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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三包条款

买卖合同三包条款

篇一:

三包规定释义

第二部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7共条,主要规定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家用汽车三包规定)的立法目的、依据、调整范围,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承担主体,汽车三包诚实信用原则,国家质检总局及地方质监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家用汽车产品信息公开制度和信息系统以及有关部门和人员的保密义务。

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立法目的

(一)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caam)统计资料显示,20XX年全国汽车产量为1927.18万辆,同比增长4.6%;全国汽车销量为1930.64万辆,同比增长4.3%;家庭购买已占乘用车销售量的80%以上,全国私人汽车拥有量超过9300多万辆,每百户居民汽车拥有量已超过20辆,标志着中国在家庭汽车拥有比例上整体迈入汽车社会门槛,家用汽车产品已经成为普通老百姓的生活”消费品”。

在汽车产销量快速增长的同时,家用汽车产品质量争议、维修服务纠纷也大幅度增长,汽车投诉数量不断增长。

家用汽车产品质量、维修服务、售后零配件质量已成为目前消费者关注的热点问题。

因此,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迫切需要制定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规定,对家用汽车经营者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进行规范。

(二)明确家用汽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尽管规定了包括汽车产品经营者在内的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但较为原则,实践中有关各方感到缺乏操作性。

各级行政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在处理汽车产品质量纠纷的调解活动中,迫切需要有操作性更强的法律法规的支持。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规定,对家用汽车生产、销售、维修企业,在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方面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从而明确经营者各方的法律义务、责任,

更好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立法依据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规定是调整汽车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法律关系的部门规章,其立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销售者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等要求;销售者未按照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搢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规定调整范围的规定。

一、本规定的产品适用范围,仅限于家用汽车产品。

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家用

汽车产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

乘用车,是指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除专用乘用车之外的乘用车。

此外,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组织机构为生产、公务等购买的汽车产品的三包责任不属于本规定的调整范围,其三包责任可依据产品量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约定执行。

二、本规定的产品适用范围包括境内生产并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国产汽车)。

不仅包括由我国企业拥有自主产权、自主研发的车型,也包括国外汽车品牌在中国建厂(或与国内汽车厂商合资合作)进行生产的汽车。

三、本规定的产品适用范围包括境外生产境内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进口汽车)。

即由国外工厂生产制造、依法进入到我国境内销售并使用的汽车。

第三条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鼓励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的规定。

一、本规定是家用汽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本规定所列指标、期限、要求等,是经营者承担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规范和指引。

经营者需承担的汽车三包责任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但可以高于本规定的要求。

二、经营者的三包责任承诺

本规定鼓励经营者在履行本规定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比如:

本规定包修期限为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万公里,而如果经营者的承诺是4年或者行驶里程10万公里,就是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

三、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是经营者承担三包责任的最基本要求,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经营者对其出售的家用汽车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时,经营者应当承担的默示担保责任。

不论其是否在买卖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经营者都应当履行,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经营者做出的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属于明示担

保。

应当作为合同的一部分进行明示,承诺一经做出,就应当履行。

当争议发生时,经营者不得以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主张豁免其承诺的三包责任,也不得以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对抗消费者要求其履行承诺的主张。

在本规定颁布前,一些汽车产品的经营者已就三包或保修向消费者做出了不同程度的承诺,,其中有些厂家部分项目和保修期限的承诺高于本规定。

所以,本条规定既符合合同法律关系的基本要求,也符合当前汽车行业的一些通行做法,既保陣了本规定的有效实施,同时也有利于经营者提高产品质量及提升对消费者的服务,最终有利于促进汽车行业的良性竞争。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

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的规定。

一、三包责任的承担主体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实行”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即三包责任由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这是因为三包责任产生的前提是源于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订立的汽车买卖合同,所以销售者是三包责任的法定承担者。

二、三包责任的追偿

三包责任是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而引发的合同责任,销售者在与消费者订立的汽车买卖合同中,属于出卖方;在与生产者或者提供汽车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供货者)订立的汽车买卖合同中,属于买受方。

如果汽车产品质量问题是汽车整车生产商及零部件生产商设计制造过程中产生的,或者提供汽车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原因造成的,销售者首先应当基于与消费者之间存在汽车买卖合同关系,向消费者履行三包责任义务,然后再基于与生产者或者提供汽车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供货者)存在汽车买卖合同关系,要求生产者、其他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賠偿责任。

三、经营者之间订立合同不得免除三包责任

三包责任的承担可以由经营者之间通过订立合同来约定,但销售者与供货者、生产者、修理者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不得免除销售者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第五条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释义】本条是关于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一、诚实信用原则

三包责任属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法律关系,所以,三包责任也应遵循民事法律关系及合同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主要是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汽车三包规定中的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时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

具体包括:

第一,经营者做出三包承诺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第二,经营者履行三包义务时,应根据本规定要求或者自身做出的三包承诺,及时履行义务;第三,消费者提出三包要求时,不得恶意欺诈。

二、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原则

三包责任主要是靠经营者履行修理、更换、退货具体行为实现的,当经营者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时,消费者维权的过程往往很难,而且经营者的这种不作为可能会造成许多不必要的争议。

本规定对经营者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的不作为行为做出明确规定,并且在诸多条教中将规定具体化。

如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家用汽本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逾期未答复或者未按本规定负责更换、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

篇二:

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为甲、乙双方建立物料采购关系,规范甲、乙双方的采购流程,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订立相关条款如下,供协议双方遵照执行。

一、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1.2“货物”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材料、备件、工具、手册、其他技术资料及材料。

1.3“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技术支持、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乙方应提供的辅助服务。

1.4“甲方”系指西安市亚宝制药机械厂;“乙方”系指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丙方”系指甲方本次采购货物的最终用户。

1.5“协议”系指本协议,“订单”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二、技术性能

2.1乙方所提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和性能应满足甲方的技术要求和规范。

2.2若甲方未提供具体的技术性能的相应说明,则乙方应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适用标准和规范供货。

三、知识产权

3.1乙方应保证甲方或丙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知识产权的起诉。

一旦出现侵权,一律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如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四、包装要求

4.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

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

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毁损、灭失等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4.2每个包装单元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合格凭证和其他必要文件。

五、订单及交货

5.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当根据甲方订单要求安排供货。

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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