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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弘扬团结严谨求实奋进的校风,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遵守和执行党的民族政策,促进民族团结;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六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录取的新生持《大学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按照学校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向所属学院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查阅本学院学生档案,对入学资格政治思想品德进行复查,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

  全部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取得大学学籍。

  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有疑问的,报学校招生办公室研究处理。

  不符合招生条件的,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院长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自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开学上课前一周内向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未提交入学申请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填写姓名年龄籍贯民族等信息时,须以录取名册和本人档案材料为准,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在读学生均须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注册时间持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

  注册后,获得继续在校学习的资格。

  未正式注册者,其所修课程及成绩暂不生效。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或提出暂缓注册申请,经批准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其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生效。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未提出暂缓注册申请或申请未准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学制与修业年限第十一条本科学制为四年。

  每学年分为秋季春季两个长学期和夏季一个短学期。

  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标准修业年限为四年。

  本科学生修业年限可在四年的基础上作适当缩短或延长,可缩短为三年,最长不超过六年。

  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等中断学业的时间。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弹性学分制,所有课程及其修读均按学分制管理。

  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按教育教学计划要求,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取得应修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

  少数优秀学生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取得应修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允许提前一学年毕业。

  前两学年所修读的课程均已取得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的学生,可于毕业前一年九月份提出书面申请和修读计划,学院对其学习成绩能力和政治思想品德等方面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

  被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

  提前毕业的学生可以报考(或免推)研究生或离校参加工作。

  因病家庭经济困难尝试创业或增加社会实践经验等原因休学,或因学习困难修读双学士学位专业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经教务处批准,可在学校规定的标准修业年限基础上,延长在校学习时间,但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

  第三节考勤与请假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课程考核实验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教育教学环节,每个环节都要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的,按旷课处理。

  教师负责所授课程的学生考勤工作。

  教师应根据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可采取全程或抽查的方式进行考勤,并将学生旷课等情况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反映,学院教学秘书对学生旷课情况如实记录。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等教学环节,每天按四学时计算。

  旷课学生的课程考核和成绩记载,由任课教师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分管院长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学时的,依照第一百条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时,应履行以下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一)学生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如请病假须附校医院证明;

(二)请病假一次在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一次在一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审核同意,分管院长批准;(三)有特殊原因请事假,一次在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一次在三天以上的由班主任审核同意,分管院长批准。

  一学期累计事假不得超过两周;(四)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应及时分别向班主任分管院长销假。

  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续假批准与否,学院应当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学院教务科研办公室备案。

  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依照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学生参加由学校组队的省级或省级以上行政部门举办的重大活动学术或科技竞赛活动,或参加学校举办的重大活动,与上课时间冲突需请假的,由组织者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报教务处批准。

  教务处负责分别通知学生任课教师所在学院,所在学院负责通知任课教师。

  第四节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六条学生应参加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本人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课程考核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每门课程考核由平时考核(包括考勤作业讨论提问等)期中考核(随堂考试可采取开卷闭卷口试笔试等多种形式或撰写论文等)和期末考核组成。

  课程总评成绩由平时考核成绩期中考核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按学校规定的比例综合评定。

  任课教师应当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教学计划规定修读的课程,期末考核按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方式进行,必修课应采取闭卷笔试方式。

  考核方式经系主任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一经确定,学院教学秘书汇总后报教务处安排考试日程。

  课程考核方式应在考试安排表的备注栏内注明。

  

(二)所有考试考查课程均实行百分制评分(成绩以整数计分,小数部分以四舍五入算法进位),分为及格线,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实验实习实训社会实践军事理论学年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以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评分。

  公共体育课采用合格/不合格评分。

  学生因体残体弱上保健体育课,必须有校医院诊断证明,经分管院长审核同意,体育教学部主任批准方可安排。

  (三)平时成绩应在期末考试之前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的学习情况予以评定,并登记在《课程成绩登记单》中的平时成绩栏中;期中和期末考核成绩由主考教师分别登记在期中成绩和期末成绩栏中;期末考试结束后,主考教师应结合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末成绩情况,综合评定学生本门课程的学习成绩,将课程总评成绩登记在综合成绩栏中,主考教师签名。

  第十八条成绩记载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第一次修读的课程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二)重修课程的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成绩记载时标注重修字样,但计算课程学分绩点时,重修课程成绩及格线以上学分绩点为,不及格的学分绩点为。

  第十九条成绩查询与更正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学生可通过校园网查询本人成绩。

  

(二)查阅原始成绩档案必须履行严格审批程序。

  学生对考试成绩若有异议,可要求核查试卷。

  查卷要在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向本学院教务科研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分管领导批准,由主考教师和教学秘书在教务科研办公室核查试卷。

  跨院系选修的课程,可持学生证和书面申请到相应单位教务科研办公室申请办理。

  超过规定期限,不受理查卷事宜。

  (三)经复查试卷,确系教师评卷有误,更正成绩的,须经开课所在学院领导审批后,由主考教师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并签字,再经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填写《课程成绩更正申请单》,报教务处审核后,修正录入。

  第二十条学生运动员参加省级或省级以上体育比赛期间所学课程考试的成绩评定工作,严格按照《大学关于学生运动员文化课考试的管理办法》执行;体育特长生课程考试的成绩评定工作,严格按照《大学体育特长生文化课考试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大学外语大学计算机分级考试,如符合要求且自愿直接进入二级学习者,免修大学外语大学计算机一级课程学习,但须参加大学外语大学计算机一级课程期末考试,课程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总评成绩。

  进入二级学习者,经试听不适的可在两周内提出退课申请,转入一级学习。

  第二十二条学生根据教学计划可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或跨年级选修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所取得的考试成绩和课程学分计入专业总学分。

  经学校批准,学生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的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和转换。

  第二十三条学生旷课缓考旷考考试违纪和作弊的成绩处理办法:

(一)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该课程期末成绩以分记。

  

(二)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期末考试时,应当在考试前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分管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因病缓考必须有校医院证明。

  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缓考申请无效。

  缓考的课程在《课程成绩登记单》内的期末成绩栏内标记为缓考,本学期该课程不参与统计。

  被批准缓考者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期末考试。

  学生在获得该次考试成绩后,评定该课程总成绩。

  学生在校期间未完成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该门课程总评成绩在毕业审查前视为分。

  (三)缓考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者,皆以旷考处理。

  对于学生旷考的课程,该次考试成绩以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评成绩的评定。

  (四)学生考试作弊或违纪,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该课程总评成绩以分记。

  第二十四条为充分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全面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区别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学校采用学分绩点制衡量学生学习质量。

  绩点制是反映学生学习质量的一种统计制度。

  学生在取得某一门课程学分的同时也取得了相应的学分绩点,某一门课程的学分绩为该门课程的学分数与绩点的乘积,某一阶段累计学分绩点为该阶段修读的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某一阶段平均学分绩点()为累计学分绩点与各门课程学分数之和比值。

  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课程,除公共体育课和通识教育中的全校性选修课外,均计算课程的学分绩点,参与统计计算。

  平均学分绩点是评价学生学习能力和水平评定奖学金推免研究生及学士学位评审的重要依据。

  

(一)学分绩点累计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按以下办法计算: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该门课程学分数×绩点;.累计学分绩点=该阶段修读的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某阶段平均学分绩点=该阶段累计学分绩点/该阶段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二)绩点与成绩等级的对应关系按以下办法换算:

.百分制计分与绩点的换算关系:

分数绩级绩点等级含义~优~-~+良~~-~+中~~-~+合格~~不合格.五等级制计分与绩点的换算关系:

成绩绩级绩点等级含义优优良良中中及格合格不及格不合格第五节开课与选课第二十五条各学院根据教学计划,秋季或春季学期的第周以前向教务处上报春季或秋季各专业的开课计划,内容包括开设课程学时学分任课教师使用教材修读人数等;春季学期期末各学院向教务处上报夏季学期教学安排。

  开课计划和教学安排经教务处批准后,学院组织实施。

  学校组织开设的选修课程选修人数不少于人学院组织开设的选修课程选修人数不少于人,方可开课。

  特殊情况由组织单位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批。

  开设教学计划规定之外的课程或变更教学计划,须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否则不予开设或变更。

  第二十六条学生选课时,应根据教学计划开课计划及自己的选课意向在教师指导下填写选课单,办理选课手续。

  教务处开课学院根据选课规定及课程开设情况,对学生选课进行确认或调整。

  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不得参加课程考试。

  擅自参加考试者,其成绩不予承认。

  第二十七条学生每学期主修专业的修读学分,最高不得超过学分,最低不得低于学分,以保证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主修学业。

  第二十八条学生一般不得选修与本专业必修课程授课时间相冲突的课程,也不得选修程度低于本专业教学大纲要求的同类课程。

  在选修时,应注意先修后续的关系。

  应先修读先行课程,再修

  读后续课程;同一课程分理论和实践两部分分别授课的,应同时修读或先修理论部分后修实践部分,不得颠倒修读顺序。

  第二十九条学生选修课程时必须慎重认真。

  一经选定开设的选修课一般不能退选。

  如确属选课不当,须在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退选手续。

  第三十条某些跨学院选修课程以及学校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由于教学条件等原因,需限制选课人数时,由教务处统一将选课名额分配到学院,各学院按规定名额对选课学生作出调整。

  第三十一条学校开设双学士学位专业。

  主修专业已满一学年且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达到以上者,可提出书面申请修读双学士学位专业,教务处批准后注册修读。

  双学士学位专业修业年限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具体规定按《大学双学士学位制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按照校际间协议离校修读课程的学生,须在上学期末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离校修读课程申请表》,学院分管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未经教务处审批或审批未准,擅自离校修读课程中断我校学业的,学校不予承认课程成绩和学分,按旷课或擅自离校处理。

  第六节课程自修与重修第三十三条自学能力强学有余力且连续两学期在以上的学生可申请以自修方式修读课程。

  经批准自修的课程可以不到课堂听课,但须在教师的指导下完成规定的作业,参加课程要求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并参加期中和期末考试。

  学生要求自修某门课程,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开课单位提出自修课程申请,填写《自修课程申请表》(一式四份),经任课教师同意,开课学院院长批准。

  学生自修课程申请经批准后,《自修课程申请表》一份送开课学院,一份送任课教师,一份学生本人留存,一份教务处备案。

  每名学生每学期申请自修课程不超过学分。

  下列课程不允许自修:

通识教育类中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大学体育军训与军事理论,选修课;实验课学年论文毕业论文(设计)公益劳动社会调查等必修的教育教学实践环节;各学院确定的其他课程。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学校允许的修业年限内,修读的必修课程选修课程经考核成绩不及格,未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可申请重新修读未取得学分的课程,但同一门课程只允许重修三次。

  课程重修一般应随本专业下一年级进行;毕业时未取得课程的学分累计在学分以内的,也可申请在毕业学年夏季学期进行重修。

  重修课程可申请以自修方式修读。

  学生修读的必修课程经考核成绩不及格,必须交费重新修读;修读的选修课程若成绩评定不及格,必须交费重新修读或选择其他课程修读。

  学生重修课程,应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重修课程申请表》,经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课程重修申请一经批准和备案,学生应参加该门课程的平时考核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无故不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

  第七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五条学生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校内转专业:

(一)确有拟转入某专业的专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校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三)学校或院系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也可提出转专业要求;(四)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时间未满一学年的;

(二)本科三年级以上的;(三)专科升入本科的;(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五)招生时确定为定向生委培生的;(六)已达到退学程度的;(七)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七条各专业转出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专业人数的%转专业学生经批准可转入低一年级或同年级。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三十八条学生转专业,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

  接受转专业学生的各学院应当于每年四月第三周将本学院所属专业能够接受转专业的人数条件及考核科目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汇总后向全校公布。

  

(二)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填写《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在每年五月第二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批,同时按规定交纳报名费考试费,第三周参加教务处组织的考核。

  届时不参加考核者,此次申请作废。

  (三)接受学院应当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全面审查,对合格的予以批准。

  学院应将拟接受转入学生的名单于五月底前报教务处审批。

  被批准的学生,在下学年开学报到时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正式成为转入学院专业的学生。

  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四)学生原所在学院教务科研办公室应将学生学籍表原件于新学年注册前交给转入学院,学生原所在学院存复印件。

  (五)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到转入专业报到前必须参加原专业课程考试,如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属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必须重修;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若达到退学规定的,应当予以退学。

  (六)学生转专业前所修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库中,接受学院应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对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的课程类别和考核成绩进行认定和转换。

  学生因身体方面的原因(经校医院证明或学校认可)或学习确有某种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经拟转入学院审查同意,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三十九条学生转出大学的条件:

(一)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学: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进入毕业年级的;.专科升入本科的;.招生时确定为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应予退学的;.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条学生转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校学生要求转出时,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转学申请表》,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可以办理转出手续,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申请转出的学生一经批准不得申请转回。

  

(二)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的,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在校生办理转学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

  (三)转学手续在每年的学期末和开学前之间办理,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八节休学与复学第四十一条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一)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学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休学时间从学校批准之日算起。

  休学时间计入学生修业年限。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必须休学:

.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需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因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休学:

.家庭经济困难的;.尝试创业的;.增加社会实践经验的。

  (四)学生休学,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医院证明等材料),并填写《休学申请表》,学生所在学院教务科研办公室注明休学起止时间缺课情况,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十二条休学学生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贷学金和伙食补助;(三)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四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在新学年开学报到前一周内持有关证件向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填写《复学申请书》,并附证明恢复健康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经学校组织复查合格后,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逾期两周不提出复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必须在新学年开学报到前一周内持有关证件向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填写《复学申请书》,并附工作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经学院审查合格后,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逾期两周不提出复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复学学生原则上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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