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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合作协议

委托加工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

需方:

地址:

邮编:

采购负责人:

传真:

电子邮箱:

供方:

地址:

邮编:

供方负责人:

传真:

电子邮箱:

需方将产品委托供方进行生产加工,需供双方本着“质量第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则

1、需方同意供方为需方的■合格供应商/□准合格供应商,委托供方加工所需产品,该所需产品的型号、数量、价格等具体信息以需方的采购订单为准,双方签订的关于产品生产加工的采购订单必须包含此协议编号。

2、为使供方能完成委托加工的产品任务,需方将提供明确、机密的产品技术文件、企业通用技术标准,明确的质量检验要求给供方。

供方保证按照需方的采购订单及生产计划供货,且所供产品为符合需方技术文件要求和质量要求的全新产品,产品具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符合这些标准;需方提供订货技术文件的,须满足订货技术文件要求。

3、供方为需方委托加工产品准备的生产场地及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储存场地,必须经过需方评审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评审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

4、需供双方确认:

本协议(含附件,下同)是需供双方合作中权利义务的基本条款,与《采购订单》及双方达成的其他协议,构成需供双方交易的全部合同。

5、供方应保证所生产或供应的产品均符合有关环保法规要求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6、需方与供方的质量问题、技术问题沟通均以邮件或书面方式进行,同时抄送对应负责的采购工程师,采购工程师的人选在本协议中确定为,联系方式,对采购工程师的人员变更应通知对方,在变更通知到达之前,采购工程师的行为视为职务行为。

二、物料供应及管理方式

1,需方委托供方加工的产品所使用的物料,分为需方甲供物料及供方自采物料,由需供双方根据具体订单情况共同确定需方甲供物料清单(简称:

甲供),其余为供方自采物料。

对于供方自采物料,供方有义务优先消耗需方原材料库存,消耗完成后再进行物料自采。

为降低质量风险,供方自采物料须从需方指定原材料供应商处采购,自采价格不得高于需方采购价格。

在需方指定原材料供方没有违约前提下,供方须严格履行与需方指定原材料供应商约定的账期,及时付款,维护好供应关系,确保物料供货。

如因供方违约导致需方指定原材料供应商投诉的,需方有权根据供方违约情况对供方处以每次最高不超过10000元违约金。

如因供货,质量,价格等原因需变更原材料供应商,供方必须向需方提出新供方开发申请,得到需方同意后,按照供方公司内部的新供应商开发流程进行开发评审,将相应的评审报告提交需方进行确认,得到需方正式认可后,方可从新原材料供应商处进行采购。

2、需方甲供物料从需方供应商处直接发货至供方工厂(消耗需方库存物料由供方到需方库房领取,运输费用由需方支付),在需方系统(以下系统均指需方系统)中建立甲供物料库位,需方向供方开放系统中相应甲供物料库位操作权限,在系统功能满足前提下,关闭需方所有人员此甲供物料库位的操作权限,仅保留查询权限,需方每月提供关于甲供物料库位的操作日志。

供方依据需方在系统中的装箱单明细签收物料,须对签收物料数量负责。

供方按照需方仓储管理标准,进行出入库管理,保证日清日结,帐实相符。

此库位中物料所有权为需方所有,由供方提供场地存储并进行代管,供方须保证甲供物料库物资的存储安全,并配合需方的定期盘点工作。

由供方代管的甲供物料,建议供方向保险公司投保,避免货物损失风险。

甲供物料在供方存储或者代管期间发生丢失或损坏的,供方须赔偿需方相应物料采购款项及因此造成的成品延迟交货的损失,因系统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3、需方授权供方按照需方订货技术要求和质量检验标准检验供应商来料(需方甲供物料),处理不合格物料,并用质量信息反馈单(须双方签字)通过邮件形式作为沟通依据。

物料外观问题须在签收货物后两个工作日内反馈,物料功能性问题在发现问题当天反馈处理。

供方建立相应的不合格品库并代需方进行不合格品退货工作,由需方判定为原材料供应商问题的不合格物料进入不合格库,因供方自身造成损坏的物料不得进入此不合格品库。

4、供方须严格按照需方采购订单及相应产品甲供从甲供物料库进行领料加工,因供方原因在生产过程中造成物料丢失,损坏的,供方须赔偿需方相应物料采购款项及因此造成的成品延迟交货的损失。

三、产品价格

1、产品价格分为自采材料费及委托加工费用两部分。

自采材料费定价原则:

1、根据具体订单双方协商确定供方自采物料清单。

2、自采物料价格不得高于需方含税采购价格。

3、自采材料费不允许在产品价格中二次计税。

委托加工费用定价原则:

与最终中标价格一致。

2、供方应在获得需方询价需求后提供书面报价单给需方确认,供方在每年11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供需方次年价格方案,价格方案经双方商议确定后执行;需方的特殊订单按双方商定的特殊价格执行。

3、供方产品价格必须保持市场竞争力,须积极降低物料采购成本,相关费用取费合理并积极降低成本。

4、当市场发生变化时(包括产品更改、成本变化、汇率和市场竞争),经双方协商并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确认后执行,任何一方不能在双方达成书面文件前单独采取行动。

四、技术规格

1、在合同履行期间,需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技术要求做更改,供方应按照更改后的技术要求执行,因更改所产生的费用变更,双方协商确定。

2、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供方因生产需要对需方提供的技术要求做更改,应向需方提供设计更改的书面资料,经需方确认后方能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供方承担。

3、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供方对需方提供的技术要求有任何疑问,应向需方提出要求书面解答,在需方解答确认后方能执行。

4、在合同履行期间,需方有权根据质量控制的需要,查阅或要求供方提供该型号货物的生产技术图样及检测、试验记录。

5、供方提供货物的使用寿命,如无其他明确约定的,按20年使用寿命确定。

且在其寿命期内,除人为错误操作而造成损坏的情况之外,累计维修费用不能超过当时购买该产品价值的50%(含50%),超出部分由供方承担。

五、加工数量、包装及交付

1、需方以《采购订单》形式书面(或传真)向供方提出所需产品的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时间、特别说明等,供方必须在收到订单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传真)形式确认,供方未在2个工作日内确认回传的,视为供方已默认。

除非在某个订单中特别指明,否则本协议所有条款适用于所有《采购订单》。

2、如需方采用电子订单方式向供方下订单,需方将为供方开通需方系统(地址为:

)的账户,供方应根据其账户权限自行设置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

需方通过系统下达电子订单至供方,供方接到订单后,根据需方提供的权限自该系统内下载相应订单后签字盖章;供方完成签字盖章手续后扫描回传至需方系统,视为供方作出承诺,该订单成立。

已成立订单保留于需方系统内,作为今后需方和供方的履行依据,需方和供方均确认该电子订单的法律效力。

供方不得伪造、变造系统内需方下达的任何订单(或其他合同文件),供方上传至需方系统的订单(或其他合同文件)内容需和需方系统内容一致,供方承担违反本条约定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因委托加工产品特殊性,需方《采购订单》中交货时间不作为产成品最终交付时间标准,供方按照需方的月度生产计划排产,按照需方提供的发货计划信息进行最终产品出货。

供方须在需方系统中做发运并创建装箱单,打印装箱单并附上需方质检部签字的《成品交验单》随货到需方库房,否则需方有权拒收货物。

若供方不能按时交货,需方有权按照每逾期1天以当次逾期交付产品价款的0.2%收取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当次逾期交付产品价款的10%。

若因此延误需方交货,并造成需方客户提出索赔费用的损失以及需方可得利益的损失应由供方承担,具体金额由双方根据损失协商确定。

5、供方须按照需方包装图纸要求采用适当的产品外包装(无回收),必须能防止产品运输、搬运和存储过程中所产生的损坏,并易于需方的识别、清点、存放。

没有需方的书面要求,供方不可在产品或包装上安置任何供方标志(包括但不限于厂标、商标、服务标志或公司名称)。

6、交货地点:

需方成品库房()或者需方指定的其他到货地点(范围内)

收货人:

,电话:

运输费用由供方承担。

7、根据本协议货物交付的规定,供方将货物交付需方或需方指定代理人或收货人,货物的所有权即属于需方,货物因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亦归需方承担。

货物运抵指定交货地点并由需方或需方指定代理人或收货人签收书面收货单据前发生的一切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损失和费用由供方承担。

六、产品追溯

1、针对需方有追溯要求的物料,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建立厂内产品可追溯系统,形成相应的控制文件并按文件规定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和控制,保证产品可追溯性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按需方要求及时在需方系统中录入符合标准的产品可追溯性数据,确保产品的可追溯,否则等同于本批产品过程数据不完整,不允许合格出厂。

2、供方所提供物料必须符合需方对可追溯性的要求,如不满足要求则需方有权停止供方供货、减少订单量或进行经济处罚。

3、现场质量工程师对供方进行追溯过程检查所开具的不符合项,必须按时整改完成,每季度累计未按时完成项不得超过3项,每超出一项则扣除当季度总货款的百分之一。

4、因供方所提供产品追溯数据不符合准确性或完整性要求,产品在售后维护期给需方带来的经济损失,由供方全部承担(如:

现场排查的工时费用;导致现场不能及时更换问题器件引发的质量事故及连带损失等)。

七、条款

1、若需方要求供方提供的材料符合标准,供方必须提供相关材料的检测报告,且保证提供给需方的原材料符合欧盟2002/95 指令要求,禁止提供的材料中超标使用以下限制性物质:

(铅)、(镉)、(汞)、 (6+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及其化合物。

2、若需方客户在需方所提供的产品中,发现有超标或使用上列环境禁止物质而造成客户要求需方赔付时,供方应协助需方追查清楚过往物资的流向,并送交国家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报告若证明是由供方原材料原因所造成,则下述费用及损失应由供方全部负责承担:

包括但不限于检测费用、调查费用、因供方材料造成的需方财产损失及人工费用、客户向需方索赔金额等。

八、付款

1、供方产品经需方接收入库后,供方应于每月20日前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方收到发票后,支付除质保金以外的合同价款,质保金到期后(且无任何质量纠纷)_30_个自然日内支付,需方未收到发票的不予付款。

(具体支付方式见附件一《备忘录》)

2、付款行为并不表示对产品质量的认可,付款后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需方有权扣留后续货款或追索已付货款,并索要违约金和赔偿金。

九、验收/检验

1、供方对完工后产成品进行检验,并提交相应的检验报告给需方,需方人员进行一定比例抽检,抽检合格后在《成品交验单》上签字方可包装发货。

需方抽检行为是为了监控产品质量,降低包装成本及双方质量风险,抽检合格及接收产品的行为,不代表对产品内在质量和对大包装产品数量的验收。

在质保期内需方有权在供方所供产品使用于最终产品前、后以及最终产品销售前、中、后等各个环节,对所发现的有问题的供方产品提出质量异议。

2、在供方制造过程中,需方有权根据需要派人员驻厂,对整个制造过程进行质量监控,供方有义务提供便利(包括提供相应工艺技术资料,验证工艺流程、方法、条件、零部件设备加工制作;协助需方查看质量检验部门使用的检验工具、手段、记录等),涉及到供方专有技术不包括在内。

需方监造人员有对货物合格与否的判定权,但该种判断不能免除供方对货物质量所承担的责任。

供方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方法、手段收买、威胁、阻碍需方监造人员开展工作。

为保证货物质量,供方应保证向需方质控人员提供的所有文件真实有效,如发现向需方质控人员提供虚假文件,须向需方支付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所有已签署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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