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小微企业速贷通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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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小微企业速贷通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xx银行小微企业“速贷通”

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务对象、条件与用途

第三章业务范围、抵(质)押率

第四章贷款金额、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五章业务流程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促进xxxx银行(以下简称xx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发展,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客户融资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37号)、《xx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3〕2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定义]

本办法所称小企业“速贷通”业务,是指xx银行为满足小企业客户快捷、便利的融资需求,在分析、预测企业第一还款来源可靠的基础上主要依据足额有效的抵(质)押担保而办理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中的信贷业务仅指流动资金贷款和低信用风险业务。

第二章业务对象、条件与用途

第四条[业务对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小微企业客户,小微企业客户的划分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小企业客户分类标准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建总函〔2013〕35号)执行。

第五条[基本条件]

借款人向xx银行申请“速贷通”业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及个体工商户;

(二)有固定的生产或经营场所,从事符合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近两年无环保违法记录;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xx银行信贷政策;

(四)在xx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五)企业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信用记录良好,近3年在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企业主及其配偶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个人信用记录良好,近2年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个人逾期或欠息在30天(含)以内的次数不超过6次,且不存在逾期或欠息在30天以上的信用记录。

对于个人非恶意不良信用记录的,由一级分行负责例外核准。

(七)企业主及其配偶同意作为共同借款人或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对于借款人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由实际控制人提供保证。

第六条[准入条件]

(一)企业成立且实际经营2年(含)以上,主营业务突出;

(二)企业主从事本行业3年(含)以上;

(三)企业在xx银行信用等级为1-14级(存量客户1-15级)。

对完全以居住用房地产作为抵押物而办理“速贷通”业务的,且已经在xx银行开立基本结算户的,如成立年限不满2年,需一级分行例外核准。

低信用风险业务不受准入条件限制。

第七条[贷款用途]

信贷资金用于小企业客户生产经营资金周转,不得用于股市和证券投资以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章业务范围、抵(质)押率

第八条[低信用风险业务]

交存100%保证金(含凭证式国债和xx银行认可的定期存单质押)的信贷业务、无需xx银行其他配套信贷支持的一、二类外国政府转贷款、用xx银行认可的银行承兑汇票全额(含本息)质押的信贷业务、银行信用支持与承诺全额覆盖的信贷业务及由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做质押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

银行信用支持与承诺全额覆盖的信贷业务包括:

(一)符合人民银行和xx银行规定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

(二)总行核定的金融机构额度内的境内外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全额担保(含备付信用证)的信贷业务;

(三)总行核定的金融机构额度内的信用证项下贴现和应收款买入业务;

(四)占用金融机构额度的出口议付;

(五)xx银行总行核定的金融机构额度内的转开保函(银行委托保证)。

第九条[特定抵押物担保]

“速贷通”业务特定抵押物是指产权明晰、变现能力强、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抵押物,主要包括:

(一)借款企业、企业主个人或其他第三方(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拥有完全产权的居住用房地产(含普通商品住房、高档公寓、别墅)和商铺。

居住用房地产产权清晰,交付使用年限在20年以内;

(二)借款企业、企业主个人或其他第三方(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拥有完全产权的标准工业厂房。

产权明晰,交付使用年限应在15年以内;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抵押土地应位于县级(含)以上城区中心或省级(含)以上工业园区内。

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区域的抵押土地可位于经济发达的乡镇(含)以上城区中心。

不接受下列土地使用权抵押:

1.划拨土地使用权、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教育设施用地、医疗卫生设施用地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用地使用权;

4.依法被扣押、监管的土地使用权;

5.《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发[1999]5号)规定的闲置土地使用权;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类型土地使用权;

7.已经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的土地使用权;

8.房地产开发公司拥有的以商品房开发为用途的土地使用权;

(四)xx银行批准的其它特定抵押物。

第十条[特定质物担保]

特定质物包括:

(一)xx银行认可的标准仓单;

(二)xx银行认可的交易金额大、变现能力强、价格较稳定的动产,包括钢材类中的镀锌板、螺纹钢、线材、优线;有色金属类中的铜锭、铝锭、铅锭、锌锭;

(三)xx银行批准的其他特定质物。

第十一条[特定保证]

(一)xx银行评定信用等级达到1-5级的企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余额应控制在保证限额以内;

(二)xx银行认可的担保机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机构除满足《xxxx银行专业担保机构管理办法》(〔2013〕104号)的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准入条件:

1.实收资本(经营期限不到1年的)或净资产(经营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在8000万元(含)以上,其中货币资本不低于80%,资本金真实到位,没有抽逃现象;民营担保机构应由政府再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或实收资本在2亿元(含)以上;

2.担保机构注册成立后,实际经营年限应在2年以上(经重组的担保机构以重组后的经营年限计算),近两年连续盈利,履约情况良好,无尚未解决的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3.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应在1-5级,且评级在有效期内,对于政府背景担保机构,如经营期限不满2年的,信用评级应在1-4级;

4.按照《xxxx银行专业担保机构评价打分卡》,评价打分在76分(含)以上。

(三)担保机构担保放大倍数、担保限额、风险保证金等其他管理要求按照《xxxx银行专业担保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抵质押率]

抵质押率按照总行《xxxx银行授信业务押品管理办法》(〔2014〕187号)、《关于调整我行可接受押品种类及部分押品准入标准的通知》(建总函〔2016〕188号)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四章贷款金额、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三条[贷款金额]

根据抵(质)押物的价值、客户现金流等因素综合确定贷款金额,单户贷款金额最高10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30%(对于成立不满2年的企业,要提供已形成的销售收入及订单进行佐证),低信用风险业务除外。

第十四条[贷款期限]

以1年期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为主,最长不得超过3年。

对于企业经营年限2年(含)以上并能提供抵质押物(不含特定动产)担保的客户或办理低信用风险业务的客户,可以开通循环贷款功能。

循环额度有效期最长1年(含),在核定的有效期内借款人可随时申请支用,单笔支用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核定的“速贷通”循环额度有效期间届满日起180天。

第十五条[贷款利率]

按照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原则,贷款利率应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实行上浮。

根据行业、担保方式及综合贡献度等实行差别化的风险定价。

第十六条[计息方式]

贷款实行按日计息,按月结息。

第十七条[还款方式]

(一)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贷款,可以选取按月、按季还款或到期一次性还款的方式;

(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贷款,应根据借款企业现金流特点,选取按月、按季、按半年等整贷零偿还款方式;

(三)对于循环额度贷款,可在有效期内随借随还。

第五章业务流程

第十八条[客户申请]

借款人填写《xxxx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申请书》(附件1)。

借款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保证人(如需,下同)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原件和复印件;

(二)借款人、保证人上年度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原件;

(三)抵(质)押物清单与权属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借款人、保证人有权机构借款及担保的决议原件;

(五)抵(质)押物为第三方法人企业的,需提供第三方法人企业有权机构同意以特定财产进行抵(质)押的决议原件;

(六)以自然人拥有的商品房住宅抵押的,须同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八)xx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业务受理]

客户经理负责受理借款人申请,并对借款人进行初步筛选。

对于符合条件的,将收集的借款人材料提交小企业业务受理人员。

第二十条[信贷准入]

评价授信人员根据xx银行小企业信贷政策判断借款人是否符合准入标准。

对于需进行例外事项核准的,应上报一级分行进行准入。

第二十一条[贷前调查]

对于首次办理信贷业务的新客户,应由客户经理和评价授信人员进行双人实地调查,评价授信人员完成授信评价工作。

对于授信额度未增加及担保措施未改变的存量客户,可结合各行信贷业务量、评价授信人员配备等情况,采取客户经理双人实地调查的方式,并对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评价授信人员可基于客户经理调查提供的信息进行评价申报。

根据抵(质)押物的变现能力、保证人的担保能力以及资本占用规则,进行分类管理,评价授信人员可采取不同的调查方式。

1.对于以凭证式国债、xx银行认可的定期存单、承兑汇票、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金融质押品为质押物的,应通过实地走访,重点对企业贷款用途真实性进行核查。

在此基础上,可采取非现场调查方式采集所需信息。

2.对于以房地产、标准仓单、特定动产等其他抵质押物及采用保证方式的,应采取现场调查为主的方式进行调查。

重点核实贸易合同、订单、缴税凭证、企业和企业主的银行流水等信息,判断企业的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可靠。

现场调查时,可采集企业影像资料,直观反映企业状况。

在企业允许情况下,可选择企业门面、厂房、生产线、原材料及产成品、抵质押物等进行拍照,并保留拍照日期,可作为客户基础材料上传到CLPM系统。

第二十二条[客户评价]

评价授信人员按照《xxxx银行国内客户信用评级手册》(建总函〔2015〕695号)小微企业“速贷通”信用等级评价的相关要求进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和风险限额测算。

第二十三条[担保评价]

对于采用抵(质)押方式的,按照《xxxx银行授信业务押品管理办法》(〔2014〕187号)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对于保证人为第三方企业的,按照《xxxx银行对公信贷业务保证担保管理办法》(〔2015〕148号)及相关管理规定。

保证人为专业担保机构的,按照担保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业务申报]

评价授信人员按照“评级、支用”的程序办理,组织客户信用评级和业务的申报工作,并提交经营主责任人审核。

第二十五条[信贷审批]

审批人员在申报材料规范、完整、齐全后,按照xx银行小企业授信审批有关规定,采用相应的审批方式,出具审批结论。

第二十六条[审批结论通知]

(一)同意。

信贷业务申请获得xx银行同意的,xx银行客户经理通过面谈、电话、电子邮件或书信等形式告知客户。

(二)未获同意

1.及时告知。

信贷业务申请未获得xx银行同意的,客户经理通过面谈、电话、电子邮件或书信等形式告知客户,说明贷款申请未获同意的理由,并退还客户各项申请资料与凭证。

2.道义帮助。

根据客户的要求,客户经理可以提供符合职业操守的道义帮助,给予客户专业性的业务建议。

第二十七条[合同签订]

贷款审批通过后,双人共同见证授信企业、担保企业法定代表人(如为授权代理人,应出具委托授权书)在合同(协议)文本上签字、盖章,确保合同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性。

抵(质)押合同的签订涉及抵(质)押物共有人的,共有人应同时在相关文本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办理抵(质)押手续]

按照xx银行押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抵(质)押手续,需要办理保险的,按照押品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借款人应按照xx银行的要求对抵(质)押物办理保险手续。

第二十九条[放款审核]

放款审核人员对放款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合同(协议)及其它法律文本的格式及要素填写是否规范、申报书及审批批复中要求的各项条件是否落实、信贷业务办理要件是否完整合规及支用申请是否合规进行审核。

第三十条[贷款支用]

流动资金贷款支用按照《xx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3〕240号)的有关规定采用受托支付或自主支付的方式进行。

其中,采用循环额度支用方式的,按照循环额度贷款的管理要求执行。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一条[基本要求]

贷后检查、预警监测、信贷资产分类等贷后管理工作按照《xxxx银行小企业信贷客户贷后管理办法(试行)》(〔2014〕260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担保管理]

抵(质)押人员应对抵(质)押物进行贷后管理和监控,如发现抵(质)押物价格变化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具体的操作要求按照《xxxx银行股份授信业务押品管理办法》(〔2014〕187号)执行。

采用第三方保证方式的,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保证人进行贷后管理。

第三十三条[续贷管理]

续贷是在拟申请贷款品种和风险缓释措施不变、授信额度和期限不增加的情况下,运用非零售行为评分卡进行履约能力评价,审批通过后客户可继续使用授信额度或快速发放贷款的业务。

具体按照《xxxx银行小微企业评级续贷业务操作规程(试行)》(〔2014〕276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四条[再融资管理]

再融资是贷款到期后向借款人发放新贷款用于偿还原贷款的行为,具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类贷款再融资期限调整等管理的通知》(建总函〔2015〕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到期管理]

“速贷通”业务原则上不办理展期。

对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贷款原定期限过短,不适应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周期需要的,xx银行可受理借款人提出的借款展期申请。

“速贷通”业务只能展期一次。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含一年),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第三十六条[到期管理]

贷款到期前,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对到期贷款进行提醒,贷款到期后,通过电话对逾期贷款、逾期利息进行催收。

具体按照《xxxx银行小企业贷款外呼提醒服务管理规定(试行)》(〔2012〕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信用恢复]

对于需要信用恢复的客户须进行资格审查,制订信用恢复方案,重新组织材料上报审批,申报材料及审批流程与新业务相同。

第三十八条[硬回收]

对于需要硬回收的客户,根据xx银行资产保全有关规定的要求执行,积极、及时消化不良资产,提高信贷业务资产质量。

第三十九条[档案管理]

按照xx银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尽职免责]

按照《xxxx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2015〕144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银行境内分行,海外分行可参照制订相应的操作规程,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xx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xx银行小企业“速贷通”业务管理办法(修订)》(〔2009〕150号)、《关于推进小企业业务零售化转型进一步优化“速贷通”业务的通知》(建总函〔2012〕319号)、《关于小微企业一般授信业务和“速贷通”业务优化的通知》(建总函〔2014〕19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xxxx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申请书

2.xxxx银行小微企业“速贷通”业务流程图

附件1:

xxxx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申请书

致xxxx银行:

单位:

万元

企业基本信息

借款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企业联系人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企业地址

E-mail

所属行业

营业收入

(上一年度)

资产总额

(上一年度)

员工人数

企业信贷需求

信贷金额

期限(月)

信贷用途

□流动资金周转□固定资产投资□其它:

信贷品种

还款来源

□销售回款□其它:

 

担保方式

□抵押:

□质押:

□保证:

□信用:

贷款情况

借款人在xx银行贷款情况:

企业主家庭在xx银行贷款情况:

借款人在其他银行贷款情况:

企业主家庭在其他银行贷款情况:

 

提交资料

□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公司章程□税务登记证

□贷款证□身份证

□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书和评估报告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的年报表及最近一期报表

□借款人有权机构决议□担保单位有权机构决议

□保证人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担保意向书及保证人相关资料□其它:

声明与保证

一、申请人声明与保证

(一)上述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如有失实或虚假,本企业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同意贵行在办理涉及到本单位业务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本单位的信用信息,并同意贵行将本企业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

本企业并同意,贵行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本企业信息。

业务种类包括:

1.审核本单位授信业务申请;

2.审核本单位作为担保人的业务;

3.对已发放的信贷业务进行贷后管理、贷款重组等;

4.处理本单位信用信息异议;

5.需要查询或报送信用信息的其他业务。

若本单位在贵行业务未获批准办理,本申请书、企业信用报告等资料无须退回本单位。

(三)在签署本申请书之前已充分了解并同意贵行相关规定,已充分理解并同意根据该规定所办理业务的法律后果,在此基础上同意向贵行申请贷款业务。

申请人: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月日

二、企业主及配偶声明(个人征信客户授权书)

(一)本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

贵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提供本人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包含但不限于本人因未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产生的不良信息)。

(二)本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

贵行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办理涉及本人的业务时,有权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打印、保存本人的信用信息,并用于下述用途:

1.审核本人贷款、贷记卡(信用卡)、准贷记卡申请;

2.审核本人作为提出贷款申请或特约商户申请的个人、组织或机构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担保人、企业经营者、实际控制人;

3.对已向本人或本人担任法人、出资人、担保人、企业经营者、实际控制人的个人、机构或组织发放的贷款、贷记卡(信用卡)、准贷记卡进行贷后风险管理;

4.向本人提供其他贵行合法经营范围内的业务。

(三)本授权书有效期至本人业务结清之日止。

(四)若本人在贵行业务未获批准办理,本授权书及本人信用报告等资料无须退回本人。

(五)本授权书内容与相关业务的合同条款不一致的,无论相关合同在本授权书之前或之后签署,均应以本授权书的内容为准,但相关合同条款明确约定是针对本授权书内容所做修订的除外。

本人声明:

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所有条款,并已特别注意字体加黑的内容。

贵行已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予以明确说明。

本人对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本人自愿作出上述授权、承诺和声明。

证件名称及号码(企业主及其配偶):

 

企业主(实际控制人)及配偶(签字):

 

日期:

年月日

附件2:

xxxx银行小微企业“速贷通”业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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