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突发公共总体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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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突发公共总体应急预案

南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和依据

1.2突发公共事件的概念和分类

1.3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

1.4工作原则

1.5应急预案体系

1.6适用范围

2组织体系

2.1应急处置组织指挥体系

2.2应急联动体系

3预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2预警和报警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4应急响应和处置

4.1分级分类响应

4.2先期处置

4.3基本应急和扩大应急

4.4指挥与协调

4.5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4.6应急结束

5保障措施

5.1应急队伍保障

5.2财力保障

5.3基本生活和物资保障

5.4医疗卫生保障

5.5交通运输保障

5.6治安维护

5.7人员防护

5.8通信与信息保障

5.9公共设施

5.10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5.11社会动员保障

5.12技术储备与保障

6后期处置

6.1恢复与重建

6.2社会救助

6.3保险

6.4调查总结和评估

7教育、演习和监督管理

7.1演习演练

7.2宣传教育和培训

7.3责任与奖惩

8附则

8.1制定与解释

8.2实施时间

9附件

9.1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9.2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9.3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

9.4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示意图

9.5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发布流程图

9.6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框架

9.7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框架

9.8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框架

9.9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发生地报警类)

9.10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监测机构报警类)

1总则

1.1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提高本市处置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苏政发〔2005〕9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突发公共事件的概念和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主要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和经济安全事件五类。

(1)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民族宗教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5)经济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金融安全、物价异常波动、因突发事件造成的能源(煤电油)以及生活必需品供应严重短缺事件等。

上述五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3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

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由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级别: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

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南通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国家或省统一组织协调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

是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我市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省统一组织协调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

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我市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县(市、区)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

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靠县(市、区)的力量和资源能够处置的事件。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见附件9.1。

分级标准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工作,完善网络建设,增强预警分析,做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专业处置,由地方政府统一指挥协调。

建立市县两级应急指挥机构,形成两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体系。

(4)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

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坚持依靠科技的原则。

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6)坚持社会参与的原则。

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突出抓好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实现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的社会化。

1.5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作为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制定、公布实施并报省政府备案。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订的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市政府备案。

(4)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

具体包括: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1.6适用范围

本总体预案主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可能发生的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配合上级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对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本总体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组织体系

2.1应急处置组织指挥体系

2.1.1领导机构

市政府成立南通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中心),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一般由市长担任,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发生后,市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一般由分管副市长担任。

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有关工作。

市应急指挥中心成员由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

本市目前已有的专项应急处置机构,作为市应急指挥体系的组成部分,机构名称不变、职能不变、办公地点不变,组成人员相应调整充实,继续承担相关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今后根据需要,再逐步建立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2.1.2办事机构

市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作为市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市政府办公室,设置一名专职领导负责日常工作,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市应急指挥中心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3)建立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受、汇总、分析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重要信息,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处理建议;(4)联系市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5)承担组织编制、评估、修订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具体工作;(6)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7)加强与毗邻地区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2.1.3工作机构

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2.1.4专家组

市应急指挥中心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其成员主要是宏观管理、综合减灾以及各种灾种管理的专家,主要职责是:

为全市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对特别重大、重大以及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发生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应急管理办公室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

2.1.5地方机构

各县(市、区)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体系,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2.2应急联动体系

2.2.1建立市应急处置固定指挥系统

固定指挥系统原则上设在市政府,主要通过市政府电子政务网,与市委、市政府、军分区、武警支队、各专项应急指挥系统和各地应急指挥中心等指挥部位(包括信息中心)实现互联互通,启动地理信息与态势处理系统、大屏显示系统、资源管理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综合通信调度系统、现场实时视频监视系统、预案管理系统等,与相关县(市、区)应急指挥中心、各灾害事故管理职能部门和应急救援等相关单位实现应急处置资源共享,建立畅通的应急指挥通信和信息通道,实施远程指挥调度和协助现场应急处置。

2.2.2建立市应急处置机动指挥系统

机动指挥系统设在市应急处置移动通讯车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机动指挥车通过相关介体与市应急处置固定指挥系统、现场指挥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数据、语音、视频、文字等互通会商,保障应急中心总指挥对事发现场的实时监控指挥和全市应急处置资源的及时调度安排。

2.2.3建立市应急处置现场指挥系统

现场指挥系统设在事发地,市应急处置移动通讯车未到达前,由相关地区和相关单位提供现场指挥系统,与市应急处置固定指挥系统和市应急处置机动指挥系统互联互通,承担在第一时间采集、传输现场声像实况,并将上级指示及时、准确地传达到应急处置的执行主体。

应急预案处于启动状态时,以上市应急处置固定、机动、现场指挥系统确保信息互联互通,与军队、武警等形成应急联动体系,确保市应急指挥中心实施及时、可靠、多手段、不间断的应急处置指挥。

根据应急需要,还可利用人防、水利、通信等部门的指挥系统和相关资源,形成更加可靠、覆盖范围更广的应急联动指挥体系。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平战结合的原则,组织、协调市应急指挥场所设施和要素的配置与管理。

出现破坏性地震以及其他特殊突发公共事件时,负责组织市应急指挥中心迅速进入人防指挥所,展开紧急指挥工作。

3预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级各类监测机构应综合分析可能引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全市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对于监测机构和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掌握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属于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预警信息的,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向当地应急指挥中心作出通报,由当地应急指挥中心启动地方应急预案,同时报告市应急指挥中心。

属于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立即如实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和相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在2小时内上报省政府。

属于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的,上报市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省政府直至国务院报告。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2预警和报警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接到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分析、判断或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级,立即将预警信息,报告给市应急指挥中心并传递给相关县(市、区)应急指挥中心。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加以表示:

蓝色等级(Ⅳ级):

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

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橙色等级(Ⅱ级):

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红色等级(Ⅰ级):

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预警级别的发布根据《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按照下列权限执行:

(1)Ⅰ级(特别重大,红色)预警,国家发布或者由省应急指挥中心请示国家后由省长签发;

(2)Ⅱ级(重大,橙色)预警,省发布,由担任省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的分管副省长请示省长后签发;

(3)Ⅲ级(较大,黄色)预警,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在请示省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

(4)Ⅳ级(一般,蓝色)预警,由市级或县级指挥中心请示省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应急响应和处置

4.1分级分类响应

对本辖区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属于一般的,由当地负责及时、果断处置,市应急指挥中心给予指导。

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决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统一指挥紧急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向省政府报告。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在第一时间以最快速度上报省应急指挥中心,由省应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紧急处置工作。

发生涉外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应急指挥中心按照规定上报省政府,由省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处置。

对于跨市的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应急指挥中心按照规定上报省政府,并与有关地区搞好协调。

发生涉外的或跨区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处置,及时报告省应急指挥中心。

发生涉外的或跨区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当地负责处置,同时必须及时报告市、省应急指挥中心。

4.2先期处置

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当地政府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切断事件传播扩大的渠道与途径,并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4.3基本应急和扩大应急

一旦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应急指挥中心立即启动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在省应急指挥中心的指导下,进行抢险救助、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现场监控、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社会动员等基本应急工作。

应急、恢复与减灾行动需要同时进行的,必须协调行动。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基本应急程序难以有效控制事态,或发生特殊灾害事故,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和可能发展为严重灾害的态势时,立即转入扩大应急状态。

在市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下,扩大抢险救灾资源使用、征用、调用的范围和数量;必要时,依法动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

当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十分严重,超出南通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省或者其他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将情况立即上报省政府,请省政府直接指挥或授权南通市指挥,需要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报省政府提请国务院决定。

4.4指挥与协调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在省应急指挥中心统一协调下进行;立即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一般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特殊情况下由市政府领导担任。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立即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市应急指挥中心相关领导、事发地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同志及相关人员和专家,迅速赶往事发现场,负责或参与指挥决策、参谋作业和信息保障等工作。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框架、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框架、较大(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框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框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发生地报警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监测机构报警类)见附件。

4.5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市委宣传部分管新闻机构的负责同志,应当在市应急指挥中心或现场指挥部就位待命,负责对新闻媒体报道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或现场指挥部根据灾害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以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宣部的有关规定,拟写新闻稿,按规定程序送审后公布。

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或通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方便群众及时获取信息,保障公民享有知情权,并有效引导舆情。

一般情况下,由现场指挥部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

必要时,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表电视讲话,通报有关情况。

4.6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依据法定程序,经相应级别的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宣布解除灾情,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5保障措施

5.1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抢险队伍,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抢险救援队伍。

其他专业性救援队伍,除承担本灾种抢险救援任务外,根据需要和上级指令,同时承担其他抢险救援工作。

一旦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抢险队伍迅速赶赴现场,立即组织全力以赴、争分夺秒的救援,防范事态扩大,消除次生灾害,努力减少损失。

在充分发挥基本抢险队伍作用的同时,积极组织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救援队伍,形成以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网络。

合理部署和配置各类抢险救援队伍,制定各类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配备先进救援装备,开展专业技能培训。

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加强组织协同和专业保障,提高队伍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

请求南通军分区和南通市武警支队执行抢险救灾等任务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5.2财力保障

市政府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财政总预算。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市财政给予适当支持;需要省财政支持的,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援助。

5.3基本生活和物资保障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市经济贸易、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生产调拨和紧急供应。

市经济贸易部门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防护用品、消毒产品的生产供应和储备。

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灾区救灾工作,组织、接受、下拨救灾物资。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所用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的应急供应。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其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的物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更新年限以及被指定作为预备转产、扩产的有关企业的名单生产能力。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一般每两年组织一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生产能力调查。

5.4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卫生应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目标,确定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数量、分布和救治能力等,并拟订医疗救护保障计划,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疫病预防控制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的准备等。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后,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病处置,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中毒和疫病的流行发生,消除恐惧心理。

对危险化学品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伤员,及时安排到相应的专业医院救治。

各级急救医疗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专科救治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

5.5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后,市公安、交通、建设、铁路、海事、航空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实施。

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负责交通工具的保障,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

道路、市政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

交通运输保障部门和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经营单位必须全力以赴,确保应急指挥、救援人员和物资、器材、装备的优先输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5.6治安维护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后,市公安部门迅速组织事发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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