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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合同部分内容

第二章   合同协议条款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陕西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应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韩城市河渎新村项目桩基工程

工程地点: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方式及范围:

1、承包方式:

本合同工程的乙方承包方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包干,暂定合同总价方式,即在承包范围内,乙方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如不涉及设计变更或甲方要求增加工作内容的,本合同价款已包括完成甲方提供的招标图纸范围内工程内容和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的一切费用。

对本工程的全部招标图纸、技术说明、招标文件、合同条件、本工程所在周围环境、地质情况、回填状况、交通情况、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等情况均已详细研究明了,施工现场停水、停电、二次搬运、施工场地不足、成品保护等所需措施的一切费用和工期,及各种可能因素影响施工所增加的费用。

并在投标报价中已充分考虑上述因素,乙方根据自身企业实际情况进行报价。

保证投标报价准确无误,如有错漏概由承包人负责;本合同固定综合单价已充分考虑了人工、材料、机械、施工设备、管理费、包装运输、施工技术、成品保护、工程质量及材料检验试验(除桩的检测费外)、调试、验收、样品、水电费、保险、利润、税金、劳保、规费、政策性文件规定、建筑垃圾清理、排污费、环保噪音费、施工及安全、等各项因素和市场价格变动风险及所有与本工程、合同所包含的一切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所有根据合同或其他原因由乙方支付的税金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都包干在合同固定综合单价内。

所有与本工程有关的施工措施费用进行单独报价,包干使用,不论工程内容发生增减,均不调整。

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费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由乙方向税务等部门缴纳,部分项目可由甲方代缴,但须经乙方同意,并从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回。

2、承包范围: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设计院的《韩城市河渎新村项目》施工图中的桩基施工所有内容。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设计的《韩城市河渎新村项目》基坑支护施工图的中的所有内容。

发包人的招标文件(含清单、答疑、补遗等文件)叙述的所有内容。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2年月日

竣工日期:

2012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若开工日期发生变化,则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竣工日期按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相应顺延)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按国家相关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技术规范及质量验收评定标准,一次验收质量达到合格等级。

五、合同价款

暂定合同总价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万元。

其中:

1)     CFG桩:

合同价 元;[合同价=有效桩长*设计截面面积*合同单价(  元/m3;)]

2)素土挤密桩:

合同价 元;[合同价=有效桩长*设计截面面积*合同单价(  元/m3;)]

3)    灰土挤密桩:

合同价   元;[合同价=有效桩长*设计截面面积*合同单价(  元/m3;)]

4)基坑支护:

合同价 元;[合同价=支护面积*合同单价(  元/m3;)]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合同谈判中澄清文件)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6、投标书及其附件

7、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

8、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文件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2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甲方、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此部分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中《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主要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1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合同谈判中澄清文件)

1.2中标通知书

1.3本合同专用条款

1.4本合同通用条款

1.5投标书及其附件

1.6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

1.7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文件

1.8工程量清单

1.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

2.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及陕西省渭南地区的现行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范、规定和其他相关技术文件

2.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乙方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及陕西省及陕西省渭南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甲方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无约定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甲方向乙方提出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乙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生产加工工艺,经甲方、监理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认可后执行。

3.图纸

3.1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甲方向乙方于合同生效之日3天内提供施工图纸五套(含做竣工图用图纸),乙方须在施工现场随时保留一套图纸,以供甲方、监理单位有关人员查阅。

乙方若需要增加施工图套数的,由乙方复印解决,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

3.2甲方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甲方对本工程所有图纸均要求保密,乙方必须履行图纸保密义务,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除乙方存档使用外,其余图纸乙方应在竣工结算完毕后退还甲方,双方同意无保密措施费。

3.3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师

4.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甲方委托的职权:

按照甲方就本工程与监理单位签订的施工监理合同的授权执行。

需要取得甲方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1工程款、材料款及其他费用的支付;

2、施工进度更改或对工程延期的决定;

3、发布工程变更、设计变更指令及签发现场签证;

4、确定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的单价、费率和价格。

4.2甲方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职权:

代表甲方现场施工协调,施工进度、质量监督,办理工程变更,隐蔽工程验收,工程洽商签证,工程进度款拨付等手续。

代表甲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甲方驻工地代表签字后递交乙方。

4.3.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职务:

全权代表乙方负责本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

4.4乙方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诺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现场管理机构。

管理机构主要部门人员见甲方投标文件。

4.5上述各部门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的查验。

乙方委派的现场的上述各部门人员不得有兼职情况存在,并需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

4.6甲方要求乙方撤换不合格人员,乙方必须立即执行。

如果甲方的撤换通知下达7天后,乙方仍拒不执行,则视为该部门负责人员空缺,乙方需按本合同的专用条款28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甲方工作

5.1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⑴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施工现场已经平整完毕,乙方在本合同签署时已确认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⑵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本工程水电源已接至用地规划红线边,并提供水、电源接驳点。

乙方在本合同签署时已确认水电满足施工要求,场地内的管线布置由乙方负责,可能发生的水压和电压问题由乙方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含在措施费中。

乙方进场后,双方应及时办理临时水电设施的移交手续,移交后由乙方负责维护。

⑶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公共道路已开通,从公共道路接至施工现场及场内施工道路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解决,以满足施工要求。

⑷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乙方可以按需要到甲方处查阅地质勘察报告;必要时,乙方应自费进一步探明。

 

⑸由甲方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由乙方协助甲方完成。

乙方必须在中标后3天内提供办理施工许可证相关资料给甲方,否则拖延办理时间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⑹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3天,甲方会同监理工程师与乙方当场以书面的形式交接坐标控制点,水准点,并当场办理交验签证手续。

移交后由乙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和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⑺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2天

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甲方应及时与相关单位协调解决,如需采取必要的保护和防护措施,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费用已由承包人在合同价款书中考虑。

⑼双方约定甲方应做的其它工作:

协助乙方协调工地周边的单位与群众工作,及时排除对施工干扰的外来因素使工程顺利进展。

若施工时出现扰民现象,乙方应采取必要有效的防范措施。

5.2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工作:

如确有需要,另行约定。

6.乙方工作

6.1乙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⑴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乙方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约定 

⑵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须编制详细的

可供监理检查的切实可行的质量控制、施工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施工测量控制、施工人员安排及管理架构(有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上岗证、资格证)、施工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含分包及发包人供材料)、成品保护措施等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各一式肆份,并报送监理单位、甲方审批;乙方根据合同的要求编写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此计划应包括但不仅限于:

各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安排、精确到以“天”为单位的施工进度时间段)以及相应的《资金投入计划》,并在开工之日起7天内向甲方报送,经甲方的审核确认后的《总施工进度计划》及《资金投入计划》作为日后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依据之一。

⑶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乙方应自费安装和维护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设施并配备现场警卫,满足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需要。

以及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⑷向甲方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约定 。

⑸需乙方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遵守天津市及塘沽区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和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单位。

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检查审核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

否则,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由乙方负责。

⑹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乙方负责保护已完工程成品,并承担费用。

⑺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乙方施工不得影响施工场地周围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应对此做好保护工作,使其不受破坏,并承担一切费用。

由于乙方施工不当造成上述设施的损害,应负责赔偿。

⑻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自乙方进场施工之日起至工程验收完毕交付使用之日为止,乙方负责施工用地红线边至施工场地内的维护及清洁工作,应达到文明施工的要求,并承担费用。

⑼乙方负责施工范围内临时道路的硬地化,费用自理。

(10)合同规定由乙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乙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甲方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甲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工期延误由乙方按本专用条款第28.2.1 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1)如果乙方的施工进度或工程质量不能满足甲方要求,导致本合同包含的部分工程项目须另外发包的,则甲方有权安排其他队伍进场,并直接从本合同中划除相应工程范围并从本合同中扣除相应的工程价款及乙方须按本专用条款第28.2.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书面知会乙方,但并不需要经过乙方同意,乙方必须无偿负责管理和配合。

(12)乙方须全力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报批报建手续;乙方须积极响应甲方提出的要求,负责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甲、乙双方按政府文件各自承担应付费用。

(13)在甲方的配合下,乙方负责协调并解决在施工过程中与周边社区、居民、建筑物等所产生的投诉、纠纷等关系。

(14)双方约定乙方应做的其它工作:

乙方对甲方另行发包的其他施工项目有责任配合、协调,给予方便。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7.进度计划

7.1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乙方应按本专用条款6.1.

(2)中的约定提交本工程详尽的、可操作性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定的时间:

乙方工程师收到上述资料后一周内确认。

7.2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是甲方和监理单位监督乙方工作的依据,乙方所有违反其报送和监理批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行为,均需事先获得甲方的批准。

8.开工及延期开工

8.1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甲方认可的合法或合理理由。

8.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按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相应顺延。

9.暂停施工

9.1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全部或局部工程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直至甲方进一步的指令。

乙方实施甲方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的,乙方可自行复工。

9.2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3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若停工时间超过10天,工期顺延,由此产生的费用双方协商解决。

10.工期延误

10.1除通用条款约定之外,因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按乙方提交并经甲方、监理单位确认的施工网络计划中的关键线路)上造成延期,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0.1.1甲方、监理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10.1.2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双方约定的时间进场的或交验时发现缺陷需更换的;

10.1.3设计变更或修改导致增加的工程量累计超过工程总价的15%;

10.1.4不可抗力;

10.1.5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0.2乙方在13.1条款情况发生后7天内,应就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

甲方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如乙方未在上述时间内提出申请,视为工期不受影响。

11.工程竣工

11.1乙方必须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四、质量与验收

12.工程质量

12.1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以下规范、规程的要求并一次验收质量达到合格等级: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程》JGJ106-2003;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程》DGJ08-218-2003;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挤密桩法处理地基技术规程》DB29-65-2004.

12.2如乙方的工程质量未达到本专用条款第12.1款约定的质量标准的,乙方须按甲方和监理单位要求的期限内进行返工或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质量标准。

若乙方未在甲方和监理单位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返工或拆除和重新施工并符合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仅根据合同与乙方就经甲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完成的合格工程量进行结算。

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退场指令后7天内完成退场,而乙方不得提出异议,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并且由乙方按本专用条款第28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2.3根据桩位详图及《挤密桩法处理地基技术规程》DB29-65-2004的规定,在施工过程中,采用柴油锤沉管工艺,根据现场目前的施工情况,不排除采用螺旋钻机二次清孔,以确保桩身设计长度及桩自身强度。

13.检查和返工

13.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监理单位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单位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要求向甲方及监理单位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

13.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和监理单位的要求的期限内进行返工或拆除和重新施工符合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返工或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4.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4.1分部分项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应进行自检合格后,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工地代表、总监理工程师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的,甲方工地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在甲方、总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整改,直至符合约定标准后方可继续施工,且工期不予顺延。

14.2 合同定义的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甲方验收合格并签字后(乙方应在验收前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并通知甲方),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暂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直至甲方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

14.3 中间验收

14.3.1.每分项分部工程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要求并达到甲方验收要求,每分项分部工程检验流程为:

乙方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全面检查、甲方抽查→乙方整改→总监理工程师、甲方验收。

14.3.2.乙方每分项分部工程工期是指从乙方计划施工开始到总监理工程师、甲方验收为止。

14.3.3乙方应提前24小时(工作时间段)书面通知总监理工程师检验,再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甲方参与检验。

通知包括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总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才可进入下一工序施工。

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在总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乙方整改完成后经过乙方自检达到验收要求的,由乙方在整改达到验收要求前24小时书面通知总监理工程师验收,再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甲方参与验收。

14.3.4.甲方、总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12小时(工作时间段)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作时间段)。

总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的,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总监理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4.3.5.乙方应在中间验收前完成自检并确保达到检验要求,如同一部位两次以上中间验收不合格,乙方承担质量违约责任。

甲方、总监理工程师视情况要求停工整改,工期不予顺延。

14.4.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乙方应先报施工方案经甲方、监理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15重新检验:

15.1当甲方、总监理工程师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工程试车

16.1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  。

五、安全施工:

17.安全防护

17.1乙方应按安全施工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的任何部位均应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必要的照明、看守、围栏和保卫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其发生的费用。

若乙方不能按监理单位要求实施安全保护措施,甲方有权另行委托他人进行处理,甲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施安全保护措施的费用、罚款等)由乙方承担,并按本专用条款第28.2.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7.2施工中因乙方原因发生的一切工伤、火灾等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7.3文明施工

17.3.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甲方及监理的现场管理规定。

甲方将定期邀请主管部门到场,按现行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进行检查,达不到文明工地标准的,甲方可勒令乙方停工整改,并通报有关部门。

17.3.2施工期间,乙方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保证施工道路畅通,干净整洁。

若乙方不能达到上述要求,甲方有权请第三方代为处理,甲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理费用等)由乙方承担,并按本专用条款第28.2.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7.3.3乙方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声、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由此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罚款全部由乙方承担。

17.3.4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经当地街道、城管部门、质检站等相关单位验收通过后,乙方方可申请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

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款项,并有权请第三方进行处理,甲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处理的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如因乙方现场管理问题导致甲方受政府相关部门处罚,则乙方应承担此部分费用,并按本专用条款第28.2.1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且须作出维护甲方社会声誉的行动。

7.4现场用水用电管理

17.4.1甲方不考虑因为市政停水、停电48小时内而给予乙方顺延工期。

考虑到工地可能出现停水停电,乙方应准备备用发电机、水池等设施。

以保证桩基连续施工,否则发生的补桩、加固处理等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

17.4.2乙方用电用水必须安装水表、电表(乙方水、电表安装及移位须报甲方同意),安装完成后双方共同抄底度数,并签字认可;水表、电表须经过有关部门检测或出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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