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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考试

第一章报关与海关管理

第一节报关

一、报关概念

报关:

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过程。

报检、报验先于报关手续办理。

*设关地进出境并办理海关手续是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基本规则。

*通关不同于报关,它还包括海关的监督管理等管理过程

二、报关范围

①进出境运输工具:

船舶、车辆、航空器、驮畜;

②进出境货物:

一些特殊货物,如通过电缆、管道输送进出境的水、电等无形的货物,如附着在货品载体上的软件等也属报关范围;

③进出境物品:

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

非贸易性质,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三、报关的分类和报关内容

(一)、按对象分为运输工具报关、货物报关和物品报关。

①运输工具报关:

进出境申报是运输工具申报的主要内容。

报关内容主要是交验有关单证。

②物品报关:

自用合理数量是海关对进出境物品监管的基本原则。

即:

所谓自用即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出售、出租;所谓合理数量指根据旅行目的、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或者按照规定的免税数量。

*“红绿通道”——绿色通道适用于数量和价值都不超过免税限额、且非国家禁限物品。

红色通道则必须填写“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等进行申报。

*进出口邮包必须填写“报税单”,小包邮件同时填写绿色标签。

*随身携带或者邮寄的货物必须按照货物来报关!

(二)、按报关目的分为分为进境报关、出境报关。

此外还有转关报关。

(三)、按报关实施者分为自理报关、代理报关。

*自理报关: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货代为自己报关。

自理报关单位必须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报关权。

*代理报关:

报关企业为货物的收发货人进行报关。

报关企业必须获得注册登记许可并且进行注册登记。

分为直接代理报关和间接代理报关。

[直接代理报关]以委托人的名义报关纳税。

直接代理中,法律后果直接作用于被代理人即委托人

[间接代理报关]以报关企业自身名义报关纳税。

间接代理中,报关企业承担类委托人责任。

*我国对进出境物品的代理报关人没有特殊要求,但进出境货物的代理报关人则必须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

 

第二节海关

一、我国海关的性质与任务

(一)海关性质:

1、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直属机构,对内对外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

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监督管理对象是所有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

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是进出关境及与之有关的活动。

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2、关境:

适用同一海关法或实行同一关税制度的领域。

包括领水、领陆和领空。

我国关境小于国境,我国单独关境有香港、澳门和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进出境指的就是进出关境。

(二)海关的任务

海关的四项基本任务:

监管,征税,缉私和编制海关统计。

除了这四项基本任务外,还包括: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海关对反倾销及反补贴的调查等。

1、海关监管不是海关监督管理的简称。

监督管理是海关全部行政执法活动的统称。

海关监管分为运输工具监管、货物监管和物品监管三大体系。

2、征税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海关法》、《关税条例》。

征收的税费主要有关税和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关税的征收主体是国家,海关代表国家征收。

3、查缉走私:

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

海关是打击走私的主管机关,海关缉私警察负责走私犯罪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都有缉私权利,他们查获的案件要行政处罚的统一移交海关处理。

4、海关统计的原则:

凡能引起我国境内物质资源储备增加或减少的进出口货物,均列入海关统计。

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和物品,实施单项统计。

海关统计以实际进出口货物为统计对象。

不同于商务部统计,配合作用。

1992年,编制了《海关统计商品目录》

5、四项基本任务中,监管是基础,别的任务是在此基础上的延伸,同时他们又反过来为前者服务。

二、海关的法律体系:

我国的海关立法采取了全国人大、国务院、海关总署三级体制。

1、《海关法》是管理海关事务的基本法律规范。

海关事务属于中央立法事权,立法者为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各级省市人民政府和人大不得制定海关法律法规。

2、行政法规(条例):

国务院制定——《关税条例》等

3、海关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制定规章,直属海关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海关的权力

(一)、含义:

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权。

它是公共行政职权。

(二)、海关权力的特点:

特定性、独立性、效力先定性、优益性。

(包括一般行政权力的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等基本特征)

*特定性:

行使主体特定——海关,适用范围特定——进出关境监督管理领域,不能作用其他场合。

*独立性:

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仅向海关总署负责,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

即组织机构独立。

*效力先定性:

海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应推定其合法而必须遵照执行。

*优益性:

行政受益权——享受国家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行政优先权——在执法遭到暴力抗拒时,公安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必须予以协助。

(三)海关权力的内容:

行政许可权、税费征收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佩带和使用武器权、行政处罚权、行政立法权、行政复议权、其他行政处理权。

1、行政许可权:

时限内的答复制度。

10项(P396)

2、税费征收权:

征、免、减、追征权。

3、行政监督检查权

(1)检查权:

实施对象是运输工具、场所和走私嫌疑人。

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有藏匿嫌疑的场所,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外,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才能进行检查;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

人身检查仅能在两区内。

检查权的行使

限制

区域

对象

授权限制

进出境运输工具

两区内

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两区外

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

两区内

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两区外

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有藏匿走私嫌疑货物、物品的场所

两区内

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两区外

1.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方可;

2.当事人在场;但是人未到场,须有见证人在场;

3.不能对公民住所实施检查。

走私嫌疑人

两区内

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两区外

 

注:

两区指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

授权包括一般性授权和一事一授权。

(2)查阅、复制权:

出入境人员的证件、其他出入境贸易的资料

(3)查问权:

对违法人或违法嫌疑人

(4)查验权:

货物、物品。

鉴别其合法性。

(5)查询权:

对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6)稽查权:

进出口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

法律依据《海关稽查条例》。

稽查权的实行过程中可能同时行使了上述某些权力。

(7)、行政处罚权:

对违规报关员、走私行为人的警告、处罚、暂停资格和取消资格权

(8)、佩戴、使用武器权:

适用范围:

缉私;

使用对象:

走私者和走私嫌疑人;

使用条件:

不能制服或者遭遇暴力

(9)、行政强制权

(1)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扣留财务

3.冻结存款,汇款

4.封存货物或者账簿、单证

5.其他强制措施

(2)

1.加收滞纳金

2.扣缴税款

3.低缴、变价低缴

(三)海关权力行使原则:

(海关有行政权,缉私局才有刑事权)

1、合法原则:

主体资格合法;法律规范为依据;(方法、手段、步骤、时限等)程序合法;一切行政违法主体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适当原则:

权力的行使以公平性、合理性为基础,以正义性为目标。

为了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监督的法律途径有二:

行政监督(行政复议程序)和司法监督(行政诉讼程序)。

3、依法独立行使原则

4、依法受到保障原则

(四)海关权力的监督

四、海关的管理体制与机构

(一)海关的管理体制(见书P17)

(二)海关的组织机构:

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海关缉私警察机构

海关总署:

下设广东分署,在上海和天津设立特派员办事处,作为其派出机构。

直属海关:

共有41个,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分布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直属海关实施关区集中审单和贸易统计

隶属海关是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的基本执行单位。

海关缉私警察机构:

98年设立。

03年改成缉私局,实行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体制。

在广东设立广东分书缉私局,各直属海关设立分局。

 

第三节报关单位

一、报关单位的概念

报关单位:

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境内)。

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首先取得海关行政许可或海关登记备案),这是报关的前提条件。

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资格。

二、报关单位类型;

海关法将报关单位划分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报关权(境内)。

(贸易公司、外向型生产工厂、仓储型企业)

*进出口收发货人外贸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获得进出口经营权。

在获得报关权前不必获得行政许可但要海关备案

*未取得备案登记但需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在进出口货物时,也视其为收发货人(临时注册登记、获得临时注册登记证明,有效期仅为7天)。

*只能为本单位进出口货物报关

2、报关企业:

接受委托,实施直接代理报关或间接代理报关(境内)

a、报关企业:

经海关注册登记行政许可;海关注册登记

b、报关企业有两类:

专业报关企业→报关公司、报关行;

代理报关企业→代理报关的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企业。

仅能为承揽承运货物报关。

报关代理的属性与法律责任

行为与责任

报关企业

代理方式

行为属性

法律责任

代理报关

直接代理

以委托人名义

法律后果直接作用于被代理人(委托人);报关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间接代理

已自身名义,视同为自己报关

法律后果直接作用于代理人(报关企业);报关企业承担收发货人自己报关的法律责任。

三、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

(一)、报关管理制度概述

报关企业必须首先获得(直属海关)注册登记的行政许可,然后才能在当地海关注册登记;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直接向所在地海关通过备案(备案制)后获得注册登记。

(二)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程序:

1、所在地海关备案、注册登记;颁发《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

2、注册登记资料:

(外贸资格)登记备案表、企业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证明;单位情况说明表、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三)报关企业的注册登记:

1、报关企业设立条件:

(1)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3)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4)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

(5)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6)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7)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8)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9)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2、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1)、申请人向所在地(以工商注册地为准)海关递交许可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制发《受理决定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充的,海关制发《许可申请告知书》;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海关制发《不予受理决定书》;

 

(2)、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于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直属海关;

 (3)、直属海关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依法制发《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书》或《不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书》,后者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跨关区分支机构的规定

a、向拟注册地直属海关(即另一直属海关)递交“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由其比照作出许可,(然后注册登记)。

b、报关企业总部条件:

*取得“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满2年

*最近2年未有走私受罚纪录

*增资50万/每分支

c、报关分支机构应具备条件:

*符合分支结构设立条件

*报关员不少于3人

*固定经营场所与设施

*负责人5年以上外贸或报关经验

*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4、报关企业及跨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2年

5、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变更和延续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变更内容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中有下列内容变更的,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企业变更决议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书面形式到注册地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

       1.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称;

        2.企业注册资本;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办理时限

       注册地海关受理注册登记许可变更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于受理变更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直属海关。

       直属海关应当自收到注册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2)、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延续

       

(1)申请材料

       1.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报关业务分析、报关差错情况及原因;

       4.《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5.海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6、许可撤销

a、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

b、超越职权作出的

c、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

d、对不具备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申报单位作出的

e、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情形

7、许可注销

a、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b、报关企业依法终止的

c、许可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d、不可抗力造成注册登记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情形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时效及换证管理(见书P24)

四、报关单位的行为规则:

(1)自理报关单位(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①只能办理本单位进出口货物的报关业务。

可以自行报关也可委托报关。

②可异地报关。

③纸质报关单必须加盖报关专用章(报关地唯一)。

④收发货人要对自己的报关员报关行为负法律责任。

⑤报关员离职日起7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报告并交回报关员证,予以注销。

未交回报关员证的,必须有单位在《国门时报》上登报申明作废,并注销(此对于报关员来说也是损失)。

(2)专业报关企业:

①只能在注册地海关辖区内办理报关纳税;辖区内非当地报关也需在直属海关备案并在报关地设立分支机构;非注册地报关(跨直属关区)同样必须设立分支机构,但必须申请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并注册登记(在报关地直属海关)。

②纸质报关单必须加盖报关专用章(报关地唯一)

③报关员离职日起7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报告并交回报关员证,予以注销。

未交回报关员证同上。

④义务:

a、配合海关监管工作,不得违法滥用报关权

b、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等档案,完整保留各种单证、票据、函电以备查。

c、代理报关必须有正式书面的代理报关委托协议并在报关时出示。

d、对委托人提供情况真实性、完整性合理审查。

(商业单证,许可、手册等官方单证)

e、不得出让其名义供他人报关

f、协助海关对涉违走私情事进行调查

 

自理报关单位、专业报关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行为规范

名称

行为规范

自理报关单位

只能办理本单位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

专业报关企业

1.报关时,需向海关出示委托书。

2.不得出借其名义,供他人受托报关纳税;亦不得借用他人名义报关。

3.设立专职报关员,并对其报关行为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4.待委托人缴纳税款,逾期缴纳滞纳金。

5.依法建立账册和营业记录,接受海关稽查。

6.规范收费并对外公布标准。

7.对委托人提供的报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纸质报关单必须加盖报关专用章(报关地惟一)

9.协助海关对涉违法走私事情进行调查

*代理报关企业只能在本单位承揽、承运货物内接受委托。

*代理报关企业报关时,须出示报关委托书。

四、报关单位法律责任:

1、非法代理报关或超范围报关,改正、5万内罚款,6个月内暂停执业;情节严重,撤销注册登记。

2、行贿,撤销注册登记,10万内罚款。

3、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报关,取缔,没收非法所得,10万内罚款。

4、骗取注册登记,撤销注册,30万内罚款

5、下列情形,警告、责令改正、暂停6个月内报关

*拖欠税款或不履行纳税义务

*出让其报关名义

6、下列情形,警告、责令改正,处1000-5000元罚款

*企业实质内容发生变革,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未备案,擅自启用或变更“保管专用章”的

*报关员离职,未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7、下列情形,撤销注册登记*构成走私罪的

*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1年内3人次以上被海关暂停执业的

*被暂停后恢复报关资格,可1年内再次发生5情形

8、未报、漏报、申报不实:

*影响统计的,警告或1000-10000罚款

*影响监管秩序的,警告或1000-30000罚款

*影响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价值5%-30%罚款

*影响征税的,漏缴税款30%-2倍罚款

*影响外汇与退税管理的,申报价格10%-50%罚款如是报关企业未审查或工作疏忽造成,10%以下货物价值罚款,并暂停6个月报关

9、走私行为,则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罚款,对走私运输工具等没收,藏匿设备等拆除。

10、走私罪,则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节报关活动相关人

报关活动相关人:

监管货物仓储企业、保税加工企业、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承运人。

不具有报关资格,但承担相应的海关义务和法律责任。

它们必须海关批准并注册登记,但不是海关报关注册登记。

1、监管货物仓储企业:

分为:

监管区内的仓库、场所:

存放未放行的进口货物、待装出口货物

保税仓库:

存放放行后继续监管的货物

出口监管仓库:

存放办结出口手续并卖断结汇的出口货物

保管期间造成货物损毁或灭失的,应承担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2、加工贸易生产加工企业:

不管其是否具有报关资格,只要接受委托,从事出口制成品的加工生产,都应视为报关活动相关人。

但自主经营出口并报关时,才为报关单位(管理相对人)

*、必须办理保税加工注册登记手续。

3、转关运输货物境内承运人:

经海关批准,它和它的运输工具、驾驶人员必须办理海关登记注册。

运输工具和设备必须具有密封装置和加封条件。

运输间转关运输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五节报关员

一、报关员的概念

必须受雇于一个收发货人或者报关企业并代表该企业报关。

报关员不是自由职业者。

二、报关员资格:

合格者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颁发资格证书,并在直属海关注册申请核批为报关员(发《报关员证》)

报考资格考试例外:

港澳台中国居民可以参加考试

1受到刑事处罚的

2走私或严重违规,被吊销报关员证的

3行贿构成犯罪的

④因欺骗行为被撤销报关员资格许可,不满3年的

三、报关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正常报关权

单证不真实、手续不齐全的报关业务拒绝权

行政处罚的复议权和起诉权

对海关人员的监督权

走私犯罪行为的举报权

义务:

①熟悉货物情况

②填制报关单、准备单证并报关

③配合查验

④缴纳税费、罚款

⑤销案

⑥配合海关对企业的稽察和涉违案件的调查

⑦档案管理

五、报关员的法律责任:

1、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暂停6个月执业。

2、被暂停恢复执业后,1年内又被暂停,则取消执业资格

3、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超范围报关,5万内罚款,暂停6个月内执业。

4、行贿,取消从业资格,10万内罚款;

5、骗取注册登记,撤销登记,30万内罚款;

6、未取得报关资格而报关,没收所得,并处10内罚款;

7、警告、2000元内的罚款情形:

*、有禁止执行行为的

*、有变更事项,而不办理变更的

名称

法律责任

报关单位

1、非法代理报关或超范围报关,责令改正、5万内罚款,6个月内暂停执业;情节严重,撤销注册登记。

2、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撤销注册登记,10万内罚款;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不得重新注册登。

3、未经注册登记擅自从事报关业务,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万内罚款。

4、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注册登记,撤销其注册登记,30万内罚款

5、下列情形,警告、责令改正、可暂停报关企业6个月内报关

*拖欠税款或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出让其报关名义的

6、下列情形,警告、责令改正,处1000-5000元罚款

*企业实质内容发生变革,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未备案,擅自启用或变更“保管专用章”的

*报关员离职,未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7、下列情形,撤销注册登记

*构成走私罪的

*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1年内报关员3人次以上被海关暂停执业的

*被暂停后恢复报关资格,可1年内再次发生5情形

8、报关时未报或漏报,按下列规定处罚:

*影响统计的,警告或1000-10000罚款

*影响监管秩序的,警告或1000-30000罚款*影响许可证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30%罚款*影响征税的,处漏缴税款30%-2倍罚款

*影响外汇与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50%罚款如是代理报关企业未审查或工作疏忽造成的,处10%以下货物价值罚款,并暂停6个月报关,情节严重者,撤销注册登记.

9、走私行为,则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罚款,对走私运输工具等没收,藏匿设备等拆除。

10、走私罪,则追究刑事责任。

报关员

1、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超范围报关的,改正,5万内罚款,暂停6个月内执业;情节严重取消从业资格。

2、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取消从业资格,10万内罚款;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不得重新取得从业资格证书。

3、未取得从业资格从事报关的,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万内罚款。

4、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注册登记,撤销其注册登记、取消从业资格,并30万内罚款

5、违反《海关法》行为,按照《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规定,被吊销其报关员证件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报关从业资格证书。

(对应于报关单位的NO.7)

6、复资格后1年内有被暂停执业的,取消从业资格(对应于报关单位的NO.7)

7、、工作疏忽或未审查,造成漏报或申报不实的,暂停6个月内执业,严重者取消资格。

(对应于报关单位的NO.8)

注意:

1至4项对应

以上请再看书:

P25-P44

 

第二章对外贸易管制

第一节对外贸易管制概述

一、对外贸易管制的目的及特点

对外贸易管制是国家管制,是政府强制性行政管理行为,它所涉及的法律制度属于强制性法律范畴。

1、目的:

①保护和发展本国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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