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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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实施细则

厦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加快会展产业转型创新和升级发展,提升我市会展业国际化、品牌化、专业化、市场化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会议展览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厦会展〔2019〕号)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会展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全市会展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符合条件的会展项目奖补,以及其他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活动的支出

第三条会展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市会展局)、市财政局共同监督管理,市会议展览促进中心协助。

(一)市商务局(市会展局)负责会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编制会展专项资金年度预决算和年度使用计划,统筹会展专项资金的实施,制定修订会展专项资金申报实施细则,拨付会展专项资金,开展会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审核会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下达预算批复,配合项目申报工作,按程序拨付资金,并对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会议展览促进中心负责协助市商务局制定修订会展专项资金申报实施细则,开展会展专项资金奖补申报项目的受理、现场核查评估、审核、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相关会展营销促进的技术性、辅助性、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申报指南

第四条申报要求

申请会展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其中自办展项目奖补申报单位为项目主承办单位,引进展项目奖补和会议项目奖补申报单位为项目主承办或引进单位。

单个项目只能由一家项目主体提出申请,同一项目有多个符合条件的项目主体须协商推选一家提出申请,并提供推选证明材料;同一项目中同时包含会议和展览内容的,只能申请其中一种奖补(“以会带展项目”除外)。

申报材料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还。

如需补件,申报单位须在补件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补齐所须材料。

逾期视同主动放弃奖补。

第五条展览项目奖补

(一)展览项目奖补条件及要求

1.新办项目须提前三个月向市会议展览促进中心报备确认;

2.展览项目实际展期不少于3天;

3.展览项目如有多个主题,仅对该项目所属产业链相关的主题展位进行奖补;

4.主承办单位基本相同、主题和内容基本相近、举办时间相同的展览项目视为同一项目;

5.举办时间间隔60天以内、主题和内容相近的展览项目,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对我市重点支持或规模最大的展览项目予以奖补。

6.标准展位为9平方米,室外展位及水上展区按展品面积折算成标准展位计算;由主承办方自行设置的其他功能区域(包括茶歇区、公共服务区等)不列入奖补范围。

7.展览场地租金计算方式及场租单价标准如下:

场地租金的计算方式为每平方米租赁单价乘以租赁面积再乘以租赁天数。

(1)室内展览面积3万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平方米单价若超过9元,以9元计算补助;

(2)室内展览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平方米单价若超过8元,以8元计算补助;

(3)室内展览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8万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平方米单价若超过7元,以7元计算补助;

(4)室内展览面积8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每平方米单价若超过6元,以6元计算补助;

(5)室外展览场地,每平方米单价若超过6元,以6元计算补助。

(二)新展报备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

(三)展览项目申报材料清单详见附件2。

第六条会议项目补助

(一)会议项目补助要求

1.对在我市举办的会期1天及以上的境内外经贸类、学术类会议(不含党政类、节庆、赛事、活动、同学会、老乡会、战友会、夏令营、冬令营等类型),按类别给予补助。

同一项目可就高申请,但不得重复申请(以会带展项目除外)。

2.旅游饭店星级依据旅游主管部门公布的执行,未评星的高级旅游饭店按四星级标准认定。

(旅游饭店具体列表由市商务局(市会展局)依据旅游主管部门公布的饭店等级标准定期公布。

(二)会议项目申报材料清单详见附件3。

第七条重大展览和会议项目奖补

(一)重大展览和会议项目奖补条件及要求

1.项目主体

项目主承办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知名会展机构:

包括但不限于全球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国际展览与项目协会(IAEE)、国际奖励旅游精英协会(SITE)等国际会展组织认证的会员机构;或年度运营展览面积达30万平方米以上的机构;或曾引进至少三场以上(含)ICCA数据库中国际会议的专业会议主办方;

(2)国际性组织:

包括但不限于世界贸易组织(WTO)、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世界投资促进机构协会(WAIP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世界新闻学会(IPI)、国际通信卫星(INTELSAT)机构、国际广播电视组织(IRTO)等国际经济及学术组织;

(3)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

在国务院民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接受年度检查的。

2.高端嘉宾

高端嘉宾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项目实际出席嘉宾有境内外国家(地区)副部级以上现任政府官员;诺贝尔奖获得者、两院院士、长江学者;世界500强全球副总裁及以上人员;以上人员总人数须三位及以上;

(2)项目实际出席嘉宾有世界500强中国区(外省市、境外)副总裁及以上人员;世界大学排名前50大学(上一年度QS、TIMES排行榜)的教授;以上人员总人数须八位及以上。

第八条会展机构奖补

(一)奖励承办机构

申报单位须在每年6月30日前提交申报材料,列出单个自然年度内所引进的会议项目。

承办机构奖励申报材料清单详见附件4。

(二)补助知名会展机构落户

对会展组织、会展机构落户厦门后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开展常态性工作和实际业务,承诺在厦期限不少于10年,且在厦自然年度内运营符合奖补条件的展览总面积达5万平方米或会议达3场,给予补助;未达标的年度列入累计补助届数,补助总次数不超过五次,本条内所列奖励类型不重复享受。

知名会展机构落户补助材料清单详见附件5。

(三)奖励国际会议竞标牵头机构

国际会议竞标牵头机构奖励申报材料清单详见附件6。

第九条国际认证奖励

申报单位应自入会或取得认证之日起一年内,提交申请材料,外币汇率按汇款当天人民银行公布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材料清单详见附件7。

第四章申报流程

第十条注册申报

(一)申报单位至少在项目举办前8个工作日登陆“i厦门”统一政务服务平台(

(二)申报单位在“i厦门”注册成功后,至少在项目举办前5个工作日登陆“厦门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http:

//202.109.244.108:

8888/login.jsp)或“厦门市会展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http:

//www.xmce.org/)进行在线填报并提供项目相关书面材料(清单详见附件2、3),受理成功后系统发送短信通知。

逾期未提出申报的,视同自动放弃。

(三)申报单位应确保网上已填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须与书面材料主要内容保持一致,如因信息有误影响后期项目审核的,由申报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现场核查

(一)完成网上申报后,申报单位须在项目举办前3个工作日与市会议展览促进中心商定现场核查时间;

(二)市会议展览促进中心组织人员于项目举办期间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提交总结材料

(一)申报单位须于项目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提供项目总结材料;

(二)展览项目总结材料清单详见附件8;

(三)会议项目总结材料清单详见附件9。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相关名词解释

经贸类专业展览会:

集展示产品和技术、拓展销售渠道、传播品牌理念、投资洽谈交流为一体的展览会,不包括书画摄影展、成就成果展、订货会、展销会等。

标准展位:

国际通行规格,长3.0m*宽3.0m*高2.5m。

自办展:

每年固定在我市举办的展览会以及每隔固定时间在我市举办的展览会。

存量展位数:

展览会历史最大规模的展位个数。

存量展览面积:

展览会历史最大规模的展览面积。

增量展览面积:

与展览会历史最大规模相比增加的展览面积。

展览场地租金:

经贸专业展租赁展览馆场地的费用,不包括电费、空调费、搭建费、地毯费、运输费、会议室租赁费、特装管理费、仓储费、停车费等其他费用。

国际会议:

参考ICCA数据库中的国际会议标准①至少有50个参加者;②定期组织举行会议(不包括一次性会议);③必须在至少3个及以上国家轮流举行;以上三个条件需同时满足。

大型会展企业:

注册资本达5000万元以上的从事会展活动的策划组织、设计和搭建、会务承接等业务的企业,年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

 

附件:

1.新展报备材料材清单

2.展览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3.会议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4.承办机构奖励申报材料清单

5.知名会展机构落户补助材料清单

6.国际会议竞标牵头机构奖励申报材料清单

7.国际认证奖励材料清单

8.展览项目总结材料清单

9.会议项目总结材料清单

 

附件1:

新展报备材料材清单

1.新办展览项目申请报告;

2.新展报备单;

3.申报单位有效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

4.展览项目可行性市场分析报告;

5.展览项目工作方案;

6.主办单位同意函或协议。

附件2:

展览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1.申请报告;

2.厦门市会展业信用承诺书;

3.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4.会展项目工作方案;

5.主承办单位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主办单位授权函或招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本届展览场地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实际展位平面图(含展位号、展览单位、特装面积。

平面图A3纸打印);

7.展商列表(序号、展商名称、展位号、展位数、特装展览面积);

8.首次举办的展览项目须提供《厦门市新办展览项目报备单》复印件;

9.重大会展项目须提供市政府批复材料。

附件3:

会议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1.申请报告;

2.厦门市会展业信用承诺书;

3.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4.会议项目工作方案;

5.主承办单位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主办单位授权函;

6.会议场所租赁合同、酒店住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重大会议项目须提供市政府批复材料;

8.以会带展项目须提供展览部分申报材料。

附件4:

承办机构奖励申报材料清单

1.会议名称;

2.主承办单位;

3.举办时间;

4.举办地点;

5.奖励金额;

6.收款证明材料等。

 

附件5:

知名会展机构落户补助材料清单

1.申请报告;

2.厦门市会展业信用承诺书;

3.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4.从事会展业务、注册资本投资证明、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5.上一年度会展营业额的财审报告;

6.三张以上办公场所照片。

附件6:

国际会议竞标牵头机构奖励申报材料清单

1.主办单位资质证明;

2.厦门市会展业信用承诺书;

3.招标机构招标声明复印件;

4.竞标工作计划书;

5.中标确认材料;

6.投标方案及招标机构确认收标的回复函或确认邮件。

附件7:

国际认证奖补材料清单

1.申请报告;

2.厦门市会展业信用承诺书;

3.入会或认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入会或认证费用的付款凭证及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附件8:

展览项目总结材料清单

1.总结报告;

2.厦门市会展业信用承诺书;

3.当届会刊;

4.展览场地租赁合同及租赁发票(发票复印件);

5.展馆提供的展览面积结算清单(面积*单价*天数);

6.展商列表包括序号、展商名称、展位号、展位数、特装展览面积等;

7.三张以上能够体现展览名称的现场照片(体现背景板展览标识、展览现场等,A4纸彩印);

8.境外展位奖补须提供境外展位合同、发票复印件、境外展商名单(含序号、展商名称、展位号、展位数、特装展览面积等);

9.若非主承办单位申请的,须提供主办或承办单位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说明函或相关证明材料;

10.展位增量奖励须提供当届与展览会历史最大展位相比增加的展位数及面积清单。

 

附件9:

会议项目总结材料清单

1.总结报告;

2.厦门市会展业信用承诺书;

3.会议场租发票(发票复印件);

4.三张以上能够体现会议名称的现场照片(体现背景板会议标识、会议规模等,A4纸彩印);

5.若非主办单位申请的,须提供主办单位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说明函或相关证明材料;

6.参会人员名单;

(1)会议项目须提供参会人员名单;

(2)境外会议项目须提供境外参会人员名单(含姓名、国别、单位、电话、邮箱等)以及证明材料(含护照个人页及签证页复印件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特大型会议项目须提供参会人员名单(含姓名、参会人员客源地、工作单位、电话、邮箱等);

7.境内会议项目须提供酒店出具的住宿证明材料、住宿酒店间夜数报表;

8.重大会议项目须提供重要嘉宾名录(含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以及现场参会照片;

9.以会带展项目中的展览部分须提供展览项目总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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