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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应急预案.docx

爆破应急预案

 

爆破作业、爆破器材安全预防监控措施

及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预防与应急措施

第四章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第五章应急处理

第六章内外信息联系

第七章应急总结与奖惩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爆破事故的危害,避免事故发生后施救过程中的盲目性,减少事故救援过程中的伤亡和损失,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成本,依据建设部《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预案为本公司行政管理范围内的施工生产活动中爆破器材运输、贮存、使用等流转过程及爆破作业过程中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程序和组织原则。

各单位在贯彻落实本预案的同时,应认真贯彻落实公司《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应急与响应控制程序》。

本预案根据《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确定有关单位为本公司爆破安全事故专业抢险单位或人员,参与相关抢险救援工作。

第三条本预案所称爆破安全生产事故,是指本公司行政管辖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活动的单位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死亡以上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应急救援工作,贯彻统一领导、专业分工、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五条各爆破作业单位,应建立严格的爆破作业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处理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保证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应急处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本公司成立爆破作业事故应急处理现场指挥部(简称现场指挥部),实行首长负责制,由公司总经理向远华或其委托人员任指挥长,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正职、安全分管领导分任第一副指挥长和第二副指挥长,公司公安派出所、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部、设备管理部门、财务部等有关部门以及现场有关部门或人员为现场指挥部成员,参与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第七条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在公司应急救援组织领导机构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对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2、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公司指挥中心领导汇报抢险救援工作及事故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

3、落实公司指挥中心部署的有关抢险救援措施。

4、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规章制度。

5、宣传贯彻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6、组织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保证应急救援资金投入及配备齐全应急救援器材工具。

7、当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人员奔赴事故发生现场,进行事故救援、处理与协调。

第八条现场指挥长的主要职责:

1、负责召集各参与抢险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

2、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第九条副指挥长的职责:

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抢险救援措施工作。

第三章预防与应急措施

第一节爆破作业安全预防措施

第十条公司各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爆破作业安全方案和施工用电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报公司审批后严格贯彻实施。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根据国家《爆破作业安全规程》和现场实际情况,编实用操作性强的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爆破作业方案,对接触爆破器材的所有人员包括押运员、贮存管理员、领用员、爆破员、安全管理员,进行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使他们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安全意识,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公司公安派出所为爆破器材的主管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对爆破器材运输、贮存、领用、使用、回收等过程的管理负责,负责编制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各爆破作业单位贯彻实施。

2、协助公司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3、协助各爆破作业单位办理与爆破作业有关的手续。

4、负责与爆破器材有关的安全事件、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响应,负责制定爆破器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配备与爆破作业相匹配的安全防护用具和服装、人员、交通工具,在接到爆破器材事件或事故报告后能够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抢救。

第十三条公司对容易引起安全生产事故的爆破作业列为事故易发点,依法实行重点监控,其预防措施详见附件1

第二节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爆破作业事故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本单位爆破作业工程量、爆破技术方案、爆破器材运输线路选用、贮存位置、仓库安全防护设施设置、与爆破器材接触的有关人员的考核等应做出详细的描述。

2、在日常运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可引发事故的故障类型、征兆及应对措施。

3、进行爆破作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的组织机构管理网络及抢险救援队伍。

4、相应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部门主管、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处理事故时的职责。

第十五条各爆破作业单位和应急救援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应急救援方案的规定,配备必要的设备、工具、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

第十六条各爆破作业单位和应急抢险单位应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事故应急处理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习。

应急培训由公司爆破作业单位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培训计划,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或者委外培训。

培训包括以下内容:

1、灭火器的使用以及灭火步骤的训练。

2、个人防护措施。

3、对潜存事故的辩识。

4、事故报警。

5、紧急情况下人员的安全疏散。

6、人工呼吸技术。

7、爆破作业基本常识。

第四章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第十七条爆破作业事故及爆破器材事件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做到:

1、事故事件的第一目击者,应用最快的方式向有关人员或单位报告情况。

2、按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3、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同时做好现场保护,应安排人员与有关单位保持联系,随时报告事故、事件的发展情况。

做好信息沟通记录。

第五章应急处理

第十八条爆破作业事故、爆破器材事件或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的爆破工、爆破作业技术人员、押运员、贮存员、领用员等相关人员、部门主管、安全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按照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采取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

事故主要负责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撤离职守。

第十九条爆破作业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公司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领导批准,立即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各抢险救援工作小组,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工程程序贯彻执行本预案。

当指挥长不在时,应按顺序由副指挥长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条在应急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和拒绝,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参加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二条由应急救援组织负责人组织协调各小组,进行救援。

在应急过程中遇有威胁人身安全情况时,应首先确保人身安全,迅速组织脱离危险区域或场所后,再采取紧急措施。

同时应做好应急救援处理情况的记录。

第二十三条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后,若经实践证明应急救援程序或相应的应急预案、措施效果不佳需要完善时,应组织有关单位对本程序以及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修订。

第六章内外信息联系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要注重与社会的互动,整合社会功能,密切与地方政府、友邻单位和城乡居民的协调合作,构建“体系完整、机制完善、反应迅速、救助得力”的应急体系,实现与地方、与社会应急救援系统的有效衔接。

公司内部联系信息详见办公室印发的《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电话号码表》。

进行信息沟通与交流时,应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管理体系文件《信息交流与沟通程序》。

第七章应急总结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事件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大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行政处分。

对扰乱、妨碍抢险救援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对扰乱、妨碍抢险救援的单位和人员,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爆破作业安全监控预防措施

第一节爆破作业

第一条 应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在图上填明进度。

当贯通的两工作面相距20m(掘进机工作面50m)前,测量部门必须事先下达通知书,并且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

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还必须正常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掘进的工作面每次装药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

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装药爆破。

每次爆破前,在两个工作面必须设置栅栏和有专人警戒。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爆破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第二条 所有爆破作业地点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放炮员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说明书内容及要求包括:

1、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2、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3、爆破作业说明书必须编入作业规程,并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和技术条件及时修改补充。

第三条 隧道内严禁明火、普通导爆索、非电导爆管爆破和放糊炮。

第四条 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或用压缩空气清除炮眼内的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

炮眼内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潮湿或有水的炮眼,应用抗水炸药。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五条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

封泥长度应按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

炮眼封泥也可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如砂子、粘土和砂子的混合物等制成的粘土炮泥。

严禁用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第六条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水炮泥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

在特殊条件下,如卧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1个;

3、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2个;

4、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3个;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6、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都不准装药、爆破:

1、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留有伞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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