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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

 

建筑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

 

监督部门

联系电话

监督人员

姓名

职称

专业

手机

站长

送达时间

年月日

 

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九不准”

为加强廉政建设,我站工作人员将按以下的要求约束自己的行为,请各有关单位予以监督:

1、不准在建设、监理或施工企业中兼职;

2、不准对受监工程进行有偿咨询活动;

3、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向建设单位介绍施工单位承包工程;

4、不准向施工单位介绍分包单位;

5、不准向施工单位推销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

6、不准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推荐检验检测单位;

7、不准在公务活动或业务交往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8、不准参加与业务有关的各种宴请;

9、不准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向相关单位“吃、拿、卡、要”。

对于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工作人员,欢迎社会各界给予监督、举报。

站内监督电话:

 

各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

为了使你们尽快熟悉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的有关要求,本告知书中列明了监督程序、内容、形式、方法、措施等内容,请认真阅读,并按照本告知书的要求配合监督管理工作,同时与我站保持密切联系。

一、监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9、《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10、《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办法》

11、现行规范、规程、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等

二、监督程序

1、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到服务窗口办理质量安全报监手续,办理完毕后,我站将接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注册表》,并根据工根据责任监督员及监督组在建工程数量,结合拟分配监督任务的工程状况(财政投资工程、重点工业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复杂程度等)指定责任监督员。

2、监督人员收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注册表》三个工作日内,与项目建设单位取得联系,了解工程相关信息,确定监督告知时间。

3、监督人员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进行监督告知,参加人员包括: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质量安全负责人。

监督人员了解工程设计及施工组织情况,送达本《监督告知书》并进行签认。

4、监督人员对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和扬尘治理工作进行监督(工作流程见附录一),以下内容建设(监理)单位必须提前通知监督人员:

实施阶段

事项

参加单位

通知形式

开工阶段

监督交底

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

电话或短信

基槽(坑)、桩孔验收

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总分包单位

电话或短信

桩基工程验收

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桩基检测、施工单位

电话或短信

深基坑支护工程验收

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

电话或短信

基础钢筋隐蔽验收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电话或短信

基础分部验收

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

电话或短信

柱、梁、板钢筋隐蔽验收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电话或短信

钢结构子分部验收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电话或短信

●主体结构验收

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

书面通知

电气工程隐蔽验收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水卫、暖通、空调隐蔽验收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装饰工程隐蔽验收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幕墙专项验收

建设、监理、施工总分包单位

电话或短信

节能工程专项验收

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

电话或短信

◆塔吊安装、拆卸、加节顶升

监理、施工单位

电话或短信

◆人货电梯安装、拆卸、加节顶升

监理、施工单位

电话或短信

◆吊篮安装、移位

监理、施工单位

电话或短信

高大模板浇注

监理、施工单位

电话或短信

竣工验收

竣工初验

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

电话或短信

★●竣工验收

建设、监理、设计、勘察、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书面通知

其他

质量事故处理会议

有关单位和专家

电话或短信

重要施工方案审查

有关单位和专家

电话或短信

专家论证会等

有关单位和专家

电话或短信

注:

①结构、竣工验收(表中标●处)为书面通知,应填写《质量验收通知单》(附录七),在要求的时间送至监督人员,其余的事项,可以口头(电话或短信)告知;②竣工验收(表中标★处)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监督人员。

塔吊安装、拆卸,人货电梯安装、拆卸,吊篮安装(表中标◆处)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监督人员以及电话短信,其余为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

5、监督人员随机巡查,抽查工程各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物质量安全状况和现场扬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并跟踪各类监督文书中提出的问题处理程序和处理结果。

6、监督站相关人员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验收合格后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监督内容

监督人员到现场不是直接控制工程质量安全或进行质量安全把关,更不是对工程质量作任何直接的合格与否的评价,而是为了规范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查处违法违章,目的是确保企业项目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

具体监督内容主要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行为监督: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对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进行监督。

内容包括:

建设程序、承发包行为、从业资格、工作质量等。

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罚。

具体内容详见附录。

2、实体监督:

根据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范,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通过检查施工作业面和工程的关键部位,核查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工程的实体质量、安全和扬尘治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竣工验收前的质量监督要点见附录,建筑施工现场实体防护监督要点见附录。

3、监督对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鉴定,并监督事故处理过程。

四、监督形式

1、实行监督组监督制度

监督组负责本工程的具体监督检查,必须有至少二人并佩带相关证件证。

监督机构签发的各种文书必须经两人以上同时签署才有效。

2、实行以巡查为主的监督方法

实行以巡查监督为主、验收监督为辅的监督形式。

监督组在前往拟进行巡查监督的项目现场时,告知有关单位和人员配合巡查。

监督巡查频率根据工程项目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质量安全保证能力、前次监督检查情况等确定;站巡查组依据差别化监管对本工程实行不定期抽查;日常节假日期间,值班人员依据《建设工程节假日暗访制度》实行巡查暗访。

3、实行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制度

我站将根据工程实际和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工程质量安全和扬尘治理情况进行大检查。

对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完善、管理水平较高的项目给予通报表扬;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本告知书的第六部分,采取必要的监督措施。

4、专项治理

我站将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对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和扬尘治理的关键环节进行专项治理,出台治理措施,监督治理效果。

五、监督方法

1、巡查监督按本告知书的规定进行。

2、验收监督前各责任主体对实体存在的质量缺陷需整改合格,并留有相应的整改影像资料,验收监督是在各责任主体对实体质量安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的初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要按规定提前通知监督人员,监督人员对验收过程采取事中、事后方式进行监督,并告知后续工作的注意事项。

3、对施工现场塔机、人货电梯、吊篮、爬架等实行安装、拆卸告知、检测检验、联合验收和使用登记等制度。

4、参加重要的技术会议,对重大问题的处理过程进行监督。

六、监督措施

通过上述监督检查,当发现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时,监督人员将根据问题的性质采取如下措施:

1、责令改正;

当工程项目责任主体存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或工程实体存在一般质量安全缺陷,立即整改后能符合设计和相关规范的要求时,监督人员现场签发《监督意见书》,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整改。

有关单位必须根据《监督意见书》中的内容整改至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规范、标准的要求,并经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责任主体单位确认后,将《整改报告》送交本工程的监督人员,监督人员将对整改内容予以核实。

2、责令重新组织验收

在验收监督中,监督人员发现下列情况时,宣布验收无效,有关单位应重新组织验收:

(1)验收条件不具备,工程量未完或者有关单位未进行自检(评)等验收程序不符合要求的;

(2)质量控制资料不完整;

(3)验收组成员缺席,或是验收人员不具备资格;

(4)工程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施工质量缺陷且未进行处理的;

(5)参加验收各方主体不能形成统一验收结论;

(6)验收结论与工程实体质量不符;

(7)工程项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8)工程项目责任主体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3、停工整改

当施工现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或工程实物质量已形成严重缺陷,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或使用安全,我站将责令停工或部分停工,限期整改。

4、不良行为记录

当工程项目责任主体存在下列不良质量安全行为时,我站将按照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的规定,记录信用档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在相关媒体给予公示。

(1)质量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强制性标准;

(2)造成工程实体质量永久性缺陷或重要结构构件未达到设计要求的;

(3)未能对质量缺陷或安全隐患按期整改完毕即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4)对已签发《停工整改通知书》的工程;

(5)发生伤亡事故的;

(6)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经督促整改仍落实不到位的,文明施工经督促整改仍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信访工作处理不及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的其它行为。

5、行政处罚建议

工程项目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强制性标准,且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我站将组织立案调查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上级主管部门。

七、特别提示

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节能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抓好施工过程控制,委托法定检测机构完成必要的检测工作,确保建筑节能施工质量。

2、住宅工程应当严格执行《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规程》和《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从设计、施工两个环节入手,落实相关技术措施,积极预防开裂、渗漏等工程质量通病。

3、住宅工程应当严格按照《《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的要求,在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按照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实施分户验收,并如实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查验收表》,并且在房屋交付时一同交给住户。

4、施工单位质量、安全职能部门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定期开展巡查,并在施工现场留有检(巡)查记录。

5、监理旁站人员在旁站前应熟悉了解旁站部位的设计要求、施工流程、旁站要点等。

在对泵送混凝土施工时应对润泵砂浆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并将处理情况留有影像记录。

6、不得随意变更设计,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不得施工。

7、主体结构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实体质量检测,检测内容包括混凝土强度、板钢筋数量、保护层厚度、板厚、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等,检测数量建议与相应检验批划分一致,检测结果作为《监理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之一。

8、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和《关于〈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合建质安[2007]82号)的要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涉及结构安全等项目进行不少于30%的检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我站将在工程开工材料进场和施工过程中分阶段进行材料抽检,结构施工过程中将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测,节能工程施工时将按工程进度对材料和实体进行抽查。

9、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应符合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和岗位职责的通知》(建市【2014】186号文)的要求。

10、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在1小时内报告我站。

工程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当拒绝执行。

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单位提出上述要求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1、按照《关于开展建筑工程阶段性安全风险评估的通知》,各施工总承包企业要根据工程进度对现场防护情况、专项治理情况等分阶段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在基础施工阶段开展一次、主体结构施工阶段间隔不超过10层开展一次,装饰装修施工阶段开展一次。

1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要求,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以下工程:

(1)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2)地下暗挖工程;(3)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4)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5)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6)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合肥市专家库成员中抽取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我市对建筑施工现场垂直运输设备(包括塔式起重机和人货电梯等)的准入、安拆、使用等环节实行以下监管制度:

(1)注册登记制度;

(2)限用报废制度;(3)资质(格)公示制度;(4)安拆告知制度(安拆加节顶升提前半天由安拆单位短信告知133********,由使用单位短信告知责任监督员);(5)使用检测制度;(6)联合验收制度;(7)使用登记制度。

具体参见合肥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现场垂直运输设备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合建质安[2007]23号)文件。

13、文明创建及施工扬尘管理

施工现场文明创建工作应符合合肥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建筑工地文明创建工作的通知》(合建公[2014]16号)文件的有关要求,针对职工生活区环境卫生的管理应满足附录表要求。

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应符合《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办法》的规定。

具体要求如下:

(1)基础施工阶段,落实施工现场围挡要求高度施工现场围挡高度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要求,围挡应连续、密闭、坚固、稳定、整洁、美观,材质应符合要求;落实施工现场主出入口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污水沉淀池、泥浆沉淀池建设,严禁污水、泥浆直接排入河道或雨水水道内或外泄,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不得驶出作业场所;设立扬尘污染治理公示牌。

(2)主体结构施工阶段,施工现场出入口、主干道、作业区加工场、生活区、办公区必须硬化,裸露的场地要绿化;区内的建设工程应使用商品混凝土,推广使用预拌砂浆;房屋建筑脚手架外侧必须设置密目式安全网,围护高度应超出操作层1.5米;施工现场内堆放的渣土、建筑垃圾,必须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楼层内建筑垃圾采用密闭容器清运,严禁凌空抛洒;对施工道路日常要有清扫洒水措施;推广高层建筑喷雾降尘系统。

(3)装饰收尾阶段未及时硬化、绿化的场地,渣土垃圾堆放区,土方、粉刷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须有洒水等降尘措施。

(4)市政工程严禁使用鼓风式除尘器,推广使用吸尘式除尘器或吹吸一体式除尘设备、禁止施工现场熔化沥青、所有工地禁止露天焚烧清扫废弃物。

(5)、各施工单位不得使用未达到大气污染防治要求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厂家的产品。

(6)、严格落实合肥市、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发布的预警级别的强制性措施。

14、预拌砂浆、新型墙材、协税护税、流动人口管理等工作

各项目应按市建委有关预拌砂浆和新型墙材的有关规定,规范签订购销合同,应配合开发区税务机关的征税工作,与当地公安和计生部门配合做好流动人口及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附录一: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附录二:

质量行为监督要点

附录三:

安全行为监督要点

附录四:

竣工验收前常见问题监督要点

附录五:

竣工验收流程

附录六:

工程质量验收通知单

附录七:

主体结构验收基本条件初审表

附录八:

竣工验收基本条件初审表

附录九:

起重设备10条红线

附录十:

施工现场安全隐患20条

附录十一:

竣工验收公示(样表)

附录十二:

关于竣工建设工程设置永久性铭牌的通知(附竣工标示牌样式)

附录十三:

节能信息公示牌(样式)

阶段监督流程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备注

质量行为监督要点

责任主体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建设单位

1

是否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包括直接发包的单项工程)

设计条例第十七、十八条

2

有无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工程质量条例第七、七十八条

3

是否有任意压缩合理工期行为

4

工程是否擅自开工

质量条例第十三条

5

是否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行为

质量条例第十条

6

施工图是否经审查合格

设计条例第二十八条;质量条例第十一条

7

国家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工程,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

建设部86号令第二至八条;质量条例第十二条

8

是否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质量条例第十三条

9

是否有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

质量条例第十四条

10

在装修过程中是否有随意修改图纸,擅自变动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降低节能标准。

设计条例第二十九条;质量条例第十五条

11

工程是否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是否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

质量条例第十六条

勘察单位

1

是否有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行为,有无转包所承揽的工程的行为,有无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的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十八条

2

是否执行强制性标准

质量条例第十九条;设计条例第二十五条

3

签字手续是否齐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第九、十、十一条

4

出具报告的人员是否有资格

5

提供的勘察成果是否真实勘察报告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情况是否准确

质量条例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

1

是否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有无转包所承揽工程有无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设计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质量条例第十八条

2

是否执行强制性标准

设计条例第九、十、十一、二十五、二十七条

3

设计图纸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签字手续是否齐全

质量条例第十九条

4

设计人员是否有资质

建筑师条例第十三至廿八条

5

设计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符合质量标准

设计条例第二十七、二十九条

6

除特殊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外,有无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行为

质量条例第二十二条

7

审查合格的设计图是否作出详细说明

设计条例第三十条;质量条例第二十三条

8

是否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设计条例第三十条

9

是否提出质量事故处理技术方案

质量条例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

1

是否依法取得资质(注册)证书

质量条例第三十四条

2

是否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

建设部第102号令第五、六条及附件:

工程类别及等级

3

有无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监理业务

4

有无用其它监理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5

有无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6

有无转让监理业务

7

是否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有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

质量条例第三十五条

8

是否与被监理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

9

有无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质量条例第三十五条

10

有无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为

11

是否代表建设单位对质量实施有效的监理

质量条例第三十六条

12

是否选派总监、监理师进驻现场

质量条例第三十七条

13

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是否有监理师签字

14

是否采取旁站、巡视、平均检验等方式监理

质量条例第三十八条

15

对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制止或上报

施工单位

1

是否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质量条例第二十五条

2

是否依法取得资质证书

3

有无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质量条例第二十五条

4

有无用其它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质量条例第二十五条

5

有无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6

有无转包所承揽的工程

7

有无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8

质量责任制的建立及落实

质量条例第二十六条

9

是否对分包单位工程质量负责

质量条例第二十七条

10

按设计图施工情况

设计条例第二十八条

11

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情况

质量条例第二十八条

12

是否有偷工减料

13

是否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14

建筑材料、配件及商品混凝土的进场检验是否合格

质量条例第二十九条

15

是否执行质量检验制度

质量条例第三十条

16

对有要求和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材料的送检情况

质量条例第三十一条

17

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是否及时返修

质量条例第三十二条

18

职工培训是否到位

质量条例第三十三条

19

是否履行了保修义务

 

安全行为监督要点

责任主体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建设单位

1

建设单位是否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

2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是否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

3

是否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4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是否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不投入使用。

勘察、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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