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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管理细则

计量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维护和保证项目部测量控制体系的有效运行,使各项计量管理工作和各类测量设备更好地满足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经营管理、节能降耗、安全防护和环境监测等方面的需要,现结合ISO10012测量控制体系标准要求和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部所属各部门、作业队和项目部直属作业班组(以下简称作业班组)的计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建立项目部计量管理体系;各部门、作业队、作业班组计量管理业务受工程试验室的指导和管理,并由试验室建计量器具总台帐,各部门、作业队、作业班组建计量器具分台帐。

第四条项目部计量管理工作在总工程师直接领导下,由项目部工程试验室统一管理,并设一名计量管理专职人员,负责计量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作业队、作业班组应由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本作业队、本班组的计量日常工作,并指派一人作为计量兼职人员。

第六条总工程师计量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令、法规及方针政策。

2、组织员工学习计量法及上级计量有关文件。

3、计量工作规划、管理制度编制的审批和协调工作。

4、经常听取计量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计量专(兼)职人员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计量法令、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协助上级部门对本部门、作业队、作业班组的计量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努力钻研技术业务,不断提高业务和管理水平,搞好本部门、本作业队、本作业班组的计量工作,确保本部门、本作业队、本作业班组检测仪器设备量值准确可靠、使用合法、配备合理。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具有检查、奖惩等职能。

2、做好各种计量技术资料、档案的管理保存工作,向上级主管部门即时提供计量工作有关报表、资料。

3、在责范围内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完成计量工作中不合格项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整改和验证工作。

4、负责办理项目部各部门、作业队、作业班组计量测量设备的申购、封存、降级、报废等手续。

5、负责统一管理项目部测量设备和粘贴计量管理标识以标明其确认状态,编制测量设备台帐和按项目部计量管理规定编制测量设备校准计划,并负责完成校准计划任务。

6、负责新购测量设备的验收、统一编号登记入账,作到帐物相符,不定期检查项目部的测量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情况。

7、教育员工执行和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精心维护保养好在用计量设备,增强计量管理标识的意识教育。

8、协助有关技术人员对报废测量设备所测参数进行追溯。

9、负责指导外来协作单位的计量管理工作。

10、对项目部的计量管理工作具有监督检查、奖惩等职能。

第八条计量测量设备使用人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计量管理等规定,维护和保证测量控制体系的高效运行,使测量设备更好地满足施工生产需要。

2、支持配合计量管理人员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和执行测量设备的周期检定。

3、各类测量数据的填写必须如实、完整、规范和清晰,并对其数据负责。

4、负责所使用的测量设备完整、清洁,不得损坏其测量设备的管理标识。

5、计量测量设备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使用前后应检查有无造成设备损坏的可能性,并做好测量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填写各项记录等工作。

第九条计量检定人员职责

1、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遵守国家有关法令、方针、政策,并接受计量部门的监督检查及考核。

2、计量检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检定规程,校准和比对的规定进行操作。

3、负责计量标准器的日常维护保养和计量标准器的按时送检,杜绝延长送检日期。

4、负责计量标准器的技术档案的保管;检定记录、检定证书和检定报告的填写,必须如实、完整、规范和清晰,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5、负责按项目部计量管理规定粘贴彩色标识,对错用、误用确认标识而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三章计量管理细则

第一节计量测量设备采购、入库、流转、降级、封存、报废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检验、测量的计量器具、试验设备、以及包括用于监视和测量的计算机软件和标准物资的测量设备(以下简称测量设备)。

第十条测量设备由计量负责人实行监督管理,计量管理人员负责统一管理各部门、作业队、作业班组测量设备的购置、入库、流转、降级、封存、报废,非计量管理人员不得任意处置计量测量设备。

第十一条测量设备的购置由使用部门、作业队、作业班组根据生产及计量测试的需要,提交购置申请,经总工程师审批后交物资部采购。

第十二条采购部门应保证所购的测量设备符合配置要求,并对采购的测量设备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测量设备到货后,计量管理人员应严把外购测量设备的入库鉴定关,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用于试验室、质量检测部门和施工测量部门以及被纳入国家强检计量测量设备范畴内的各种测量设备,在入库前必须进行首次检定,如经检定不合格,应进行退货或更换。

第十五条除试验室、质量检测部门和施工测量部门的国家非强检的工具类计量测量设备,在入库前,由计量检定员负责与质量检测部门或施工测量部门所使用的、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计量测量设备,作同等级、同准确度的比对测量确认工作,达到要求方可入库。

第十六条精密和大型的测量设备(价值≥¥1000元)在入库前应进行首次检定,如经检定不合格,应进行退货或更换。

发放使用时,已超过合格证有效期限的,经计量部门重新检定合格后方能流转使用。

第十七条凡需首检的测量设备,经首检合格后根据项目部制定的计量测量设备管理目录制定校准计划,同时抄报项目部工程试验室。

第十八条精密和大型的测量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经检定确认精度下降不能达到原有精度时,经总工程师同意可降级使用。

第十九条除精密和大型的测量设备经检定确认精度下降,不能达到原有精度时可作报废处理。

第二十条对在生产和流转中长期不使用或迁移的大型的测量设备,由计量管理人员统一实行封存管理,封存设备必须保证状况良好,在封存期内可不列入校准计划和校准确认工作。

启封前必须经校准确认合格,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物资部采购的备用或库存的盘装电表、玻璃容器、钢卷尺、钢直尺、自制量具等其它简易器具可不纳入校准计划和封存管理。

第二十二条大型的测量设备经计量部门检定不能再使用者,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由计量管理人员出具报废通知,以此作为换新或销帐的凭据。

第二十三条除精密和大型的测量设备经计量部门检定不能再使用者,由计量管理人员出具报废通知,以此作为换新或销帐的凭据。

第二十四条报废的所有计量测量设备由物资部统一回收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外来协助施工的个人或单位所需的计量测量设备统一由本项目部统一购置和管理。

第二节计量测量设备校准(检定)规定

第二十六条计量标准器具和用于施工质量控制、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强检目录的工作计量测量设备,实行强制检定。

各部门、作业队、作业班组要按计量测量设备所规定的强制检定周期,依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组织送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任何部门、作业队、作业班组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强制检定的计量测量设备不检或延期送检。

第二十七条被列入国家强检计量测量设备范畴内的计量测量设备,检定周期可按《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发布〈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计量测量设备(器具)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中所规定的周期进行自校或送检。

第二十八条对准确度无严格要求的,一般情况下不会发生技术风险,计量特性不易改变或低值易耗的等其它简易器具,在生产过程中只作辅助测量部位的参数性质,必须有制造厂生产计量测量设备许可证标志(CMC)和出厂检定证书,可不列入校准计划。

但必须做好数量建帐登记。

第二十九条对固定安装在连续运输装置上面不易拆卸的计量测量设备,可随设备检修期相应完成确认工作,但要加强其维护保养及监视工作。

第三十条试验室未被列入《工程试验设备校验方法》的仪器设备和对准确度无严格要求、性能不易改变的试验设备,在当地计量检测部门又无法测试时,可由试验人员根据产品检验说明书进行检测,符合要求才可使用,并作好溯源记录。

第三十一条除试验室、质量检测部门和施工测量部门的国家非强检的工具类计量测量设备,以领用日期安排校准计划。

第三十二条自制的计量测量设备,使用前应按制作时的规定要求,由计量人员做量值的溯源检测。

第三节在用计量测量设备的抽查规定

第三十三条被列入工程关键测量点使用中的计量测量设备,在有效期内要进行抽查检定,以考查所定的检定周期的合理性,保证在用计量测量设备量值准确可靠。

抽查检定通常只检定该器具的主要项目或示值,不代替周期检定。

第三十四条随机抽检由计量管理人员组织,使用人员应支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抽检。

第三十五条抽检主要检查计量测量设备的外观、相互作用,刻度线和零位准确性等。

第三十六条抽检时必须作好抽检记录。

第四节计量技术档案、技术资料保管使用规定

第三十七条计量检定人员的检定证书(上岗证)原件由使用部门、作业队、作业班组计量管理人员统一保存,复印件交本人备查。

第三十八条大型的计量测量设备的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由使用部门、作业队、作业班组计量人员妥善保存。

第三十九条低值易耗的简易计量器具的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由使用人员妥善保存。

第四十条计量测量设备按校准计划定期校准的合格证书,包括首次校准证书,由计量管理人员保存。

第四十一条在用计量测量设备的抽查和修理测试的原始记录,由使用部门、作业队、作业班组计量人员保存。

第四十二条计量测量设备台帐,有关法令、法规制度、计量技术资料、计量规划、计划总结等由计量管理人员妥善保存。

第四十三条结合承揽工程范围,收集的全国、行业及有效版本的标准、规范、规程,由计量管理人员保存,并使这些文件和资料处于受控状态。

第五节计量测量设备使用、维护、保养规定

第四十四条计量测量设备必须经过确认合格后、登记建帐、未经建帐的“黑量具”禁止使用;标准器必须经有关部门考核授权后,方可用作量值传递。

第四十五条使用标准器必须轻拿轻放,切忌碰撞或划伤、测量面光洁度很高的标准器,使用前应先清洗,测试时应戴手套,不得用手直接接触,用后妥善放置,严禁受潮锈蚀。

第四十六条对计量测量设备应经常进行清洁、润滑,以免油圬和灰尘对使用产生影响。

工作计量测量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按其规定正确操作,禁止用量具代替敲打工具。

第四十七条任何计量测量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除规定可以由使用人进行的调整外,不准随意拆卸、调试、破坏计量测量设备的准确度。

第四章计量测量设备分类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计量测量设备按A、B、C分类进行管理,以达到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全面监督,区别管理的目的。

1、强检计量测量设备(属于A类)

由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直接实施或授权企业实施强制检定的,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计量测量设备和项目部最高标准器。

2、A类测量设备:

2.1工作标准器、标准物质。

2.2向用户或向社会提供检验数据的测量设备。

2.3用于最终产品质量检验的测量设备。

3、B类测量设备:

3.1企业内部用于能源、物资核算的测量设备。

3.2用于工艺工序过程参数监测与控制的测量设备。

3.3企业内部用于检验、测量和试验的一般性测量设备。

3.4对准确度有一定要求的、用于辅助生产、生活福利方面的测量设备。

4、C类测量设备:

4.1对准确度无严格要求的,一般情况下不会发生技术风险或安全风险的测量设备。

如现场指示用盘装电表、辅助指示用计量器具等。

4.2计量特性不易改变或低值易耗的测量设备,如玻璃容器、工具类器具、自制辅助量具和其它简易器材等。

第五章计量测量设备标识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标识包括合格证A、B、C,准用证、封存证、报废、计量标准。

标识管理是表明计量测量设备所处的状态,防止错用,便于对计量测量设备的管理。

1、标识确认方法

1.1《合格证》标识,设备经检定合格(校准)后的在用和库房用着备用、周检流转的计量测量设备贴此标识。

1.2《封存证》标识,大型和精密的计量测量设备在生产、流转中长期不投入使用的,贴此标识。

1.3《报废证》标识,凡计量测量设备,经检定,维修后不合格,确认报废后贴此标识。

1.4《准用证》标识

1.4.1在当地计量检测部门无法测试,可由试验人员根据产品检验说明书进行检测,符合要求后,贴此标识。

1.4.2计量人员按自校方法开展的校准项目,校准后,贴此标识。

1.4.3国家和项目部内没有校准手段的低值易耗计量器具,可以对其功能进行检查,然后粘贴此标识,准许在现场使用。

1.5《计量标准》标识,企业作为量值传递的最高标准和配套设备,经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局(所、站)或被授权进行检定合格后贴此标识。

第六章标识的发放与粘贴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由项目部计量管理部门统一申请购买和发放各类标识,并由本项目部计量检定人员或计量管理人员负责粘贴。

第五十一条标识的粘贴应以整齐美观,在同一仪表室或同一类设备上的粘贴部位要一致;发现标识脱落,计量人员应及时补贴。

第七章不适宜粘贴标识的计量设备规定

第五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计量测量设备,可不适宜粘贴标识:

1、所在环境比较恶劣的测量设备:

如各型试验试模,塌落度测定仪及配套工具,雷氏夹、半径样板、测绳等。

2、粘贴标识后影响示值观看的测量设备。

3、由于难以拆卸,随大修更新或确认的测量设备。

4、C类设备中,用户没有要求粘贴标识的测量设备。

5、对因体积较小或影响操作等原因而不宜标识的测量设备,标识可贴在包装盒上。

第八章计量监督奖罚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通过计量奖罚,达到教育员工的目的,保证计量工作正常运作;奖励和处罚由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1、项目部员工认真执行计量管理规定,成绩优异;改进了计量检测手续和设备,提高了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按项目部管理进步、技术进步奖励评定,给予表彰、奖励。

2、对计量工作有突出表现和贡献的员工,可评为年度计量先进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计量测量设备事故给予经济处罚:

1、丢失或损坏精密、关键测量设备,造成影响生产和检测,按使用年限和新旧程度,赔偿该测量设备原价值的20%~100%。

2、凡属责任心不强、使用不当造成损坏设备者,能修复的赔罚5%~20%:

造成报废的按折旧价值赔偿20%~100%。

3、对人为损坏的测量设备,按价值的100%赔偿,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对擅自拆卸、非法调节测量设备不能使用的,按损坏测量设备处理,进行20%~100%的扣罚。

第五十六条其它违犯计量管理规定的处罚: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周期检定计划,每一台(件),扣责任者50~100元人民币;

2、仓库管理人员不按规定验收、发放测量设备,扣20~50元人民币;

3、使用不合格测量设备或未经确认的测量设备,扣当事人50~100元人民币;

4、计量记录不符合清晰、齐全、准确要求和乱涂改,扣当事人10~100元人民币;

5、对人为破坏封缄的人和事,视造成影响的后果,扣当事人50~100元人民币;

6、编造、伪造计量数据的,视造成影响的,罚款50~1000元人民币;

7、若因违章保管和违章使用测量设备,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施工生产损失,视损失后果给予处罚;

第九章测量原始数据、统计报表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测量原始数据、统计报表管理制度、施工工艺、产品质量、能源消耗、原材料进场、成品出场的计量测试、抄表等计量原始资料,由相应的职能部门保管备查。

1、生产工艺计量原始数据、报表由工程部门保管;

2、质量计量检测原始数据、报表由工程部门保管;

3、经营管理计量原始数据、报表由物资部门保管;

4、能源计量检测原始数据、报表由物资、机电、生活部门保管。

5、查阅以上资料,应办理手续,随用随借,用后即还,使用者必须爱护、不得损坏和丢失。

第十章考核

第五十八条全项目部的计量管理工作每年进行工作总结,由计量管理人员以书面报业务上级。

第五十九条项目部每年对所属各部门、作业队、作业班组计量管理工作实行考核;考核依照项目部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和结合ISO10012测量控制体系的规定进行。

第六十条执行项目部ISO10012测量控制体系规定的其它相关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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