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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

担保法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第一节担保法概述

⏹1、担保概念:

⏹担保,是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约定的以第三人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法律措施。

担保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担保利用的是第三人的信用或者是物的交换价值。

  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为其债务作担保。

但债务人在宣布破产前可以自由处分其财产,如债务人任意处分其财产,债权人利益即受到影响。

其次,债权人有多数时,债务人的总资产不够偿还,每一债权人的债权亦不能确保,因此有了担保制度。

2、债的担保的法律性质

(1)从属性,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以主债的存在或将来存在为前提,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一般也随着主债的变更而变更。

⏹债的担保具有自愿性,只有留置担保具有法定性。

⏹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订立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并非不承担任何责任。

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处所言“民事责任”,为保证责任以外的民事责任。

案例

⏹ 1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甲向乙借款20万元,并以自己的汽车设定抵押,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抵押合同因办理登记而有效

    B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抵押合同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

    C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无论是否办理登记均无效

    D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但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而有效

⏹【答案】C

本题涉及对抵押权的从属性的理解问题。

主债权无效,抵押权无效。

本题中,甲与乙均为生产性企业,其借款行为违反金融法规,是无效民事行为。

故不论抵押合同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均无效。

(2)补充性。

这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的担保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债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如保证法律关系、抵押法律关系、质押法律关系、定金法律关系等。

另外,在主债因适当履行等而正常终止时,补充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补充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3)保障债权实现性。

表现在它补充和加强主合同效力的特性上,债的担保不受或少受债务人财产状况的限制,即使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不足以清偿数个并存的债权,被担保的债权一般也能实现。

3、担保法的一般规定

⏹1)担保的原则

⏹3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2)担保的形式。

⏹在现代法上,债的担保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人的担保,是指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了其他有关人的一般财产作债权人实现的总担保,其形式主要是保证人。

⏹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其他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该财产换价,并从中优先受偿。

其方式主要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金钱担保,是在债务人以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得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使当事人双方产生心理压力,从而促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

其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

⏹此外,还存在反担保。

⏹反担保,第三人为债务向债权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担保法》的规定。

反担保的方式,可以是保证、抵押、质押。

定金不适宜作为反担保的方式,从留置的法定性来看,留置不能作为反担保的方式。

4、无效担保及法律后果

⏹1)应特别掌握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和不可转让的财产设立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未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对外担保的,或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5)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6)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7)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责任的承担

⏹担保合同为从合同。

依担保法解释,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能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担保法解释7条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时责任的承担

⏹担保法解释8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3)追偿权。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解释12条

第二节担保形式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一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特征

1保证是一种保证人与主债权的债权人之间成立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保证的目的是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

3保证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4保证合同是无偿、单务合同

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此密切相关的还有两层法律关系:

主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主债权债务关系;保证人受主债务人的委托,为主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形成的委托关系。

(二)保证人的资格

⏹7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不得作为保证人的情形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不得作保证人的人如果与主债权人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人虽然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要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例

Anli

⏹  依法律规定,下列不得为保证人的选项有哪些?

    A某市第三十九中学

 B某公司经理

    C有法人书面授权的某公司财务部

 D有法人书面授权的某公司上海分公司

 

【答案】AC

 本题涉及保证人资格问题。

依担保法第7、9、10条规定,具有代偿债务能力的公民,经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可以依法作为保证人,但学校和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

(三)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

3 保证合同的形式

⏹13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1)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保证问题依法达成书面协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2)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表示,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为债权人接受的,保证合同成立;

⏹(3)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或者主合同中虽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视为保证合同成立。

案例

⏹1999年3月,王某因经营需要,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订有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还款期为两年,胡某要求王某提供保证人,王某找到了在某国有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董事长的表兄丁某,要求其以该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王某的债务提供担保,丁某表示同意,但胡某经过咨询,认为该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作为保证人,便要求王某再提供其他保证人。

王某找到作个体工商户的好友张某作保证人,张某口头向胡某答应为王某的债务提供担保。

胡某经过咨询,认为口头形式的担保不具有效力。

遂要求张某在与王某的借款合同中的保证人栏中签字。

张某碍于与王某的情面,在王某的请求下,便在该保证人栏中签字。

后因王某无力还款,胡某便要求张某承担保证责任。

张某认为,自己是碍于情面才签字的,不愿承担保证责任。

为此引起纠纷。

⏹问题:

保证合同能否采用口头形式?

为什么?

⏹分析提示:

保证合同要求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其立法目的在于,保证合同为单务合同、无偿合同,保证人应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该保证责任承担后,其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往往不可能实现或者不可能完全实现,因此,应让保证人充分认识保证责任的意义,使其慎重考虑是否签订保证合同。

本案中,胡某经过调查,认为口头保证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是正确的。

(四)保证的方式

1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2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3最高额保证

1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

⑴一般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⑵构成要件:

一是必须由当事人的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不能视为一般保证;二是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⑶先诉抗辩权:

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案例

⏹甲因办厂无资金向乙借款10万,借期两年,并且由丙担保在甲不还钱时代甲向乙还款。

两年后,甲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乙向甲和丙索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连带责任保证

⑴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⑵构成要件:

约定明确;承担连带责任

⑶连带责任保证的责任承担: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即主合同债务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⑷保证方式的推定: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责任。

⑸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

2、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3、一时保证和最高额保证

⏹一时保证,指保证人仅对一时性的债务关系予以担保的保证。

⏹最高额保证,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务予以担保的保证。

案例

⏹ 甲公司为购进一条先进生产线,便与乙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年息为6%。

因甲公司和丙公司、丁公司为联保单位,丙公司、丁公司经甲公司请求,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甲公司不能如期还款,丙公司、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后甲公司与乙银行推迟还款期限1年,并将推迟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未予答复。

因甲公司到期无力还款,乙银行要求丙公司和丁公司承担共同保证责任而引起纠纷。

  问题:

 

(1)甲公司与乙银行变更还款期限之前,丙公司、丁公司为何种保证责任方式?

为什么?

 

(2)甲公司与乙银行变更还款期限之前,丙公司与丁公司对乙银行的债权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

为什么?

 (3)本案中,丙公司和丁公司应否承担共同保证责任?

为什么?

分析提示

(1)本问涉及保证方式问题。

本案中,乙银行与丙公司、丁公司的担保条款约定,如甲公司不能如期还款,丙公司、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该担保条款符合一般责任保证的特点,因此,丙公司、丁公司对债权人乙银行的保证为一般责任保证。

保证人丙公司、丁公司均享有先诉抗辩权。

(2)本案中,丙公司、丁公司均为乙银行的保证人,他们对乙银行的保证债权未约定保证份额,符合连带共同保证的特征,故其应承担连带责任。

⏹(3)本问涉及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问题。

依担保法第20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担保法第20条的规定,该解释第30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本案中,丙公司、丁公司未与乙银行约定保证责任期间,依照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未与债权人约定保证责任期间,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或前款规定的保证责任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丙公司、丁公司因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间,其保证责任期间为6个月,即自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现甲公司与乙银行擅自变更了履行期限,延长履行期限1年,且未经保证人同意,此时,甲公司不能履行债务,保证人丙公司、丁公司的保证期间已过,得以免除保证责任,乙银行要求丙公司、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于法无据,丙公司、丁公司可依法予以拒绝。

(五)保证责任

⏹1、保证担保的范围

⏹21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保证责任的期间

⏹保证期间,即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

也称保证责任期间,是根据约定或者法定,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期间。

其性质为除斥期间。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在此期间,债权人若不主张权利,则保证人免责。

⏹保证期间存在三种情况:

⑴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⑵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⑶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之日止等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3保证责任的承担

(3)协议变更主合同,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

⏹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0万元,期限为一年,由丙企业做保证人。

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甲和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未予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该案中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

⏹A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取得丙的同意

⏹B丙企业对1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责任

⏹C丙企业应承担15万元的责任,因为丙对甲和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认

⏹D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致保证合同无效。

⏹B丙企业应对1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丙未予书面答复。

由于他人单方意思表示不能对相对人发生拘束力,故将沉默推定为默认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本案中沉默不能视为默认。

⏹(4)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的房屋,5万的汽车作抵押,以1万的音响作质押,同时还有丙为其提供保证。

其间汽车遇车祸毁损,获保险赔偿金3万。

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多大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A7万元B6万元C5万元D4万元

4保证责任的免除

(1)一般责任保证,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既不承担保证责任,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六)保证人的权利

1、追偿权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2、抗辩权

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

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二、抵押

(一)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受偿)

⏹抵押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抵押权人必是债权人,抵押人是债务人或者债务人委托的第三人,抵押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可处分的财产。

⏹抵押标的物包括不动产、动产、权利

(二)抵押财产的范围

1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等;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不得设定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但依法可以抵押的除外,如乡村企业厂房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与地上厂房同时抵押;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合同

138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39条,抵押合同的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三)抵押合同

⏹340条,流质条款的禁止。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441条,当事人以42条规定的财产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四)抵押登记制度

⏹案例张某借给李某10万元,约定李某将自己所有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

双方签订合同后,李某将房产证交与张某,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还款期届满,李某无力偿还借款,张某要求实现抵押权,该房屋没有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

⏹-----因为当事人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合同不生效,张某不能实行抵押权。

抵押权的核心是优先受偿权。

当李某有两个以上债权人时,假如抵押权有效,张某就可以就抵押物比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

本案中,并无其他人对李某的房屋主张权利,张某可以起诉同时要求对该房屋进行财产保全,并可就该房屋的变价款受偿。

但这种受偿,不是抵押权受偿。

⏹甲向乙借款,约定以自己的皇冠车抵押与乙。

双方为此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在抵押登记时,登记为甲的奥迪车抵押给乙。

因甲未能及时还款,乙欲行使抵押权。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只能对甲的皇冠车行使抵押权

B乙只能对甲的奥迪车行使抵押权

    C乙是对皇冠车还是对奥迪车行使抵押权,由乙决定

    D乙是对皇冠车还是对奥迪车行使抵押权,由甲决定

    

⏹【答案】B

本题涉及抵押合同记载的抵押财产与登记机关登记的财产不一致时以谁为准的问题。

依据《担保法解释》第61条之规定,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案例甲方向乙方借款20万做生意,由丙方提供价值15万的房屋作抵押,并订立抵押合同。

甲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

甲又以自己一辆价值6万元的汽车质押给乙,双方签订质押合同,乙认为将车放在自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

1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质权。

问本案中抵押和质押的效力如何?

⏹----抵押质押均无效。

抵押没有登记,质押丧失了占有。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六)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

⏹1抵押人的权利

⏹抵押人在对其财产设定抵押后,对抵押财产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但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

 

(1)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占有权及抵押物孳息的收取权。

(2)对抵押物再设定抵押权。

财产抵押以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的债权的余额部分,抵押人可再次抵押。

在设定多个抵押权的情况下,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成立的先后时间行使抵押权。

(3)对抵押物享有的处分权。

某项财产设立抵押后,还可以出卖、出租等,但在后的买卖、租赁不破在前的抵押。

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抵押人出租时未书面告知承租人抵押事实的,承租人可要求抵押人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抵押人在出租时告知承租人财产抵押事实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但是,抵押人将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承租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在后的抵押不破在前的租赁)。

⏹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在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抵押事实的情况下,可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该转让行为无效,抵押权人可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也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

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抵押权人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赔偿损失。

抵押人的主要义务是妥善保管好抵押物,如果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抵押物的价值减少的,有义务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案例

⏹甲将房屋一间作抵押向乙借款20000元。

抵押期间,知情人丙向某甲表示愿以30000元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想将抵押的房屋出卖。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有权将房屋出卖,但须事先告知抵押权人乙。

⏹B甲可以将房屋出卖,不必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C甲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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