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学科交叉发展.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5812079 上传时间:2023-01-01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31.2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证据学科交叉发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证据学科交叉发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证据学科交叉发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证据学科交叉发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证据学科交叉发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证据学科交叉发展.docx

《证据学科交叉发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证据学科交叉发展.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证据学科交叉发展.docx

证据学科交叉发展

2007-8-30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论坛月第一讲:

证据科学及其理论体系

——证据法的跨学科发展趋势

张保生、王进喜、常林教授

2006.12.4

主持人:

科研处处长崔永东教授: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

由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和证据科学研究院共同主办的2006证据科学论坛月现在开幕!

我校证据科学研究院成立于2006年5月,是法学学科惟一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也是设在文科类高校的两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之一。

证据科学研究院成立以来开展了一系列学术活动,这次与科研处联合举办证据科学论坛月的目的,是要通过这样的学术活动,把有关证据科学的前沿性研究成果介绍给大家,同时也希望通过这样的活动扩大证据科学研究院的学术影响,提高学术水平。

今天论坛上主讲的三位专家是,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证据科学研究院院长张保生教授(鼓掌);证据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王进喜教授(鼓掌);证据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常林教授(鼓掌)。

他们将在今天晚上为大家奉上一份精美的学术大餐!

下面请副校长朱勇教授为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论坛月致开幕辞!

(鼓掌)

朱勇教授: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晚上好!

很高兴参加证据科学论坛月的第一次活动!

证据科学研究院成立还不到一年,但证据科学作为我们学校的一个新兴学科领域、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之一和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校各方面的工作中包括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法律实务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为我校实现自身的战略发展目标作出了重要贡献。

长期以来,我们学校作为一所以法学为核心、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干的多科性大学,为人才培养创造了良好的人文环境,为同学们搭建了一个人文社会科学的学科平台。

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在人才培养方面,我们的学科布局缺乏自然科学领域的学科。

自然科学所追寻的客观、真实、严谨的学风以及与此相关联的知识结构在我们学校的基础学科上是有缺陷的,这实际上也影响了人才培养的质量。

而证据科学作为一门涵盖了法学、医学等多个学科的新兴交叉学科,在我们学校的扎根、发展,对完善学科布局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都将起到了重要作用。

我们希望该学科所产生的辐射效应尽快显露出来,使我们学校学科整体的人才培养步入良性循环,使我们学校为人才培养而搭建的学科平台更加完整。

这次证据科学论坛月的举行,除了科研成果向教学转化的意义外,也加强了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的联系,这也是我们目前研究生和本科生教学中所推崇的。

因此,我代表学校向本次论坛的举行表示祝贺,同时预祝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崔永东教授(主持人):

谢谢朱校长的祝词!

下面请张保生教授做报告,大家欢迎!

张保生教授: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

   证据科学研究院成立有半年时间了,我们现在举办一个证据科学论坛月,目的是想给学法律的同学们介绍一些新的知识或理念:

证据科学是什么,它与证据学、证据法学之间是什么关系?

作为一个新的学科,证据科学不是凭空产生的,正如我们这一讲的副标题“证据法的跨学科发展趋势”所表明的,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是:

证据法为何会走向证据科学。

证据法在中国正在成为显学。

在理论研究层面,已有大量的证据法著作和论文出版发表。

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有关证据的各类著作(理论性专著和实务性著作)达几十种,每年发表的论文数百篇,国外证据法学经典著作受到关注并被译介、引进,专门的证据学刊物《证据学论坛》开始连续出版。

在学科和研究机构建设方面也取得了重要的进展,中国政法大学申报的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于2005年12月被批准立项建设;中国人民大学证据学研究所于2005年4月正式成立;中国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院于2006年5月20日正式成立;中国政法大学于2006年7月新增证据法学博士学位点,并公布2007年开始招生。

与诉讼法学并列的证据法学博士点,成为法学的一个新的二级学科,下设两个研究方向:

一是证据法学,二是法庭科学。

从长远来看,这是一个具有起点意义的事件,它表明了我们学科发展的一个动向。

在司法实践层面,因证据问题的困扰促使不少司法机关纷纷颁布了地方性证据规则予以应对,房保国老师在“中国证据科学”网上发的《现实已经发生——论我国地方性证据规则》一文中谈到: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公检司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公安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都颁发了自己的证据规则,还有许多地级市中级法院也加入到证据规则的起草行列,例如,郑州市检察院与公安局、中共呼伦贝尔市政法委、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都出台了证据规则。

上述情况表明,司法实践呼唤着新的证据规则出台。

在立法研究层面,学者们提出了各种证据法立法草案并做了大量的论证工作,如毕玉谦等著:

《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论证》(2003年);陈光中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条文、释义与论证)》(2004年);江伟主编:

《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2004年);江伟等:

《关于我国制定统一证据法典的思考》(《证据学论坛》2004.11);在大众传媒方面,因司法鉴定问题而轰动于世的案件越来越吸引人们的眼球。

从佘祥林案到最近的高莺莺案,其中暴露出来的一系列冤假错案,表面上看是司法鉴定问题,从本质上看都涉及到证据问题。

但我要告诉同学们,这样的冤假错案不仅在中国有,在其他国家也比比皆是。

我2002年在美国留学时,看到《芝加哥论坛报》头版登了一张很大的照片,一位老人17岁被判强奸罪入狱,60岁才得到平反。

他说几十年的监狱生活已经很习惯了,出狱后怕无法谋生,希望继续留在监狱里做饭。

这说明,类似强奸罪这样的事实问题,在没有DNA等科技检测手段的年代是很难认定的。

证据法在国外也正经历着一场深刻变革。

大家最近在看达玛斯卡的两本书,一是《漂移的证据法》,还有一部是《比较法视野下的证据法》,都给我们带来了一些新的观念,特别是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比较的角度,带给我们许多的新的分析方法和视角。

英美证据法的变革源于在普通法系证据制度形成时期影响很大的体制环境在二十世纪发生了巨大变化。

按照达玛斯卡的观点,正是由于作为证据法的背景的诉讼制度或司法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比如证据法的三个传统支柱全部都出现了裂缝,才导致了证据法的巨大变化。

这是内部原因。

无论就中国还是世界而言,也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对证据制度形成挑战的其实不仅仅是诉讼制度自身的变化,这种挑战还来自于外部,即科学技术发展的挑战。

这后一种挑战实际上是人类对自身认识能力的挑战。

它所挑战的是“传统的事实认定法”。

过去的事实认定方法对我们准确认识案件事实来说已经不再适用或不能准确地适用了,这就需要引进新的认识手段。

随着二战以来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特别是最近几十年高科技的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自己的感官存在局限性,“人类感官在事实认定中的重要性已经开始下降”,这导致证人证言作用的下降,“越来越多对诉讼程序非常重要的事实现在只能通过高科技手段查明”。

正如达玛斯卡在《漂移的证据法》“证据法的未来”一章所论述的那样,如果证据法还能继续发展的话,它的未来就是走向证据科学,而不是我们在传统意义上所说的走向一般的证据学。

拉德布鲁赫也明确提出了法定证据理论被科学证据理论所取代的观点。

从证据法学走向证据科学,这是证据法学跨学科的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

何家弘教授提出的“神证—人证—物证”的发展进路,其实是与达玛斯卡的观点相契合的。

从人证到物证的转变主要表现在从过分依赖证人证言向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来判定事实真相的转变。

按照拉德布鲁赫的观点,在这个阶段,法定证据理论已被科学证据理论取代。

科学证据理论的现状是:

一方面从心理学上对各式各样轻信误解进行深入分析,从而降低了人证的证明价值;另一方面对例如指纹、血迹等勘查对象用改进的技术进行分析,相应提高了物证的证明价值。

它所显现的对物质或科技证明力量的信赖。

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发现,法学和自然科学相互融合是一个趋势,事实问题可能需要运用更多的自然科学方法才能更准确地加以认定。

证据法的发展确实呈现出法学与科学技术融合的趋势。

与其他证明方法相比,采用科技方法获取的证据信息可能在更广的程度上披露未知,因而更接近案件的客观真实。

当前世界各国法庭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在法医学、司法鉴定、电子证据、DNA技术和心理测试等方面都取得了许多重要研究成果。

国内外学术界都越来越重视法学理论方法与科学技术手段的结合,在加强证据法学研究的同时,大力加强法庭科学技术的研究,加强二者的交叉研究。

这种交叉研究最终要建立证据科学的理论体系和技术方法体系,使证据从采集、鉴定以及案件事实认定的过程既得到科技手段的强有力支持,又有证据规则和法律程序作保障,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事实认定中的人为错误和科学错误,最大限度地发现案件真实。

证据科学的交叉学科特点,将促进新型技术手段和证据法学研究的紧密结合。

证据法的发展将不排斥任何科学技术手段,只要有新的技术手段产生,人们都会自觉地将其运用到事实认定过程中去。

因此,证据科学的发展将呈现出更大范围的跨学科的趋势。

“证据科学”(EvidenceScience)这个概念,是我们2005年6月在向教育部提交的证据科学重点实验室申请报告中首次提出来的。

就是说,“证据科学”不是从外文翻译过来的,而是中国学者先创造了这个中文词并赋予其证据法学和法庭科学之统一的含义之后,才去探求它的英文译法。

当时没有使用“证据学”这个概念,有两点考虑:

一是我们认为证据学这个概念不能完整表达证据法的跨学科发展的方向是自然科学的成分越来越多,二是申请教育部自然科学重点实验室需要突出“科学”。

但我们对证据科学这个概念的理解,经历了一个由浅入深、由不全面到比较全面的过程。

当时我们阅读了大量国内外的相关文献,也征询了包括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艾伦教授、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法庭科学家伊姆温克日德教授等专家的意见。

后来到2006年5月20日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成立时,鉴于证据科学研究院设证据法学和法庭科学两个研究所,艾伦教授建议研究院的英文名称使用evidencelawandforensicscience也可以表达证据科学这一中文概念。

不过,当时我们论证的角度主要是把证据科学看作两条线:

一条是证据法学,另一条线就是法庭科学技术,研究的难点是如何将这两条线整合起来从而研究二者的有机联系,当时我们感到这是最难的。

就是说,证据科学不应该是证据法学与法庭科学二者简单相加的关系。

经过最近一段时间的研究,现在看来,把证据科学理解为证据法学和法庭科学两条线没有太大的问题。

但是,就这两条线所涉及的学科来看似乎还是窄了一些。

同学们可以用Google搜索一下evidencescience这个关键词,我们发现了以下三个重要资料:

第一个资料,2005年12月9日,美国弗吉尼亚州乔治梅森大学信息技术与工程学院和法学院的戴维•A•舒姆教授在网上发表了《关于证据科学的思考》。

其中谈到,他参与了伦敦大学学院(UCL)的一个叫做《证据、推理和探究:

迈向整合性的证据科学》的研究项目。

该文认为,研究证据问题可从不同学科角度进行,并列举了包括概率论和统计学、法学、医学、地理学、教育学、哲学、古代史学、经济学、心理学和计算机科学在内的研究进路。

这里,地理学、教育学、哲学、古代史学、经济学是我们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申请书中未曾涉及的学科领域。

舒姆教授说,在这一项目的标题中,整合性(integrated)一词表明,证据科学研究不会排除任何学科领域对证据的性质、适用和发现有兴趣的任何人。

   第二个资料,2005年2月23日,WilliamTwining在《证据:

跨学科的科目》一文中提到,最近的一些发展已经大大强化了证据凭借自身成为一个跨学科领域的情形。

这里Twining做了一个脚注说:

在这一语境中,“证据”最好被叫做“证据科学”(EvidenceScience)。

他说这一理念并非新颖,边沁曾说过:

“证据领域不过是知识领域”。

Twining列举的证据形式包括:

运动员兴奋剂检测、艺术品鉴真,911惨剧的事后分析,对大屠杀的证明,武器核查,新的科技对考古学、艺术史、天文学等领域的证据方法的影响等等。

他认为,这一切都与证据问题有密切的联系。

第三个材料是,2005年8月,加州大学黑斯廷斯法学院教授RogerC.Park和亚利桑那州立大学法学和心理学教授MichaelJ.Saks《证据法研究的跨学科趋势》一文提出:

证据法学总是与三个领域的交叉学科,一是心理学与证据,二是法律与法庭科学;三是包括概率论和证明在内的“新证据学”(NewEvidenceScholarship)。

上述三个资料都是在网络上发表的,这一方面说明,国外学者对证据科学也和我们一样正处于探索阶段,我们的证据科学研究基本上与国外学者的研究处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另一方面,他们的研究也使我们受到很大启发,就是说,证据科学的研究领域可能更加宽广。

接下来介绍一下证据,科学的定义和理论体系。

证据科学,如果要给它下一个定义的话,它是研究证据采集、鉴定技术以及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之一般规律的科学理论和方法体系。

这里提醒大家注意,证据科学不光涉及事实认定问题,也涉及法律问题,特别是证据规则的适用问题。

证据科学是一个交叉学科群:

大家可以看我们PPT上的球形图。

它起码涉及六大学科群:

1、法学-证据法学-刑侦法学;2、医学—法医学-病理学-精神病学;3、工学-弹道学-信息技术;4、理学—化学-物理学-数学;5、心理学-行为科学;6、哲学-历史学。

证据科学的总体框架如另一张图所示,它蕴含以下几点思考:

首先,证据科学是法学与自然科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的交叉学科,它包括证据法学和法庭科学两大研究领域,二者具有内在逻辑联系,构成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

其次,证据科学的理论体系和实践应用,在逻辑上的依次展开,构成四组层次分明的研究内容:

一是证据科学的基础理论与应用研究;二是证据法学和法庭科学的基础理论研究;三是证据法学和法庭科学的应用研究;四是证据法学的咨询服务和法庭科学的技术开发研究。

最后,证据科学研究领域的交叉学科性质,决定了其研究内容的复杂性和研究方法的多样性。

关于证据科学研究的意义,由于时间关系我概括地说一说。

从学术意义来看,一是有助于促进证据科学的交叉学科发展,这在前面已经讲过了;二是有助于确立证据法学的独立学科地位;三是有助于化解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争论。

从实践意义来看,一是有利于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二是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关于这一点我多说几句,证据科学主要应用于司法领域,俗话说: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目前,由于我国证据立法不够完善,法官们普遍感到缺乏系统的证据规则来规制司法审判活动。

因此,在一些省区,法院系统和一些司法机关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制定了自己的证据规则。

这种情况并不奇怪。

这说明,全国统一的证据立法落后于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

除了上述意义外,证据科学研究还有利于维护国家公共安全、构建和谐社会。

从最近一些国际学术会议的研究动向来看,证据科学的服务范围正在迅速扩展,突破了司法和法律领域,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功能日益凸显。

证据科学的服务领域,正在从传统的刑事侦查和民事诉讼,扩展到行政执法、国家安全、公众安全、灾害救济等领域。

去年召开的第十七届法庭科学技术大会也提出了新的动向,比如东南亚海啸、地震、坠机、反恐等等,都对法庭科学技术提出了新的需求。

因此,具备高科技手段和程序规范的证据科学,其社会公共服务功能前景广阔,将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更加广泛的作用。

谢谢大家!

(鼓掌)

崔永东教授(主持人):

感谢张教授,下面由证据科学研究院王进喜教授给大家做报告。

王进喜教授: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晚上好!

非常高兴能跟大家一起探讨关于证据法的几个问题。

在开始我的报告之前,我想补充刚才张教授所讲到的几个问题。

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证据科学的来源,为什么在2005年前后国内外都出现了证据科学这个概念,我想很重要的一点是由于911事件后等环境因素的转变,使得人们对传统的使用证据来重建过去的事实的方法进行了反思,人们对通过证据来预测未来的期望增加了。

证据科学的概念逐渐得到各国学者的重视,各国也在研究上投入了大量的资源。

另外,关于证据科学一词最初大概是在1891年英国的一部推理小说中出现的,但是这一概念一直却没有得到发展。

关于证据法的几个问题,我想首先来解释一下一个基本的问题。

在英美教材当中,证据(evidence)和evidencelaw或thelawofevidence,他们的关系是什么。

这也是长期引起我们中国学者困惑的一个问题。

我们看到国外的教材一般都是evidence,我们刚刚翻译的美国西北大学艾伦教授的书,题目也是evidence,但是我们将其翻译成了证据法。

而有学者认为证据科学就是证据学,由于证据学主要是用来解决人们日常生活的纠纷的,所以证据学也被称为证据法学,这样evidence和evidencelaw或thelawofevidence是一回事。

实际上我们看到这种认识是存在一定问题的。

让我们看看英国Twinning教授是怎么看的,Twinning教授认为,把evidence当作对证据法的简称,这是建立在虚假的、有害的基础上的。

他认为法律中的证据包含的内容更多,特别是考虑到近期的转变,把证据法简单的等同于证据,可能会排斥或贬低包含在新证据学的很多活动。

新证据学是这样的流派,即主要运用概率,逻辑等一些研究方法来研究证据法。

Twinning教授认为,evidence的概念更宽,evidence包括了推理、概率、叙述、法庭科学、法庭心理学和信息科学的发展所具有的实践和理论含义,他说到目前为止,这些话题在正统的证据法课程当中始有立锥之地,但是研究的深度还是不够,观点也不是很明确,焦点还被扭曲了。

总之,证据涉及到不同的领域,正如刚才张教授所讲的,是一个跨越众多学科的学科。

那么这些学科的共同点是什么?

Twinning教授认为证据是关于推理的跨学科科目,它们的共同的基础是关于逻辑、概率、真相的知识的一般哲学问题。

总之,Twinning教授认为把关于证据的各个学科联系在一起就是的推理。

因此,证据不能等同与证据法,证据应该大于证据法。

而在英美的证据法教科书中将证据等同于证据法,一是由于法学教授对于其他的技术手段不熟悉;二是由于经济上原因,例如美国律师考试的一个重要的科目就是联邦证据规则,因此其教材中只讲授证据法的内容。

而在这一问题上,美国舒姆教授也认为,证据涉及的范围非常广,但是法学中的证据构成了人们的主要认识来源,主要是由于社会中人们太关注法律问题了,比如对诸如辛普森之类的大案要案的关注。

其次,我想对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作一个简单评价。

我院的房保国博士对我国现行的地方性证据规则进行了初步研究。

地方性证据规则有别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等发布的有关证据的司法解释,但其对与司法实践有着实际的约束意义,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此,仅就刑事证据方面进行一个简要的介绍,从江苏99年开始一直到06年上海制定了刑事证据的规则,其间出现了大量的刑事证据规则。

我们认为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其作为一种应急措施,要解决的是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因证据规则缺乏而出现的种种困境,以增加案件处理活动的可操作性。

中央机关制定的现行规则在数量上相对来说比较少,而且某些规定在立法的技术上也是比较落后的,并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执行的力度也不够。

因此地方性的证据规则必然会出现。

第二个原因就是冤假错案层出不穷,这些案件促使人们更多的去反思我们的证据规则。

但是这种由各地来制定证据法规则的做法存在着很大的弊端。

其次,从理论层面上来说,由于学者们对于地方性证据规则不甚了解,没有对其进行理论上的梳理,也不了解其在实践中是如何运行的,比如对于事实的认定标准问题,司法实践中到底是怎样掌握的,而这不可能从法律规范本身所得到答案,必须深入到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进行进一步研究。

第三,简单的谈一下近些年来的理论成果如何及时运用到未来制定的证据法之中去的问题。

我们可以用两个具体的例子来说明如何将新近的研究成果转化到证据法规则中去。

关于证据评价,有两种理论上的模式,即原子模式和整体模式。

原子模式主张事实认定的过程可以划分为各个独立的部分,典型的如英美法系,其对每一个证据进行审查,在此过程中法官要依据证据法排除某些证据,最终进入到陪审团视野中的证据是被证据法所过滤了的。

这一过程,学者们通常面临的可能一个贝叶斯定理的困境,因为每一个证据的准确性概率都不能达到100%的话,那么通过各个证据的概率相乘得到的整个案件事实的概率肯定会逐渐减小,这样将难以确定最终的案件事实。

而整体模式,其主张单个证据的证明力无法游离于对证据的总体判断,一个证据不能脱离其所处的证据体系或是证据环境。

在司法实践中,正如达玛斯卡所说的那样,原子主义的证据法产生的是一个整体性的裁判,而整体主义的证据法则导致了原子主义的裁判。

在英美国家,呈现给事实认定者(陪审团)的是一系列单个的证据,然后陪审团得出的是一个整体性的不需要说明理由的裁决;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则恰好相反,法官一般是整体地接触到证据的,但其在判决中要对单个证据进行解释,以表明其心证的形成过程。

然而根据最新的心理学上的研究成果,人们在推理过程中并不像贝叶斯定理那样,是通过单个的证据的概率考察来确定整个案件事实的,因为要考虑的信息往往太复杂,不可能通过简单的概率相乘来确定最终的整体案件事实的概率。

通常人们是在整体意义上来考察案件事实的。

英国在20世纪九十年代以后放宽了证人的资格标准,不再是通过简单的标准,比如年龄来否定证人的资格,而是从原先的证人要具备某种硬性的标准转化为法官要具备判断证人可信性的能力。

这种做法是符合这样的理论归纳的。

第二个我想介绍一下证人的辨认问题。

传统上我们对目击证人的辨认重视不够,研究的力度也不够,传统的辨认程序是同时呈现的辨认方式,即让所有的被辨认对象同时出现在目击证人面前。

但现代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回忆和识别是不一样的,回忆是从记忆中唤醒,而识别是一种判断。

因此在目击证人指认犯罪嫌疑人时,如果是同时呈现其可能进行的会是一种判断,而不是一种回忆,从而有可能造成指认失实。

鉴于这一认识,一些国家对传统的指认方式进行了修正,不再是同时呈现的方式,而是改为顺序呈现的方式。

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通过对所呈现的对象之间的比较而得出结论,而后者是通过将被辨认对象与其记忆相比较而得出结论。

这就减少错误指认的可能性。

因此将一些新的研究成果引入到证据规则中有着非常重要意义的。

我今天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崔永东教授(主持人):

感谢王进喜教授!

下面请证据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常林教授给大家做报告,报告的题目为《法庭科学及其理论体系》。

大家欢迎!

常林教授: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晚上好!

现在我简单地介绍一下法庭科学,特别是我国法庭科学的发展情况。

  首先,简单回顾一下与法庭科学相关的学科发展。

法医学作为一门学科始于1621年,刑事技术始于1906年,法庭科学始于1923年,美国法庭科学协会成立于1950年,国际法庭科学协会成立于1957年。

其发展有三大特点:

一是从法医学到刑事技术最后到法庭科学这一系列的发展过程都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

二是由刑事技术转化为法庭科学,这些技术首先是为侦查服务的,但是由于现代科技的发展,其服务的领域走出了刑事的范围而变得更加开阔,形成了涵盖更宽领域的法庭科学。

第三个特点就是其涉及领域众多,是一个多学科或交叉学科,比如说我们目前遇到的案件有农民播种的种子的种属鉴定,就需要相关的技术支持,因此,法庭科学的范围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逐渐扩大。

而目前我国法庭科学的发展存在下列问题:

一是学科体系不完善,主要是由于公、检、法机关根据各自的需要形成各自的技术,如刑事技术、检察技术等,缺乏对法庭科学的整体性认识。

二是重鉴定服务,轻理论研究,重刑事鉴定,轻民事鉴定,现有的法庭科学各学科领域发展都是为鉴定服务,为刑事侦查服务的。

三是法庭科学和证据法学脱节。

目前来看,这种脱节非常明显,首先从证据链上来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初中作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