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凤珍与港口理工学校申诉补充意见中山市教育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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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凤珍与港口理工学校申诉补充意见中山市教育局

申诉补充意见

中山市教育局和体育局领导:

一、本人2014年12月30日上交该局的申诉书,有关时间问题述说如下:

1、本人“参加中山市1997年举办的工人身份教师转为干部身份教师的公开招考”后,考试成绩、考核结果、录取结果没有公开,2000年11月本人才知道没有转为录用制干部身份,在港口理工学校与港口教育办公室与中山市教育委员人事科反映情况无果后,于2001年1月19日到中山市信访办反映情况,持中山市人民政府信访办介绍信于2001年2月8日再次到中山市教育委员会人事科反映情况。

2001年4月12日中山市教育委员会人事科给予答复,但没有事实依据来证明“考核不及格”,是没有说服力的答复。

我参加民转公办教师笔试考试后,1997年中山市港口理工学校什么时间对民转公办教师进行考核?

考核小组成员由哪些领导及教师组成?

考核程序时间或被考核教师名次顺序是怎么安排的?

领导对教师进行考核是单独个体进行还是面对全体民转公办教师进行还是有特殊安排和要求呢?

民转公办教师考试成绩、考核分数高低顺序及录取教师名次顺序都在何处张贴公布?

为何我没有收到笔试成绩通知单?

录取结果为何当年不公布?

考核不及格当时为什么不通知本人?

中山市港口理工学校对本人的考核不合格的依据是否合理、公平、公正呢?

是否应当回避领导和教师没有回避呢?

是否存在有打击报复行为呢?

这是中山市教育委员会人事科周旺根科长给予我答复的疑问。

我带着疑问2001年4月15日在中山市人民政府信访办的市长信访接待日李树之市长接见我。

我将“参加中山市1997年举办的工人身份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公开招考”后,考试成绩、考核结果、录取结果没有公开,还音箱操作本人“考核不及格”情况如实反映。

2001年4月25日本人对中山市教育委员会、中山市港口镇教育办公室、中山市港口理工学校三方提出对1997年“民转公办教师”申请复议重新考核本人,但至今没有明确答复与我。

2001年6月8日下午5:

20分周旺根科长打电话威胁本人说,不许将一些事情到外面乱说,否则后果自负。

本人百思不解,因此,2001年8月27日,我继续向中山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局长反映情况,信访办的局长要信访办刘科长拿一份证明我看,是一份冒充我班班长杨献美之名却不是杨献美同学笔迹陷害本人说我收了学生一百元假证明。

我连夜赶到杨献美同学家,她说没有写我收100元证明给港口理工学校及中山市教育委员会事实(见证据三第63页至65页)。

证实中山市教育委员会人事科及中山市港口理工学校造假欺上瞒下的事实。

为此,本人继续向中山市教育局办公室反映情况,希望能撤销“考核不及格”重新考核本人转为公办教师身份,但中山市教育局2003年4月16日给我的答复还附上2001年4月12日中山市教育委员会人事科给予答复,但2001年4月12日中山教育委员会人事科公章一份与中山市教育局2003年4月16日附件没有公章一份的内容是不一致的,中山市教育委员会人事科欺上瞒下,不但不撤销暗箱操作“考核不及格”的结果,本人申请中山市教育局、港口教科文卫办公室、中山港口理工学校复议重新考核且行政不作为,还伪造证据陷害本人。

冒充我班杨献美之名写假证明陷害我的人是谁?

谁指使的?

是中山市教育局人事科指示港口理工学校伪造?

还是港口理工学校领导所为呢?

还是哪位教师自告奋勇愿作伪证呢?

因此2003年5月8日再次向李树之市长反映情况,其反映材料是中山市人民政府的秘书科的肖浩同志收下的,请求市政府领导调查事实真像,还我清白,最后结果如何没有信息反馈与我。

2、2010年10月8日中山市教育局老干科周旺根科长在《离退休审批表》上签署“同意退休,从2010年11月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将我转为退休人员领取工人退休工资,中山市港口理工学校廖志坚2010年10月29日剥夺我教育教学的权力并在全校公告栏张贴通知。

我中学一级教师不达55周岁却以50岁工人身份退休不服将中山市港口理工学校告上法庭,港口理工学校说我的身份不由学校决定,如此有了以下行政诉讼行为:

1、2011年5月12日行政起诉中山市教育局被受理为(2011)中一法行初字字112号,一审法院又以撤销退休通知行为不可诉,于2011年8月5日驳回我的诉讼请求。

2、我再次于2011年8月9日行政起诉中山市教育局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同意退休,从2010年11月起执行”被受理为(2011)中一法行初字第195号,2011年10月31日一审法院却以没有通过1997年工人身份转干部身份的考试等驳回。

3、不服(2011)中一法行初字第195号判决上诉,2011年12月2受理为(2011)中中法行终字第163号,于2012年4月10日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4、2013年7月16日再审申请被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月12日的(2013)中中法审监行申字第17号驳回。

5、不服到省高级申请再审于2014年5月20日受理,案卷号为(2014)粤高法行申字第124号,但是2014年7月1日与2014年11月4日收到内容相同但因笔误写错名又重发一份说:

再审中请求撤销考核不及格的请求不合法律规定被驳回。

6、于是2014年7月22日再次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合理的考核不合格的决定被受理,但又于2014年10月10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4)中一法行初字第153号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我的诉讼请求。

7、不服(2014)中一法行初字第153号裁定上诉(2014)中中法行终字第204号于2014年11月19日被中级人中法院维持原裁定,驳回上诉。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说撤销民转公办老师“考核不及格”超过诉讼时效,与中山市教育委员会人事科周旺根科长在当年我反映中山市港口理工学校在“1997年工人身份转为干部身份”暗箱操作本人“考核不及格”中,人事科周旺根科长反复劝我说:

人事制度改革,以后是岗位聘用制,不是固定身份管理,档案是干部还是工人,都是以岗位确定身份,要我把重点放在竟聘教师岗位,争取竟争教师岗位就和其他教师享受一样待遇,要我不要为1997年“民转公办教师”的事情纠缠。

2003年6月中山市实行聘用制,我竟争上了教师岗位。

周旺根科长从人事科调入老干科。

2010年10月为什么我签订聘用合同直至退休,本人不达55周岁时,这时周旺根科长为什么不以聘用岗位确认身份及退休年龄呢?

又返回到档案固定身份管理呢?

周旺根科长还是周旺根科长,依据什么将签订聘用合同在教师岗位上中学一级教师说我是工人身份呢?

依据什么我中学一级教师就不能享受与其他教师一样55周岁退休年龄待遇及退休工资待遇呢?

这一切无不是中山市教育局和港口理工学校及港口教育办公室违反依法行政的原则欺骗我的结果。

因此我的诉讼时效是没有超过的,是连续在维护作教师的权力的,只是个别领导不遵守依法行政的原则说的和做的不一样而造了历史遗留问题。

二、1997年我参加中山市举办的工人身份转为公办教师身份,中山市港口理工学校暗箱操作我“考核不及格”是有过错的;2003年实行聘用制我与中山市港口理工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直至退休,中山市港口理工学校以聘用制中学一级教师以工人身份50岁可以退休为由填写《中山市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是有过错的。

依据《宪法》41条、42条,《教师法》第36、39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8条、38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条、11条,对中山市港口镇教育事务指导中心及港口理工学校的有关责任人不断侵犯教师权益请求上级依法处置,维护章显我国《宪法》《教师法》的神圣权力及遵守依法行政原则。

现介绍我校领导任职情况如下(如果有差错以港口教育事务中心聘用和委任时间为准):

1、1994年至1996年8月我校领导情况是:

黄菊祥、梁冠华二位校长;李西群教导主任,李晓平办公室主任、郭泽权、廖志坚德育主任,陆友群会计谦工会主席

2、1996年5—6月间黄菊祥校长退休去美国。

赖肖理从港口中学调入我校任校长主持全面工作。

李晓平任副校长,李西群教导主任,廖志坚、陈庆文任德育主任,陆友群会计谦工会主席,梁冠华调到港口教育办公室。

3、1997年5月间黄菊祥从美国回到中山市港口镇,被港口政府返聘为港口理工学校的校长,赖校长负债管理学校后勤绿化工作,其他领导岗位没有变。

4、2000年9月黄菊祥被解聘,李西群任校长,李晓平调到港口教育办公室任主任,赖肖理调到港口教育办公室任政务主任,周斌任教导主任。

其他领导岗位没有变。

5、2002年9月,李西群调港口教学办公室,周斌任校长,周爱诚任教导主任,陆友群会计工会主席退休,欧阳教师任工会主度,其他领导岗位没有变。

6、2005年9月黄永欢任校长,廖志坚任教导主任,郭泽权任德育主任,伍姿任学生会工作,周斌校长调到港口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任教师。

7、2006年9月黄永欢调港口科文办公室任主任,廖坚任校长,秦声通校长,郁惠兹任教导主任,伍次任办公室主任,廖亮任工会主席,陈庆文主任调到港口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任教师。

其他领导调入名字记不清楚。

8、2012年廖志坚调到港口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任校长。

叶树人任港口理工学校法人代表校长。

其他领导调动情况不清楚。

三、依据我国法律法规,本人从事职业是教师,中山市港口理工学校与中山市教育局理应更改本人的历史信息,明确准确确认本人——聘用制教师身份。

依据国人部发【2004】63号第五条第二款、粤人发〔2004〕244号、人社厅函[2008]419号第一条、粤人社发【2012】70号《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聘用后工资及退休等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中人社发【2013】2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享受聘用岗位中学一级教师55周岁退休规定。

1997年本人有机会转为公办教师身份,但被诉人暗箱操作本人“考核不及格”,致使中山市教育委员会没有转为公办教师身份。

依据国办发〔2002〕3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聘用在教师岗位上,可是中山市港口理工学校再次侵犯教师权益,擅自剥夺聘用制教师应当享受国人部发【2004】63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享受在岗位国家条件规定55周岁退休年龄权益的事实是确凿的,擅自将聘用制教师身份改为工人身份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中山市教育局和体育局应当撤销不合理的、不公平、不公正的退休手续,并责令中山市港口下工学校补偿本人的五年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

其理由是:

依据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75条规定:

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有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依据粤劳薪[1999]114号的第二条:

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应按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5条规定执行,即:

“用人单位全部职工试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即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其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

其退休年龄,在工人岗位工作的按50周岁,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按55周岁。

”依据劳办发〔1994〕169号“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按其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

其中,“现工作岗位”是指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

如原身份是干部,现到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原身份是工人,现到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

”因此,按照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我的身份是由“劳动合同”确认,退休是按照所聘用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执行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55周岁退休。

2003年中山市实行聘用制,中山市港口理工学校是事业法人单位,依据国办发〔2002〕3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依据中委办[2003]30号关于印发《中山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的第三条第一款,中委办〔2003〕31号关于印发《中山市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条,中教[2009]71号《关于印发中山市中小学教职员聘用(聘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证实我是在职在编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制教师身份的事实。

依据粤人发【2004】244号转发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的国人部发[2004]63号《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第五条第二款:

“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依据人社厅函[2008]419号第一条的规定,本人属于事业单位聘用制专业技术人员其退休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的事实。

请问中山市教育局和体育局国人部发【2004】63号这份现在是否有效?

中山市教育局和体育局是否执行国人部发【2004】63号文件?

如果是执行国人部发【2004】63号文件,我被中山市港口理工学校聘用在教师岗位直至退休的聘用合同,我的岗位退休身份应该如何确认?

岗位退休年龄是多少周岁?

岗位退休年月日是哪一天呢?

再说,中山市港口理工学校是法人事业单位,依据粤劳社[2000]200号第一条等等法律法规,证实中山市港口镇教育事务指导中心(前为港口镇教科文卫办公室)及中山市港口理工学校违反《教师法》,违反依法行政的原则,侵犯教师权益,被诉人是有过错的。

现再次向贵部门求助,请求中山市教育局和体育局依据《宪法》《教师法》、依据国人部发[2004]63号第五条第二款、粤人发〔2004〕244号、粤人社发【2012】70号《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聘用后工资及退休等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中人社发【2013】2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保护我的合理、合法、诉求。

请贵局给我一个公正、公平、合理伸张正义的机会,依法受理本人的申诉,为我们教师做主,依法责令中山市港口教育事务指导中心,中山市港口理工学校撤销1997年中山市港口理工学校在1997年中山市教育委员会举办的工人身份教师转为公办教师身份考核中暗箱操本人“考核不及格”成绩;请求中山市教育局和体育局责令中山市港口理工学校对1997年举办的工人身份教师转为公办教师身份考试对本人作出“考核合格”的行政行为;请求中山市教育局和体育局对1997年中山市教育委员会举办的工人身份教师转为公办教师身份本人“考核合格”转为公办教师身份。

依据国人部发[2004]63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享受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55周岁退休。

综上,如果按照改革前固定身份行政管理的人事制度,请求撤销中山市港口理工学校1997年“民转公办教师”音箱操作“考核不及格”改为“考核合格”转为公办教师身份,依据《教师法》与其他教师一样享受教师55周岁退休年龄待遇。

如果是按照改革后聘用制岗位管理的人事制度,依据国人部发[2004]63号第五条第二款,本人应当享受聘用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享受教师55周岁退休的年龄待遇。

不管是固定身份行政管理人事制度还是聘用岗位管理的人事制度,本人都应当享受与其他教师一样专业技术人员55周岁退休年龄待遇。

所以本人再次请求中山市教育局和体育局受理本人的申诉,为我们教师做主,及时纠正中山市港口理工学校错误,还本人一个清白,并对侵犯教师权益有关人员承担违法行政的责任及渎职责任。

再次请求中山市教育局和体育局依据《宪法》《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保护我的合理、合法、诉求;请贵局给我一个公正、公平、合理伸张正义的机会,给中山市港口理工学校一个依法行政的决定。

依法受理本人的申诉,为我们教师做主。

此致

中山市教育局和体育局

港口理工刘凤珍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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