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填报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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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填报说明

地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填报说明

(供地方参考)

2006年11月

 

项目名称

中央编办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

文档密级

内部文档

文档编号

ZYJGBZSMZ-2006-9

编制

审核

批准

版本号

联系方式

批准时间

修订历史

修改人

修改日期

修改原因

修改内容(页码)

 

本系统是为各级编办管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人员名单而制定。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负责填写,报送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一、使用范围和对象

1、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系统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经济实体和其它系统下所属的事业单位)。

2、在上述范围内的全部工作人员,不论使用何种编制和经费开支均作统计。

二、填报方法和要求

(一)基本指标的填写

1、“机构名称”填写正式名称全称,各级机构按照实际设置情况填写。

2、“机构编码”为统计查询特别设置,按职能、名称相近原则选择。

3、“第二/第三名称”栏填写合署办公和一个机构多块牌子的机构的其他名称。

纪委机关和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统一填写在党委系统下,监察机构名称填写在“第二/第三名称”中:

 

在政府系统中,只填写监察机构的名称,并在“第二/第三名称”填写纪委机构名称,而不用再填写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等内容:

 

4、在选择单位的“机构类别”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机构可选择其中的工作/组成部门、部门管理机构以及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和临时机构选项;政府机构可按照机构改革方案选择相应的选项;地(市)、县(市)级政府机构一般只选择工作/组成部门、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和临时机构选项;由政府派出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度假区)管委会选择其他机构选项。

5、在填写“隶属单位”指标时,部门管理机构填写主管部门的名称(全称)。

6、“机构级别”:

选择相应的级别。

5、“机关设置情况”项下的批准内设机构数、“编制情况”下的编制情况、核定领导职数情况等指标的数据,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填写;而“机关设置情况”项下的实有内设机构数、“编制情况”下的实有人数情况、实配领导情况等指标的数据,由各部门在填写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实有人数的相关内容后自动产生;

6、本系统中的“工勤编制数”、“工勤人数”、“离退服务人员编制数”、“离退服务人员在职人数”指标填写的是,机关内按照有关规定核定的工勤和离退休服务人员的编制及在职人数。

设立后勤服务机构的,其编制和人员填写在所在事业单位中。

7、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的领导、工作人员在下列窗口中录入:

 

 

8、纪检监察、审计实行派驻管理体制的地区,派驻各部门的机构编制和在职人数,填写在各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中。

9、机构改革中按有关政策离岗待退人员填写实有人员信息时“在编状态”选择“内退和离待岗”项中;其他已明确分流人员(含已满三年但仍未分流的人员),“在编状态”选择“其他人员”项中。

10、行政“待分配编制”在填写时需首先划清所属层级,然后分别填入各级中。

 

 

11、个别地方党政合设部门机构,如“党政办公室”统一在“党委”填报。

(二)内、下设机构的填写

1、内设机构的机构类别包括单位的内设机构、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

根据填写机构职能选择相应的机构类别选项。

2、下设机构分为派出机构、附属机构、政法队伍和其他机构四大类,每类下可以选择具体的机构类别。

例如物价所、物价分局按照其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进行填写,机构类别选择“物价所(分局)”选项。

 

(三)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的填写

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机构,省级机构的机构类别按机构改革方案选择相应选项。

例如:

省工商局机构类别选择“直属机构”,机构编码选择“工商局”,则会自动出现垂直管理部门,如下图所示:

 

 

省工商局直接设置的地市级工商局则在此垂直管理下填写,机构类别应选择“垂直管理部门”。

 

 

地市级工商局下设置的区县级工商分局、工商所机构则作为其下设机构填写,机构类别选“派出机构/工商所(分局)”。

 

(四)政法部门

1、政法部门的内设机构按内设机构、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和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填写,下设机构按照派出机构、附属机构、政法队伍等类别分别进行填写,内设、下设机构可以签套,例如,在北京市公安局的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下,可以继续录入公安交通管理局的内设机构和下设机构。

2、各级公安厅(局)直属的专门分局(如:

开发区分局等)、派出所等机构,作为其派出机构填写。

3、填写市辖区公安分局和派出所时有两种方式,一是由所在区填写;二是按管理权限由上一级公安局填写。

录入时均作为所在区的一个独立机构,机构类别按实际情况选择“其他”或“组成部门”选项,其下设的派出所作为该局“派出机构”中的“派出所”填写。

4、各地公安专项政法编制应尽可能分配至各级公安机构,公安实有人数须按各公安机构(含基层派出所)实际情况填写。

5、政法部门附属的科研院所、学校、后勤服务等机构,作为“附属机构”填写。

6、使用政法专项编制,除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附属机构之外,直接从事执法、监督等职能的机构和人员,作为“政法队伍”填写。

具体填写时,可按照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机构类别选项。

7、公安、法院、检察院等政法部门中的政治部及检察院的反贪局等机构,统一按内设机构填写。

8、森林(农垦等类)公安局、派出所等机构按其编制性质分两种情况填写:

(1)已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作为公安部门下设派出机构填写,机构类别选择“派出机构/森林农垦类所”;

(2)如果未经改革,就作为其主管部门(如林业部门)下设派出机构填写,机构类别选择“派出机构/森林农垦类所”。

9、海事法院作为单独机构填写,机构编码选择“专门人民法院”选项。

10、开发区法院、乡镇法庭、开发区检察院作为上级政法部门的派出机构填写,机构类别选择“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其他”。

(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团等机构

1、省级人大、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作为一个部门机构填写,机构名称填为“专委会办事机构”。

2、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事业编制的群众团体,其编制和在职人数分别在“机关其他编制数”和“机关其他在职人数”栏中。

(六)事业单位的填写

1、事业单位的统计按属地原则填报,即事业单位设在哪一级,统计到哪一级。

2、事业单位分类

根据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能和服务内容的不同填写。

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承担行政执行、执法监督和经济社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填写时“事业单位分类”选择行政类;承担国家交办或鼓励支持的公益事业职能,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填写时“事业单位分类”选择公益类;以营利为主要目的,面向市场从事生产经营和开发活动,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事业单位填写时“事业单位分类”选择经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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