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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收据的法律效力

收款收据的法律效力

【篇一:

单位向个人的借款合同借款收据具有法律效力吗】

篇一:

单位向个人借款合同范本

单位向个人借款合同范本

单位向个人借款合同范本一

甲方(借款公司):

乙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出借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万元整,于____年__月__日前交付甲方。

二、借款利息:

——%。

三、借款期限:

三年。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

按30%比例从甲方每月劳动报酬中扣还,直至全部还清本息为目。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同意提交公司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裁决。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合同签订日期:

单位向个人借款合同范本二甲方(借款人):

(企业)法人代表:

乙方(贷款人):

(按身份证上的顺序填写)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于前交付甲方。

二、借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1,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同意提交区人民法院(选择性条款不得违反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可以选择原告、被告、标的物、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本合同自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签订日期篇二:

个人借款合同(含借据、收据)

借款合同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在双方自愿、协商情况下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借款金额(大写):

二、借款用途:

借款人因需要急需一笔资金。

三、借款月利率:

______,按月收息。

四、借款期限:

借款时间自___年___月___日

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五、还款日期和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

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则按应付款本金总额的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天计算);所欠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息标准加倍收取罚息(按欠付利息天数计)。

同时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本金,并要求乙方承担逾期期间的利息、罚息、违约金仍应计算至清偿所有债务之日为止。

七、争议解决方式: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1、合同的附件:

借据,收据。

2、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3、因乙方原因(如2次逾期利息、经营不正常、违法经营、赌博等不良现象)影响了出借的资金安全,甲方有终止借款的权利。

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款方、出借方各执一份。

合同文本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借款人):

乙方(出借人):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1借据

因,今向借到人民币本金

(大写)元(小写),借款期限自起到借款人:

担保人或(证明人):

年月日

收据

2篇三:

借款合同(个人与单位)

借款合同

(个人与单位)

合同编号: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出借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营业地址: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就借款事宜达成

一致。

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恪守履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与期限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向甲方出借资金共计人民币

____________元(大写:

________________整);本合同借款

期限为____年或____月,自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

月____日止;实际支付借款日期与合同约定日期不一致时,以实

际支付借款日期为准。

第二条借款用途

双方约定甲方将借入的资金只能用于以下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得挪用于其它事项。

更不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条借款利息与利率调整

1.本合同借款利率为____________(按年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

_________倍计算);

2.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调时,借款利率随之上调、执行;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下调时,按合同原约定的利率执行。

第四条借款的支付

1、乙方支付借款的前提是甲方提供了符合乙方要求的各种证明材料,并提供相应担保,签暑了申请借款乙方所要求的法律文书;

2、甲方授权乙方在审查同意后,将__________元以转帐方式直接转入甲方指定并经乙方认可的下列帐户。

开户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剩余的借款__________以现金方式由乙方直接支付甲方。

甲方出具相关收款证明。

第五条借款的归还

1、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种还款方式:

(1)甲方分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甲方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3)每月支付利息__________元,借款期限届满后一次性归还本金。

2.乙方指定以下银行账号为收款账号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借款期限(或者分期期限)届满以后_____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本合同借款金额及利息或(分期还款金额及利息)汇入该账号;开户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甲方提前还款的,应当提前_____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借款利息则按照__________期限或者按__________期限计算。

第六条借款展期

甲方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需要展期时,应在借款期限(或者分期期限)届满前______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乙方审查同意,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第七条借款的担保

甲乙双方选择履行本条第____款。

1.本合同借款无担保;

2.本合借款的担保方式为____________,由乙方与担保人就本合同的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编号为____________的担保合同。

第八条甲方承诺

1.甲方是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甲方提供的与本次借款有关的单据、陈述及证明等文件均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甲方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清偿借款本金和利息;

2、甲方应当接受乙方监督。

如乙方要求,甲方应当提供真实反映借款使用情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

4、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或变相转移本合同的债务责任;

5、甲方转让、处分其重大财产的全部或大部分,应至少提前________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且落实借款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贷款,或者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6、甲方不得转移、隐匿、赠予或以不合理的价格出处分财产以及抽逃资金来逃避债务;

7.保证人出现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丧失保证能力情形,或者作为本合同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时,甲方应提供乙方认可的新担保;

8.借款期间,甲方变更住址、电话、传真等,应在变更后_______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十条乙方义务

1、乙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借资金给甲方;

2、对于磋商、订立、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以及甲方要求予以保密的资料、数据等信息,乙方应当予以保密;

3、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收取利息。

甲方提前还款的,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同意。

第十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借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金,违约金的计算收取办法为:

3、出现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借款、利息及其他费用,且乙方要求甲方偿还前述款项之日即为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之日;

(1)甲方没有按期偿还借款及利息,经乙方书面催告后,仍未偿还的;

【篇二: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txt和英俊的男人握握手,和深刻的男人谈谈心,和成功的男人多交流,和普通的男人过日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票据的使用和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1998〕10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03〕51号)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财政部门印制和发放的,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在依法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和进行其他财务活动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凭证。

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河南省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核销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财政票据式样和印制技术规范,负责全省财政票据印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政府采购确定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和印制价格以及防伪用品生产企业和价格,负责省本级财政票据的日常管理,指导和监督市县财政局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等。

各省辖市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核销和监督等工作。

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发放、购领、使用、保管、核销(不含作废空白财政票据的销毁)和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财政票据由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财务部门统一购领、使用和管理。

凡不按本办法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六条财政票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罚没票据、医疗票据、统一收款收据及其他财政票据。

第七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政府性基金时使用。

第八条罚没票据适用于具有处罚权的国家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收取罚没款、赃款和没收物资、赃物的变价款时使用。

第九条医疗票据适用于各类政府举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提供医疗及相关卫生服务时使用。

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禁止使用财政票据。

第十条统一收款收据适用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之间、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内部、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之间发生资金划拨、暂存、暂付、应收、应付等往来结算业务时使用。

统一收款收据禁止用于收取非税收入和经营性收入。

第十一条其他财政票据是指除上述财政票据以外,按规定应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第十二条各种财政票据之间、财政票据与税务发票之间严禁混用。

第三章财政票据的印制

第十三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式样、内容、规格、联次等,由省财政厅统一规定。

第十四条财政票据原则上由省财政厅和各省辖市财政局分别印制。

省财政厅负责省属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管理;各省辖市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含扩权县、市)财政票据的印制管理。

第十五条省财政厅印制的财政票据,使用“河南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

各省辖市财政局印制的财政票据,使用“河南省财政厅(xxx市)票据监制章”。

财政票据监制章由省财政厅负责统一制作,发放给各省辖市财政局分别保管和使用。

财政票据印制完毕后,省财政厅、省辖市财政局应及时从印制企业收回财政票据监制章并妥善保管。

财政票据及票据监制章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六条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和印制价格由省财政厅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并由省财政厅统一颁发《河南省财政票据准印证》(以下简称《财政票据准印证》,附件1),有效期为三年。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实行动态定点管理,省财政厅、各省辖市财政局应加强财政票据印制情况的监督,对违反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的印制企业,省财政厅和省辖市财政局应及时终止合同,直至收回其《财政票据准印证》。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省财政厅、各省辖市财政局应选择具有《财政票据准印证》的印制企业印制财政票据,签订印制合同;并根据财政票据使用计划,分批次向财政票据印制企业下达《财政票据印制通知书》(附件2)。

省辖市财政局下达的《财政票据印制通知书》中票据起始号码、终止号码由省辖市自行设置,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省财政厅、各省辖市财政局按照印制合同约定与印制企业结算印制费用。

第十八条财政票据的防伪用品生产企业和价格由省财政厅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需要使用防伪用品时,须经省辖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并报经省财政厅审批后到防伪用品生产企业购买。

第十九条禁止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私自印制、伪造财政票据。

第四章财政票据的购领

第二十条财政票据实行“凭证购领、分次限量、验旧购新”的购领制度。

第二十一条财政票据的购领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财务部门专职财会人员到规定的财政部门购领。

省级垂直管理部门票据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到省财政厅购领并发放给省级以下垂直管理单位使用。

第二十二条单位首次购领财政票据时,应到财政部门办理《河南省财政票据购领证》(以下简称《购领证》),凭证购领。

财政票据购领单位办理《购领证》,需提交财政票据购领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购领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用于收取政府性基金的,需提交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文件及复印件。

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交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及复印件。

(二)购领罚没票据,提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执罚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购领医疗票据,提交卫生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证书》(非营利性)及复印件。

(四)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单位再次购领财政票据,应出示《购领证》,提交上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数量、起止号码等,经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发放票据。

第二十四条财政票据购领单位撤销、改组、合并的,收费基金项目被停止或取消的,应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购领证》变更或注销手续。

财政票据购领单位的收费基金项目全部停止或取消时,应及时将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和《购领证》上缴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通过财政票据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内部调拨或对用票单位发放事宜。

第五章财政票据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财政票据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财政票据的管理工作,设置财政票据管理台帐,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政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保管等情况,确保财政票据安全、规范使用。

第二十七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在启用财政票据前,应检查票据有无缺联、缺号、重号等残损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按照财政票据编号顺序和规定用途使用,做到内容完整、字迹清楚、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

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涂改无效。

填错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次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第二十九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借、转让、代开财政票据,不得拆本使用财政票据,不得擅自扩大财政票据的使用范围。

个别用票量少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可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代开。

第三十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存放和保管财政票据存根,不得擅自损毁。

已开具的财政票据存根保管期为5年,需要提前销毁的应报经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财政票据,不得丢失。

如发生财政票据丢失,应在3个工作日内查明原因,写出书面说明报告财政部门,并由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在省级以上的报纸上公告声明作废。

第六章财政票据的核销

第三十二条财政票据核销方式包括送验核销、现场核销、委托核销、计算机(网络)核销等。

对于采取送验核销、现场核销、委托核销的财政票据,核销人员应在票据存根封面上签字盖章。

第三十三条作废空白财政票据,由省财政厅和各省辖市财政局分别组织销毁。

各省辖市财政局组织销毁全市(含扩权县、市)作废空白财政票据后,应将销毁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承办财政票据销毁的企业,原则上由省辖市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

第三十四条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财政票据存根,由同级财政部门或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销毁。

由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销毁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登记造册,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七章财政票据工本费管理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在核发财政票据时,按照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财政票据购领单位收取票据工本费。

第三十六条财政票据工本费收入,属于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财政票据工本费主要用于财政票据的印制、仓储、运输、销毁、稽查、换版损失和日常管理等支出。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认真组织编制年度财政票据工本费收支预算。

第八章财政票据的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的印制、保管、发放、使用、核销等各项工作制度,建立财政票据年审和稽查制度,加强对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被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拒绝检查、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人员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准绳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正确。

要依法行政、秉公办事,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以权谋私。

第四十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省辖市财政局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分税制

是指在国家各级政府之间明确划分事权及支出范围的基础上,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税种的特性,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收入,并辅之以补助制的预算管理体制模式.

国税与地税,是指国家税务系统和地方税务系统,一般是指税务机关,而不是针对税种而言的。

我国现行税种共有24个,按照财政分税制的要求,将24个税种按照实际情况划分为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三种。

其中,中央税归中央所有,地方税归地方所有,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分配后分别归中央与地方所有。

为适应分税制的要求,全国税务机关分为国家税务局(简称国税)和地方税务局(简称地税),负责征收不同的税种。

国税主要负责征收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税主要负责征收地方税,他们之间的征收管理分工一般划分如下:

1。

国税局系统:

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

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开征之前为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2。

地税局系统: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对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篇三:

出纳员的职责和权限】

出纳员的职责和权限

出纳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

现金收讫和银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如下:

1、

2、严格遵守现金开支范围,非现金结算范围内不得用现金收讫遵守库存现金限额,不得超过公司核定限额,超过部分要及时送

存银行,不得以“白条”、有价证券充抵库存现金,更不得随意挪用现金

现金管理要做到日清月结,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必须相符

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余额要及时核对,对未达账项要及时查询,月末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使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相符

对于特殊或重大项目开支,必须经过公司总经理批示,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

收付款后要在收付款凭证上签章,并盖:

收讫“”付讫“戳记3、4、5、6、

(二)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收付业务时,

要严格审核有关原始凭证,按规定时序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日结出余额

(三)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和对购汇制度的规定及有关批件办理外

汇出纳业务

(四)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以防止出现银行透支现象。

(五)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如因特殊情况需签发不填写金额

的转账支票时,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签发日期、规定限额、并让领用支票人在专设的登记薄上签章

(六)严禁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

(七)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如债券、股票等)的安全

与完整。

对日常往来的现金以及当日的库存现金和保管的各类有价证券应确保安全与完整无缺,要保管好橱柜钥匙,不得转

借他人或代为保管

(八)保管有关印鉴、空白收据、空白支票。

对所管的印章必须

妥善保管,严格按照公司规定使用。

(九)出纳员不得监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

及稽查工作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出纳员具有以下权限:

(一)维护财经纪律,执行财会制度,抵制不合法的收支和弄虚

作假行为

1、出纳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2、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3、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无权自行处理,应当立即向本公司财务负责人或总经理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二)参与编制货币资金计划定额并管好、用好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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