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景观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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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景观合同
合同编号:
公司
项目
园林景观
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
2016年月日
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完成园林景观工程施工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一、工程概况及相关要求
1、工程名称:
园林景观工程。
2、工程地址:
。
3、工程内容:
园林景观工程包括但不限于:
1)、园林绿化:
苗木种植、养护等;
2)、园建:
园路、水景、园林小品等;
3)、园林安装:
路灯、草坪灯、灌溉用水、草坪排水、小区室外景观照明等。
4)、园林景观工程在本次合同范围内,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由乙方施工。
4、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合同价格包人工、材料、设备、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苗木维护保养贰年(园建壹年)税金和费用等】。
5、工期要求:
日历天,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
6、质量要求:
本工程质量目标为确保一次性合格验收通过。
二、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1、本工程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元(大写:
人民币),固定单价及暂定工程量详见合同清单附件。
2、乙方须按本合同规定的工期、质量等级和合同条款要求完成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内容,本合同单价是综合包干单价,包含为完成本合同工程内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3、工程量的计取以图纸及有效的设计变更联系单为依据,现场进行计量。
苗木实际成活数,经验收若实际数量少于设计要求则不予计量,若超过设计要求数量,超过部分不予计量。
植物丢失、损坏或枯死的树木和花草不得重复计量,为使植物成活而进行的所有换土不单独计量(已视其进入综合单价之中)。
甲方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增加的工程量和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4、结算时按合同清单项综合单价及现场实际工程量结算,合同中清单项没有类似的价格,按湘建价[2006]330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其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湘建价[2012]237号,人工工资按75元/工日,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长沙建设造价》预算价调差,《长沙建设造价》预算价中未列入的材料价格不予调整。
苗木等主要材料价乙方需在施工前报价至甲方成本与采购管理部审批。
4、付款方式:
1)、按月形象进度支付已完合格工程量的70%;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已完成实际工程量的的85%,;完成结算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余款5%作为质量保修金,在两年质保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一次无息付清。
2)、每笔进度款或工程款付款前,乙方需提供由工程所在地地税局(由甲方财务部确认)开具的等额的建筑安装业等额发票,支付结算款前,乙方累计所提供的发票数额要达到总结算款金额。
三、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必须满足设计、施工规范验收合格要求,本工程绿化部分必须达到《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验收合格要求,园建工程和其他工程必须达到《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其它相应国家规定标准验收合格要求。
2、工程质量不合格,经修复后仍不合格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不支付工程价款。
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甲方指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4、绿化质量具体要求:
1)、严格按照设计图施工;
2)、所有树种要求生长茁壮、树型完整、冠形丰满、严禁出现病虫害及杂草,土球按设计要求,全冠移植。
观赏类树木花果鲜艳,物候期正常,生长期内黄叶、焦叶、卷叶、积尘叶的枝数在6%以下,无枯枝死叉,基本无交叉枝、并生枝和徒长枝。
树木成活率100%。
树木成活的标准:
以整个冠幅80%以上成活为标准。
3)、花卉生长繁荣,植枝整齐,同种花卉高度基本一致,群体效果较好。
花卉植枝成活率达到95%以上。
4)、花丛式花坛花栽植株行距适中,整齐一致,不缺枝,四季有花。
5)、宿根花卉生长强健,叶色彩正常,性状基本稳定,无明显退化现象。
6)、要求包种包活,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养护二年。
补种树木养护期计算以补种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养护二年。
四、材料设备供应:
1、本工程原则上所有材料均由乙方采购,所有苖木甲方有权决定是否采用甲供。
乙方采购的所有苗木及施工用材料进场前,必须得到甲方和现场监理的检验认可。
主要乔木、行道树、景观树、灯具由甲方指定品牌和供应商。
2、乙方进场材料的规格、型号、数量、品牌均应经甲方认可后方能用于施工,没有经甲方认可自行施工的,甲方有权要求其无条件返工或重新使用经甲方认可的材料施工。
3、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所购材料的有效的质量检验报告和相应的出厂合格证书。
4、材料、设备须附有出厂合格证明。
如一方对材料、设备有异议,应进行检验,如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持有异议的一方负责,否则由采购方承担
五、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委派的驻工地代表:
。
2、甲方主要工作:
1)、监督工程质量和进度,组织竣工验收;
2)、乙方将工程转包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负责给乙方提供水电接驳点,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4)、接到乙方工程完工通知后,及时进行验收,并及时出具验收意见;
5)、配合提供现场施工水准点及坐标控制点;
6)、审核乙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材料设备进场计划等报表及相关文件。
7)、及时向乙方提供施工图二套(不含竣工图);
8)、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3、甲方委托进行本工程的监理,总监理工程师为。
六、乙方权利与义务
1、项目经理姓名:
;电话:
。
项目经理代表乙方就此工程项目全权对甲方负责。
2、乙方主要工作:
1)、施工前应充分熟悉现场的实际情况,合理组织进场,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工程完工后及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2)、施工现场保证配置足够人员和设备,保证按合同工期完工,另乙方自行负责解决其施工人员的住宿;
3)、保证按月发放工人工资,不得拖欠,若因此发生任何纠纷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4)、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
5)、在施工期内发生的任何交通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施工中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6)、乙方不得将工程转包给第三方;
7)、服从甲方管理、监督、每周向甲方报送工程进度完成情况和下周工作计划,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办理竣工验收;
8)、工程竣工未正式向甲方移交前发生的损坏、丢失等,乙方负责修复。
9)、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档案部门要求的编制成册的工程竣工图及有关的技术档案资料一式肆份,交总包单位和监理公司审定、整合并归档,配合总包单位造册。
10)、负责园建施工出现与市政绿化等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工作面分界交叉影响的关系协调,确保不影响施工进度和设计效果。
11)、负责协调现场周边关系及市政道路的改造事宜。
七、隐蔽验收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参加。
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
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
整改后工程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再整改直至合格为止,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2、无论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八、工程变更和签证
1、所有工程变更,双方均应办理签证。
甲方根据本工程管理控制的需要,制定《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甲、乙方及监理单位均须遵照执行。
任何违背该管理办法的工程变更及签证,均为无效,甲方均不予认可。
2、发生工程变更后,乙方按甲方制定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及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送甲方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湘建价[2006]330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其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湘建价[2012]237号,人工工资按75元/工日,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长沙建设造价》预算价调差,《长沙建设造价》预算价中未列入的材料价格不予调整。
苗木等主要材料价乙方需在施工前报价甲方成本与采购管理部审批。
4)、措施费均已包含在总价中,不得因设计变更而调增。
九、违约责任
1、在乙方如期履行合同的前提下,甲方必须按合同中的付款办法如期向乙方支付费用。
否则,每推迟一天,甲方向乙方赔偿应付未付款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滞纳金。
2、乙方擅自转包工程的,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乙方施工的工程经验收不合格,修复后仍不合格的,甲方将不支付工程价款。
4、如乙方中途要求加价(不管任何理由)、中途退场、无故停工,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已施工工程甲方不予计价,工程款甲方不予支付,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并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甲方若无故解除合同,则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5、乙方施工项目的型号、规格、数量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或甲方书面确认样品,甲方有权拒付此工程款项。
若甲方同意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在甲方同意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工期逾期,应承担违约责任。
6、乙方每延期完工交付一天,乙方向甲方赔偿本合同总额的1%损失,延误超过10天以上则除计收每日延迟损失外,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
一十、合同终止
(一)因解除而终止
1、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乙方时生效,乙方除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另须按本合同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由于甲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甲方时生效,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双方确认已完成工作量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一方依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终止。
违约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4、合同终止后,不妨碍一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本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
2、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3、本合同因一方出现本条第
(一)款的违约情况(包括因一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行为),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一十一、免责条款
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
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或全部免除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遭遇不可抗力时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一十二、通知和送达
甲、乙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
合同中所列甲、乙方的地址即为各方的收件地址。
如若地址有更改,须于变更3天前书面通知他方。
凡按各方最后地址送达的通知或其他有关文件均视为有效送达。
一十三、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可通过协商或约定的单位、人员调解解决;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裁决。
一十四、转让条款
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一十五、保密条款
1、在本合同订立前、履行中、终止后,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上述资料和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除外。
2、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的,责任方应按本合同总价款的10%向合同其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其他方损失的,应按合同其他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3、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一十六、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一十七、其他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5份,甲方执3份、乙方执2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附件
附件一:
工程质量保修协议
附件二:
合同清单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签署日期
年月日
签署日期
年月日
附件一:
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以下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以下称乙方)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景观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1.1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施工合同约定的所有施工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2凡属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及由于乙方维修造成业主的相关损失,均属于乙方保修责任范围;不属于乙方责任,但是经由双方协商由乙方施工的,乙方应配合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完善整改意见并正式移交甲方,双方在移交书上签字之日起计算,本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
园建1年,绿化2年。
3、质量保修责任
3.1保修期头三个月内,乙方应派出足够的维修和管理人员常驻现场负责维修工作,乙方维修负责人每天与甲方项目部及相关部门主动联系一次,在甲方维修备案本上签到。
认真履行保修责任,做到服务周到,随叫随到,此后应在甲方通知24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维修,履行保修义务,保证维修的质量及效果。
3.2保修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原则上由乙方按照要求处理。
当出现维修事件时,甲方按照乙方指定的以下联系方式(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以书面、电话或Email方式通知乙方,乙方要确保上述联系方式准确,当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视同甲方已经通知到位。
如果乙方在接到甲方整改通知24小时后没有反馈及合理的处理意见或当出现具有重大破坏性的责任事故(如水管爆裂等),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物业公司进行维修。
维修单中有业主、监理公司、甲方项目部三方进行签名确认,乙方则视该维修单为有效的维修扣款依据,乙方无需再在维修单中进行签名确认。
维修单的结算则根据当时甲方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维修结算单价进行结算,由甲方进行统一结算,所发生的费用直接从乙方保修金中扣除,如保修金额中不足以抵扣的,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由于质量问题造成甲方直接或间接损失的(如质量问题导致业主向甲方索赔),发生的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3.3发生紧急抢修事故,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4乙方承诺在保修期内至少每半年回访一次,回访比例不低于10%,并做好回访记录交甲方存档,没有回访记录,甲方有权没收全部质保金。
3.5乙方未能及时进场维修或不能维修或未能在甲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内维修完好或经过两次维修都未能修好的,乙方同意甲方自行另请他人代为维修并确定价格,同意所有修复费用及赔偿费用并另须甲方交纳管理费(修复及赔偿费的15%),该费用可以从甲方支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但不等于解除乙方的任何应负的责任。
3.6乙方的施工质量原因,导致业主退房、补偿等全部责任、费用及甲方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授权甲方全权代表乙方与相关业主进行谈判,乙方应在甲方通知有关费用的3天内向甲方支付,否则甲方加15%的违约金从保修金中扣除,并要求乙方补充保修金。
3.7乙方每次维修完毕,应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并在完成后取得业主和甲方的验收签字,所维修项目如保修期内再次出现同样缺陷的,仍然由乙方保修。
3.8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
3.9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组织验收。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在保修期2年后,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验收后如无质量问题,乙方办理保修款无息支付手续,甲方一次性无息支付。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其他
本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甲乙双方共同签署。
未尽事宜,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执行。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20年月日 日期:
20年月日
附件二:
合同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