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7258新旧对照内容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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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7258新旧对照内容汇总

GB7258-2004与2012标准对照内容

序号

项目名称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1)

车辆外观检查

按照GB21861-2008执行

参照修订页

(2)

车速表指示误差(台试检验)

车速表指示误差(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40km/h的机动车除外)车速表指示车速V1(单位:

km/h)与实际车速V2(单位:

km/h)之间应符合下列关系式:

0≤V1-V2≤(V2/10)+4

车速表指示误差的检查方法见附录A

车速表指示误差(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40km/h的机动车除外)车速表指示车速V1(单位:

km/h)与实际车速V2(单位:

km/h)之间应符合下列关系式:

0≤V1-V2≤(V2/10)+4

删除了车速表指示误差的检查方法见附录A。

只要计算公式满足要求即可。

(3)

轮(轴)重

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应符合GB1589的规定。

机动车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整备质量和总质量应在各轴之间合理分配,轴荷应在左右车轮之间均衡分配。

边三轮摩托车处于空载及满载状态时,边车车轮轮荷应分别为整备质量及总质量的35%以下。

轴荷和质量参数

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应符合GB1589的规定。

机动车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整备质量和总质量应在各轴之间合理分配,轴荷应在左右车轮之间均衡分配。

边三轮摩托车处于空载及满载状态时,边车车轮轮荷应分别为整备质量及总质量的35%以下。

(4)

前轴制动率

参照附表

参照附表

(5)

前轴制动不平衡率

参照附表

参照附表

(6)

后轴制动率

参照附表

参照附表

(7)

后轴制动不平衡率

参照附表

参照附表

(8)

整车制动率

参照附表

参照附表

(9)

驻车制动率

参照附表

参照附表

(10)

前轴车轮阻滞率

参照附表

参照附表

(11)

后轴车轮阻滞率

参照附表

参照附表

(12)

转向轮横向侧滑量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的车轮定位应符合该车有关技术条件,车轮定位值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标明。

对前轴采用非独立悬架的汽车,其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用侧滑台检验时侧滑量值应在±5m/km之间。

检验方法见附录B。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的车轮定位应与该车型的技术要求一致。

对前轴采用非独立悬架的汽车(前轴采用双转向轴时除外),其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用侧滑台检验时侧滑量值应在±5m/km之间。

无检验方法见附录B。

(13)

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

参照附表

参照附表

(14)

前照灯远光光束中心上下偏移量

参照附表

参照附表

(15)

前照灯远光光束中心左右偏移量

参照附表

参照附表

(16)

前照灯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折点位置(上下)

参照附表

参照附表

(17)

前照灯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折点位置(左右)

参照附表

参照附表

(18)

喇叭声级

8.5.1.1机动车(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应设置具有连续发声功能的喇叭,其工作应可靠。

8.5.1.2机动车喇叭声级在距车前2m、离地高1.2m处测量时,其值对发动机最大净功率为7kW以下的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为80dB(A)~112dB(A),对其它机动车为90dB(A)~115dB(A)。

机动车(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应设置具有连续发声功能的喇叭,喇叭声级在距车前2m、离地高1.2m处测量时,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为7kW以下的摩托车为80dB(A)~112dB(A),其他机动车为90dB(A)~115dB(A)。

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还应设置辅助喇叭开关,其工作应可靠。

(19)

路试检验行车制动性能(制动距离法)

参照附表

参照附表

(20)

路试检验行车制动性能(MFDD法)

参照附表

参照附表

(21)

路试检验车速表指示误差

参照附表

参照附表

(22)

路试检验制动协调时间

参照附表

参照附表

(23)

底盘(动态)检验

按照GB21861-2008执行

按照GB21861-2008执行

(24)

制动踏板力

行车制动在产生最大制动效能时的踏板力,对于乘用车不应大于500N;对于其它机动车不应大于700N。

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除外)行车制动系产生最大制动效能的踏板力不应大于400N,手握力不应大于250N。

进行制动性能检验时的制动踏板力或制动气压应符合以下要求:

a)满载检验时

液压制动系:

踏板力, 乘用车≤500N;

其它机动车≤700N。

b)空载检验时

液压制动系:

踏板力, 乘用车≤400N;

其它机动车≤450N。

两轮、边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检验时,踏板力不应大于400N,手握力不应大于250N。

三轮汽车、正三轮摩托车和拖拉机运输机组检验时,踏板力不应大于600N。

行车制动在产生最大制动效能时的踏板力或手握力应小于等于:

乘用车和正三轮摩托车500N;

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除外)350N(踏板力)或250N(手握力);

其他机动车,700N。

进行制动性能检验时的制动踏板力或制动气压应符合以下要求:

a)满载检验时

液压制动系:

踏板力,乘用车≤500N;

其他机动车≤700N。

b)空载检验时

液压制动系:

踏板力,乘用车≤400N;

其他机动车≤450N。

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除外)检验时,踏板力应小于等于350N,手握力应小于等于250N。

正三轮摩托车检验时,踏板力应小于等于500N。

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运输机组检验时,踏板力应小于等于600N。

(25)

制动手操纵力

驻车制动应通过纯机械装置把工作部件锁止,并且驾驶员施加于操纵装置上的力:

手操纵时,乘用车不应大于400N,其它机动车不应大于600N;脚操纵时,乘用车不应大于500N,其它机动车不应大于700N。

驻车制动应通过纯机械装置把工作部件锁止,并且驾驶人施加于操纵装置上的力:

手操纵时,乘用车应小于等于400N,其他机动车应小于等于600N;脚操纵时,乘用车应小于等于500N,其他机动车应小于等于700N。

(26)

玻璃可见光透射比

机动车驾驶室必须保证驾驶员的前方视野和侧方视野,前风窗玻璃及风窗以外玻璃用于驾驶员视区部位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允许小于70%。

所有车窗玻璃不允许张贴镜面反光遮阳膜。

前风窗玻璃及风窗以外玻璃用于驾驶人视区部位的可见光透射比应大于等于70%。

所有车窗玻璃不得张贴镜面反光遮阳膜。

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校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大于等于50%,且不得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

风窗以外玻璃驾驶人视区部位是指驾驶人驾驶时用于观察后视镜的部位

(27)

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

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不允许大于:

a)最高设计车速不小于100km/h的机动车20°;b)三轮汽车45°;c)其它机动车30°。

三轮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的转向轮向左或向右转角不允许大于:

a)三轮汽车、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45°;b)两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48°。

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应小于等于:

a)最大设计车速大于等于100km/h的机动车15°;

b)三轮汽车35°;

c)其他机动车25°。

三轮汽车、摩托车的转向轮向左或向右转角应小于等于:

a)三轮汽车、三轮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45°;

b)两轮普通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48°。

(28)

方向盘外缘的最大切向力

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水泥或沥青道路上行驶,以10km/h的速度在5s之内沿螺旋线从直线行驶过渡到直径为24m的圆周行驶,施加于方向盘外缘的最大切向力不应大于245N。

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水泥或沥青道路上行驶,以10km/h的速度在5s之内沿螺旋线从直线行驶过渡到外圆直径为25m的车辆通道圆行驶,施加于方向盘外缘的最大切向力应小于等于245N。

(29)

路试驻车制动性能(坡道法)

参照附表

无变化

(30)

车辆底盘检查

按照GB21861-2008执行

按照GB21861-2008执行,无变化。

(31)

车辆唯一性认定

按照GB21861-2008执行

按照GB21861-2008执行,无变化。

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要求

GB7258-2012

GB7258-2004

机动车类型

制动

初速度

km/h

空载检验制动

距离要求M

满载检验制动

距离要求M

试验通道宽度

m

机动车类型

制动初速度

(km/h)

空载检验制动

距离要求(m)

满载检验制动

距离要求(m)

试验通道宽度

(m)

三轮汽车

20

≤5.0

2.5

三轮汽车

20

≤5.0

2.5

乘用车

50

≤19.0

≤20.0

2.5

乘用车

50

≤19.0

≤20.0

2.5

总质量不大于3500kg的低速货车

30

≤8.0

≤9.0

2.5

总质量不大于3500kg的低速货车

30

≤8.0

≤9.0

2.5

其他总质量不大于3500kg的汽车

50

≤21.0

≤22.0

2.5

其它总质量不大于3500kg的汽车

50

≤21.0

≤22.0

2.5

铰接客车、铰接式无轨电车、汽车列车

30

≤9.5

≤10.5

3.0

其它汽车、汽车列车

30

≤9.0

≤10.0

3.0

其他汽车

30

≤9.0

≤10.0

3.0

两轮普通摩托车

30

≤7.0

——

两轮摩托车

30

≤7.0

——

边三轮摩托车

30

≤8.0

2.5

边三轮摩托车

30

≤8.0

2.5

正三轮摩托车

30

≤7.5

2.3

正三轮摩托车

30

≤7.5

2.3

轻便摩托车

20

≤4.0

——

轻便摩托车

20

≤4.0

——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20

≤6.0

≤6.5

3.0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20

≤6.0

≤6.5

3.0

手扶变型运输机

20

≤6.5

2.3

手扶变型运输机

20

≤6.5

2.3

制动减速度和制动稳定性要求

GB7258-2012

GB7258-2004

机动车类型

制动

初速度

km/h

空载检验

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s2

满载检验

充分发出的

平均减速度

m/s2

试验通道宽度m

机动车类型

制动初速度

(km/h)

空载检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s2)

满载检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s2)

试验通道宽度(m)

三轮汽车

20

≥3.8

2.5

三轮汽车

20

≥3.8

2.5

乘用车

50

≥6.2

≥5.9

2.5

乘用车

50

≥6.2

≥5.9

2.5

总质量不大于3500kg的低速货车

30

≥5.6

≥5.2

2.5

总质量不大于3500kg的低速货车

30

≥5.6

≥5.2

2.5

其他总质量不大于3500kg的汽车

50

≥5.8

≥5.4

2.5

其它总质量不大于3500kg的汽车

50

≥5.8

≥5.4

2.5

铰接客车、铰接式无轨电车、汽车列车

30

≥5.0

≥4.5

3.0

其它汽车、汽车列车

30

≥5.4

≥5.0

3.0

其他汽车

30

≥5.4

≥5.0

3.0

合格判定要求

汽车、汽车列车在符合7.10.2.规定的制动踏板力或制动气压下的路试行车制动性能如符合7.10.2.1或7.10.2.2,即为合格。

应急制动性能检验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按表5所列初速度进行应急制动性能检验,应急制动性能应符合表5的要求。

应急制动性能要求无变化

机动车类型

制动

初速度

km/h

制动距离

M

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s2

允许操纵力应小于等于

N

手操纵

脚操纵

乘用车

50

≤38.0

≥2.9

400

500

客车

30

≤18.0

≥2.5

600

700

其他汽车(三轮汽车除外)

30

≤20.0

≥2.2

600

700

驻车制动性能检验

在空载状态下,驻车制动装置应能保证机动车在坡度为20%(对总质量为整备质量的1.2倍以下的机动车为15%)、轮胎与路面间的附着系数大于等于0.7的坡道上正、反两个方向保持固定不动,时间应大于等于5min。

检验汽车列车时,应使牵引车和挂车的驻车制动装置均起作用。

检验时操纵力按7.4.3规定。

注1:

在规定的测试状态下,机动车使用驻车制动装置能停在坡度值更大且附着系数符合要求的试验坡道上时,应视为达到了驻车制动性能检验规定的要求。

注2:

在不具备试验坡道的情况下,在用车可参照相关标准使用符合规定的仪器测试驻车制动性能。

制动台试检验要求

制动力百分比要求

汽车、汽车列车在制动检验台上测出的制动力应符合表6的要求。

对空载检验制动力有质疑时,可用表6规定的满载检验制动力要求进行检验。

使用转鼓试验台检测时,可通过测得制动减速度值计算得到最大制动力。

摩托车的前、后轴制动力应符合表6的要求,测试时只准许乘坐一名驾驶人。

检验时制动踏板力或制动气压按7.10.2.3的规定。

表1 台试检验制动力要求

GB7258-2012

GB7258-2004

机动车类型

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百分比

轴制动力与轴荷a的百分比

机动车类型

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百分比

轴制动力与轴荷a的百分比

空载

满载

前轴b

后轴b

空载

满载

前轴

后轴

三轮汽车

——

≥60c

三轮汽车

≥45

≥60b

乘用车、其他总质量不大于3500kg的汽车

≥60

≥50

≥60c

≥20c

乘用车、总质量不大于3500kg的货车

≥60

≥50

≥60b

≥20b

铰接客车、铰接式无轨电车、汽车列车

≥55

≥45

——

——

其它汽车、汽车列车

≥60

≥50

≥60b

——

其他汽车

≥60

≥50

≥60c

≥50d

普通摩托车

≥60

≥55

摩托车

≥60

≥55

轻便摩托车

≥60

≥50

轻便摩托车

≥60

≥50

a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乘用车时应按左右轮制动力最大时刻所分别对应的左右轮动态轮荷之和计算。

b机动车(单车)纵向中心线中心位置以前的轴为前轴,其他轴为后轴;挂车的所有车轴均按后轴计算;用平板制动试验台测试并装轴制动力时,并装轴可视为一轴。

c空载和满载状态下测试均应满足此要求。

d满载测试时后轴制动力百分比不做要求;空载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时应大于等于35%;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客车,空载用反力滚筒式制动试验台测试时应大于等于40%,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时应大于等于30%。

a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乘用车时应按动态轴荷计算。

b空载和满载状态下测试均应满足此要求。

制动力平衡要求(两轮、边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除外)

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与全过程中测得的该轴左右轮最大制动力中大者(当后轴及其他轴,制动力小于该轴轴荷的60%时为与该轴轴荷)之比,对新注册车和在用车应分别符合表7的要求。

台试检验制动力平衡要求

GB7258-2012

GB7258-2004

前轴

后轴(及其他轴)

前轴

后轴(及其他轴)

轴制动力大于等于该轴轴荷60%时

制动力小于该轴轴荷60%时

轴制动力大于等于该轴轴荷60%时

制动力小于该轴轴荷60%时

新注册车

≤20%

≤24%

≤8%

-

-

在用车

≤24%

≤30%

≤10%

≤20%

≤24%

≤8%

制动协调时间要求无变化

汽车的制动协调时间,对液压制动的汽车应小于等于0.35s,对气压制动的汽车应小于等于0.60s;汽车列车和铰接客车、铰接式无轨电车的制动协调时间应小于等于0.80s。

车轮阻滞率要求

GB7258-2012

GB7258-2004

阻滞率要求

进行制动力检验时,汽车、汽车列车各车轮的阻滞力均应小于等于轮荷的10%。

汽车车轮阻滞力要求:

进行制动力检验时各车轮的阻滞力均不应大于车轮所在轴轴荷的5%。

合格判定要求

台试检验汽车、汽车列车行车制动性能时,检验结果同时满足7.11.1.1~7.11.1.4的,方为合格。

驻车制动性能检验无变化

当采用制动检验台检验汽车和正三轮摩托车驻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时,机动车空载,乘坐一名驾驶人,使用驻车制动装置,驻车制动力的总和应大于等于该车在测试状态下整车重量的20%,但总质量为整备质量1.2倍以下的机动车应大于等于15%。

检验结果的复核

对机动车台架检验制动性能结果有异议的,在空载状态下按7.10复检。

对空载状态复检结果有异议的,以满载路试复检结果为准。

GB7258-2012灯光要求

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小值要求

单位为坎德拉

机动车类型

GB7258-2012检查项目

机动车类型

GB7258-2004检查项目

新注册车

在用车

新注册车

在用车

一灯制

二灯制

四灯制a

一灯制

二灯制

四灯制a

一灯制

两灯制

四灯制a

一灯制

两灯制

四灯制a

三轮汽车

8000

6000

6000

5000

三轮汽车

8000

6000

6000

5000

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汽车

10000

8000

8000

6000

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汽车

10000

8000

8000

6000

其他汽车

18000

15000

15000

12000

其他汽车

18000

15000

15000

12000

普通摩托车

10000

8000

8000

6000

摩托车

10000

8000

8000

6000

轻便摩托车

4000

3000

3000

2500

轻便摩托车

4000

3000

拖拉机运输机组

标定功率>18kW

8000

6000

拖拉机

运输机组

标定功率>18kW

8000

6000

标定功率≤18kW

6000b

6000

5000b

5000

标定功率≤18kW

6000b

6000

5000b

5000

e四灯制是指前照灯具有四个远光光束;采用四灯制的机动车其中两只对称的灯达到两灯制的要求时视为合格。

f允许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只装用一只前照灯。

a四灯制是指前照灯具有四个远光光束;采用四灯制的机动车其中两只对称的灯达到两灯制的要求时视为合格。

b允许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只装用一只前照灯。

光束照射位置要求

GB7258-2012

检验前照灯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时,前照灯照射在距离10m的屏幕上,乘用车前照灯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高度应为0.7H~0.9H(H为前照灯基准中心高度,下同),其他机动车(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应为0.6H~0.8H。

机动车(装用一只前照灯的机动车除外)前照灯近光光束水平方向位置向左偏应小于等于170mm,向右偏应小于等于350mm。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装用的前照灯近光光束的照射位置,按照上述方法检验时,要求在屏幕上光束中点的离地高度应小于等于0.7H;水平位置要求,向右偏移应小于等于350mm,不得向左偏移。

检验前照灯远光照射位置时,对于能单独调整远光光束的前照灯,前照灯照射在距离10m的屏幕上时,要求在屏幕光束中心离地高度,对乘用车为0.85H~0.95H(但不得低于前照灯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高度),对其他机动车为0.8H~0.95H;机动车(装用一只前照灯的机动车除外)前照灯远光光束水平位置要求,左灯向左偏应小于等于170mm,向右偏应小于等于350mm,右灯向左或向右偏均应小于等于350mm。

8光束照射位置要求

GB7258-2004

8.4.7.1在检验前照灯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时,前照灯照射在距离10m的屏幕上时,乘用车前照灯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高度应为0.7H~0.9H(H为前照灯基准中心高度,下同),其它机动车(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应为0.6H~0.8H。

机动车(装用一只前照灯的机动车除外)前照灯近光光束水平方向位置向左偏不允许超过170mm,向右偏不允许超过350mm。

8.4.7.2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装用的前照灯近光光束的照射位置,按照上述方法检验时,要求在屏幕上光束中点的离地高度不允许大于0.7H;水平位置要求,向右偏移不允许超过350mm,不允许向左偏移。

8.4.7.3在检验前照灯远光光束及远光单光束灯照射位置时,前照灯照射在距离10m的屏幕上时,要求在屏幕光束中心离地高度,对乘用车为0.9H~1.0H,对其它机动车为0.8H~0.95H;机动车(装用一只前照灯的机动车除外)前照灯远光光束水平位置要求,左灯向左偏不允许超过170mm,向右偏不允许超过350mm,右灯向左或向右偏均不允许超过350mm。

8.4.7.4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见附录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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