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企业租车自驾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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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企业租车自驾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xxx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汽车租赁合同
(自驾车)
承租方:
日期:
年月日
甲方(出租方):
xxxxx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
乙方因需要承租甲方的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签定本合同。
签定之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就表明双方已认真阅读并了解本合同所有条款,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一条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必须合法、有效。
1、甲方是拥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法人组织,专门从事汽车租赁业务,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行为的能力。
2、乙方为法人(社团、企业、机构)时,同样应具备并提供本条第一款的证件和资质,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行为能力。
3、乙方为自然人时,应具有固定、合法的住所,有效的身份证、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及稳定的职业和收入证明。
4、乙方为现役军人时,应有合法的军官证、士兵证、驾驶证。
驻地必须在甲方所在地的管辖范围内,其驻地或家庭住址是明确的,可以查询,法律认可。
5、具备上述条件,视为双方相互确认、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具有签约能力。
第二条租赁车辆
车号
车型
颜色
燃油标号
限载人数
发动机号
车架号
第三条约定的租赁期及押金
1、租赁期预计共天,从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时止。
2、选择租赁计费方式
□日租□月租□年租
日租:
车辆租费为每天元(大写);
月租:
车辆租费为每月元(大写);
年租:
车辆租费为每年元(大写)。
3、租赁期间车辆燃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相关使用费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租赁手续的办理
1、签定《租赁合同》,乙方预付租金元(大写),保证金元(大写)。
2、乙方提供可证明身份或财产的相关证件:
①个人租车提供福州市全家户口本、房产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指定驾驶员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留存)及第一条资质认可所需的证件、职场、职业证明文件。
自驾车驾驶员有多人时,应全部到场验证、登记、备案。
②法人或其他组织租车应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代码证原件,介绍信、主办人员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组织的合法证件及驾驶员驾驶证原件、复印件(复印件留存)及第一条资格认可所需的证件,法人住址等。
③军人租车提供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手续视同个人租车办理。
3、乙方预付的保证金包括后续的违章保证金和根据车型确定的车辆押金。
乙方可通过现金、卡、转账、汇款等方式支付租金和保证金,甲方向乙方提供租金、押金收据。
4、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一事项(含超过预定时间且未征得甲方同意用车)即视为违约,保证金不退,自动转为违约金。
第五条特别约定
1、租赁期内每日限驶260公里,超出限定公里数,根据车型分别加收超驶费,本合同项下的租赁车按元/公里收取。
2、乙方不能按预定还车时间还车,必须及时通知甲方并征得同意,租赁费不足3小时按3小时计收,超过3小时不足5小时按半天计收,超过5小时按全天租费计收。
本合同项下的超时费按元/小时收取。
第六条车辆交接手续的办理
车辆交接原则上在甲方所在地办理,如乙方确有困难时,可在双方约定的地方办理。
但初次租车必须在甲方住址办理。
1、出租时的交接:
双方现场共同仔细检验车辆,甲方移交乙方验收。
确定甲方提供的车辆性能良好、行车证照齐全、随车工具齐备有效,无异议时在车辆交接单上签字认可。
2、还车时的交接:
双方现场对照车辆交接单共同仔细检验,乙方移交甲方验收。
乙方应确保交还的车辆性能良好、行车证照齐全、随车工具齐备有效、车辆内外清洁。
3、接车人、还车人必须是乙方(自然人为本人,法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本人。
第七条甲方的责任
1、所提供的车辆因未交纳有关税费或证照不全、无效等造成的被扣、被罚等后果由甲方承担。
2、对乙方承租的车辆提供正常保养服务,负责该车辆在市内非人为路抛的急修。
因乙方责任造成的急修,由乙方承担服务费。
3、协助乙方处理发生的交通事故。
4、对乙方提供的各种证件材料查证落实,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人。
5、车辆发生事故或故障时,指定维修、保养单位。
长包车辆及时通知乙方按期执行强制保养制度,乙方应积极配合。
6、为乙方所有的私人信息(含机构信息)严守秘密,并承担故意外泄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八条乙方的责任
1、乙方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包括驾驶员的驾驶证和身份证)。
如证件非法无效或伪造,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2、乙方在验车时应认真了解承租车辆的性能和操作方法,确定车辆是否良好,并按交接单内容清点验收随车证件和各类附件,车辆一经出场即视为性能良好。
3、车辆应由合同指定的驾驶员驾驶,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把承租车辆交给第三方驾驶,否则造成事故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指定的驾驶员驾龄应在1年以上,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
4、乙方还车时车辆油表显示的油量应保持在接车时的最少燃油剩余量,多出的燃油不做退回。
5、乙方因违章、事故、证照遗失和治安案件等造成的罚款、扣证、扣照、扣车等影响甲方正常经营的行为,应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事故处理,车辆维修,车辆被扣、补办证照期间租金照付,直至车辆归还为止。
6、发生车辆零部件、配属机具被盗、被更换或私自拆封,由乙方负责照价赔偿。
7、未携带有效证件被查扣或被罚款其损失由乙方承担。
8、承租车辆在租用期间发生的轻微修理费用(如补胎、充气、更换保险等)由乙方承担。
9、车辆、证件到期需审验或交费的,乙方应及时交甲方办理,未及时交给甲方办理而逾期造成的被扣被罚等后果由乙方承担。
10、乙方对租用车辆必须合法使用,不得利用承租车辆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或进行赢利性载客运输活动;不得搭乘犯罪人员,承运违法违禁物品;不得拖欠租金和转租、转包、抵押、典当、赠及、出售、投资;不得用于竞赛、测试、学练等活动。
乙方如违反此约定,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车辆,乙方须支付剩余合同期的租金及剩余合同期租金20%的违约金。
因此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11、乙方在承租期内乘员不得超过行驶证限定人数,不得超载重物。
12、乙方自行承担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13、乙方交还的车辆发生及交接验收时状况不符情形(含燃油不低于验收时存油),按双方现场认定的记录情况按现价赔偿。
14、乙方在租赁期内车辆被诈骗、或被用于其他方面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15、使用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违章应主动处理,不得恶意隐瞒或销毁证据。
16、乙方不得私自配置租赁车辆钥匙,对钥匙的丢失、损坏必须立即通知甲方,并负责赔偿甲方车辆因丢失钥匙而暂停使用期间的相关费用。
17、乙方的住址等发生变更,或现住址、住所及户口本、身份证、组织机构证件上记载的住址不符时,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九条担保责任
1、甲方需要乙方提供第三者为担保人时,担保人必须是甲方所在地的自然人或法人。
自然人(公民)应有稳定职业和及担保经济责任相适应的收入,无任何不良记录,身体健康。
法人是正常经营企业或有独立经济能力的组织。
2、担保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承诺及乙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由担保人在合同中签字认可。
3、担保人要提供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职业证明等相关资料。
担保人为法人时,须提供盖章确认的法人营业执照、代码证,出具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单位同意担保的介绍信,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授权委托经办人员办理担保的委托书。
4、担保人为自然人时,应亲自到场签字、验证。
5、担保期限自合同签定之日起至本合同执行完毕(含后续责任)为止。
第十条交通违章
乙方(或指定的驾驶人)必须遵守《交通安全法》等交通法律、法规,服从交警的指挥,不得有意违章。
租赁期间,乙方承担交通违法违章、被电子警察记录、乱停乱放等责任和经济罚款。
租赁期满后,甲方预留2000元作为交通违章预备金,如无其他意外情况,其余押金在办理交车手续时退还。
60日内甲方未接到交管部门违章通知书或经甲方查询,不存在其他违章记录时,退还乙方违章预备金。
但乱停乱放罚款、省外违章罚款由于邮寄时间长及未被及时发现的违章不受60日时间的限制,可延续到6个月。
第十一条保险责任及事故赔偿
1、本合同项下的车辆已办理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商业三责险、抢盗险、不计免赔险、车上乘员险(按座位数办理)、玻璃险等险种,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本车保险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保险范围为中国境内有效。
除以上险种外的事故赔偿责任由乙方负责,如乙方需其他险种,承租后自行办理。
2、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员不得逃逸,应保护现场、及时通知甲方并报案,报案最长不超过两小时,并配合交管部门处理善后,否则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租赁期内如发生车辆被盗、事故报废或其他形式的损失,乙方应承担保险赔偿不足部分,并承担车辆灭失之日起至甲方获得保险公司赔偿时止的租金。
4、乙方应在涉及理赔发生之时,及时通知甲方,同时提供全部相关证明材料。
否则乙方应承担造成保险事件不能赔付的全部责任及相关的经济损失。
5、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的事件,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
6、造成车辆碰撞事件,乙方应交付车辆加速折旧费及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
加速折旧费按本次事故修理费总额的20%计算;如果出现车辆大架变形、发动机、变速箱损坏等重大损失,加速折旧费以本次事故修理额的38%收取;乙方必须承担车辆修理期间的停车损失,按同期租车价格累计计算。
7、乙方发生事故赔偿在3000元以内,加收保险款5%赔付;3001元---10000元以内加收10%的保险款赔付;10001元以上,加收20%的保险款赔付。
8、乙方在租赁期内因事故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先行垫付,并配合甲方提供保险索赔所需的全部相关材料,待保险公司赔付后双方结算、退补。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时,均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租金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
2、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甲方交纳租金,逾期每日向甲方支付应交租金总额5%的违约金,逾期5日并经甲方催收仍不交租金的,甲方可随时强制收回车辆,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3、甲乙双方在合同期间要互相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如甲方一个工作日无法联络,乙方有权追索影响联系当天的损失;如乙方连续三日无法联络,甲方有权视其行为为恶意诈骗,有权采取必要的手段追回车辆,追究其法律责任。
4、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补充条款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签字之时起生效,至车辆归还、费用结清之时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乙方及担保人概况
乙方:
担保人: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住址:
住址:
经办人:
单位:
电话:
电话:
指定驾驶员
驾驶证号
准驾车型
发证日期
发证机关
联系电话
甲方(出租方):
xxxxxxx汽车乙方(承租方):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办人:
经办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担保人声明:
本人自愿为承租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承租方不能偿还因租用福州国信中联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车辆所发生的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时,本人自愿放弃抗辩权并承担承租方所未偿还的全部债务。
签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