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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贷款合同节能减排版

项目融资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人(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电话:

 

贷款人(乙方):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

住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传真:

             电话:

鉴于,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贷款。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二条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

甲方应将借款用于项目投资,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所投资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及借款具体用途、还款来源等情况,见附件1“项目及借款基本情况”。

第三条借款期限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即从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下同)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放款时的贷款转存凭证所载实际放款日期为准,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借款到期日作相应调整。

贷款转存凭证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下列第种:

(一)固定利率,即%,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二)固定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选填“上浮”或“下浮”)%,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三)浮动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选填“上浮”或“下浮”)%,并自起息日起至本合同项下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每个月根据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以及上述上浮/下浮比例调整一次。

利率调整日为起息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起息日的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四)根据项目融资在不同阶段的风险特征和水平,采用不同的贷款利率。

具体而言:

阶段1:

自至,贷款利率为下列第种:

(1)固定利率,即%,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2)固定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选填“上浮”或“下浮”)%,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3)浮动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选填“上浮”或“下浮”)%,并自起息日起至本合同项下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每个月根据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以及上述上浮/下浮比例调整一次。

利率调整日为起息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起息日的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阶段2:

自至,贷款利率为下列第种:

(1)固定利率,即%,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2)固定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选填“上浮”或“下浮”)%,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3)浮动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选填“上浮”或“下浮”)%,并自起息日起至本合同项下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每个月根据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以及上述上浮/下浮比例调整一次。

利率调整日为起息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起息日的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五)其他约定

二、罚息利率

(一)甲方未按合同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贷款利率若为浮动利率并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贷款利率若为浮动利率并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三)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情形的贷款,应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

三、本条中的起息日是指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的贷款转存到本合同第六条所约定的贷款发放账户(以下简称“贷款发放账户”)之日。

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贷款时,基准利率是指起息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此后,贷款利率依前述约定调整时,基准利率是指调整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调整日当日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贷款发放账户之日起计算。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

如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

五、结息

(一)实行固定利率的贷款,结息时,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实行浮动利率的贷款,按各浮动期当期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单个结息期内有多次利率浮动的,先计算各浮动期利息,结息日加总各浮动期利息计算该结息期内利息。

(二)本合同项下贷款按以下第种方式结息:

1.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

2.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

3.其他方式。

第五条借款的发放与支付

一、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持续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借款:

1.甲方已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保险及其他法定手续;

2.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3.甲方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开立用于提款、还款的账户;

4.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可能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6.与拟发放借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

7.甲方的重要财务指标持续符合附件2“财务指标约束条款”的要求;

8.单笔支付(支用)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甲方应在借款发放前向乙方提供相关资料:

(1)单笔支付(支用)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即万元人民币);

(2)单笔支付(支用)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3);

(4)。

上述任一情形下,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资料包括:

(1);

(2);

(3);

(4)乙方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9.单笔支付(支用)金额不符合本款第8项所列任一情形的,甲方应在借款发放前向乙方提供与拟发放借款相对应的使用计划以及乙方要求的其他资料。

10.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合法、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2);

(3);

(4)乙方提出的其他要求。

11.乙方如根据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要求甲方、独立的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设备建造或者工程建设进度,并出具共同签证单的,共同签证单需满足以下条件:

12.其他条件:

二、用款计划

用款计划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

(一)用款计划如下:

1.年月日金额;

2.年月日金额;

3.年月日金额;

4.年月日金额;

5.年月日金额;

6.年月日金额。

(二)用款计划如下:

1.年月日至年月日之间金额;

2.年月日至年月日之间金额;

3.年月日至年月日之间金额;

4.年月日至年月日之间金额;

5.年月日至年月日之间金额;

6.年月日至年月日之间金额;

(三)按项目实际需求,随时申请用款。

(四)。

三、甲方应按第二款约定用款计划用款,除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提前、推迟、拆分或取消用款。

甲方应按如下约定向乙方支付贷款承诺费:

贷款承诺费计算公式为:

贷款承诺费按【以下两项任选其一:

(1)月

(2)季度】支付,甲方最迟应当于每【以下两项任选其一:

(1)月

(2)季度】初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上【以下两项任选其一:

(1)月

(2)季度】贷款承诺费。

四、甲方分次用款的,借款期限的到期日仍依据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确定。

五、乙方受托支付

1.只要单笔支付符合本条第一款第8项所列任一情形,甲方必须委托乙方将借款资金支付给甲方交易对手。

甲方不得将上述借款资金自行支付给交易对手。

2.在乙方受托支付模式下,乙方将借款资金转存至贷款发放账户,然后将借款资金由贷款发放账户直接支付至甲方交易对手的账户。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账、支用)处分借款资金。

3.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对支付金额、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方式及经办账户进行形式性审查。

乙方完成对上述支付要素的形式性审查认为符合乙方要求后,将借款资金支付给甲方交易对手。

4.乙方对上述支付要素的形式性审查并不意味着乙方对交易的真实性及合法合规性进行确认,也不意味着乙方介入甲方与其交易对手或第三方的纠纷或需要承担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乙方因受托支付行为所遭受的一切损失,甲方应予以赔偿。

5.在乙方受托支付模式下,如果由于甲方提供信息错误等原因导致借款资金未能成功支付至甲方交易对手账户,应按以下约定处理:

6.非因乙方过错导致的借款资金支付失败、错误、延误等风险、责任及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乙方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甲方应予以赔偿。

六、借款资金进入贷款发放账户后发生的被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等风险、责任及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乙方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甲方应予以赔偿。

第六条账户使用与监管

1.贷款发放账户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发放账户按照以下第种方式确定:

(1)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且第一次贷款发放之前,甲方应在乙方开立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该账户专门用于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的发放和支付。

(2)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其他账户(账号:

)。

2.还款准备金账户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在乙方开立还款准备金账户或将已在乙方开立的现有账户(账号:

)作为还款准备金账户。

还款准备金账户应满足以下要求:

(1)项目或甲方的收入现金流(包括但不限于),应按照以下比例进入该账户:

(2)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3);

(4)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账、支用)处分还款准备金账户内的资金。

3.项目收入账户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在乙方开立项目收入账户或将已在乙方开立的现有账户(账号:

)作为项目收入账户,所有项目收入应进入该账户,并按照以下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

(1);

(2);

(3)。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账、支用)处分项目收入账户内的资金。

4.乙方有权对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以下账户进行监控:

(1)账号:

(2)账号:

(3)账号:

乙方的监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

(2);

(3)。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账、支用)处分上述任一账户内的资金。

第七条还款

一、还款原则

本合同项下甲方的还款按照下列原则偿还:

乙方有权将甲方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甲方承担而由乙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但对于本金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利息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贷款,甲方的还款在偿还上述费用后应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

二、付息

甲方应在结息日向乙方支付到期利息。

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

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

三、还本计划

还本计划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

(一)还本计划如下:

1.年月日金额;

2.年月日金额;

3.年月日金额;

4.年月日金额;

5.年月日金额;

6.年月日金额。

(二)。

四、还款方式

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前在还款准备金账户或在乙方开立的其他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款项并自行转款还贷(乙方也有权从该账户上划款还贷),或者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其他账户上转款用于还贷。

五、提前还款

甲方提前还本时,须提前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甲方提前还本应按照实际用款天数及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乙方同意甲方提前还本的,有权向甲方收取补偿金,补偿金金额按以下第

种标准确定:

1.补偿金金额=提前还本额×提前还款月数׉,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2.。

甲方分次还款的,如提前归还部分借款本金,应按还款计划相反顺序还款。

提前还款后,尚未归还的借款仍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一)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借款;

(二)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三)在符合乙方规定的条件下,有权向乙方提出借款展期的申请;

(四)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有权拒绝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索取贿赂,对于上述行为或者乙方违反国家有关信贷利率、服务收费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二、甲方的义务

(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款并足额清偿借款本息,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二)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生产经营状况资料等各种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上季度末的资产负债表、截止上季度末的损益表(事业单位为收入支出表),并于年度终了及时提供当年现金流量表,并确保所提供资料的合法、真实、完整、准确、有效,不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

(三)甲方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或其他危及乙方债权情形的,或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四)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挤占、挪用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应配合并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利用关联交易,以逃避对乙方的债务;不得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

(五)甲方如利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进行生产制造、工程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六)在未还清乙方贷款本息之前,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形成的资产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七)甲方如为集团客户,应向乙方及时报告甲方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

(1)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2)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3)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4)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八)甲方应保证拟建项目取得政府有关机关的批准且不发生任何违法违规情形,资本金或其他应筹措资金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比例足额到位;应确保与借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借款配套使用;保证按计划完成项目进度;

(九)甲方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应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但乙方的书面同意,并不影响日后乙方认为上述行为可能危及乙方债权安全时行使本合同所约定救济措施的权利;

(十)甲方应以【以下两项任选其一:

(1)月

(2)季度】为周期,定期向乙方汇总报告借款支付情况。

甲方最迟应当于每【以下两项任选其一:

(1)月

(2)季度】初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汇总报告上【以下两项任选其一:

(1)月

(2)季度】借款支付情况。

(十一)甲方应协调并配合乙方对项目发起人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项目建设和运营情况的检查、监督,并要求项目发起人对乙方的上述检查、监督予以配合。

(十二)甲方应将乙方作为项目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以下措施,确保乙方能够有效控制保险赔款权益:

1.;

2.;

3.;

4.乙方要求的其他措施。

(十三)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采取签订总承包合同、投保商业保险、建立完工保证金、提供完工担保和履约保函等各种方式,最大限度降低项目建设期风险。

甲方也应要求项目相关方履行上述义务;

(十四)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采取签订长期供销合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发起人提供资金缺口担保等各种方式,有效分散项目经营期风险。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有权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和控制,有权对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甲方的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有权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要求甲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

二、乙方有权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甲方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三、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独立的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设备建造或者工程建设进度,并出具共同签证单。

甲方应予以协调和配合。

四、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但因甲方原因或其他不可归咎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迟延除外;

五、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不得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贿赂或者索取、收受其贿赂;

七、不得有不诚信、损害甲方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违约责任及发生危及乙方债权情形的补救措施

一、乙方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甲方可要求乙方继续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二)如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向甲方收取了不应收取的利息、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

二、甲方违约情形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违反任何法定义务;

(二)甲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一义务。

三、可能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甲方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股权转让、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信用状况下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甲方没有履行其他到期债务(包括对中国建设银行各级机构或其他第三方的到期债务),低价、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甲方财务指标未能持续符合附件2“财务指标约束条款”的要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或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乙方受托支付;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甲方任一账户(包括但不限于还款准备金账户、项目收入账户等乙方监控账户)内资金出现异常波动。

(三)甲方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四)本合同约定的发放借款的任一前提条件没有持续满足;

(五)保证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1.违反保证合同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

2.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股权转让、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信用状况下降、或者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的能力;

3.丧失或可能丧失保证能力的其他情形;

(六)抵押、质押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1.因第三人行为、国家征收、没收、征用、无偿收回、拆迁、市场行情变化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毁损、灭失、价值减少;

2.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置、拍卖、行政机关监管,或者权属发生争议;

3.抵押人或出质人违反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

4.可能危及乙方抵押权或质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七)担保不成立、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担保人违约或者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其担保责任,或担保人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担保物价值减少等其他情形,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或者

(八)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

四、乙方救济措施

出现本条第二款或第三款约定的任一情形,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一)停止发放贷款;

(二)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和费用;

(三)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用借款的,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当于未按约定支用金额%的违约金,并有权拒绝甲方支用本合同项下未提款项;

(四)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对甲方挪用的部分,自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

(五)借款逾期的,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

借款逾期是指甲方未按期清偿或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分次还本计划期限归还借款的行为。

借款到期前,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

(六)其他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上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

2.行使担保权利;

3.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4.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其他条款

一、费用的承担

本合同及与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税务、技术、环保、监理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信息的使用

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并同意乙方将甲方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

甲方并同意,乙方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甲方信息。

三、公告催收

对甲方拖欠借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四、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甲方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间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

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五、权利保留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

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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