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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原理自考重点

风险的属性:

风险具有客观性和自然属性;风险作用的主体是人类社会;风险还具有经济属性。

风险因素是指促使或引起风险事故发生的条件,以及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扩大的条件。

主要有三种类型:

1、实质风险因素。

2、道德风险因素。

3、心理风险因素。

风险事故又称风险事件,是指风险的可能成为现实,以致引起损失的结果.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在保险行业又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指承保风险造成的财产本身的损失;间接损失是指由于直接损失而引起的损失,如利润损失。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之间的关系简单地说就是:

风险因素引起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则导致损失。

危险单位是指发生一次风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危险单位的划分:

地段危险单位;一个投保单位为一个危险单位;一个标的为一个危险单位。

风险的分类:

按风险损害的对象分为:

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责任风险又分为过失责任风险和无过失责任风险。

按风险发生的原因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

按风险的性质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纯粹风险是仅指造成损害可能性的风险;其所致结果有两种:

损失和无损失;投机风险是指可能产生收益和造成损害的风险,其所致结果有三种:

无损失、损失和获利。

按风险涉及的范围分类可分为特定风险和基本风险。

风险管理概述起源于美国。

风险管理产生有其深刻的背景和原因:

由于社会化生产程度的提高,国内、国际市场的不断扩大,使得风险损害的范围扩大了;利润是最大化冲动;社会福利意识的增加。

风险管理的两种形式:

1、保险型风险管理2、经营性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指各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用最经济合理的方法来综合处置风险,以实现最大安全保障的科学管理方法。

风险管理的意义:

宏观方面:

有利于资源合理利用;有利于经济稳定发展;有助于保障人民生活安定。

微观方面:

有助于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可以减少决策风险;有助于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可以促使员工努力工作,提高效率。

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初级阶段,是指对企业自身面临的以及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险性质的过程。

风险识别的方法:

财务报表分析法、保险调查法、风险列举法、生产流程图法和现场检查法。

  

风险评估是指运用概率及数理统计方法估测某一风险发生的概率及其损失后果的频率、性质和概率,以准确的估量损失的严重后果。

风险管理措施基本可分为风险控制工具和风险财务工具。

风险控制工具是指在损失发生之前,消除各种隐患,减少损失发生的原因和实质性因素;力求在损失发生之时,积极实施抢救与补救措施,将损失的严重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

它包括避免风险、损失控制和中和三种方式。

风险财务工具是指对损失的严重后果及时实施经济补偿,促使其迅速恢复,而免受灭顶之灾。

它包括自留风险和风险转移两种方式。

避免风险。

是企业考虑到风险损失的存在或有可能发生,主动放弃和拒绝实施某项可能引起风险损失的方案。

损失控制。

是指风险管理者实施对风险的预防和抑制,以期减少风险发生的次数,减轻其强度。

风险的中和。

是指风险管理人采取措施将企业损失机会与获利机会进行平分。

只限于对投机风险的处理。

风险自留。

又叫自担风险,是一种由企业或单位自行承担财务损失后果的方式。

有被动自留与主动自留两种。

风险转移。

是指一些单位或个人有意识地将损失或与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移给另一些单位或个人承担的方式。

分为直接转移和间接转移。

直接转移是指风险管理人将可能遭受损失的财产及可能产生风险的活动直接转移给他人。

间接转移是指风险管理人将风险发生引起损失的财务后果转移给他人。

间接转移有两种:

合同转移和保险转移。

风险管理决策。

是指根据企业风险管理目标,合理地选择风险处理技术和手段,从而制定风险管理总体方案和行动措施。

保险保障程度可划分为三个层次:

1、必须保险保障2、必要保险保障3、一般保险保障。

风险、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

无风险无保险;保险不保全部风险;风险的增加是保险发展的条件;保险是风险管理的有效措施;风险管理水平制约保险的经营效益。

保险产生的前提:

自然条件: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对事物破坏力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的前提。

物质条件:

剩余产品的生产和增多,是建立实物后备的基础,也是保险产生和形成的物质基础。

经济条件:

商品经济是保险产生、形成和发展的经济条件。

保险的定义:

保险属于经济范畴,它是以经济合同方式建立保险关系,集合多数单位或个人的风险,合理计收分摊金,对特定的灾害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提供资金保障的一种经济形式。

可保风险:

并非所有的纯粹风险都是可保的,它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才能构成可保风险:

风险的发生要有偶然性;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保险的特性:

互助性;经济性;法律性;科学性。

保险的分类:

按投保意愿分类-自愿保险和法定保险;按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按经营政策分类-社会保险和普通保险;按保障主体分类-团体保险和个人保险。

按风险转移方式分类-共同保险、重复保险、再保险、原保险和转分保。

保险的职能。

基本职能:

分散风险;损失补偿;经济给付。

派生职能:

防灾防损职能;融资职能。

保险的作用:

宏观-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运行;有助于财政、信贷收支计划的顺利实现;平衡或增加外汇收入;有利于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微观-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有利于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依法订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它是调整商品交换关系的重要法律工具。

保险合同的特性:

保障性;符合性;射幸性(体现在当事人双方因素基于不定的事件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而达成的协议);最大诚信性。

  

保险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为实现各自的目的而达成的协议。

保险合同法律特征:

保险合同必须合法;保险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保险合同的种类:

按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愿:

自愿保险合同、法定;按承保方式:

特定式保单、总括式保单、流动式和预约;按保险价值:

定值和保险和不定值保险;按保险标的: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按保障对象:

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和转分保合同。

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保险中间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签订保险合同的人,有保险人和投保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被保险合同保障的人,有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保险中间人是指促成保险交易,收取佣金的人。

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证人。

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补偿原则;近因原则;权益转让原则;分摊原则。

订立合同的两个步骤:

要约和承诺。

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

合同主体必须具有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对已生效尚未履行或已履行的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保险合同的变更由主体变更和客体变更之分。

主体变更作合同转让处理。

保险合同的停止又称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保险合同在有效期内,因某种原因,停止其效力。

期满终止;履约终止;协议终止;特殊终止。

  

保险合同争议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在对保险责任的归属问题、赔偿数额的确定等产生的分歧,因而引起合同纠纷,使合同无法履行。

保险合同解释,是指由保险合同的解释主体根据有关事实,遵循一定原则和规则,对合同内容的含义所作的说明,以使保险合同明确、完整和符合法律的要求,利于保险合同的履行。

合同解释的主体有当事人解释、仲裁解释和法院解释。

保险合同解释的原则:

文义解释原则;意图解释原则;整体性原则;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原则。

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协商解决。

调解。

仲裁。

诉讼。

仲裁和诉讼的比较:

仲裁属于双方行为;诉讼属于单方行为;仲裁比诉讼更灵活、自由;诉讼比仲裁昂贵、耗时长。

财产保险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以各种物质财产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一般被称作狭义的财产保险或产物保险。

而以各种物质财产及与其有关的利益和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被称作广义的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

物质财产。

与物质财产有关的经济利益。

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财产保险的分类:

按投保意愿分为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

按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按保险标的分为物质财产保险、利益保险和责任保险。

财产保险的职能:

经济补偿。

财产保险的作用:

财产保险的作用是财产保险职能实现的结果:

保证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有利于财政收支平衡和信贷收支平衡。

有利于企业完善经济核算和加强危险管理。

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稳定社会秩序。

财产保险的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经济赔偿原则。

火灾保险:

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净值状态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损失赔偿。

是保险的基本险种。

团体财产保险险种:

财产保险基本险;综合险;机器损坏保险;利润损失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的险种:

普通家庭保险;定期还本家财险;住宅及宅内财产保险;安居综合保险;团体家财险;附加盗窃案。

工程保险是指以各种土木建筑、机器设备安装、船舶建造等工程为保险对象的综合性财产保险,承保工程项目在建造期间乃至工程结束后的一定时期的一切意外物质损失,以及因被保险人疏忽和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而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一切合法土木建筑工程项目。

承包内容包括以土木建筑为主体的工程在建筑期间由于保险危险造成的物质损失、列明的费用以及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分承包人;技术顾问、建筑师、设计师、工程师和负责工程设计、咨询、监督的其他专业人员。

其他。

安装工程一切险简称安工险,保险标的主要为各种工厂、矿山用的机器设备及钢结构的建筑物装置。

被保险人: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分承包人、供货人、制造人、技术顾问、其他。

  

 

机动车辆保险特点: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方式;被保险人的范围广;普通规定免赔偿额或免赔率;恢复原装赔偿原则;无赔偿费率折扣原则。

基本险+附加险。

碰撞责任、非碰撞责任、合理施救、保护费用、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赔款=(保额/实际价值-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或=修理费*事故责任比例-绝对免额或连续赔偿:

一旦一次赔款达到保额,保单即行终止。

海上保险是以海洋特定范围内的财产、利益、运费及其责任等作为承保标的的一种保险,简称水险。

海上保险的特点:

国际性、综合性、复杂性。

海上保险的种类:

船舶保险。

标的有:

船舶、与船舶有关的利益、船东或承租人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分类:

水上运输货物保险;铁路运输货物保险;公路运输货物保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联运险。

险别:

基本+综合+附加。

  

我国飞机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为机身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旅客法定责任险、承运货物责任险、战争和抢劫险。

前三者为基本险,后两者为附加险。

第三者责任赔偿种类:

空中损失、地面损失、第三者责任险。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法律基础:

侵权行为或违法行为;违反契约行为;犯罪行为。

特点:

责任保险的基础是法律制度的完备;最终补偿对象是受害人;保险标的是无形的。

分类:

按承保方式分:

附加承保的责任保险、单独承保的责任险。

信用保险是随着商业信用的发展而产生的,是以有关利益为标的的财产保险,具体来说,信用保险是以订立合同的一方-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承担合同的另一方-债务人的信用风险为内容的保险。

特点:

信用保险承保的是一种信用风险,保险人在承保前必须对被保证人的资信进行严格审查,确信有把握才能承保。

信用保险只有两个当事人,即权利人和保证人。

由于信用保险是权利人提供承保被保证人的信用,因而保险人一般难于得到被保证人的反担保,只能事后向被保证人追偿,但成功率很低。

由于信用保险比较复杂,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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