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修改后的民诉法对民行检察工作的影响与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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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修改后的民诉法对民行检察工作的影响与对策

工作心得:

修改后的民诉法对民行检察工作的影响与对策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

这次民诉法修改历经3次审议,从多个方面完善了民事诉讼的规则和程序,特别是加强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是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内容。

修改后的民诉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手段等,对于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能,切实做好民行检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更加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深远意义。

因此,作为民行检察干警应如何尽快适应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准确把握民行检察工作新的切入点,加强民事诉讼监督,充分发挥宪法赋予的职能,达到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有效监督的目的,是当前民行检察工作面临的新问题和新挑战。

一、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行检察工作的新规定

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从监督的范围、监督的方式、监督的手段等不同方面,强化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1、监督范围拓展至民事调解、民事执行及民事诉讼全过程

修改后的民诉法将调解书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即调解书若是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检察机关应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

实践中,强迫调解、诱导调解、虚假调解等大量存在,而修改前的民诉法将调解排除在了民事检察范围之外,导致检察机关监督调解于法无据。

修改后的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

“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修改后的民诉法首次明确将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修改后的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近年来,民事执行工作遭遇诸多非议,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执行难”、“执行乱”现象伤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为此,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机制。

检察机关近年收到大量有关执行的申诉,但由于没有明确法律支持,仅能依靠与法院的个案协商解决,办理这类案件时觉得底气不足。

此次修法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有助于整顿执行秩序,遏制执行乱,缓解执行难。

修改后的民诉法在总则部分将原来民诉法第十四条对于检察监督基本原则的表述“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使民事检察监督由审判环节拓展至民事诉讼全过程。

此外,修改后的民诉法还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的法律监督。

修改后的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2、监督方式增加了检察建议

民诉法修改前,抗诉权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唯一法定方式。

但随着民事检察职能的不断拓展,近年来涉及民事审判的申诉、上访数量明显增多,需要监督的对象复杂多样,单靠抗诉一种手段不可能监督纠正所有的错误裁判和违法行为。

抗诉这一种监督方式已经显然不能完全满足民事检察工作的需要。

抗诉始终只能解决一个“诉”的问题,对诉讼过程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不能或不宜重新启动诉讼程序的显然不适宜。

修改后的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明确规定对于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等三种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修改后的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因此,检察建议已经成为可以用于民事检察监督全程的另一法定方式,修改后的民诉法施行后也必将成为民行检察部门的一个主要监督方式。

3、强化了监督手段,赋予民行检察人员调查核实权

修改后的民诉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实践中,民行部门办案最主要的监督手段是审查法院的审判案卷,但许多抗诉案件需要查证,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调查权,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相关方不配合的情况,这就给查清事实造成很大的阻碍,有些案件就只能作不抗诉处理。

虽然《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办案规则》、《湖北省检察机关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调查办法(试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等对民行检察部门的一调查职能有所加强,但始终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

这次修改后的民诉法明确规定调查核实权给办案工作注入了新的力量。

4、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对民行工作在公益诉讼方面的创新提供了依据。

修改后的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年来,各地检察院在公益诉讼方面都进行了探索,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此次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公益诉讼制度,给民行工作开拓新领域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行检察工作的影响

1、抗诉案件数量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申诉案件数量减少导致抗诉案件数量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

民诉法修改前,当事人不服生效判决的,可以向法院申诉,也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

近几年,随着民行检察宣传力度的加强,民行检察的职能逐步深入人心。

当事人不服生效判决后,大部分选择向检察机关申诉,民行部门的办案案源得到了保障。

修改后的民诉法对当事人不服生效判决的申诉途径进行了限制。

修改后的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必须先向人民法院申诉,只有人民法院未对申诉进行恰当处理时,当事人才能向检察机关申诉。

因此,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可能经过法院的再审环节,即法院内部的纠错程序得到合理的解决。

另外,现实中还存在一些放弃向法院申请再审权利的当事人,那么这些当事人不服法院的生效裁判来检察机关申诉的,因其缺乏修改后民诉法规定的必须先向人民法院申诉这一前置条件,检察机关不能受理。

这些都直接导致检察机关受理的申

诉案件减少,从而影响到民行部门抗诉案件办理的数量。

2、修改后的民诉法将民行部门办案期限缩短至三个月,加快办案效率的同时又给基层院增加不少压力。

民诉法修改前,民行部门办案期限从调阅卷宗之日起算三个月内办结。

实践中,检察机关调阅卷宗的时间受制于人民法院。

卷宗能否调阅取决于卷宗是否已经及时归档,有时卷宗调阅最长的时间达到半年甚至更久。

这无疑导致民事法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也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

修改后的民诉法充分弥补了这一缺陷。

它将民行部门办案期限统一为三个月,三个月内检察机关必须给当事人回复。

这一规定符合提高案件办理效率的基本精神,有利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

但是也必须看到,三个月的办案期限对于检察机关来讲压力较大。

尤其对于基层院,如果办理的是二审案件,除去省院审查的一个月和市院审查的一个月,实际上的办案期限通常只有一个月。

在一个月内能否调阅到卷宗,能否吃透案件争议点,对民行部门来讲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3、息诉案件的工作量和息诉难度加大。

修改后的民诉法将检察机关受理申诉案件规定为整个诉讼过程的最后环节,且将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限定为一次,这将降低符合抗诉条件的申诉案件比例,抗诉后纠正改判的难度更大,当事人寄予的期望值更高,息诉工作量和息诉难度也将明显增大,检察环节防范办案风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压力明显增大。

三、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民行检察工作应如何开展

1、准确理解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有关民事检察工作的新规定。

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民事检察工作意义重大,既解决了长期困扰民事检察工作的一些问题,也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要组织民行干警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进行反复集中学习。

将新旧法条进行对比,争取对民诉法的新变化有个比较系统的理解和掌握,积极应对修改后民诉法实施对民行检察工作的新挑战。

可以举行专题讲座,为贯彻民诉法,扩大宣传范围,切实做好民行检察工作打下好的基础。

2、加大宣传,畅通申诉渠道保证案源。

案源直接决定着民行检察监督的价值,只有保持适度的办案规模,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氛围。

案源匮乏一直是制约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的“瓶颈”。

为了解决案源问题,检察机关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与各律师事务所、乡镇司法所的沟通联系,广泛深入宣传民行检察工作的工作性质、职责、受案范围、立案标准、办案程序等,增进群众对民行检察工作的了解。

特别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更应积极宣传民行检察工作,使民行检察监督的新职能为更多民众知晓,进而提升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社会影响,强化民行检察监督力度,扩展民行检察监督范围,拓宽案件来源。

3、加强沟通,建立完善联系工作制度。

民行检察作为法律监督的一种手段,只有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配合,才能发挥检察权的整体监督优势。

建立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

要和自侦、控申、预防等部门及时互通情况,注意发现申诉案源,发挥检察权的整体监督优势,增强监督和纠正违法审判的能力。

加强与法院之间的沟通和联系,树立与法院监督与配合并重的意识,密切关注修改后的民诉法对审判工作的影响和执行工作的变化,变被动为主动,对民事诉讼活动中特别是执行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有效的监督,促进案件在审理环节、执行环节的快速办理,使当事人纠纷及时得到妥善处理。

加大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系,如与国有企业、环境保护局、民政局、物价局等部门召开座谈会,介绍民行检察情况,建立定向联系制度,及时互通情况,对个案开展重点合作。

不断强化提高办案质量,提升民行检察的法律监督能力和执法公信力。

4、创新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严格遵守法定时限,在确保办案质量、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下,研究提高办案效率的机制和办法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案效率。

完善公开审查、抗诉书说理、不抗诉案件答疑说理等制度。

扎实推进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执法办案风险的发生,确保执法办案风险早发现、早处置,将矛盾化解在初始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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