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docx
《最新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最新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
关于批准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通知
建标[1992]245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教委(高教局):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文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安排,由国家教委负责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指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有关文化艺术院校的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可根据本规划指标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由文化部另行制订,并报建设部和国家教委备案。
本规划指标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国家教委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2年5月3日
修订说明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综合(1989)30号《一九八九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等制订计划》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由我委负责,具体由计划建设司对原教育部1979年12月颁发并经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审定的《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以及1984年4月原教育部印发的《关于调整补充“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的意见》进行修订而成。
修订的过程中,我委委托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对本系统普通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提出了修订建议;委托辽宁省教委、湖北省教委、四川省教委、清华大学建筑学院、上海市高教局、上海市高教建筑设计院分别对图书馆、实验室、计算中心、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学生食堂、教工食堂、风雨操场、学生活动用房等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提出了修订建议。
我委组织了编制组对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校舍的现状作了抽样调查及实地调查,并在综合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完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各部门各地区和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委召开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划指标共分四章,包括总则、大学专门学院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高等专科学校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和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在执行本规划指标的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国家教委计划建设司(北京市西单大木仓37号,邮政编码100816),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1年11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改善教学工作条件,促进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适应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订本规划指标。
第二条本规划指标是编制、评估、审批普通高等学校总体设计任务书、校园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计划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规划指标中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新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
重点普通高等学校、以培养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两地办学的普通高等学校及有特殊需要的普通高等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提高某些教学和生活用房的规划指标。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勤俭办学,切实提高教学科研用房的利用率,科学合理、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好地。
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
各项公用和生活福利设施应尽量利用当地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
第六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改建、扩建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
第七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除执行本规划指标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大学、专门学院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条大学、专门学院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包括下列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
一、每所学校都必须配备的有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住宅、教工宿舍、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共十三项。
二、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有专职科研机构用房、夜大学函授部用房、研究生用房、进修生及干训生用房、留学生用房、外籍教师用房共六项。
本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中未包括下列八项用房。
学校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请主管部门另行审批:
一、工科院校的生产性工厂及其附属用房,农林院校的生产性农场、牧场、林场及其附属用房,医学院校及个别体育院校的临床实习医院,师范院校的附中、附小、附属幼儿园,各类学校附设的子弟中小学。
二、已离休、退休、调出教职工及已故教职工遗属所使用的教工住宅、食堂、浴室、医务所、托儿所幼儿园等生活福利附属设施。
三、生产性工厂、农场、牧场、林场职工所需的住宅、宿舍、食堂、浴室、医务所、托儿所幼儿园等生活福利附属设施。
四、个别学校的函授部因校外辅导站不足,必须在校内对部分学员进行集中辅导,需要增加建设的少量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及教室。
五、地方政府另有规定的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
六、采暖地区的供暖锅炉房。
七、设防地区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八、自行车棚。
第九条大学、专门学院各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采用不同的基本参数。
本指标中每校都必须配备的十三项校舍中,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等十一项校舍均应采用以学生人数计的学校规模为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基本参数,但有的采用自然规模,有的采用折算规模。
教工住宅、教工宿舍两项校舍应采用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基本参数。
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六项校舍应分别采用专职科研人员数、夜大学函授部工作人员数、研究生数、进修生及干训生数、留学生数、外籍教师数为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基本参数。
第十条各类大学、专门学院的学校规模宜按表1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指标中的各项指标均按表1中所列的规模分别制定。
如学校的实际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的最小规模或最大规模时,其规划指标应分别采用表中最小规模或最大规模时的指标值;学校规模介于表列规模之间时,可用插入法取值。
表1所列的学校规模可规定为自然规模,也可规定为折算规模,其计算方法及适用范围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学校的自然规模系将大学、专门学院的留学生、学位研究生、研究生班学生、进修生、干训生、本科生、专科生等不同类别及层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的自然人数相加所得的学生总人数(不包括夜大学、函授部的学生人数)。
大学、专门学院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及生活福利与其他附属用房的大部分均应采用自然规模计算其规划建筑面积。
二、学校的折算规模系将大学、专门学院不同类别及层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数按表2规定的折算比例分别折算为本科生人数后的总和。
第十一条大学、专门学院的科类结构应由学校根据本校的现状及今后一段时间内的人才需求情况进行预测。
本规划指标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现状及今后的人才需求情况,预测了表3所列的各类大学、专门学院的科类结构,并据以确定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的按学校类别分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执行本规划指标时,如学校预测的科类结构与表3出入较大,可据实对上述三项规划建筑面积指标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大学、专门学院各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均按非采暖地区、外墙厚度240MM的多层或低层建筑计算。
采暖地区学校的各项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可在本规划指标的基础上增加4%~6%。
个别学校的个别建筑因受土地面积的制约必须建高层建筑时,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也可相应增加。
第十三条大学、专门学院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以学校规模为基本参数的十一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总指标不得超过表4-1的规定。
二、以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基本参数的两项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4-2的规定(各类学校的指标相同)。
第二节教室
第十四条教室包括各种普通教室(小班及辅导教室、合班教室、阶梯教室)、制图教室、课程设计教室、毕业设计及毕业论文教室、语言教室、电教教室及其附属用房等。
第十五条按科类分的教室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5的规定。
第十六条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6的规定。
第三节图书馆
第十七条图书馆包括各种阅览室、书库、目录厅、出纳厅、内部业务用房(采编室、装订室、业务咨询辅导室、业务资料编辑室、美工室等)、技术设备用房(微机室、缩微照像室、暗室、图书消毒室、声像控制室、复印室……)、办公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读者衣物寄存处、饮水处等)。
第十八条按科类分的图书馆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7的规定。
第十九条按学校类别分的图书馆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8的规定。
第四节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
第二十条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包括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自选科研项目所需的各种实验室、实习工厂农场牧场林场、实验室的附属用房(准备室、天平室、仪器室、标本室、模型室、陈列室、动物室、充电室、空调室、更衣室、实验人员办公室等)、全校公用的计算中心等。
个别学校设立的分析测试中心应专案报批,不在本指标之内。
专职科研机构的实验室、资料室、生产性工厂农场林场、医学院的附属医院、师范院校的附中附小幼儿园等均不在本指标之内。
第二十一条按科类分的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不含计算中心)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9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按学校类别分的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的规划建筑面积总指标不宜超过表10的规定。
第五节风雨操场
第二十三条非体育院校的风雨操场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11-1的规定。
规模>5000人的一般或重点非体育院校的风雨操场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11-2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体育院校风雨操场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12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师范院校风雨操场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13的规定。
第六节校行政用房
第二十六条校行政用房包括院校一级的党政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文印室、电话总机室、广播室、社团办公室、传达接待室等。
第二十七条校行政用房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14的规定。
第七节系行政用房
第二十八条系行政用房包括系办公用房(主任办公室、系办公室、资料室、学籍档案室、党团办公室、会议室等)及教研室(或学科组)办公用房两部分。
大学下设若干学院时,其行政用房也在本指标之内。
第二十九条系行政用房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15的规定。
第八节会堂
第三十条1000人及1000人以上规模的学校可规划建设一座会堂。
会堂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16-1的规定。
规模大于5000人的一般及重点学校的会堂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16-2的规定。
第九节学生宿舍
第三十一条学生宿舍包括居室、盥洗室、厕所、公用活动室、管理人员办公室等。
第三十二条学生宿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17的规定。
第十节学生食堂
第三十三条学生食堂包括餐厅、厨房及附属用房(主副食加工间、主副食库、餐具库、冷库、配餐间、炊事员更衣室、休息室、淋浴室、厕所等)、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