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除险安居工程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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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除险安居工程实施意见
遂昌县“除险安居”工程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丽水市关于全面实施“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的重大部署,着重突出除险、脱贫、富民、生态,让群众彻底摆脱地质、气象等灾害威胁,摆脱地理条件对农民增收致富的制约,坚持走绿色生态、富民安居的发展之路,结合我县实际,现就遂昌县“除险安居”工程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保障安全。
——政府主导,群众自愿。
——整体搬迁,集聚集约。
——产城融合,富民安居。
——属地管理,齐抓共管。
2、目标任务
积极引导地质灾害危险区、生产生活危险区、防汛防台重点区、交通消防危险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及高山远山等区域的群众,有计划地向有条件的中心村、中心镇、城区等地区梯度搬迁转移。
加快推进安置小区建设,不断提升集聚区域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努力帮助搬迁群众实现异地发展和增收致富。
2018年-2022年,全县要完成“除险安居”搬迁1.5万人以上,其中2018-2019年确保完成3千人以上的搬迁任务。
各乡镇(街道)年度目标任务在全面调查摸底、数据统计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各乡镇(街道)的人口数量、历年来搬迁安置人数以及自然村地理条件等情况,经综合研判后分年度下达。
3、扶持范围和对象
扶持对象是指户籍在扶持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或者居住在扶持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并在扶持范围内有不动产权证的房屋或权源合法、产权明晰房屋的搬迁户。
扶持范围:
(一)经认定列入地质灾害危险区、生产生活危险区、防汛防台重点区、交通消防危险区内整体拆除房屋进行搬迁的;(附件1“四大危险区”认定基本原则)
(二)县城规划区范围外,村庄规模在20户以下(含)的自然村且整村拆除房屋进行搬迁的;(附件2县城规划区范围图)
(三)县城规划区范围外,村庄规模在20户以上的自然村且有90%(含)以上的住户拆除房屋进行搬迁的;
(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自然村且整村拆除房屋进行搬迁的。
四、安置方式
符合扶持条件的搬迁户采取公寓安置、货币安置、迁建安置、养老安置四种方式,搬迁户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县城规划区内的搬迁户不得选择迁建安置,农村五保户只享受养老安置。
(1)公寓安置
1.妙高区域内公寓安置。
经确认符合搬迁条件的扶持对象,按户型购买公寓房进行安置;房价按市场评估价的60%确定。
2.云峰区域内公寓安置。
经确认符合搬迁条件的扶持对象,按户内的安置人口数,每人配置35平方米的公寓房,超配置部分的面积按市场评估价购买。
(2)货币安置
经确认符合搬迁条件的扶持对象,可自愿选择货币安置。
选择货币安置的安置户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商品住房)的,给予购买商品房补助。
(3)迁建安置
1.石练集中迁建安置。
经确认符合搬迁条件的扶持对象,严格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可以在石练县级安置小区内建房。
单体建筑物占地面积为88平方米(1—4人户)、99平方米(5人及以上户),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檐口高度控制在10.8米内,用地性质为国有。
2.其他乡镇迁建安置。
经确认符合搬迁条件的扶持对象,严格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在本乡镇辖区内已有的小区、有条件的中心村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或者条件成熟可新增的居住小区及符合建房的坡地安排迁建安置。
小区内的单体建筑的占地、层数以及檐口高度控制以小区规划设计为准;零星迁建安置的按照《遂昌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四)养老安置
年龄在50周岁至60周岁之间的,经确认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且丧失购建房能力的扶持对象:
1.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
2.无劳动能力的;
3.无生活来源的。
由扶持对象提出申请,经村、乡镇(街道)和县民政局核定后,在本村、本乡镇(街道)和县级媒体公示后入住养老院实行兜底养老安置,其原房屋归当地乡镇(街道)处置。
农村五保户按照相关政策实行养老安置。
选择养老安置的扶持对象由其户籍所在乡镇实行属地管理,养老用房由房屋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统一管理,县民政局做好业务指导,县财政局做好专项经费保障等工作。
五、补助政策
经核定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扶持对象,根据其选择不同的安置地点和安置方式,享受不同的补助奖励政策。
(一)签约腾空奖励
列入项目年搬迁计划的搬迁户,在项目年的5月31日前签约并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给予30000元/户的奖励。
(二)安居补助
1.选择妙高区域内公寓房安置的搬迁户,享受安居补助50000元/人;选择云峰区域内公寓房安置的搬迁户,配置面积足额的人口不再享受安居补助。
2.选择货币安置的搬迁户,享受安居补助50000元/人。
3.选择石练集中迁建安置的搬迁户,享受安居补助每人16000元/人。
4.选择其他乡镇迁建的搬迁户,享受安居补助每人10800元/人。
(三)购买商品房补助
选择货币安置的搬迁户在签约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在两年内购买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住宅类商品房(含二手商品住房),取得合法产权证或经县房管处备案的购买合同的,享受购买商品住房补助800元/平方米。
每户可享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的购买商品住房补助;购买商品住房建筑面积不到120平方米的,购买商品住房补助按实计算。
(四)整村搬迁奖励
列入项目年搬迁计划的四大危险区的整体搬迁户和其他自然村的整村搬迁户可享受整村搬迁奖励。
符合整村搬迁的搬迁户在项目年达到整村搬迁验收条件的,按户内人口奖励10000元/人。
(五)临时过渡奖励
根据搬迁户户内的人口数,给予6000元/户(1-3人户)、8000元/户(4-5人户)、10000元/户(6人以上户)的一次性临时过渡奖励。
(六)困难家庭补助
搬迁户家庭成员中有低收入人员的,另行补助低收入人员10000元/人,低收入人员由县农办和县民政局共同负责核实,以签订安置协议当月为时间节点。
(七)搬迁户(购)建房信贷支持
见附件3《关于印发信贷支持“除险安居”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8)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奖励
见附件4《遂昌县“除险安居”工程之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奖励办法》
(九)选择养老安置的安置户按货币安置计算补助及奖励资金;除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奖励支付给安置户外,其余划转至民政专用账户作为该安置户的养老资金。
(十)户籍关系在农村的国家在编公务人员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三级以上士官(含三级)及提干的军人只享受签约腾空奖励、临时过渡奖励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奖励。
六、安置资格的审查。
(一)安置户的户头确认。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原则。
“户”是指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资料为基础,以遵守本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社员身份(按《浙江省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认定)为前提,以申请本村宅基地建房为目的建房申请户,安置户的户头以建房申请户的户头为准。
对于“户”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夫妻应当共同申请,夫妻间分户的只能认定一户;离婚三年以上的可以认定分户;
2.未成年人应当与其法定监护人共同认定为一户;
3.赡养对象应当与赡养人之一共同申请;
4.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已享受国家相关住房优惠政策(含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不再安排建房宅基地;
5.未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讨论认定。
(二)安置人口的确认。
“除险安居”搬迁安置以户为单位,安置户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要求。
符合梯度转移的农户(以自然村、中心村、集镇、县城规划区为阶梯),县城规划区以外且具备农房建房资格的才可以选择在石练和其他乡镇迁建安置。
父母必须与子女中的一人并户享受政策,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必须与其父母并户享受安置政策。
户口在搬迁村的离异人员,现尚未再婚的,必须与子女或父母并户享受政策,不能单独安置。
1.户籍在搬迁范围内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象可以确认为安置人口:
(1)确因读书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全日制大中小院校在读生(含学前儿童和当年毕业生),但不包括农转非后出生登记为非农业人口的子女;
(2)户籍由搬迁范围内迁出的现役义务兵、二级以下士官(含二级);
(3)户口在搬迁范围内的农村居民嫁给城镇居民及子女;
(4)已结婚登记但户籍待迁入的农村居民(由乡镇街道提供证明)。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象,不能确认为安置人口:
(1)户籍关系在农村的或者户籍关系不在农村但在扶持范围内有住房的国家在编公务人员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2)三级以上士官(含三级)及提干的军人;
(3)已出嫁或招婿到搬迁村以外的农村居民人口及其子女,户口未迁出人员;
(4)与户主同一户口簿但不存在直接血缘关系和供养关系的人员;
(5)安置协议签订之前已经死亡或者安置协议签订之后出生的人员;
(6)其他不能享受“除险安居”扶持政策的对象。
(三)享受“除险安居”奖励补助政策的安置户,今后不再安排宅基地建房。
七、特别规定
(一)不动产服务登记管理中心在办理“除险安居”公寓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时,应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除险安居”标志。
“除险安居”公寓安置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二)符合养老安置条件的扶持对象选择公寓安置的,公寓安置房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需进行备注,房产交易时需由民政局进行审核。
八、组织实施
县农办负责牵头协调“除险安居”工程;县国投集团负责“除险安居”工程项目开发运营;县国土局负责协助县农办协调和土地要素保障;县发改局负责“除险安居”工程项目立项;县财政局负责“除险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筹措及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指导;县建设局负责“除险安居”工程行业管理;县民政局负责“除险安居”工程养老安置;“除险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配合做好工程项目实施;县“除险安居”指挥部负责政策研究、监督指导、协调把关和日常工作。
九、资金筹集与拨付
(一)资金筹集。
奖励补助资金由省市补助、县财政配套组成。
(二)资金拨付。
奖励补助资金由搬迁户所在地村委和乡镇(街道)审核后,提交县“除险安居”指挥部审核,县农办核定后拨付。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奖励资金在土地复垦验收合格后拨付,整村搬迁奖励资金在整村搬迁验收合格后拨付,购买商品房补助在拆除房屋验收合格之后并且提供购买商品住房相关材料审核之后拨付,其余资金在签订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验收合格之后拨付。
本实施意见由遂昌县“除险安居”指挥部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
“四大危险区”认定基本原则
(一)地质灾害危险区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带,一般位于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内的居民点,原则上判定可能危险区的范围依据如下:
1.居民点周围因修建道路或建房已形成的边坡,土质、土岩质边坡土体厚度大于3m的,岩质边坡高度大于5m,坡面岩石整体较破碎、存在顺坡或反倾的裂隙,边坡未采取浆砌块石挡墙或钢筋混凝土挡墙支护的,有发生滑坡或崩塌地质灾害的可能,危险区范围以边坡坡脚外推坡高的0.75-1.5倍;
2.山体斜坡坡度在25°以上的或斜坡存在裂缝等变形迹象的,下部切坡建房或修建其他工程有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危险区范围以切坡点上下侧外推切坡高度的2-5倍;
3.列入崩塌、滑坡、泥石流隐患和不稳定斜坡的,危险区范围以“遂昌县农村山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成果为依据。
(二)交通消防危险区
1.未通达等级公路(含准四级)的自然村;
2.临水临崖通村公路安保设施不完善、易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
3.通村庄道路为等外公路的;
4.消防车辆及设备无法到达的;
5.无消防水源的区域或地段。
(三)生产生活危险区
是指地势陡,用地局限,坡度在25度以上,交通不便,通行道路以台阶为主,不适宜生产生活的区域;住宅集中连片10户以上(以泥木结构为主,村庄内部道路2米以内,不能满足内部消防要求)住宅房屋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房屋主要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维修加固不能满足正常使用功能,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不能满足正常居住和使用安全;村庄临水、临崖、临高边坡等以及位于矿山、危化品生产或存储安全控制范围的区域或地段;海拔800米以上,气温零度,持续冰冻10天以上的区域。
(四)防汛防台重点区
1.以自然村为单位,本辖区内历年最大洪水受威胁的依山傍水农户列入认定范围(已治理的除外);
2.沿河沿沟防洪能力不足10年一遇的土木结构房屋住户或距河岸线10米以内的其他房屋(房屋基础直接至于河堤);
3.屋顶山塘水库(土坝)下游500米范围受洪水影响的;
4.3小时降雨超50毫米就受淹的低洼土木结构房屋;
5.占用水域的违章建筑。
附件2
县城规划区范围图
附件3
关于印发信贷支持“除险安居”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支行(部)、分理处:
根据《遂昌县“除险安居”工程实施意见》精神,为确保我县搬迁工程的顺利实施,遂昌农商银行优先安排信贷资金帮助解决搬迁农户资金需求,特制订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年满18周岁,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除险安居”安置户,具体根据县政府提供“除险安居”安置户名单所列的对象;贷款对象同时还应具备《遂昌县农商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相应条件。
二、贷款用途:
主要解决“除险安居”安置户建房、购房、房屋装修资金困难。
三、贷款额度: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除险安居”安置户,根据实际用途确定贷款额度,县城购房按成交价的70%确定,建房按成本价的70%确定,房屋装修按成本价的60%确定。
其中政府贴息贷款限额:
购买妙高街道公寓房,贴息贷款限额20万元(含)以内;县城中心城区(购)建房,贴息贷款限额40万元(含)以内;迁建安置自建房,贴息贷款限额30万元(含)以内。
超过政府贴息贷款限额以上部分的贷款利息由安置户自理。
四、担保方式:
贷款实行信用、保证、抵押等方式办理,其中贷款余额10万元(含)以下的可采用信用贷款办理;贷款余额1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采用担保方式办理。
五、贷款期限:
根据贷款实际用途,还款资金来源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用于(购)建房和房屋修理的一般贷款期限为三年,最长期限不超过五年,按揭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年(贷款期限加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六、还款方式:
根据借款人的实际用途可采用按年或按月分期还款。
七、贷款利率:
执行优惠利率,办理按揭贷款的按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非按揭和房屋装修贷款按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30%执行。
八、贷款绿色通道:
优先安排信贷资满足搬迁农户的资金需求,开通贷款绿色通道,各网点安排专职客户经理对接当地搬迁农户,做好贷前调查,简化贷款流程,及时发放贷款。
九、建立台账:
对“除险安居”贷款实行专项管理,逐户建立好贷款台帐,按月向总行及有关部门报告贷款情况。
十、贷款程序和管理:
贷款的发放和管理上述方案未明确的,参照《遂昌县农商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实行贷款尽职免责:
经农商银行审计核实,在县政府提供“除险安居”安置户名单所列的对象,并符合贷款条件,手续齐全,管理尽责实行贷款尽职免责。
附件4
遂昌县“除险安居”工程之农村
建设用地复垦奖励办法
为有效推进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充分发挥各有关乡镇(街道)的工作积极性,现根据《遂昌县农村土地整治实施办法(修订)》(遂政办发〔2017〕57号)的相关规定,现将“除险安居”工程腾退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奖励以及考核奖励计提办法确定如下:
一、搬迁户签订安置协议并将房屋腾空后,由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房屋拆除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
按建筑占地面积给予搬迁户每平方米200元的建筑物拆除补助和按可复垦的土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元的建设用地复垦补助。
二、搬迁户拆除的房屋层数为3层及以上的,楼层完整的从第三层开始每层补助10000元。
若房屋楼层不完整的,以当前层的建筑面积和第二层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补助金额。
房屋的层数和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服务登记管理中心的测量数据为依据。
(如第二层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第三层建筑面积80平方米,第四层建筑面积为50,第三层的楼层补助金额为80/100*10000,第四层的楼层补助金额为50/100*10000。
)
三、整村搬迁进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再按复垦面积奖励10000元/亩,奖励资金50%归农户,30%归集体,20%用于奖励村级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整村搬迁是指村庄规模在20户以下的自然村整村搬迁、20户以上的自然村90%以上的农户搬迁、四大危险区域内整体搬迁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自然村整村搬迁的。
)
四、为鼓励先进体现奖惩分明特设专项奖励资金2万元/亩,对参与“除险安居”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根据其所作的贡献和发挥的作用予以奖励。
该办法仅适用于“除险安居”搬迁后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