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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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方案》

《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教材涉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报批稿的相关常用数据,表格。

一)新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报批稿与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GB50045-19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比,有如下变化:

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内容,分别有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适当提供了高层住宅建筑和超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技术要求;

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配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二)复习常用数据表格

一、按使用性质分类

(1)民用建筑。

按使用功能和建筑高度,民用建筑的分类见表2-3-1。

表2-3-1民用建筑的分类

名称

高层民用建筑

单、多层民用建筑

一类

二类

住宅

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公共

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2.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4.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

5.藏书超过l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除住宅建筑和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

注: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上表中,住宅建筑是指供单身或家庭成员短期或长期居住使用的建筑。

公共建筑指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包括教育、办公、科研、文化、商业、服务、体育、医疗、交通、纪念、园林、综合类建筑等。

(2)工业建筑。

指工业生产性建筑,如主要生产厂房、辅助生产厂房等。

工业建筑按照使用性质的不同,分为加工、生产类厂房和仓储类库房两大类,厂房和仓库又按其生产或储存物质的性质进行分类。

(3)农业建筑。

指农副产业生产建筑,主要有暖棚、牲畜饲养场、蚕房、烤烟房、粮仓等。

二、按建筑结构分类

按其结构形式和建造材料构成可分为木结构、砖木结构、砖与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钢与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钢混结构)等。

(1)木结构。

主要承重构件是木材。

(2)砖木结构。

主要承重构件用砖石和木材做成。

如砖(石)砌墙体、木楼板、木屋盖的建筑。

(3)砖混结构。

竖向承重构件采用砖墙或砖柱,水平承重构件采用钢筋混凝土楼板、屋面板。

(4)钢筋混凝土结构。

钢筋混凝土做柱、梁、楼板及屋顶等建筑的主要承重构件,砖或其他轻质材料做墙体等围护构件。

如装配式大板、大模板、滑模等工业化方法建造的建筑,钢筋混凝土的高层、大跨、大空间结构的建筑。

(5)钢结构。

主要承重构件全部采用钢材。

如全部用钢柱、钢屋架建造的厂房。

(6)钢混结构。

屋顶采用钢结构,其他主要承重构件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如钢筋混凝土梁、柱、钢屋架组成的骨架结构厂房。

(7)其它结构。

如生土建筑、塑料建筑、充气塑料建筑等。

三、按建筑高度分类

按建筑高度可分为两类。

(1)单层、多层建筑。

27m以下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或已超过24m但为单层)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

(2)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建筑。

我国对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称超高层建筑。

 

表2-3-6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防火墙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承重墙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2.00

难燃性

0.50

楼梯间、前室的墙,

电梯井的墙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50

难燃性

0.50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难燃性

0.25

非承重外墙

房间隔墙

不燃性

0.75

不燃性

0.50

难燃性

0.50

难燃性

0.25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2.00

难燃性

0.50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难燃性

0.50

楼板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75

难燃性

0.50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难燃性

0.50

可燃性

疏散楼梯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75

可燃性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性

0.25

难燃性

0.25

难燃性

0.15

可燃性

注: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采用不燃烧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表2-3-7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防火墙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承重墙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2.00

难燃性

0.50

非承重外墙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可燃性

楼梯间、前室的墙,电梯井的墙,

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

墙和分户墙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50

难燃性

0.50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难燃性

0.25

房间隔墙

不燃性

0.75

不燃性

0.50

难燃性

0.50

难燃性

0.25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2.00

难燃性

0.50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难燃性

0.50

楼板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可燃性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可燃性

0.50

可燃性

疏散楼梯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可燃性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性

0.25

难燃性

0.25

难燃性

0.15

可燃性

注:

(1)除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表2-4-1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

名称

甲类厂房

乙类厂房(仓库)

丙、丁、戊类厂房(仓库)

民用建筑

单、多层

单、多层

高层

单、多层

高层

裙房,单、多层

高层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类

二类

甲类

厂房

单、多层

一、二级

12

12

14

13

12

14

16

13

25

50

乙类

厂房

单、多层

一、二级

12

10

12

13

10

12

14

13

三级

14

12

14

15

12

14

16

15

高层

一、二级

13

13

15

13

13

15

17

13

丙类

厂房

单、多层

一、二级

12

10

12

13

10

12

14

13

10

12

14

20

15

三级

14

12

14

15

12

14

16

15

12

14

16

25

20

四级

16

14

16

17

14

16

18

17

14

16

18

高层

一、二级

13

13

15

13

13

15

17

13

13

15

17

20

15

丁、戊类

厂房

单、多层

一、二级

12

10

12

13

10

12

14

13

10

12

14

15

13

三级

14

12

14

15

12

14

16

15

12

14

16

18

15

四级

16

14

16

17

14

16

18

17

14

16

18

高层

一、二级

13

13

15

13

13

15

17

13

13

15

17

15

13

室外变、配电站

变压器总油量(t)

≥5,≤10

25

25

25

25

12

15

20

12

15

20

25

20

>10,≤50

15

20

25

15

20

25

30

25

>50

20

25

30

20

25

30

35

30

表2-4-2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名称

甲类仓库(储量,t)

甲类储存物品第3、4项

甲类储存物品第1、2、5、6项

≤5

>5

≤10

>10

高层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50

裙房、其他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40

25

30

甲类仓库

20

20

20

20

厂房和乙、丙、丁、戊类仓库

一、二级

15

20

12

15

三级

20

25

15

20

四级

25

30

20

25

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30

40

25

30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40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30

厂外道路路边

20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10

次要

5

注:

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表2-4-3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

名称

乙类仓库

丙类仓库

丁、戊类仓库

单、多层

高层

单、多层

高层

单、多层

高层

一、二级

三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乙、丙、丁、戊类仓库

单、多层

一、二级

10

12

13

10

12

14

13

10

12

14

13

三级

12

14

15

12

14

16

15

12

14

16

15

四级

14

16

17

14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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