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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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模板

XX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

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完成2018年市政府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根据《河南省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和《郑州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原则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全省、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完成冬季清洁取暖、工业污染深度治理任务,开展“散乱污”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和重型柴油车综合整治,持续强化扬尘污染防控、秸秆禁烧等面源污染防治,突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和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完善监控监测体系,不断提高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针对性,确保全面完成省、市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二)基本思路

1.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

要科学设定空气质量改善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领域行动目标,围绕全年及秋冬季目标,按月分配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专项行动方案。

完善目标倒逼机制,通过目标倒推任务措施,倒逼责任落实。

2.坚持差别化环境管控,严禁“一刀切”。

对治理水平高、工艺先进、排放绩效小、生产产品优质高端、附加值高的工业企业,实行差别化错峰生产,给予更为优惠的管控政策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和良好的政策导向作用。

对于民生保障、执法、新能源汽车等不实施限行措施,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且能达到环保要求的生活服务业不采取停工停业等措施。

3.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向管理要空间。

治污设施不全、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坚决停产整治;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手续不全、治理无望的坚决依法关停取缔;对资源环境效率低、排放总量大、污染严重高耗能、高污染的坚决落实错峰生产;对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不执行管控措施,不能达标排放的坚决严格执法,上限处罚。

4.坚持全口径清单式管理。

建立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建筑工地、渣土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重点VOCs企业全口径清单,实行清单式管理,并定期动态更新,加强日常管理。

日常监督检查和督查要首先核对全口径清单,同时定期进行污染源排查,凡是应纳入而未纳入清单的单位一经发现,停产核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工作目标

1.完成2018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到2018年底,XX区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不高于66微克/立方米,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不高于107微克/立方米,城区优良天数达到200天以上。

2.完成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中心城区PM2.5平均浓度不高于73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5.1%,重污染天数19天,同比减少1天以上。

(四)实施时间

从2018年10月1日起到2019年3月31日。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

1.持续提升城区集中供暖普及率。

协调配合市直部门,加快推进供热管网、热力站建设,完成我区供热管网、热力站建设任务。

牵头单位:

区城管局

责任单位:

各街道办事处

2.加强煤炭质量监管,严控散煤反弹。

(1)全面强化煤炭质量管控,全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燃煤,依据职责强化监管,依法处罚生产、销售、经营散煤等行为。

牵头单位:

区工商质监局

责任单位:

各街道办事处

(2)将散煤监管职责全面分解落实到街道,严格实施考核问责;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以及环境监管网格员作用,及时发现和制止“无煤化”区域散煤使用反弹等问题。

牵头单位:

区工商质监局

责任单位:

各街道办事处

(二)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3.引导有机溶剂型涂料生产、沥青类防水材料生产、人造板生产以及使用有机溶剂型涂料的家具制造、木制品加工工艺逐步退出市场。

牵头单位:

区工信委

责任单位:

各街道办事处

4.严控“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

在2017年整改取缔“散乱污”企业的基础上,建立区、街道、村(社区)三级联动监管机制,2018年9月底前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机制,10月底前完成新一轮“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工作。

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设备,充分发挥街道、村(社区)网格员作用,加强企业环境监管和巡查检查,确保“散乱污”企业不出现“死灰复燃”。

凡被各级督导检查核查发现“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的,依法依规实施严格问责。

牵头单位:

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

各街道办事处

5.加快编制“三线一单”。

加快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三线一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

牵头单位:

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

XX科教园区管委会、区工信委、区发改统计局、区国土局、区住建局,各街道办事处

(三)开展工业领域专项整治

6.深入开展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整治。

依据省环境攻坚办《关于开展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8〕1号)和市环境攻坚办《关于开展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郑环攻坚办〔2018〕223号),按照“四个一批”要求,组织区、街道、村(社区)三级力量,依法依规深入排查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整治“散乱污”和超标排放企业、散煤使用、黑加油站点(打黑油、端窝点、断链条、挖幕后)、不达标排放重型柴油货车、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

牵头单位:

区环境攻坚办

责任单位:

区环保局、区国土局、区工商质监局、区工信委,各街道办事处

7.加快推进排污许可管理。

配合市直单位将相关错峰生产方案要求补充到排污许可证中;加大依证监管执法和处罚力度,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确保排污单位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环境管理主体责任,严厉依法打击无证排污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

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

各街道办事处

8.大力推进锅炉综合整治。

积极开展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11月15日前力争完成73台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任务。

牵头单位:

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

各街道办事处

9.深入推进VOCs综合治理。

(1)加强生产环节源头管控。

参照《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加强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

加强涂料生产环节VOCs含量控制,自2019年1月1日起,辖区内生产的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的VOCs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580、600、550、550克/升。

辖区内生产的汽车修补漆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不高于540克/升,其中,底色漆和面漆不高于420克/升。

2019年6月底前,研究制定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生产生活类产品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技术规范,全区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挥发性有机物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限值要求的生产生活类产品。

牵头单位:

区工商质监局

责任单位:

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工信委,各街道办事处

(2)禁止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

汽车修补漆全部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不高于540克/升的涂料,其中,底色漆和面漆不高于420克/升。

牵头单位:

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

各街道办事处

建筑装饰装修涂料参照执行《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要求。

牵头单位:

区住建局

责任单位:

各街道办事处

道路及交通标志涂料(含室内公共场所)即用状态下的VOCs含量限值应执行:

道路标志涂料(粉末)不高于5%,道路标志涂料(非粉末)不高于150克/升,公路设施涂料不高于300克/升。

牵头单位:

区城管局、区交通局

责任单位:

XX科教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3)加强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

禁止新改扩建涉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黏剂等生产和使用的项目。

以石化、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煤化工、农药、制药、橡胶制品等行业为重点,开展工业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摸底排查,包括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动静密封点泄漏、储存和装卸逸散排放、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排放等。

2018年10月底前,建立VOCs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加快推进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

牵头单位:

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

区工商质监局、区工信委,各街道办事处

(4)加强储存、装卸过程中逸散排放控制。

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应采用低压罐或压力罐;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5.2kPa且小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浮顶罐或安装VOCs收集治理设施的固定顶罐,其中,内浮顶罐采取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外浮顶罐采用双重密封;有机液体的装载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式,装载设施应配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或气相平衡系统。

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催化技术仅适用于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气或恶臭气体,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应配备脱附工艺,或定期更换活性炭并建立台账。

加强废水、废液和废渣系统逸散排放控制。

含VOCs废水的输送系统在安全许可条件下,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含VOCs废水处理设施应加盖密闭,排气至VOCs处理设施;处理、转移或储存废水、废液和废渣的容器应密闭。

牵头单位:

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

区工商质监局、区工信委,各街道办事处

(5)推进餐饮油烟深度治理。

按照《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推动城市建成区内所有餐饮服务场所安装符合环保标准的油烟净化设施,并确保油烟净化设施与排风机同步运行,正常运转和定期清洗。

牵头单位:

区城市综合执法大队

责任单位:

各街道办事处

(四)开展机动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0.制定出台秋冬季机动车污染治理专项方案,重点加强柴油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高排放车辆的污染管控,严厉打击各类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非标燃油等违法行为,严禁不达标车辆上路。

牵头单位:

区环境攻坚办

责任单位:

区环保局、区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各街道办事处

11.实施重型柴油车专项整治行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3条和113条规定,区环保局、区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市交警支队第一、四、五大队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利用公安检查站、超限检测站实施联合驻站执法,对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或现场检验排放超标的柴油货车,依法进行处罚,禁止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柴油货车上路行驶,对违规车辆依法处罚。

严厉打击销售、使用达不到国六标准车用燃油的违法行为。

对进入我区境内经现场检验排放超标的外埠柴油货车,首次发现予以警告,第二次发现予以劝返并依法处罚。

牵头单位:

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

市交警支队一、四、五大队,区城市综合执法大队

12.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

2018年底前,制定鼓励性政策引导企业购置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监管要求纳入工地文明施工日常管理,对无法提供全部施工机械排气检测合格报告的施工单位,依法责令整改,记入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并公布低排放控制区。

低排放控制区禁止使用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对出现冒黑烟的区域,向社会通报并责成整改。

对低排放控制区内使用的工程机械定期开展抽查。

牵头单位:

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

区控尘办、区住建局、区农委,各街道办事处

13.推进辖区涉及重型柴油车运输的批发市场外迁。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四环内涉及重型柴油车运输的批发市场外迁6家。

牵头单位:

XX市场管理处、区商务局

责任单位:

区工商质监局、区环保局、区食药监局、区安监局、市交警支队第五大队,相关街道办事处

14.严厉打击取缔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

开展打击取缔黑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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