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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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水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江州区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减少或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江州区水利派秾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应急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应急处置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社会危害。
1.2.2在业主统一领导下,根据水利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级、类型和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的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2.3在事故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进行事故处置活动。
为保证重点水利工程全面执行本案,达到安全生产的根本目标,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状制度,在工程开工前,按业主要求由项目经理与业主签定《江州区派秾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状》(见附1),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1.2.4信息准确、渠道畅通,反映灵敏、运转高效。
及时报告事故信息。
并要与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快速处置信息。
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内启动应急预案。
1.2.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坚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
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正常情况下的建设工程项目风险评估、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以及完善应急预案演练等工作。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
1.4适用范围
1.4.1本应急预案适用于派秾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期间突然发生且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有重大社会影响或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具体划分标准见附则7.1名词术语)的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2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按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性质、过程和机理划分,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主要包括:
1)施工中土石方塌方和结构坍塌质量安全事故;
2)特种设备或施工机械安全事故;
3)施工围堰坍塌事故;
4)施工场地内道路交通事故;
5)其它原因造成的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
自然灾害(含洪水)、食物中毒、重大社会治安等事故,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应应急预案执行。
2.应急指挥机构与体系
2.1应急指挥体系,项目经理部成立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如下:
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拟定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作制度和办法;
2)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3)及时了解和掌握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信息,根据事故情况需要,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等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4)组织或配合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等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及评估工作;
5)组织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2.2项目经理部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2.1制定本单位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2.2.2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根据所承担施工的工程项目特点和范围,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并明确职责。
2.2.3在项目经理部的统一组织下,各工程施工分包单位(包括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应当按照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小组并明确职责。
2.2.4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指挥小组和职责应当与项目法人制定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协调一致。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工作准备
定期研究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建
立和案卷主管工程项目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联队伍建设,加强事故应急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以及工程项目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组织各分包单位做好对工程所在地自然灾害状态(包括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监测和预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事故监测和预防,准确识别危险源和危险有害因素,对重大灾害风险做出评估,妥善处置监测预报信息。
3.2.2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特点和范围,加强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3.2.3对可能导致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后果的险情,发现后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水行政管理部门。
3.2.4接到可能导致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后,项目经理部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汇报,使上级及时确定应对方案,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及时给予指导协调,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分为I、、三级。
详见附则7.1名词术语。
4.2响应程序
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重大质量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认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1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和应急指挥工作组到达事故现场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
4.2.2向业主报告,到事故现场。
4.3事故报告
4.3.1事故报告程序
1)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业主报告。
发生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同时向事故所在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工程建设项目中的中央项目,要按规定要求向上级报告。
4.3.2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
2)有关项目法人、施工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3)事故报告的单位、报告签发人及报告时间等。
(2)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1)有关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名称、资质等情况,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相关执业资格;
2)事故原因分析;
3)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4)其他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等。
4.3.3相关记录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明确专人对组织、协调应急行动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4.4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置
4.4.1水利工程建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在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下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服从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并及时向事故现场应急处理指挥机构汇报有关重要信息。
4.4.2水利工程建设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后,立即组织必要的抢险救援,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
置工作。
4.4.3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各级应急指挥部应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并根据工程特点、环境条件及事故类型及特征,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
4.4.4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事故状态,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划定事故现场危险区域范围、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
4.4.5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为缩小事故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明显的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的重要物证和痕迹。
5.善后处置
5.1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根据事故发生区域、影响范围,有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要督促、协调、检查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5.1.1项目法人及事故发生单位应依法认真做好各项善后工作,妥善解决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以及受影响人员的生活安排,按规定做好有关损失的补偿工作。
5.1.2项目法人、事故发生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评估等工作。
5.1.3项目法人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研究,采取有效措施,修复或处理发生事故的工程项目,尽快恢复工程的正常建设。
5.2事故调查和经验教训总结
项目经理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调查,认真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及时进行整改。
5.2.1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进行。
事故调查组织的职责如下: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2.2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工程基本情况;
(2)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4)事故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估;
(5)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6)事故结论;
(7)事故责任单位、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建议;
(8)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9)经验教训和有关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建议;
(10)各种必要的附件等。
5.2.3项目经理部应当从事故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确保后续工程安全、保质保量的完成建设。
6.应急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项目经理部要将领导人员和通讯方式报业主备案,通讯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业主,以便及时更新。
6.1.2正常情况下,应急领导小组和主要人员应保持通信24小时正常畅通。
6.1.3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正常通信设备不能工作时,应立即步行或设法向业主报告。
6.1.4通信与信息联络的保密工作、保密范围及相应通讯设备应符合指挥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工程现场抢险及物资装备保障
1)根据可能突发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性质、特征、后果及其应急预案要求,项目法人组织工程有关施工单位配备适量应急机械、设备、器材等物资装备,以保障应急救援调用。
2)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时,应首先充分利用工程现场既有的应急机械、设备、器材。
6.2.2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好三支应急救援基本队伍:
1)工程设施抢险队伍,由工程施工等参建单位的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6.3.1水利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预防、处置的技术研究和咨询依托有关专业机构。
6.3.2应具备事故应急处置的一般技术储备和保障。
6.4宣传、培训和演练
6.4.1公众信息交流
1)本应急预案及其相关信息公布范围至工程参建分包单位民工.
2)项目法人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公布至工程各参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6.4.2培训
1)组织培训参建民工
2)培训对象包括有关领导和有关应急人员等,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保证培工作质量和实际效果。
6.4.3演练
1)在业主的指导下,适时选定某一工程,组织参建民工进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2)演练结束后,组织参建民工总结经验,完善和改进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6.5监督检查
项目经理部对各参建单位、班组长实施应急预案进行督促检查。
7.附则
7.1名词术语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划分为I、、三级。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情况,事故分级将适时做出调整。
7.1.1Ⅰ级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0人及以上,或重伤(中毒)100人及以上,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0万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及以上的事故。
7.1.2Ⅱ级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或重伤(中毒)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万人及以上10万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7.1.3Ⅲ级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中毒)30-5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2.1本预案由江州区水利局具体负责管理与更新。
7.2.2适时组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急指挥机构等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并视评审结果和具体情况进行相应修改、完善或修订。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对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或个人,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3.2对工程建设中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7.4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郑州黄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崇左市江州区派秾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经理部制定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