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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地区婚假doc

  

  篇一:

《【表】2016年31省份婚假出炉5省已取消晚婚假》

  2016年31省市婚假一览表。

制表人:

杨淼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5日讯(记者杨淼)昨日(13日)下午,湖北省召开了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原草案中拟保留的“对晚婚增加15天假期奖励“的规定,经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被删除。

  日前,湖北省政府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中,还保留着对晚婚假的相关规定,而昨日审议后,该规定被删除。

据媒体报道,在审议过程中,有些委员认为,我国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删除了有关鼓励公民晚婚晚育以及延长婚假等待遇的规定,为了落实上位法精神,促进优生优育,建议删除条例中“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的规定,且此说法在投票表决时以高票通过。

  昨天上午还在“喜大普奔”的湖北民众,下午就被现实狠狠“撞了一下腰”。

  “晚婚假取消”已坐实多地网友表示不解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计生法删掉了有关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提倡符合法理法规规定生育的,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

今年,关于“晚婚假”的存废也已经尘埃落定。

  晚婚假的取消“震惊”了众多网友,中国经济网记者对此了解了一下网友的意见,许多网友对此规定表示不解。

  网友@豆豆2号简称还是豆豆表示,作为80后,赶上了独生子女政策、高考改革、开放二孩、取消晚婚假、延迟退休,而专业学医又赶上了医改,今后我要养两个孩子和四个老人......这位网友语气中有着些许无奈。

  另有网友吐槽称,原本对结婚还有点儿欲望,晚婚假一取消,连结婚最后的一点儿动力都没有。

还有网友表示,取消晚婚假后,如果地方没有补充政策的话,国人能享受到的婚姻假期就只有3天,最多可以举行个仪式,其他准备只能自己插空休息去做或是父母亲朋帮忙,蜜月行也完全没有时间了。

  当然,除了这些有负面、或保持中立态度网友外,也有不少网友和专家表示,晚婚假的取消符合整个国家的发展方向,对我国人口数量的稳定保持,还有减缓老龄化都有好处。

  对此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表示,取消晚婚晚育假是因为,当前男女初婚年龄已经到了25岁左右,初育年龄到了26岁以上,针对这种新的生育行为的情况,国家也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因为年龄太大,对于母婴的安全、保健,对于高龄产妇的身体健康等等方面都不利。

  新计生法导致元旦前结婚人数激增新人突击领证

  据中国经济网了解,晚婚假取消的消息一经传出,各地即将结婚的新人都坐不住了,一些新人为了保住“晚婚假”,扎堆在元旦之前结婚。

  据一些地方的婚姻登记所消息,初婚新人的主力多为85后,有过半新人符合晚婚,所以新人结婚事情比较繁杂,都想享受晚婚的福利假期。

  有很多地方“晚婚假”的依据是领结婚证日期,所以元旦之前扎堆结婚也不足为怪了。

  除此之外,晚婚假很多时候被新人用做外出旅游,“新婚蜜月之旅”似乎成了一种新的婚俗,也滋生了旅游产业中的蜜月产业。

取消晚婚假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旅游业的市场份额。

  有专家分析,元旦前扎堆结婚折射出了人们对于晚婚假强烈的心理渴盼和对旅游的巨大消费需求。

可见,晚婚假是一种人文关怀,有利于增进社会和谐。

  多地已取消晚婚假专家建议采用渐进方式

  新计生法实施后,广东省反应最快,据中国经济网了解,广东省在2015年12月30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已于2016年1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施行。

  根据新版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晚婚假期的确取消了。

但按照政策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设定,在12月31日前完成婚姻登记且符合晚婚政策,还是可以享受13天晚婚假的。

  北京1月8日也正式对计生条例进行修正,已经进入到公开征集意见的环节,据征求意见稿规定,草案删除了多条涉及到晚婚晚育的条款,看起来北京晚婚政策优惠在今年也会“终结”。

  山东原来晚婚假有14天,在新条例中,拟删除了“男女双方晚婚的,除了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日”的规定。

  上海卫计委也对婚假问题做出了回应,表示今年1月1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就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也就是7天的晚婚假取消,仅剩3天婚假。

2015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尚未休晚婚假的公民,仍享受晚婚假待遇。

  今日,湖北省也确定删除了相关晚婚假的条款,享受15天晚婚假待遇的时期结束。

  其他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工作也在进行中,具体的晚婚假变化还必须等待各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明确,从新计生法已出的5个省市来看,晚婚假都被取消了,看来这也将是其他各省顺应国家新计生法的主流趋势。

  对于很多人来说,晚婚假的取消戳中了一些大龄晚婚青年的痛感,婚假的缩水让很多人倍感不适。

专家建议,是否采用渐进式取消晚婚假的方式,让人们有一个缓冲、接受的过程会更好。

  篇二:

《广东婚假知多少》

  假期名称天数参考文件文件规定备注

  婚假婚假5天粤人薪[1996]19号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结婚假,婚假时间为5天。

节假日除外

  晚婚假10天省计生条例第36条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省计生条例第18条)可各自享受晚婚假

  怀孕怀孕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8条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工作。

从事体力劳动的女职工,应每天分上、下午安排两次工间休息,每次休息时间为三十分钟,按劳动时间计算。

  学习假1天含登记结婚各种学习和产检登记结婚至产假内有效

  产假产假90天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10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产前没休假可加入产假

  30天因难产而剖腹、III度会阴破裂者此两项不能相加计算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广东地区婚假}.

  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

  晚育假15天省计生条例第36条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省计生条例第18条)

  办光荣证假期35天省计生条例第38条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增加产假35天

  10天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方享受看护假期10天已休不办证按事假处理

  哺乳假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13条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如有实际困难,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

(我院实际只可申请最多三个月)条件1、本人申请;2、领导批准;3、上环。

  哺乳

  时间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14条凡有未满一周岁婴儿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哺养)时间,每次哺乳时间为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增加哺乳时间三十分钟。

节育手术上环3天市计生办法第28条(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手术证明)及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11条“女职工怀孕流产者,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日,连续计算假期

  取环2天

(二)按规定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息二日;

  输精管10天(三)输精管结扎的,休息十日;(三)输卵管结扎的,休息三十日施行结扎手术的,配偶可以享受三日的看护假

  输卵管30天

  皮植3天(四)采用皮下埋植剂避孕的,自植入或者取出手术之日起人流流产15天(五)怀孕两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十五日施行人工流产的,配偶可以享受一日的看护假{广东地区婚假}.

  30天(五)怀孕两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三十日引产45天(五)怀孕四个月以上引产的,休息四十五天配偶享受五日的看护假

  干部年休假14天粤办发[1991]12号二、休假时间。

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满五年未满十年者,每年可休假七天;参加工作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每年可休假十天;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假十四天。

五、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疗养累计超过四十五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10天

  7天

  5天穗人薪[1996]19号三、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

六、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婚假、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篇三:

《广东省产假与婚假相关规定》

  广东婚假与产假可以休几天?

  一、关于婚假

  最初对于婚假的规定,在《国家劳动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中有所提及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

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

  广东省根据上述规定制定了省内企业职工假期的相关规定,确定了广东省企业职工如何休婚假。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第三条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途中交通费由员工自理。

  对于再婚者是否还享有晚婚假这个问题,《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给了相应的解释。

  第十八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三周队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也就是说,再婚和初婚一样可以休假三天,但是晚婚假是不能休的。

  综上所述,广东省规定的婚假如下1、初婚但不是晚婚3天

  2、初婚且晚婚3天+10天=13天

  3、再婚3天

  二、关于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

  假十五日。

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广东地区婚假}.

  第三十七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

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六、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新规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实行晚育者【24周岁(新规为23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

该《条例》分总则、管理和服务、综合治理、奖励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6章60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一般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广东省内产假

  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广东地区婚假}.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晚育的,增加15天;

  7、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

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综上所述,如果生育一个婴儿,广东省内(除深圳市)产假最长可休178天即基本产假98天+难产假30天+独生子女假35天+晚育假15天

  深圳市内产假最长可休193天即基本产假98天+难产假30天+独生子女假35天+晚育假15天+晚育假15天(深圳市奖励)

  具体根据实际情况界定产假天数。

  同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男同志可以享受10天的陪产假。

  篇四:

《全国各地区婚假》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三条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

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

晚婚、晚育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重庆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二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

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

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九条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

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农民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的人员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

  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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