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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资料

附件1

 

煤矿企业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

目录

1.表1安全“体检”基本情况表

2.表2正常生产煤矿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

3.表3正常建设(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兼并重组)煤矿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

4.表4责令停产停建整改煤矿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

5.表5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

6.表6列入退出规划(计划)尚未停产的煤矿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

7.表7煤矿上一级企业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

8.表8采煤工作面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

9.表9掘进工作面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

 

表1

安全“体检”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企业类别

经营性质

设计能力

检查时间

参与安全“体检”人员名单

姓名

单位

职称/职务

专业

签名

备注:

煤矿企业类别按本《通知》中对应的6类煤矿企业填写;其中“煤矿上一级公司”的设计能力填所属煤矿设计生产能力之和。

表2

正常生产煤矿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依据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备注

一、证照情况

1

安全生产许可证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变更后以及改(扩)建工程验收合格后,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2

采矿许可证

取得采矿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3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主要负责人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符合《安全生产法》第24条、《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的规定。

二、机构和人员

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符合《安全生产法》第21条、第24条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

2

防突机构及人员配备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置防突机构和人员,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4条、第27条规定。

3

防治水机构及人员配备

设立地测部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规定;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83条规定。

4

防冲机构

有冲击地压矿井设置专门的防冲机构,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8条规定。

5

人员培训

主要负责人培训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9条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的规定,培训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9条规定。

其他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安全生产法》第25条的规定,培训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1条、第13条规定。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关人员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32条的规定。

6

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持证上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在有效期内,符合《安全生产法》第27条、《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5条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复审,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21条规定。

三、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

1

管理制度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地质灾害普查制度,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符合《安全生产法》第4条、《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

2

责任制

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符合《安全生产法》第4条、第19条、第43条,《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

3

托管煤矿管理

托管煤矿要严格安全管理,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15号要求落实安全责任

4

生产计划落实情况

下达的本年度生产计划不得超能力。

5

技术管理

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落实技术管理职责。

矿井生产需要的资料、图纸齐全,并及时更新。

6

现场管理

加强现场管理,实现质量标准化达标,符合《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规定。

四、开拓部署与采掘生产

1

开拓系统

井筒数目及功能设施、主要巷道和专用回风巷、主要硐室布置合理;满足通风、运输、行人等相关规定要求。

井筒数目及功能设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87条、第145条规定;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3.1.7的规定;

主要巷道布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86条、第88条、第90条、第91条、第92条、第195条、第231条、第262条、第307条规定;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6条规定;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3.3规定;

主要硐室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31条、第256条、第312条、第313条、第331条、第332条、第333条、第456条、第457条、第458条、第458条规定;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第59条、第60条、第68条;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4.3的规定。

2

采区巷道

采区巷道布置合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第195条;第231条规定;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6条、第23条规定。

3

开采顺序

煤层和工作面开采顺序满足瓦斯治理、防治水、防煤层自然发火要求,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第111条、第149条、第192条、第231条、第263条、第306条规定;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22条规定;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3.4.2的规定。

4

采掘工作面

矿井采掘工作面数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规定、《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超强度生产的意见》(发改运行〔2014〕893号)、《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5.1.2的规定。

5

采煤方法

淘汰巷采等落后采煤方法,采用有利于瓦斯、水害和煤层自然发火防治的采煤方法,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7条、第113条、第114条、第115条、第116条、第196条、第263条规定;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9条规定;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5.2.1规定。

6

超能力生产

矿井月产量按月度计划组织生产;没有月度计划的,不得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12,符合《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

灾害严重矿井重新进行生产能力核定,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4部门《关于开展灾害严重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5〕98号)规定。

7

四个煤量

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及安全(抽采、超前治理)煤量平衡,无“剃头下山”开采情况。

四个煤量的开采期符合《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23条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11条和第13条规定。

8

图纸

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等图纸按规定填绘,能反映实际情况,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条规定。

9

采矿许可

依法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井巷煤柱留设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第123条规定。

10

回采工艺及设备

回采工艺及采掘设备先进、适用、可靠,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5.2.2、5.2.3的规定。

11

循环作业

坚持正规循环作业,确定合理的推进度,采掘进度与支护、通风、防突等工序相协调,保证各辅助环节及时跟进到位。

五、通风系统

1

通风系统

矿井通风系统能力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通风能力核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39条规定。

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硐室通风系统稳定可靠,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6条、第147条、第148条、第152条、第153条、第155条规定。

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实行分区通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规定。

突出矿井通风系统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23条规定。

专用回风巷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规定。

采掘工作面、硐室无不合理的串联、扩散通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0条、第168条规定。

采区变电所、井下爆炸材料库、井下充电室实现独立通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6条、第167条、第168条规定;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瓦斯抽采泵站应设在新鲜风流中,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8条规定。

采空区及时封闭,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4条规定。

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655条规定时,应采取相应的降温措施。

2

通风设备

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8条的规定。

主要通风机反风设施和各类保护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9条、第160条和《煤矿主要通风机站设计规范》5.0.5、5.0.6、5.0.7的规定。

3

通风设施

风门、风窗、风桥、风筒、密闭等井上下通风设施安全可靠,施工位置、构筑质量和使用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4条、第155条规定,能满足防灾抗灾要求。

密闭墙应编号建档,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78条规定。

4

风量

矿井和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地点风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38条规定,应满足排放瓦斯及其他有害气体和降温需要。

矿井总进风量必须大于实际需要风量15%,符合《矿井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规定。

5

风速

井巷中的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36条的规定。

6

通风阻力

矿井通风阻力应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

排风量在2万立方米/分钟以下的风井系统,通风负压不应超过2940Pa。

排风量大于2万立方米/分钟的风井系统,通风负压不应超过3920Pa。

定期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6条规定。

7

局部通风

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安装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4条规定。

局部通风机供电须实现“三专两闭锁”,主备风机自动切换,对旋风机两极均要实现瓦斯电、风电闭锁;采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电的掘进工作面,须同时实现“三专两闭锁”。

突出煤层和石门揭煤掘进工作面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

临时停工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5条规定。

8

通风管理

通风报表、记录、图纸齐全完善,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0条、第142条、第143条、第157条规定。

通风检测仪表齐全,检验、调校,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第141条规定,风表、光干涉甲烷测定器、催化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及传感器、直读式粉尘浓度测定仪、井下粉尘采样器等由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检验。

六、安全监控及人员位置监测

1

安全监控系统及人员位置监测系统

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对矿井各重要场所瓦斯等相关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并可实现对矿井相关设备的自动化控制。

监控系统功能完善。

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89条、第490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4、9的规定。

2

安全监控装备

监测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传感器等设备齐全,安装设置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5的规定。

3

传感器

甲烷传感器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应准确,监控中心能实时反映监控场所瓦斯的真实状态。

甲烷传感器(便携仪)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98条、第499条、第500条、第501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6的规定。

其他各类传感器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503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7的规定。

4

瓦斯抽采管道参数监测

瓦斯抽采管道监测数据应联网,管道监测传感器齐全,设置位置合理,按时调校,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503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7.2的规定。

5

安全监控系统运行

安全监控系统能够正常运行;模拟传感器报警、断电运行正常;开关传感器设置和运行正常,故障断电正常。

具备实时上传监控数据。

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91条、第495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8.4的规定。

6

安全监控系统维护

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维修、调校、测试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92条、第493条、第496条规定。

中心站值班员和井下安全监测工必须24小时值班,监控系统维护、管理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8、9的规定。

7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

及时绘制、更新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定期对监测数据进行备份和保存,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88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10的规定。

8

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设置

下井人员必须携带标识卡。

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当设置读卡分站。

9

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

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的标识卡和读卡分站工作正常,正常监视人员位置等信息。

七、瓦斯防治

1

瓦斯地质

查明生产、准备、开拓区域瓦斯地质情况,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9条、第31条规定。

2

瓦斯等级鉴定

按规定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70条、《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

3

瓦斯检查

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瓦斯管理规定,严格按规定检查瓦斯,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80条规定。

4

瓦斯日报

瓦斯日报表严格落实审签制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80条规定。

5

预警分析处置

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瓦斯超限和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瓦斯涌出异常或防突指标异常时,立即撤出人员,分析异常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175条规定

6

瓦斯超限处理

瓦斯超限及追查处理符合《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第6条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第19条要求。

7

抽采系统

达到抽采条件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

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固定抽采瓦斯系统。

同时具有煤层瓦斯预抽和采空区瓦斯抽采方式的矿井,根据需要分别建立高、低负压抽采瓦斯系统。

煤矿应当加强瓦斯抽采现场管理,确保瓦斯抽采系统的正常运转。

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14条、第17条规定。

8

抽采泵站

抽采泵站布置合理,配套设施配备齐全,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182条规定。

抽采泵和备用泵能力满足需要,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15条的相关规定。

9

抽采管路

抽采管路布置合理,主要管路气体流速需在经济流速范围内,符合《煤矿瓦斯抽放规范》5.4的规定。

10

抽采规划

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按要求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

11

瓦斯抽采工程

瓦斯抽采工程必须按要求进行施工设计,施工设计包括抽采巷道、钻场、钻孔布置图、参数表、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设计相关文件应当由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并应当进行验收,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由相关责任人签字。

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18条、第19条规定。

12

封孔质量

突出矿井的突出煤层预抽瓦斯时,钻孔封堵必须严密,穿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5m,顺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8m。

应当做好每个钻孔施工参数的记录及抽采参数的测定。

预抽瓦斯浓度低于30%时,应当采取改进封孔的措施,提高封孔质量,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50条规定。

瓦斯抽采钻孔封堵必须严密,封孔长度和封孔质量满足《煤矿瓦斯抽放规范》7.5规定。

预抽瓦斯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a,卸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5kPa。

13

抽采计量

抽采瓦斯计量仪器仪表设置合理,并应当符合相关计量标准要求;计量测点布置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的需要,在泵站、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单独评价的区域分支、钻场等布置测点,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16条要求。

14

抽采达标

应当对瓦斯抽采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

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总工程师和主要负责人批准,确保抽采达标,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21条规定。

15

防突设计

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应编制防治突出煤层突出的设计;突出煤层的每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都应编制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应编制防突设计;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4条、第62条、第67条要求。

矿井必须对防突措施的技术参数和效果进行实际考察确定。

16

瓦斯参数及防突基础资料

按规定测定瓦斯基本参数。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以及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瓦斯放散初速度、坚固性系数、瓦斯吸附常数、透气性系数、钻孔抽采半径等参数,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8条规定。

突出矿井必须编制并及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一年,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00条规定。

开采保护层的应对保护范围及保护效果进行考察,符合《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8.1、8.2的规定。

17

突出煤层鉴定

按规定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89条规定。

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18

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区域验证

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

经工作面预测后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33条、第59条规定。

经开拓后区域预测或者经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后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39条规定。

只要有一次区域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或超前钻孔等发现了突出预兆,则该区域以后的采掘作业均应当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58条规定。

19

区域防突措施

突出矿井应采取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瓦斯等区域防突措施。

开采保护层、预抽瓦斯应符合《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AQ1050-2008)、《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章、标准的要求。

20

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应直接测定残余瓦斯含量和残余瓦斯压力指标,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51条、第52条、第55条规定。

21

采煤工作面防突

保护层工作面采空区内不得留设煤(岩)柱,被保护层工作面须布置在有效保护范围内,否则须对未保护区域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开采保护层时必须最大限度地抽采被保护层的瓦斯,编制被保护层工作面区域性消除突出危险性评定报告,符合《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AQ1050-2008)9.2的规定。

采煤工作面应采用超前排放钻孔、预抽瓦斯、松动爆破、注水湿润等防突措施,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95条、第96条、第97条规定。

22

掘进工作面防突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突出煤层,不得将在本巷道施工顺煤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

(一)新建矿井的突出煤层。

(二)历史上发生过突出强度大于500t/次的。

(三)开采范围内煤层坚固性系数小于0.3的;或者煤层坚固性系数为0.3~0.5,且埋深大于500m的;或者煤层坚固性系数为0.5~0.8,且埋深大于600m的;或者煤层埋深大于700m的;或者煤巷条带位于开采应力集中区的。

23

石门揭煤防突

突出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前方遇落差超过煤层厚度的断层,应按石门揭煤的措施执行,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88条规定。

所有突出煤层顶底板巷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法距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m时),须先探后掘,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21条规定;法距小于或等于7m时,执行石门揭煤有关规定,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49条规定。

石门揭煤采用预抽瓦斯、排放钻孔、水力冲孔、金属骨架、煤体固化等防突措施,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82条、第83条、第84条、第85条规定。

24

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石门揭煤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孔数不得少于5个,分别位于石门的上部、中部、下部和两侧;对煤巷掘进工作面的检验孔数不得少于3个,深度应小于或等于防突措施钻孔;采煤工作面应每隔10-15m布置一个检验钻孔,深度应小于或等于防突措施钻孔。

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要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99条、第100条、第101条规定。

25

安全防护措施

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02条、第103条、第104条、第105条、第106条规定。

26

突出矿井评估

未列入化解过剩产能计划的9-30万吨/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要求开展安全评估。

八、水害防治

1

排水系统

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并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311条、第313条的规定。

2

防治水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3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矿井应当对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确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84条第二款及《煤矿防治水规定》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

4

图件和基础台账

编制5种必备图件,建立14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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