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卫生示范矿井建设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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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卫生示范矿井建设实施方案

新桥煤矿职业卫生示范矿井建设实施方案

新桥煤矿职业卫生示范矿井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河南煤矿职业卫生示范矿井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煤安监二〔2015〕133号)文件精神以及两级公司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夯实我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基础,提升矿井职业健康水平,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6年10月份以前,按照《河南煤矿职业卫生示范矿井建设基本要求》,将新桥煤矿建成煤矿职业卫生示范矿井。

二、组织领导

组长:

矿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

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工会主席

成员:

安检科、人劳科、生产科、通风科、机电科、调度室、企管科、供应科、培训科、矿医院、综合办、工会办及各单位负责人。

三、重点工作

(一)责任体系

1.机构健全。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

2.计划科学。

由安检科牵头相关责任科室配合科学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健康监护计划。

3.管理体系健全。

安检科负责建立健全以矿井主要负责人为职业病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的职业病危害治理责任体系;生产科负责建立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职业病危害治理技术管理体系;人劳科负责建立以职业病发病率为核心指标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考核体系。

安检科负责建立健全73号令规定的十一种制度及相关制度,制度要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4.培训合格。

培训科负责煤矿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符合规定。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培训符合规定。

劳动者上岗前、转岗前、在岗期间的培训符合规定。

5.经费可靠。

企管科负责按照规定将职业卫生示范矿井建设费用从安全费用中列支,设立专项费用使用台账,严格管理,专款专用;费用不足的,矿班子研究统筹解决,保证示范矿井建设按需投入。

(二)基础管理

6.档案齐全。

安检科、人劳科、培训科、工会办、综合办等部门负责按照73号令第十七条规定的企业职业卫生档案规定建立健全各种档案。

各种档案格式、内容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标准规定。

有关档案管理可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并结合新桥煤矿实际情况进行完善。

7.告知规范。

人劳科负责与劳动者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将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检测评价结果如实告知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告知格式、内容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进行完善。

8.问题登记建档。

安检科负责对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建设期间治理措施效果检测资料、检查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建立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问题登记建档符合新桥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9.申报材料完整。

矿井每次申领、换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时相关科室务必保证申报的文件、资料齐全完整。

符合73号令和《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豫煤安监二函〔2015〕4l号)要求。

lO.建设项目资料完整。

生产科负责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资料,资料建档要求可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完善。

11.个体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人劳科严格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l051)规定进行管理。

(三)健康监护

12.人劳科负责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13.人劳科负责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有职业禁忌的人员、未成年工、孕期及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相关职业危害的作业。

l4.人劳科负责劳动者离开煤矿时,应如实、无偿提供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并在所提供的资料复印件上签章。

15.人劳科负责保证职业健康检查周期符合《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和73号令的规定,并能够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或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16.人劳科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包括劳动者个人基本情况、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资料。

档案管理可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并结合煤矿实际情况进行完善。

17.人劳科负责保证职业病诊断及采取措施符合国家规定。

必须建立相关台账并记入劳动者个人健康档案。

(四)现场管理

18.安检科负责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l9.安检科负责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内容格式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并结合新桥煤矿实际进行完善。

2O.安检科负责监督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正确使用个体劳动防护用品执行情况。

21.各施工单位负责保证各类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效,设置合理,能正常使用,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使用、维护管理台账。

22.生产科、机电科在工程设计过程中负责将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

23.通风队负责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对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进行监测,监测点的选择和布置、监测周期等符合73号令要求。

24.通风队负责按规定对N0(换算成N02)、CO、SO2、H2S等化学毒物进行监测,并做好台账记录。

25.调度室监测监控中心负责对采掘工作面和机电设备硐室设置温度传感器。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回风侧设置粉尘浓度传感器,并接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26.通风队负责按照国家要求对作业场所噪声进行检测,并记录检测结果。

(五)粉尘危害防治

27.防尘洒水系统。

机电科负责相关施工单位配合保证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且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h的用水量,备用水池贮水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的50%。

防尘管路敷设到所有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

静压供水管路管径应当满足矿井防尘用水量的要求,强度应当满足静压水使用地点供水压力的要求。

采掘工作面静压水压力达不到73号令要求时,安设增压水泵或增压气泵。

28.水质。

生产科牵头:

相关区队配合,保证防尘用水水质悬浮物的含量不得超过30mg/L,粒径不大于O.3mm,水的pH值应当在6~9范围内,水的碳酸盐硬度不超过3mmol/L。

达不到要求的水质使用水质净化装置进行处理。

使用降尘剂时,降尘剂应当无毒、无腐蚀、不污染环境。

29.煤层注水。

通风科牵头:

采掘区队配合,负责合理设计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煤层注水。

煤层注水过程中对注水流量、注水量及压力等参数进行监测和控制,单孔注水总量使该钻孔预湿煤体的平均水分含量增量不得低于1.5%,封孔深度保证注水过程中煤壁及钻孔不漏水、不跑水。

使用抑尘剂时,抑尘剂应当无毒、无腐蚀、不污染环境。

煤层注水要按规定进行设计、审批。

3O.钻孔湿式作业。

采掘区队在施工井巷和硐室掘进、炮采工作面、打锚杆眼、施工各类防治水或抽排瓦斯钻孔等在煤、岩层中进行钻孔作业时,必须采取湿式作业。

31.爆破防尘设施。

开拓掘进区队在井巷和硐室掘进、炮采工作面等需爆破作业时,必须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冲洗井(煤)壁巷帮,爆破过程中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者压气喷雾降尘。

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者压气喷雾降尘设施应先进实用。

32.喷雾降尘装置。

采掘区队负责完善采煤机、掘进机内外喷雾装置、压力表、供水管路、增压泵等设备,且进行作业时内喷雾压力不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低于4MPa。

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外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

液压支架必须安装自动喷雾降尘装置,实现降柱、移架同步喷雾。

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

33.除尘器。

机电科牵头:

通风科、施工区队配合,在采取干式钻孔时应采取除尘器捕尘、除尘,除尘器的呼吸性粉尘除尘效率不得低于9O%。

掘进机作业时,应当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和控尘装置、除尘器等构成的综合防尘系统,且除尘器的呼吸性粉尘除尘效率不得低于9O%。

喷射混凝土时应当采用潮喷或者湿喷工艺,喷射机、喷浆点应当配备捕尘、除尘装置。

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以及地面带式输送机走廊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者用除尘器除尘。

34.装(运)煤洒水。

采掘区队掘进井巷和硐室时装岩(煤)洒水,炮采工作面出煤时应当洒水降尘。

采掘区队、机电二队皮带运输转载点应当采用自动喷雾降尘(喷雾压力应当大于O.7MPa)或者密闭尘源除尘器抽尘净化等措施。

转载点落差超过O.5m,必须安装溜槽或者导向板。

35.风流净化设施。

通风科牵头,施工区队负责在装煤点下风侧20m内,设置一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运输巷道内应当设置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回风侧应当分别安设至少2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距离锚喷作业点下风向10Om内,应当设置2道以上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36.采用先进适用技术。

通风科负责,依靠科技推进煤矿粉尘危害防治工作,以源头治理和过程控制为重点,推广和应用粉尘危害防治先进技术,制定适合本矿井特点的粉尘危害防治技术体系和治理技术标准。

(六)噪声危害防治

37.机电科负责,矿井设备选型时应当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通过隔声、消声、吸声、减振、减少接触时间、佩戴防护耳塞(罩)等措施降低噪声危害。

38.机电科负责对产生噪声较大的设备尽量将噪声源与操作人员隔离,工艺允许远距离控制的,设置隔声操作(控制)室。

产生强烈振动的车间,设置防止振动传播的措施。

(七)热害防治

39.通风科牵头:

施工单位配合,对高温施工地点应当采取通风降温、采用分区式开拓方式缩短入风线路长度等措施,降低工作面的温度;当采用上述措施仍然无法达到作业环境标准温度的,应当采用制冷等降温措施。

制冷降温必须按规定进行设计、审批。

40.人劳科、工会办负责对职工高温作业地点,按热害等级合理优化作业时间,并给予防暑或高温补助。

(八)职业中毒防治

41.通风科牵头,通风队配合对井下作业场所加强通风降低有害气体的浓度,在采用通风措施无法达到标准规定时,应当采用净化、化学吸收等措施降低有害气体的浓度。

四、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阶段(2015年8月31日前完成)。

围绕73号令,根据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河南煤矿职业卫生示范矿井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煤安监二〔2015〕133号)、《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制定《新桥煤矿示范矿井的建设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11月底完成)。

根据实施方案,各责任单位倒排工期,明确责任人。

部门之间做好协作沟通,组织好各项工序的衔接和相关工作的有序开展。

实施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程等建设内容,达到河南煤矿职业卫生示范矿井建设基本要求。

(三)验收总结阶段(2017年5月底完成)。

实施阶段完成以后矿井组织各部门对照实施方案计划表逐一对照,对各项工作效果进行验证、讨论。

自检合格后呈请永煤公司验收,结合永煤公司验收结果再次认真总结经验,改善工作,务必取得实效,并做好迎接集团公司和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的验收准备工作。

五、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矿属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分管领导牵头,各科室、区队负责人亲自负责,深入现场督促指导各项工作的推进。

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生产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任务。

(二)周密部署,精心组织。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矿有关文件要求及方案《新桥煤矿实施推进计划》(附件1),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制定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下一步推进工作计划,确保按时完成。

(三)加强联系,畅通信息。

该项工作实行季汇报制,各专业科室(区队)具体负责人要深入现场及时掌控各项工作推进情况,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中旬向安检科报告各自工作进展情况,安检科按照公司要求上报公司。

每一工作步骤结束5日内报送活动工作小结。

六、责任的考核

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所承担的责任,本着谁负责、谁落实的原则,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相应工作内容,凡是发现所承担责任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现象,按照矿“双基”考核标准对责任科室和单位负责人各扣5分/次。

并在矿调度会上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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