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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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协议
联营(销)协议书
甲方:
上海圣和圣服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经营行为,促进供需双方的合作,做好乙方商品在甲方的经营工作,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互利互惠、互相监督、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经营场地设置及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经营场地位于层,建筑面积约平方米。
乙方在此专柜内经营品牌品类的商品。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甲方经营场所经营超出本协议所限定的商品经营范围。
第二条:
1、乙方为突出商品品牌形象和经营特色而需装修的,须经甲方审查装修方案及预算(以乙方签订的装修工程合同书之标的为准)后方可实施,装修设计及营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柜位场地交给乙方,乙方应于年月日进场装修,并于年月日前将商品陈列到位,达到营业状态.。
乙方在装修时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爱护甲方经营场地的设备设施,原则不能移动、改造甲方现有设备,如确需改变的,需征得甲方同意。
如果由于乙方过错造成的设备设施损坏,乙方应予赔偿。
3、甲方如因营运或实际需要改动乙方所设的经营场地的位置、增减面积或作其他改变时,乙方必须予以配合,甲方须于实施前三十天通知乙方。
4、乙方在甲方场地上的装修及营业道具,在协议期满后,可移动的由乙方撤除带走,固定部分需拆除的,应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并负责将甲方场地恢复原样。
若因甲方原因终止协议的,甲方可按乙方使用折旧(折旧期为壹年)后的残值进行补偿,折旧率由双方商定;若因乙方原因终止协议的,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撤除营业道具,并不得提出补偿。
第三条:
乙方不得将其专柜转让、转租。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亦不得擅自与他方合作经营。
乙方如违反,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解除协议的通知到达乙方即生效。
第四条:
1、经营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经营期满,如乙方要求继续经营必须于经营期满前30天书面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续签《联营(销)协议书》。
2、如乙方要求提前终止协议,须提前30天书面提出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协议解除手续。
第二章商品经营管理
第五条:
1、乙方销售的商品必须是正规生产企业的产品或具有代理授权的产品。
在协议期限内,乙方所展售的商品如没有有效的经销权时,甲方有权引入拥有该商品正式经销权或该商品全系列经销权的供应商,而乙方应停止展售此商品。
2、乙方在经营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商品质量、物价管理规定》。
乙方经营的商品在进场销售前,必须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经营证件和商品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详见附件一《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经甲方审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第六条:
乙方提供销售的协议商品必须接受相关质检部门的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商品。
否则,甲方有权扣留这部分商品,并终止本协议。
同时乙方还要向甲方支付这部分商品零售价总额十倍的违约金(违约金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第七条:
乙方提供销售的协议商品包装应符合标识要求,要所有生产厂家的厂名、厂址、注册商标、成份含量及使用说明书等;进口商品须标注中文标识;对于经营化妆品及其他专业性商品要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对每一批次的商品要有相应的进口商品完备手续,上交业务部门备案,对于手续不完备的商品甲方有权拒绝销售。
第八条:
乙方应遵守并执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商品销售中,实行“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制”。
乙方应无条件执行甲方所指定的售后服务制度,承担商品包修、包换、包退或其他售后服务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积极配合甲方搞好售后服务。
如因质量问题给甲方、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全部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和法规责任。
第九条:
本协议终止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乙方撤柜后,甲方需根据乙方所销售商品的“三包”期限留存一定数额(即后三个月销售的20%,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执行)的售后服务保证金,以备甲方继续履行“三包”责任。
如有售后问题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处理;如乙方不予配合,甲方有权将乙方的售后保证金作为损失补偿,如不足,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三包”期满,甲方一次性结清余款。
第十条:
乙方的商品价格需符合国家价格法规,明码标价,实行一货一签,货签对位,价格用语必须符合政府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乙方不得擅自调价或与顾客议价,确需调价时,应提前出示正式调价通知单,经甲乙协商一致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执行。
第十一条:
1、乙方在甲方卖场销售的同一商品的结算价、零售价不得高于同市同类商场、专卖店的水准。
乙方同类品牌商品在其他商场或专卖店打折销售或做促销活动,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同时进行。
如乙方商品需在甲方做优惠让利或促销,亦须提前三天通知甲方,经甲方认可后方能实施。
2、乙方应确保所提供商品价格的真实性,一经甲方查处有虚报价格行为,甲方有权没收全部违规所得,作为甲方的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
乙方对所提供的商品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其中定量包装商品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并根据国家法律及甲方的《商品质量、物价管理规定》,乙方商品确有计量问题时,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乙方不得在甲方规定营业时间内停止营业。
第十四条:
乙方在甲方卖场陈列、存放的所有商品由乙方自行保管,若商品丢失、被骗等,确属甲方原因,由甲方予以承担。
除此之外,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调查寻找,但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乙方所展售的商品,须经甲方指定的进场通道,并经甲方卖场管理人员查验,方能运进卖场。
如需退场,须填写《厂家换(返)货单》,并征得甲方同意,由保安人员查验后,依甲方规定之通道退场。
第三章收益分配及结算方式
第十六条:
甲方按乙方每月实际销售额的%提成作为甲方收益。
乙方确保联营专柜的每月目标销售额为万元。
甲方每月从乙方的销售货款中收取元作为甲方的目标收益。
如果乙方未完成目标销售额,甲方按合同约定的目标收益收取。
若乙方销售未达到甲方目标收益,乙方须以现金方式补足。
如果乙方超额完成目标销售额,超出部分甲方按%收取。
第十七条: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营业执照相符合的企业名称,并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增值税发票,税率
为%。
第十八条:
乙方专柜商品销售货款由甲方统一收取,并统一开具甲方发票。
乙方不得私自收银,且不得将本店业务转移到甲方场外进行。
一经发现,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至10000元,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十九条:
甲方的结算期限天(双休日、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条:
乙方收到结算单,应在开增值税发票前将其销售额与甲方核对清楚,超过结算期未核对的,以甲方结算单上数据为准。
每月10日由甲方责任提供销售及结算清单,
经双方确认后,乙方出具合法的增值税发票,甲方接到发票后,在本月15日—25日付款期内,将乙方应得的款汇到指定帐户。
第二十一条:
为了按时结算货款,乙方应于结算货款时将符合甲方要求的增值税发票送到甲方,并保证发票金额与甲方结算单上规定的应开发票金额一致,超过结算期收到的增值税发票将顺延至下月结算。
第二十二条:
若乙方撤柜,为确保甲方对乙方在撤柜期间所发生的费用进行结算,甲方有权将乙方的货款延后三个月支付。
第二十三条:
如乙方在经营期间单位面积(每平方米)销售连续个月排商品部后名,即视乙方的商品不能适销对路,甲方有权终止协议,乙方同意甲方为确保商品销售适销对路而采取的优胜劣汰机制。
第四章促销活动
第二十四条:
甲方所举办的各项促销活动,将在活动前通知乙方,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并分担经费。
应保证在活动期间销售的商品价格的最大优惠。
第二十五条:
乙方如需在甲方经营范围内举办展、促销活动,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所发放的优惠卡,乙方应接受使用,优惠额度以不超过百分之十(10%)为限,优惠部分不计入甲方销售额;如超过百分之十(10%),甲乙双方协商决定分担的方法及比例。
第五章人员管理
第二十七条:
1、乙方应按甲方聘用联销人员的标准选择名联销员负责销售商品,经甲方资格审核和岗前培训并办理相关手续之后方可上岗。
未经甲方办理上岗手续的人员,一律不得在联营场地从事任何销售、促销活动,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视情况每人每次罚款1000元人民币。
乙方聘用联销人员的工资、保险、人身财产损害及有关福利由乙方承担。
2、乙方各专柜在节日及重大促销活动时可增加促销人员协助专柜销售,但必须按甲方促销管理人员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及上岗证件,不经甲方批准办理手续私自上岗经发现按1条款处理。
3、营业时间有甲方确定,乙方必须遵守,不得迟进早退或中途停止营业。
第二十八条:
乙方需按国家规定与自聘员工签署合法劳动合同,并于员工上岗后一个月内,将劳动合约副本提交甲方人事部门存档。
第二十九条:
乙方委托甲方代聘员工名。
代聘员工的工资及一切有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条:
乙方营业员上岗时,必须佩带上岗证并着甲方统一制作的工装,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如系知名品牌,需着自己的品牌标志服装时,须经甲方批准。
第三十一条:
乙方如需调整营业员班次,需提前与甲方沟通,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调整。
第三十二条:
乙方及乙方自聘人员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接受甲方的统一管理,如有违反(包括丢货、差款、私收现金或将顾客介绍给其他客户等现象)均按甲方有关规定处理,严重违反规定者,经甲方通知后应立即予以撤换,由此影响甲方信誉、权益时,乙方应负全部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终止合作。
第六章其它约定
第三十三条:
甲方为联营场地免费提供基本照明。
若乙方需增加照明,甲方按国家有关标准收取超额电费。
第三十四条: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销售管理规定,使用甲方统一印制的包装袋、销售单据、帐薄、帐册、盘点报表等,乙方使用现金向甲方购买。
第三十五条:
补充约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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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乙方未经过甲方同意提前撤除专柜,其装修费用甲方不予补偿,同时甲方有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
协议期限届满或本协议终止时,乙方应立即与甲方计算及支付各项费用及欠款,否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商品以作抵偿或从应付予乙方货款中扣除。
如欠款不足以抵偿时,甲方将依法追诉。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终止或期满前乙方未再续约,乙方应于己方书面通知指定时间年内负责把陈列销售商品撤离原位置。
若乙方未按通知撤离,甲方有权处理或腾空该位置,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物品如因此有所遗失或损毁时,甲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协议期满未再续约,或因乙方违反本协议而由甲方终止本协议时,乙方应于协议期满之日或接到甲方终止协议书面通知之日,负责将所展售商品撤离,并不得破坏专柜设施、保持柜位原状。
如逾期未履行时,甲方将每日按乙方商品销售金额的3%收取保管金。
15天后,乙方仍不撤离,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乙方商品。
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与甲方无关。
第三十九条:
若乙方有本条中任何一款的行为,甲方有权立即向乙方发出书面警告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如乙方在收到该警告后5日内仍未作出相应的纠正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书面通知终止合作,并要求其赔偿甲方因此而引致的损失。
1)乙方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
2)乙方在其销售的商品的质量、价格等不符和本协议中的相关约定。
3)乙方有不正常的营业状况或销售商品的品质、品种、规格、存货量等无法达到甲方要求,或相同楼层其他经营位置的平均销售水平的销售指标。
4)乙方在当地其他销售地点的商品有打折特卖等活动时,未事先书面通知甲方,或没有对在原位置所销售的商品采取相应的打折特卖等行为。
5)顾客要求退货、换货时,乙方不执行甲方的有关规定。
6)乙方未能配合甲方按本协议第二条第4款执行有关改动计划。
7)乙方经营行为已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8)乙方销售商品时未在甲方收银台交款,或未按实际售价进行销售,不给顾客开具售货凭证。
9)乙方收取甲方认可以外的礼券、提货券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商品兑换券(卡)。
10)乙方为获得倒扣率优惠,将不属打折特卖活动的销售额计入特价销售额内等。
11)如乙方有本条第8、9、10项的行为,乙方除须支付相关金额部分十倍的违约金外(甲方有权于货款中扣除),甲方还保留与乙方终止合作的权利。
12)乙方因违反本协议对于商品质量、价格等相关规定而引起顾客投诉、索赔或行政机关处罚、新闻单位曝光等,其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
由此而导致甲方声誉和经济利益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13)乙方在甲方店内有关于商品的广告宣传及发布,必须按政府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和甲方有关广告管理制度执行。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甲方店内做任何广告宣传和发布,否则乙方将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并赔偿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声誉和经济利益损失。
第四十条:
乙方应对其装修的营业设施和商品自行购买相关保险,若未投保,发生一切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负。
第四十一条:
乙方必须与甲方签订消防责任书。
第八章反商业贿赂
第四十二条:
甲乙双方坚决拒绝商业索贿、行贿及其他不正当行为,乙方如对甲方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如“回扣”“退佣”“招待”“娱乐”“置业”“就业”“国内或国外旅游”“馈赠”“购物折扣”及其他一切对甲方工作物资上有直接受益的行为,以企图获取订单或其他形式的商业利益的,皆视为商业贿赂。
第四十三条:
乙方人员若违反规定进行贿赂者,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商业合作关系及本协议,并冻结所有应支付的货款或经由法院讼请乙方赔偿甲方的名誉及其他一切损失。
第四十四条:
甲方任何人员要求乙方给予其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乙方应拒绝。
乙方可以提供相关证据与甲方,甲方查实后将严肃处理,并为乙方保密。
第四十五条:
乙方违反本章中相关条款,经甲方查实后将与乙方终止合作关系解除协议,冻结所有应支付乙方的应付账款,并经由法院诉请乙方赔偿甲方名誉及其他一切损失。
第九章其它事项
第四十六条:
甲方卖场发生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引致乙方货品损失时,以保险赔付额为准,不足部分由乙方自负。
第四十七条:
由于乙方所提供协议商品而引起的任何法律诉讼,均由乙方应诉,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同时应当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四十八条:
乙方应当保证所销售的商品不构成对任何第三人合法权益侵害,凡任何第三人追究此类亲权的责任时,均由乙方应诉,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同时乙方应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四十九条:
协议期限内乙方的代理人、受任人、受雇人或股权所有人在经营过程中,与第三人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及其他法律行为等问题,均与甲方无关,完全由乙方或其权利义务的合法继受者负责。
若上述人员违反本协议各项下的规定,均视为由乙方或其权利义务的合法继受者违约。
第九章争议解决
第五十条:
在双方执行协议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五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亦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其效力与本协议等同。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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