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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附1安全监察内容

煤矿安全监察主要内容

第一节基本条件

 

类别

监察项目及内容

五证一照

1.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

2.持有合法矿长资格证。

3.持有合法安全生产许可证。

4.持有合法煤炭生产许可证。

5.持有合法矿长安全资格证。

6.持有合法营业执照。

按规定组织生产

1.矿井全年产量不得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

2.矿井月产量不得超过当月产量计划的10%。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4.按照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并且按计划检修。

5.制定井下劳动定员计划。

6.实际下井人数不超过规定人数。

第二节管理制度

 

类别

监察项目及内容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

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5.安全质量标准化制度

6.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7.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8.安全检查制度

9.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10.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11.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2.安全奖惩制度

13.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14.安全举报制度

15.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带班领导重大安全事项告知制度

16.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第三节技术管理

类别

监察项目及内容

技术管理

1.矿井《技术管理规定》的制定、执行情况:

(1)制定、下发《技术管理规定》情况;

(2)《技术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2.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等十一项图纸资料齐全,填绘规范、及时。

3.技术管理人员数量、专业情况:

(1)采矿、通风、机电、水文地质等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2)分析技术人员的配备现状能否满足安全生产工作需要。

4.矿井采区、工作面设计情况:

(1)查看采区设计内容是否齐全、是否经过公司审批;

(2)查看工作面设计内容是否齐全、是否经过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5.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施的编制、审批、传达贯彻情况:

(1)采掘作业规程内容是否齐全,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否定期审查;

(2)检查巷道修护、井下烧焊等单项工程的施工措施的编制情况;

(3)检查巷道开、透窝通知单等技术文件的编制质量。

6.检查矿井生产布局,工作面、采区接续情况:

(1)生产布局是否合理,各大系统是否健全;

(2)采区内采掘头面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3)工作面、采区接续是否紧张、脱节。

7.建设项目“三同时”开展情况:

(1)查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情况;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情况。

第四节6+1系统

三、煤矿紧急避险系统

类别

监察项目及内容

(一)避难硐室位置及支护

1.永久避难硐室

设置地点

硐室设置位置符合设计要求;布置在稳定岩层中时,前后20m范围内巷道顶板完整、支护完好;布置在煤层中时,有控制瓦斯涌出和煤层自燃措施;安全出口符合相关规定。

额定避难人数

20≤人数≤100。

支护方式及材料

硐室及巷道前后20m范围内采用锚喷、砌碹等不燃性材料进行支护。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临时避难硐室、移动救生舱

设置地点

设置位置符合设计要求;距工作面≤500m范围内;若在煤层中应有防瓦斯涌出和煤层自燃措施;前后20m范围内巷道顶板完整、支护完好,安全出口符合相关规定。

额定避难人数

临时硐室:

10人≤人数≤40人。

移动舱:

小型≤8人;8人<中型<16人。

支护方式及材料

硐室(移动舱)前后20m范围内采用锚喷、砌碹等不燃性材料进行支护。

3.其它矿井临时避难硐室、移动救生舱

设置地点

设置位置符合设计要求;距采掘工作面≤1000m,若在煤层中要有防瓦斯涌出和煤层自燃措施;前后20m范围内巷道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

额定避难人数

临时硐室:

10人≤人数≤40人。

移动舱:

小型≤8人;8人<中型<16人。

支护方式及材料

硐室(移动舱)前后20m范围内采用锚喷、砌碹等不燃性材料进行支护。

(二)硐室建设工程

生存室

1.永久:

净高≥2m,每人有效使用面积≥1.0m2;

2.临时:

净高≥1.85m,每人有效使用面积≥0.9m2;

3.两趟单向排气管和一趟单向排水管及手动阀门。

过渡室

1.永久:

净高≥2m、面积≥3.0m2;

2.临时:

净高≥1.85m、面积≥2.0m2;

3.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

4.单向排水和排气管及手动阀门。

硐室形状与颜色

拱形或梯形、内部为浅色。

防水措施

硐室地面高于巷道底板不小于0.2m。

密闭门

1.防护密闭门(观察窗);

2.开闭灵活、密封可靠,能够里外锁死;

3.密闭墙掏槽深度不小于0.2m。

4.向外开启。

风水管线保护措施

保护距离≥20m。

(三)避难硐室(移动舱)功能设施

总体要求

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情况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氧气供给

压缩氧或自生氧供气。

供氧量不低于0.5升/分钟·人;在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紧急避险设施内部环境中氧气含量应在18.5%~23.0%之间。

压风自救系统

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出口压力0.1~0.3MPa,供风量≥0.3m3/min•人,连续噪声≤70dB(A)。

供水施救系统

供水管路应有专用接口和供水阀门。

有毒有害气体处理

处理CO2能力不低于0.5升/分•人;处理CO能力应保证在20min内将CO浓度由0.04%降到0.0024%以下。

温湿度控制

温度不高于35℃;湿度不大于85%;保证紧急避险设施不低于100Pa的正压状态。

人员

定位

实时监测井下人员分布和进出紧急避险设施的情况。

安全监测监控

配备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检测或监测仪器。

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监测

1.生存室:

O2、CO、CO2、CH4、温度、湿度监测。

2.过渡室:

O2、CO监测。

3.外界:

O2、CO、CO2、CH4监测。

自救器

有效防护时间不少于45min的隔绝式压缩氧自救器,数量为额定人数的120%。

通讯联络系统

直通电话,无线通讯或应急通讯。

照明

一体式矿灯、矿用防爆日光灯和应急照明。

排泄物收集

集便器。

消防器材

消防器材的种类、规格、数量符合设计要求,灭火器必须在保质期内。

宜采用干粉灭火器,且容量不少于40㎏。

工具箱

担架、隔绝式正压氧气呼吸器、自动苏生器、铜锤、铜锹、铜镐、拐棍、扳子、钳子、螺丝钉等。

急救箱

绷带、纱布、速效救心丸、云南白药、剪刀、血压计、注射器等。

基本生存保障

食品不少于5000kJ/人·天,饮用水不少于1.5L/人·天。

动力保障

配备在紧急情况下满足基本生存条件的动力供应设施,如矿用隔爆型备用电池箱,矿用隔爆兼本安直流稳压电源。

指示牌

硐室(救生舱)入口标识牌、巷道指示牌、硐内操作指示牌。

(四)紧急避险系统管理

应急预案

有符合实际的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1次实际演练,职工掌握相关知识;避灾路线标识清楚。

自救器

自救器的配置数量、类型、防护时间符合相关规定;职工熟练掌握使用方法。

管理制度

包含机构人员配备、岗位责任制、值班、设备定期检查和校准、系统功能测试、设备故障处理、硐室维护、过期食品和药品更换、培训和应急演练、操作规程、安全仪表计量检验、技术资料管理等制度。

技术档案

紧急避险设施设计、安装、验收、使用、维护、配件配品更换、培训演练等相关信息及应急预案、系统布置图、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采区设计及作业规程中应包含紧急避险系统的相关内容。

(五)系统检查为不合格的否决项目

项目

1.硐室(救生舱)高压氧或自生氧气供给。

2.硐室(救生舱)有毒有害气体处理。

3.硐室(救生舱)温湿度控制。

4.硐室(救生舱)具有内外环境参数监测。

5.矿井应急预案及演练。

6.避险系统专项设计及批复。

六、煤矿通信联络系统

类别

监察项目及内容

(一)地面部分

机房

配备及

管理

1.控制中心机房应有防静电设施、消防器材。

2.控制中心应双回路供电,配备不小于2h不间断备用电源,有声光报警装置。

3.控制中心应有防雷保护措施,机房有可靠的接地装置。

4.控制中心应配备专用打印机,应有调温设施,电话有录音功能。

5.控制中心应24h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

机构

矿井应配备通信联络系统值班、维护人员和足够的工作技术人员,有分管领导和专门组织机构。

人员

1.系统各工种上岗人员应持上岗证。

2.系统值班人员每班至少1人,实行24h不间断值班,填写系统运行情况和使用记录,并上报主管人员签字。

制度

1.应急预案。

2.各工种岗位责任制。

3.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和定期检修制度。

4.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5.系统值班制度。

6.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7.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系统

技术

资料

1.系统设备布置图,应标明系统设备种类、型号,固定设备要标明安装位置。

2.系统设备供电图,要标明固定设备的电源连接关系、送电及断电方法,控制开关的位置和编号。

3.系统通信网络结构图,要标明系统设备在整个系统网络中的位置、通信连接关系、控制关系、主从结构、分组情况等。

系统

设备

管理

资料

1.系统设备、仪表台账。

2.设备故障登记表。

3.系统检修记录表。

4.系统巡检记录表。

5.系统运行报告。

6.中心站运行日志。

7.值班日(班)报表。

8.设备使用情况月报表。

9.报警、求救信息报表。

10.系统及设备异常情况及处理报表。

管理

资料

1.系统各工种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2.系统操作规程。

3.系统安全保障措施。

4.图纸、技术资料应保存1年以上。

(二)井下部分

安装

及使用

1.设备使用前,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调试设备,并在地面通电运行不小于24h,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2.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采区、同水平海拔最高点,应安装信号装置和终端设备。

3.井下避难硐室(救生舱)、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矿井地面变电所和地面通风机房以及煤矿认为重要需经常联络的场所,应安装直通矿调度室的信号装置和终端设备。

4.井下运输大巷、石门及其他人员通行的主要巷道、采掘工作面等人员密集的施工区域,应安装信号装置和终端设备。

5.进/出井下避难硐室(救生舱)的通信线路,应铺设在传输管内,防止损坏。

6.井下通信系统主机应独立,并与行政通信系统实现联网。

7.设备应经检验合格并具有合格证。

8.井下通信线路严禁利用大地作回路。

9.信号设备和终端设备应设置在便于观察、调试、检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位置。

10.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并填写故障登记表。

11.定期对备用电源进行测试,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2h,应及时更换。

12.应定期检查设备及电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控制中心。

13.井下设备系统应具备良好的接地措施,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三)系统功能

主要

功能

1.终端设备与控制中心或调度台之间的双向语音通信功能。

2.由控制中心或调度台发起的组呼功能。

3.由控制中心或调度台发起的全呼功能。

4.能够显示发起通信的终端设备编号。

5.能够查询终端设备目前所处的位置。

6.通信历史记录可存储。

7.具有自动或手动启动的录音功能。

8.具有对系统设备工作状态的连续监测功能。

9.具有防止修改实时数据和历史记录(参数设置及页面编辑除外)的功能。

10.能对终端设备的当前通信状态进行提示。

功能

1.具有人机对话功能,以便于系统设置、参数修改、功能调用等。

2.应具有操作权限管理功能,对参数设置等应使用密码操作,并具有操作记录。

3.除报警状态外,在任何显示模式下均应能直接进入所选的显示内容、参数设置、页面编辑、查询等方式。

系统检查为不合格的否决项目

1.系统主要设备具有产品合格证。

2.能与避险硐室(救生舱)内人员实现通话。

3.专项设计及批复。

七、井下广播系统

类别

监察项目及内容

启动条件

1.井下发生重特大突发事故或突发性事件时,应启动紧急撤人广播系统。

2.煤矿应明确授权调度人员具有紧急情况处置权,并张贴在调度室醒目位置。

建设要求

1.系统应工作稳定、性能可靠,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标准。

2.系统设备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入井设备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电气设备符合防爆要求。

用于爆炸性环境的设备应优先选用本质安全型,设备之间的传输信号应为本质安全信号。

3.系统必须有备用电源,主、备用电源能够自动切换,并定期对备用电源进行测试。

系统或音箱后备电源供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

4.系统具有防雷保护装置;系统容量不少于200台广播终端(音箱);传输距离不低于10公里;广播终端声音强度100米范围内不低于85分贝。

5.音源种类丰富,兼容麦克风、话筒、DVD/VCD、FM调频收音机以及MP3等信号。

6.系统抗干扰能力强,具有软硬件抗干扰措施。

语音终端话音清晰洪亮,无杂音。

7.系统应覆盖以下区域:

所有采掘工作面、井下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及人员较多的地点。

8.在正常情况下,利用本系统播放安全规章、安全措施、注意事项、背景音乐、新闻、宣传报道等,为井下员工提供音乐与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丰富文化生活。

9.2013年12月底前所有煤矿都应建立完善井下紧急撤人广播系统。

系统功能

1.紧急广播功能.地面调度室人员可在任何状态下对单区、多区或全部区域进行紧急广播。

当井下遭遇突发性事件时,能以最简捷、最快的途径通知井下作业人员,并指导相关人员紧急疏散或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2.报警强插广播功能。

系统通过数据接口,可自动接收报警信号(如瓦斯和透水报警信号),当有报警时广播自动切入紧急信号,系统将自动将录制好的报警音频信号强制输出至所需的区域内,相应区域的背景音乐及其它广播全部切断,第一时间发出报警信号。

3.对讲功能。

特定位置提供回呼对讲功能。

4.录音功能。

系统根据用户需求,对井下部分关键岗位的广播进行选择录音,并进行存储。

录音时间(容量)不小于5000小时(80G)。

5.音量调节功能。

可本地调节音量,也可由主控室远程统一调节,功放在重新起动时自动将音量调节到系统初始状态。

维护管理

1.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明确管理单位。

2.加强技术资料档案管理,资料应齐全、完整。

3.喊话系统设在矿井调度室内,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

4.要有相应的检查、维护及技术人员,检查维护要有记录。

第五节一通三防

一、通风管理

类别

监察项目及内容

通风

系统

1.煤矿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改变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2.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排瓦斯巷道不在此限)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非长壁采煤法,残采回收煤柱,地质构造复杂块段和水采经公司﹙局)或县级以上煤炭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在此限)。

3.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4.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5.有煤(岩)与瓦斯突出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6.矿井必须有经矿总工程师审批的月度供风计划,矿井、采区通风能力满足生产需求。

7.煤矿井下的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8.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和主通风机技术性能测定。

9.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

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10.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

11.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回风巷道实际断面不能小于设计断面2/3。

12.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反风设施。

每年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反风效果符合规定。

反风演习要有措施、有总结。

13.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14.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每年至少要测定一次,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15.矿井应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

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

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

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

局部

通风

系统

1.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

2.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规定,不发生循环风。

两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必须同时与工作面电源联锁,当任何一台发生故障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切断工作面电源。

3.掘进工作面“双风机、双电源及双风机自动切换”及主备局部通风机供电、风电闭锁必须符合《规程》规定,每天有专人检查、试验。

4.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并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前,必须由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由指定人员开启局部通风机。

5.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一台局部通风机不准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和出风口的风量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并保证工作面和回风流瓦斯不超限,巷道中风速符合规定。

6.风筒接头严密(手距接头0.1m处感到不漏风),无破口(末端20m除外)。

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要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要加垫,上紧螺丝。

通风

设施

风门和风窗

1.每组风门不应少于2道,通车风门间距不应小于一列车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应小于5m,主要进回风之间的风门应设反向风门,其数量不少于2道,通车风门要设防冲撞装置,并且正常使用。

防突风门安设地点、质量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2.风门能自动关闭,并且进行连锁,保证两道风门不能同时打开,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

3.风门墙要用不燃材料建筑,厚度不小于0.5m(防突风门不应小于0.8m),周边应掏槽,严密不漏风。

4.风门前后5m范围内巷道支护完好,无淋水、杂物、积水和淤泥。

5.局部通风风筒过风门墙体时应在墙上安装与胶质风筒直径相匹配的硬质风筒。

6.调节风窗正规可靠。

7.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

8.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密闭

1.用不燃材料构筑,严密不漏风,墙体厚度不小于0.5m

2.密闭前无瓦斯积聚。

3.设有统一的瓦斯检查牌板、施工说明牌板、栅栏和警标。

4.密闭前5m内支护完好。

所有导电体不应进密闭(正常的瓦斯抽采管路应采取绝缘措施进行处理)

5.密闭内有水时应设反水池或反水管,有自然发火煤层的采空区密闭应设观测孔、措施孔、且孔口设置阀门。

6.密闭周边掏槽符合要求。

7.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风桥

1.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2.桥面平整不漏风。

3.风桥前后各5m范围巷道支护完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4.风桥两端接口严密,四周为实帮、实底,且用混凝土浇灌填实,风桥底部与下部巷道顶板的垂距不小于1.5m。

5.风桥上、下不准设风门、调节风窗。

二、瓦斯防治

类别

监察项目及内容

煤矿

瓦斯

防治

1.严格执行国家安监总局制订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

各煤矿企业必须完善瓦斯防治相关机构、人员、制度,落实瓦斯防治相关投入。

2.井下作业地点的瓦斯或二氧化炭气体的浓度不得超过规定。

排放瓦斯必须制定专门措施,严格按有关规定排放瓦斯。

3.完善和落实瓦斯检查与管理制度。

每一矿井必须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和不少于总数10%的后备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必须持证上岗。

4.煤矿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5.煤矿必须加强矿井瓦斯地质工作,及时探明采掘工作面前方地质构造,掌握煤体结构、瓦斯涌出量等情况,矿井必须有瓦斯地质图。

6.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按规定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

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符合瓦斯等级升级条件的矿井应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审批和备案,落实瓦斯防治措施。

7.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

矿井生产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应当以预期的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制条件。

8.突出矿井应严格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严格执行区域综合防突及局部综合防突双“四位一体”措施。

9.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地面固定抽采瓦斯系统,其他应当抽采瓦斯的矿井可以建立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同时具有煤层瓦斯预抽和采空区瓦斯抽采方式的矿井,根据需要分别建立高、低负压抽采瓦斯系统。

10.突出矿井应优先开采保护层,凡符合《煤矿地质规程》开采条件的、经论证具有保护效果的煤层必须作为保护层开采;凡不具备开采保护层的突出煤层工作面,必须预抽煤层瓦斯,预抽效果要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要求,并经集团公司(矿务局或公司)组织认证后,方可以石门等方式进入煤层。

11.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矿井确定开拓和开采布局时,应当充分考虑瓦斯抽采达标需要的工程和时间。

12.抽采瓦斯矿井应当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

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判。

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当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

13.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编制设计,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设计、措施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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