可生效。

三、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

第一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证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三条委托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的回避,在接到申请三日以内,由鉴定机构负责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机构负责人担任鉴定人的回避,要在收到申请三日以内提交机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条委托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鉴定机构对于复议申请,要在收到申请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复议申请人。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该鉴定工作。

四、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

第一条司法鉴定人出庭应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的要求,按时出庭。

第二条出庭人员应当庭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第三条出庭人员应当着装整齐,在法庭上语言文明。

第四条自觉遵守法庭纪律,不得擅自离庭。

第五条依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回答司法鉴定相关问题。

五、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档案的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档案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材料。

第三条司法鉴定档案管理是指档案管理专门部门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司法鉴定过程中各种材料的收集、整理、编目、检索等项工作进行的一系列规范活动,以保证司法鉴定档案的完整、系统和安全。

第四条鉴定机构办公室负责司法鉴定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司法鉴定档案名称、目录、备查表等应使用碳素笔填写。

第二章材料的收集与立卷归档

第六条本鉴定机构办公室接到委托鉴定书,应当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收集有关的文书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然后交档案员统一归档。

第七条归档立卷总的要求是:

遵循文书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书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种类,集中保管。

具体要求是:

文书材料收集齐全,分类合理,保管期限划分明确,案卷封面填写清楚,装订规范美观。

第八条根据司法鉴定实际情况,归档立卷按鉴定执业范围分卷立项。

第九条卷内文书材料应当按照排列顺序,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上填写页号,并填写卷内文书材料目录和备查表。

第一十条案卷材料排列顺序: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委托鉴定书;鉴定受理审批表;

(四)接收和返还检(鉴)材清单收据;

(五)鉴定方案;

(六)鉴定小组讨论记录;

(七)鉴定书签发稿;

(八)鉴定书;

(九)与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鉴定结论信息反馈表;

(一十)备查表;

(一十一)卷底。

第十一条案卷封面应当逐项填写清楚,案卷题名要简明,确切反映卷内文书材料内容。

第十二条案卷应当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装订时以文书材料的左边和下边为基准,将上边和右边宽出部分折起,整齐装订。

第十三条档案管理人员对接收的各类档案,应当以卷宗为单位,按不同门类和保管期限排列,编制案卷序号。

第十四条其他载体的档案材料也应当标明档号,在备查表中注明与其他案卷材料的关系。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档案根据需要保管期限分为:

15年、30年、50年。

第三章司法鉴定档案的借阅、复制

第十六条本鉴定机构办公室应当建立档案借阅、复制登记簿。

凡借阅、抄录、复制鉴定档案的部门和单位,需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有关部门和单位需借阅、抄录、复制司法鉴定档案应当持本部门和单位介绍信并说明原因,经办公室负责人报请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办理借阅、抄录、复制手续。

律师请求借阅、抄录、复制司法鉴定档案的,需持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手续不全不予接待。

借阅司法鉴定档案须在本机构办公室进行。

第十八条抄录、复制的司法鉴定材料只限于原始文证材料及文书原本。

鉴定讨论记录不在抄录、复制范围之内。

抄录、复制的内容中涉及保密的,由抄录、复制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泄密。

第十九条对借阅、复制的司法鉴定档案,办公室要及时收回,如果发现案卷破损、文书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立即向鉴定机构负责人汇报并及时追查处理。

第二十条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机密,不得违反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和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

六、保密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保密条例制定,并适用于全体职员。

第二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定、指示,经常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提高全员保密观念。

第三条保密范围:

(一)鉴定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的隐私、技术资料、商业秘密等;

(二)本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书及委托人、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司法鉴定人研究鉴定的意见记录;

(四)本鉴定机构长期积累的案例、汇编及业务统计数据;

(五)本鉴定机构重大决策不对外公布的事项;

(六)其它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四条司法鉴定报告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专人执行。

第五条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本鉴定机构秘密,由电脑操作人员负责保密。

第六条保管措施:

(一)非经批准,保密范围内的文件、资料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专门的资料柜中存放。

第七条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本鉴定机构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本鉴定机构秘密。

不准通过其它方式传递本鉴定机构秘密。

第八条定期检查、清理秘密文件、资料,严防将秘密文件、资料和文件底稿随同废纸遗弃。

第九条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发现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

第一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并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泄露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已泄露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辞退,赔偿经济损失:

(一)故意或过失泄露本鉴定机构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本鉴定机构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十二条泄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七、继续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司法鉴定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使其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和拓展,特定本制度。

第二条继续教育与培训的内容,由本鉴定机构办公室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和业务工作的需要,按季度安排布置,以部门为单位组织并认真落实。

第三条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包括培训和自学两种形式:

(一)培训形式包括:

1、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培训;

2、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的其他形式。

(二)自学形式包括:

1、主管部门或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

2、参加上一级别的司法鉴定职称考试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3、接受法律专业或其他专业的学历教育或其他教育形式;

4、参加行业培训。

第四条本鉴定机构办公室根据学习计划的进度安排,提前准备有关资料发各部门,并根据集中授课的时间安排,提前通知授课人员备课和认真组织课堂授课,确保培训质量。

第五条提倡全体司法鉴定人员利用工作间隙时间自学,但学习内容应当与计划相一致。

每周五下午16:

00—18:

00时,为集中学习、培训时间,无特殊情况,各部门要认真组织,不得任意挤占。

第六条本机构鼓励和支持司法鉴定人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保证司法鉴定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的培训情况由培训单位组织考核,自学情况由本机构组织考核,并将其成绩列入人事考核档案,作为奖惩、晋升、任免的参考。

八、司法鉴定实验室操作规则

第一条受理程序:

(一)本鉴定所可接受个人、单位、律师及法院委托。

(二)办理委托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签字、鉴定所负责人签字及盖章后生效。

(三)采集样本或送检验样本要严格登记编号、低温保存。

第二条操作原则:

(一)严格按《亲子鉴定标准操作程序》操作。

(二)鉴定必须由二人以上鉴定人共同完成。

(三)实验过程中要详实记录、登记,以备复查、复检。

(四)实验结论需负责人复查无误后并签字方可出具鉴定报告。

第三条防止污染措施:

(一)实验室分区:

操作分区为采集样本区、样本处理区、PCR反应液制

备区、PCR循环扩增区、PCR产物检测区。

(二)试剂的保存:

新购试剂应在保证没有污染的场所分装,-20℃保存。

PCR反应液、样品、PCR产物分开保存,不能在同一冰箱保存。

(三)操作措施:

实验时要穿实验服,使用一次性手套、吸头、离心管。

(四)定期擦洗移液枪等专用设备,保持实验台清洁整齐。

使用专用废液

容器破坏处理残留DNA。

(五)实验室要保证通风良好。

第四条本实验室技术指标和标准:

(一)技术方法:

以四色荧光标记为主,多联银染为辅。

(一)遗传标记选择:

采用Promega公司Powerplex四色荧光标记16个基

因座试剂盒。

其他备用FFFL系统荧光标记、YSTR系统四色荧光标记等三十余个常用STR基因座。

(三)亲子鉴定中亲子关系认定指标:

1、标准三联体鉴定中,非父排除率达99.9998%。

2、二联体鉴定中,非父排除率达99.99%。

3、隔代、同胞或半同胞旁系鉴定,采用YSTR、XSTR、mtDNA测序进行鉴定。

4、亲子鉴定中排除关系的标准:

三个或三个以上遗传标记不符合遗传规律,可作排除结论。

5、亲子鉴定实验室标准

国内GA/T15481-2000Idt

国际ISO/IEC17025

九、司法鉴定文书制作程序

第一条司法鉴定文书是鉴定过程和鉴定结果的书面表达形式(包括文字、数据、图表和照片等)。

第二条在规定的鉴定时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分为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文证审查意见书、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等。

第三条司法鉴定文书按规定统一进行编号。

第四条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鉴定的时间、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单位,鉴定的事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对象的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鉴定分析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或者鉴定意见;

(六)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第五条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做到语言规范、描述准确、理由充分、结论或者意见明确,必要时还应当附图片、照片及其说明。

第六条司法鉴定文书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涉及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以外的内容。

第七条司法鉴定文书实行两级审核制度。

鉴定人完成鉴定后,由鉴定人在鉴定文书上签字,经鉴定机构负责人签发后发出。

第八条司法鉴定文书应使用特制封皮。

第九条司法鉴定文书在拟制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文签发程序,由拟稿、登记编号、打印、部门审核、鉴定机构负责人复核签发,每道程序分别签字。

第一十条司法鉴定文书格式参照司发通[2002]156号文件的规定制作。

第一十一条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第一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重新制作司法鉴定文书:

(一)非正式印刷的;

(二)鉴定文书有表述错误的;

(三)不符合委托书要求的;

(四)有其它明显差错的。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文书无效:

(一)司法鉴定机构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或者超越执业类别的;

(三)未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或者无司法鉴定人签名;

(四)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广东太太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二00四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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