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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日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日本是一个食品进口大国,食品进口量约占总消费量的63%,所以对食品卫生的要求比较严格。

一、日本食品卫生法规

日本1947年制定了《食品卫生法》,1948年制定了《食品卫生法实施规则》,1953年颁布了《食品卫生法实施令》。

《食品卫生法》是食品卫生的根本大-法和基础,在本法中,明确规定禁止销售腐烂、变质或未熟的食品;含有或附着有毒、有害物质,疑为有害物质的食品;病原微生物污染或凝为污染而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食品;混入或加入异物、杂质或其它原因而危及人体健康的食品;病死畜禽肉;未附有出口国政府签发兽医证的畜禽肉、内脏及制品(火腿、腊肠、腊肉);未经证实以作为食品添加剂为目的的化学合成品及含有此成份的制剂、食品;有毒器具;新开发的尚未证实对人体无害的食品并制定了处罚措施。

为适应厚生省大臣咨询需要,日本设立了食品调查委员会,调查审议有关食品中毒事项、制定食品添加剂标准和其他有关食品卫生的重大事项。

除《食品卫生法》外,与此相关的主要法规还有:

《产品责任法(PL法)》、《食品卫生小六法》、《屠宰场法》、《禽类屠宰及检验法》、《关于死毙牲畜处理场法》、《自来水法》、《水质污染防止法》、《植物检疫法》、《保健所法》、《营养改善法》、《营养师法》、《厨师法》、《糕点卫生师法》、《生活消费用品安全法》、《家庭用品品质标示法》、《关于限制含有有害物质的家庭用品的法律》、《关于化学物质的审查及对其制造等进行限制的法律》、《计量法》、《关于农林产品规格化及品质标示合理化的法律》及日本农林规格(JAS)、食品卫生检查指针、卫生试验法注解、残留农药分析、食品、添加剂等的规格标准、在食品或添加剂的制造过程中防止混入有毒有害热载体的措施标准、关于奶制品成分规格的省令、标签内容的规定、行业自定标准、与进出口食品有关的还有输出入贸易法、关税法等。

二、日本食品卫生管理体制

日本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由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共同承担,中央政府负责有关法律规章的制定,进口食品的检疫检验管理,国际性事务及合作;地方政府负责国内食品卫生及进口食品在国内加工、使用、市场销售的监管和检验。

三、日本食品卫生管理机构

1、厚生省

食品卫生课:

制定食品和器具的卫生规定标准;检查产品和卫生设施;出口粮食的标准制定和保健检查;糕点卫生和卫生师法的实施;食物中毒的防止;食品卫生检查员;食品卫生调查委员会。

乳肉卫生课:

奶、肉等动物性食品卫生、规格、标准的制定和检查;屠宰场法、屠宰及检验法、死毙牲畜处理场、狂病预防法等法律的实施;人畜共患病的调查研究。

指导课:

与环境卫生有关的经营管理的改进;环境卫生行政上必要的调查、指导;与环境卫生有关经营合理化法律的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中央环境卫生合理化审议会。

检疫所:

从事进口食品检疫检验,此外,检疫所还负责进出境人员和运输工具的检疫,空、海港区域内的卫生状态的管理,防止传染病的侵入和蔓延。

食品化学课:

添加剂、包装容器、玩具(婴幼儿接触后有可能损害身体健康的)、洗涤剂(用于洗涤蔬菜、水果、餐具的)卫生、规格、标准的制定和制品检查;因食用含有或附着农药的食物而引起中毒的预防。

新开发食品对策室;营养标签标准的制定;特殊营养食品的管理。

2、农林水产省

植物防疫课:

病虫害发生的预测;进出品植物检疫;农药的管理及农药生产、流通、消费的促进、改善、调整;植物防疫所;农药检验所;农业资材审议会。

卫生课:

家畜、家禽、蜜蜂的卫生;有关进出口动物、畜产品的检疫;畜禽疾病的防治;饲料添加剂的指定及规格标准制定;兽医师及兽医师许可审议会等。

牛奶奶制品课和食肉鸡蛋课:

牛奶、奶制品、畜产品包括罐头的生产、流通、消费的促进、改善和调整等业务。

消费经济课:

有关农、林、牧、水产品的消费的促进、改善和调整的全面事务;有关农林水产省所管事务中所有涉及消费者利益的事务;日本农林规格标准、农林产品品质标示标准的制定;关于农林产品规格化及品质标示合理化的法律、生活消费用品安全法的实施;农、林、牧、水产品、饮食产品、油脂输出检验标准的制定和出口检验;农林规格检验所;农林产品规格调查委员会。

四、日本国内食品卫生检验和管理

日本国内食品检验和管理,在厚生省、农林水产省等中央政府机构领导下由地方政府卫生机构完成,其组织机构为:

食品保健课:

负责对营业场所、颁发营业许可证,食品规格标准的制订,食品中毒的预防、食品卫生行政事务的管理。

食品环境指导监督课:

负责大规模食品制造、销售场所的监视指导;食肉卫生检查所进行牲畜及肉类的检查。

卫生研究所:

负责对食品进行化验,并对卫生指标如微生物、农残、兽药残留、重金属等进行调查研究。

保健所:

负责对饮食店、食品贩卖店等的营业许可、监视指导。

市场卫生检查所:

是政府设在大型批发市场的检验机构,负责批发市场的食品卫生监视指导、试验检查。

(一)对饮食业、食品加工业等涉及公共卫生行业的设施和设备制定必要的标准,此标准类似于我国国家商检局颁布的出口食品厂、库注册卫生要求和实施细则,对企业周围的环境、车间布局、建筑结构、工艺流程、卫生设施、设备、加工人员、工器具的卫生、质量保证体系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并实施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一律不准营业。

具体行业如下:

1、饮食业:

普通食堂、饭菜馆、生鱼片饭菜馆、面馆、旅馆、外送饭馆、盒饭饭馆、西餐馆、咖啡馆、酒吧间、小酒馆、和其他从事烹调或设座就餐的营业。

2、茶馆业:

茶馆、供交谊用茶室、供应除酒类以外饮料和茶点的营业设施。

3、糕点包括面包制造;馅类制造业。

4、冰激凌类制造业:

冰激凌果露、冰激凌、冰棒、其他从事液体食品冷冻或将液体食品与其他食品混合后进行冷冻的行业。

5、奶处理业:

处理牛奶或制造牛奶包括脱脂奶、外观类似牛奶或山羊奶的行业。

6、特殊牛奶挤取业:

牛奶挤了后不经杀菌或以低温杀菌的方法将其制成具有厚生省令规定的成份规格的牛奶加工行业。

7、奶品制造业:

奶粉、炼乳、奶酪、干酪或其他以奶为主要原料的食品制造业;外观上类似牛奶的奶饮料除外。

8、原奶采购业:

购进生牛、羊奶予以保存的行业;奶类出售业:

出售直接供饮用的牛奶、山羊奶、奶饮料(但不包括用115℃以上温度进行15分钟杀菌的奶饮料)、以奶为主要原料制成的奶酷的营业;畜禽屠宰、分割、加工业。

9、肉类出售业。

10、肉制品制造业:

火腿、腊肠、腊肉及其他类似产品制造业。

11、鱼贝类出售业。

12、鱼贝类拍卖业。

13、鱼肉糜制品制造业;鱼肉火腿、鱼肉腊肠、鲸肉腊肉及其他类似产品制造业。

14、食品冷冻或冷藏业;食品辐照业。

15、清凉饮料水制造业。

16、乳酸菌饮料制造业。

17、冰块制造业。

18、冰块出售业。

19、食用油制造业。

20、人造奶油或黄油制造业。

21、豆酱制造业。

22、酱油制造业。

23、辣酱油类(淡辣酱油、果汁辣酱油、果酱、蕃茄酱、蛋黄酱)制造业。

24、酒类制造业。

25、豆腐制造业。

26、豆豉制造业。

27、面条类制造业。

28、便菜类制造业:

通常作为副食品的煮制、卤制、烤制、炒制、蒸制、油炸食品、醋拌凉菜、酱醋拌菜等制造业。

29、听装及瓶装罐头制造业。

30、添加剂制造业。

(二)监督检查

在各级政府卫生机构中设立食品卫生监查员,监查员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并经过专门,由厚生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任命,负责对营业设施和加工厂进行监督检查;经营、加工企业要配置食品卫生管-理-员负责对营业或制造、加工过程中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设立规定的试验室,以对产品进行必要的理化、细菌、农残等项目的实验室检验,结果单需保存三年。

对于违反卫生规格标准加工、制造、使用和销售无合格证的产品时,或就其设施、设备、检验能力来看,担心其以后制造的产品还会继续出现危害人身安全时,或认为必要时,卫生主管机构就可进行强制性检查,对于同类产品生产或销售企业,经营者在接到卫生当局采取必要措施___后,应在规定的不超过2个月期限内,进行全面自查并申请接受检查。

所涉及的产品主要是:

1、食品:

清凉饮料水、粉末清凉饮料,火腿、腊肠、腊肉,鱼肉火腿、鱼肉腊肠、鲸肉腊肉、盒装鱼糕;淡辣酱油、果汁凉酱油、果酱、蕃茄酱、黄酱;糕点、蛋糕、甜饼干、蛋糕、类似砚点心类制品,糖果、巧克力、香糖。

2、食品添加剂。

3、器具:

与食品直接接触部分含有铅着色剂的陶瓷饮食品器具,酚醛树脂、三聚氰树脂、尿素树脂制成饮食器具。

(三)卫生管理

在日本设有许多大型食品批发市场,一些中小型批发市场及零售商的货源主要大型批发市场。

因此,管理好大型批发市场的食品卫生就能有效的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

在大型食品批发市场设立食品卫生检查所也便于检验人员及时对进出的食品监督检验,如东京中心批发市场的食品卫生检验人员每天每夜里就对进场交易的水产品、肉类、蔬菜、瓜果等鲜活商品进行检查,不良商品不准进场。

在每天正常营业时,检查人员进行实验室检验,如生物学的检查和理化检查。

市场卫生检查所的主要职能有:

1、监视指导:

对违反卫生和不良的食品进行监督管理。

2、试验检查:

对食品进行新鲜度、毒性、微生物、农药和兽药残留的实验室检验。

3、调查研究:

对水产品、水果蔬菜的产地生长期间施药情况及各种食品的卫生进行实地调查。

4、卫生教育:

定期对经营者培训,为普通消费者提供普及卫生知识提供咨询。

(四)违反《食品卫生法》等法规的处罚

1、营业者或加工厂违反《食品卫生法》第4条(禁止出售不卫生食品)、第5条(限制病肉的出售等)、第6条(限制化学合成品出售等)、第7条2款(禁止制造不符合标准、规格的食品和添加剂等)、第9条(禁止出售有毒器具等)、第10条第2款(禁止制造),厚生大臣和地方卫生主管可令废弃其食品、添加剂、器具或包装容器;或命令营业者为消除在食品卫生方面的危害而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或停业整顿,或禁止其部分或全部营业;直至取消许可证。

2、营业者违反第11条第2款(禁止出售无标示的物品等)、第14条第1款或第2款(禁止出售无检查合格标示或者尚未接到检查结果通知的物品)、第15条第3款(禁止出售尚未接到检查结果通知的物品)、第19条之17第1款(配备食品卫生管-理-员的责任义务)、第19条之18第3款(遵守公共卫生标准的义务)的规定,地方卫生主管可令其停业整顿,或禁止其部分或全部营业,直至取消许可证。

3、营业或加工设施不符合第20条(按业务种类分别规定营业设备标准)时,地方卫生主管可令其停止整顿;或禁止其部分或全部营业;直到取消许可证。

4、上述处罚外,还可处以罚款,该项罚款是双重的,即对行为者和法人或营业者同时处以罚款;对造成严重后果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日本的食品监管制度xx-07-028:

52|#2楼

日本是一个工业化程度很强的国家。

日本国土面积相对较小,人口密度相对较大。

根据1998年的最新测量,包括北方四岛(择捉岛、国后岛、色丹岛、齿舞群岛)在内,日本国土总面积377880平方公里,1.2776亿人(截至xx年10月1日)。

1999年日本的耕地为487万公顷(7305万亩),都府县每家农户平均拥有的耕地面积不足1.2公顷(18亩),___每家农户平均拥有的耕地面积也仅为16.2公顷(243亩),和欧美的大规模经营相差甚远。

日本国内的农产品大约占他们农产品消费量的40%。

其余60%的农产品、食品依赖进口。

日本有自给生产能力的粮食和畜产品仅限于大米和鸡蛋。

1998年度大米自给率为95%,鸡蛋自给率为96%。

但是由于国外农产品价格低廉,日本进口农产品增加,国内生产下降。

1998年度水果自给率49%,肉类55%,鱼贝类66%,蔬菜84%,小麦9%,大豆3%。

日本的平均关税,从xx年的6.9%降到了xx年的6.3%,但农产品进口关税仍维持在17.7%。

特别是大米,为407%、魔芋为1124.1%。

农业只占国内GDP的1.0%,但农业补助金额却达到了1.4%。

日本是我国食品出口的最大对象国,对日食品出口占我国食品出口总额的比例在36%左右。

我国又是日本的第二大食品进口国,每年占日本进口食品的14%左右,仅次于美国。

了解日本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及其变化,有助于我国食品企业开拓日本市场,增加对日本的食品出口。

日本历史上曾经发生过震惊世界的水俣事件(即镉米中毒事件)。

近年来,日本相继又发生了O-157型大肠杆菌事件、疯牛病、___等食品安全事件。

消费者要求政府确保食品安全。

日本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日益繁富,近乎“洁癖”。

比如中国人记忆犹新的,日本对进口大米的检测项目由一开始的36项,增加到112项,明年还要增加3项。

按照一个项目的检疫成本150元计算,出口商将不堪重负。

这就是技术性贸易壁垒。

日本是世界上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最完善、监管措施最严厉的国家之一,尤其对进口农产品和食品的检验检疫,不但严格而且手续繁琐。

所有的进口的动植物农产品及其加工食品,首先,要通过农林水产省管辖的动物检疫所或植物检疫所的检疫,然后,还要接受厚生劳动省管辖的食品检疫所的检查。

日本视我国为家畜口蹄疫的非清洁地区,拒绝进口我国的生鲜肉类产品。

我国的生鲜肉类产品,只有经过指定设备加热、消毒处理后才被允许进口。

而且,日本对热加工食品企业的注册要求十分苛刻,必须经日本官方派员现场考核后,才能决定是否认可。

即使经过植物检疫所和动物检疫所的检疫且合格的农产品和食品,进入食品检疫所的检查程序后并不能保证同样能够合格。

日本对进口食品的行政性检查包括“监测检查”和“命令检查”。

从制度上讲这两项检查措施可以随情况而互换,但实际情况却是,一有不利情况,立即启用“命令检查”。

而“命令检查”的解除,却延耽不决。

这些情况,实际上构成了对进口食品的贸易壁垒。

一、日本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日本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由基本法律和一系列专业、专门法律法规组成。

(1)《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基本法》是两大基本法律。

《食品卫生法》是在1948年颁布的,经过多次修订。

重大修改有6次,小修小改更加频繁,仅1995年以来就修改了10多次。

频繁的修改,表面上是让法律更加完善,实际上让出口国难以应变。

第一次大修改在2000年5月,赋予了厚生劳动大臣一个权力,就是,可以对出口国或厂家的农产品、食品全部采取禁止进口措施。

第二次修改在xx年7月,强化了处罚措施,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进口商处以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3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次修改在xx年11月,对13种农产品和229种农药制定了近9000个农残标准,其中仅对蔬菜类就制定了3728种农残限量标准。

这样,一次性提高了进口蔬菜的门槛。

第四次修改在xx年11月,一次性确定将携带57种动物传染病的畜产品和食品列为禁止销售。

日本新增的这57种动物疫病,属于国际兽医局(OIE)关于牛羊猪马禽的B类疫病,另外他们增加了牛中山病、赤羽病等16种其他疫病。

所谓B类疫病,是指那些传染性较弱,对动物健康的影响也相对较小,其中有些传染病经无害化处理后,对人体不构成危害,患有这类传染病的动物肉经过处理后可以供人类食用,或作为动物饲料、工业原料使用。

但是,日本严格禁止了。

对出口到日本的动物产品造成了重大影响。

第五次修改在xx年5月,新增了11种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修改了4种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第六次,也是最近一次修改,从xx年5月开始,到xx年6月。

决定在3年内逐步引入食品中的残留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的《肯定列表制度》。

xx年10月和xx年8月两次向WTO秘书处公布了草案。

xx年5月29日正式实施。

这是针对农业化学品残留的“天罗地网”。

以上讲的是《食品卫生法》。

日本政府为了改进对食品的监督,指导食品安全,于xx年5月出台了《食品安全基本法》。

同年7月,日本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

这部法律确立了日本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三大理念:

一是“消费者至上”。

以保护国民的健康为至上理念,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采取必要的措施。

二是“从农场到餐桌全程监控”。

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在生产食品的各个阶段,采取妥当的、必要的措施。

三是“科学的风险评估”。

以科学为基础,并注视国际动向和国民-意见,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采取必要的措施。

所谓评估,就是以食品的生物学、化学、物理学的要素以及它的状态,在被人体摄取后,对人体的影响程度。

这部法律规定,国家的职责是,以基本理念为准则,综合制定并实施确保食品的安全性政策。

这部法律还规定了地方政府的职责是,妥当地与国家分担任务,制定和实施政策。

规定了有关企业的职责是,采取妥当的措施,适当的'时候,提供正确的信息,协助国家和地方实施食品安全政策。

规定了消费者的职责是,提高食品安全性知识,对政策提出建议。

要求在国内和从国外进口的食品供应链的每一环节,确保食品安全,并允许预防性进口禁运。

这样,日本政府虽然无法要求出口国遵循和日本国内相同的强制性检验程序,但可根据该法对进口产品进行更严格的审查。

再看看基本法之下的具体法律法规。

在日本,涉及食品安全的专业、专门法律法规很多,包括食品质量卫生、农产品质量、投入品(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质量、动物防疫、植物保护等5个方面。

主要有:

《农药取缔法》《肥料取缔法》《家禽传染病预防法》《牧场法》《水道法》《土壤污染防止法》《农林产品品质规格和正确标识法》《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病防治法》《农药管理法》《持续农业法》《改正肥料取缔法》《饲料添加剂安全管理法》《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包装容器法》等一系列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随着国内对有机农产品需求的扩大,日本于1992年颁布了《有机农产品及特别栽培农产品标志标准》和《有机农产品生产管理要领》,在此基础上,于2000年制定并于xx年月1日正式实施了《日本有机食品生产标准》。

此外,日本还制定了大量的相关配套规章,为制定和实施标准、检验检测等活动奠定法律依据。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日本厚生劳动省颁布了2000多个农产品质量标准和1000多个农药残留标准,农林水产省颁布了351种农产品品质规格。

日本的肯定列表制度。

日本于xx年5月起正式实施的《肯定列表制度》,是一项___输日农产品、食品产生重大而深远影响的一项技术性贸易措施。

日本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卫生法》“第11条”第三段的内容,对农产品、食品实施了《食品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

对农产品、食品中的化学品残留控制标准,总共达到54028条,其中一次性增加的具体限定标准为51392条。

增加的这些标准中,依据《国际食品法典》的只有2925条,依据美国、欧盟、___等国标准的xx1条,依据日本本国标准的19116条,没有依据的9265条,其他65条。

大量采用美欧标准,意味着对美欧农产品的优惠,也是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的歧视。

目前,全世界在用的农兽药约有700种。

过去,日本只对其中的350种制定了控制标准。

而日本又是农产品进口大国,60%的农产品靠进口。

进口的农产品经常出现农兽药超标中毒事件。

于是,日本政府专门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修订了相关法律,开始对农产品、食品中农业化学的残留物引入所谓的“肯定列表制度”。

首先,保留了原有部分标准,涉及农业化学品63种,农产品、食品175种,残留限量标准2470条。

其次,新增“暂定标准”共涉及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734种,农产品食品264种(类),残留限量标准51392条。

第三,对没有涵盖在上述标准中的所有其他农业化学品或其他农产品,制定了一个统一限量标准,不允许超过0.01ppm,相当于一亿分之一。

第四,规定了有15种农业化学品,不得在任何农产品食品中检出;有8种农业化学品不得在部分农产品食品中检出。

共涉及84种农产品食品和166个限量标准。

同时,按照世贸规则也列出了68种豁免物质,多数是人体需要的有益物质,没有多大意义。

采取这一制度后,日本将对所有农产品、食品中使用的全部的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残留量,纳入到他们的技术标准的监控之下。

他们明确提出的标准有54028条,对没有明确标准的,提出一个“一律标准”加以限制。

也就是说,世界上有多少种农业化学品,日本就会自动生成多少个控制标准。

这样,每种农产品、食品中所涉及的标准达到200多种。

世界上其他的WTO成员方也在研究日本的“肯定列表制度”,但中国受害尤其深重。

中国是日本第二大农产品进口国。

日本制定“肯定列表制度”___的情况是经过深入研究的,有着很强针对性。

日本对516种农药制定了具体的限量标准。

其中405种农药(占总量的78%),中国未制定限量标准。

涉及187种(类)农产品,32061条限量标准。

另外的110种农药(占总量22%)中国虽然制定了限量标准,但是没有具体列出农产品的品种,而日本反过又对具体的农产品制定了14370条标准,涉及109种农药。

中国标准与日本标准许多无法对应。

能够对应的标准中,日本有25%的标准严于中国标准。

而严于中国标准的部分,所限制的恰恰就是中国输日大宗农产品食品。

如粮谷类、豆类、水产类、坚果类、蔬菜类、糖类植物类、油料作物类等61种产品。

日本对236种兽药和饲料添加剂制定了具体限量标准。

其中120种兽药和添加剂,中国没有任何限量标准,涉及畜禽及水产品45类,限制标准1824条。

这中间有1697条标准特别严,将严重影响我国畜禽水产品对日出口。

综合起来,日本针对734种农业化学品制定的标准中有367种,4409条标准,对我国影响极大。

有一些化学品人体是可以适量代谢的。

“适量”是多少,应根据毒理试验来确定。

日本政府规定一人一天摄入量不能超过1.5μg,由此确定了一个0.01Pppm的统一限量标准。

100吨农产品中化学品残留量不允许超过1克。

这个规定在世界上是最严的,甚至高于美国的平均值。

实际上日本自己也做不到。

我们可以到日本国内抽样检测。

日本的规定忽略了不同化学品的区别,忽略了不同食用方式的区别,忽略了不同群体代谢机能的区别,采取“一刀切”的武断做法,显然是不科学的。

中国农药标准中有74种农药247条标准宽于日本要求的统一标准。

如果不提高标准,将会直接___粮谷、蔬菜、水果、油料、糖料、肉类对日出口。

中国兽药、添加剂标准中有6种60多条标准宽于日本要求的统一标准,将会直接影响猪、牛、羊、马、禽等5类畜产品对日出口。

二、日本保障食品安全的监管机构与制度

日本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主要有:

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

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在xx年7月设立的,是主要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协调职能的直属内阁的机构。

主要职能是,回答有关大臣(部长)的咨询,实行食品对人体健康的评估。

根据食品对人体健康的评估,向有关大臣汇报。

进行调查审议,并向有关行政机关阐述意见。

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风险管理部门(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等)进行政策指导与监督,以及风险信息沟通与公开。

该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7名委员组成,他们都是民间专家,由国会批准并由首相任命。

委员会下辖“专门委员会”,分为三个评估专家组:

一是化学物质评估组,负责对食品添加剂、农药、动物用医药品、器具及容器包装、化学物质、污染物质等的风险评估。

二是生物评估组,负责对微生物、病毒、霉菌及自然毒素等的风险评估。

三是新食品评估组,负责对转基因食品、新开发食品等的风险评估。

此外,委员会还设立“事务局”负责日常工作,其雇员多数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等部门。

日本法律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是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

随着风险评估职能的剥离而专职风险管理,两部门对内部机构进行了大幅调整。

农林水产省成立了消费___。

下设消费安全政策、农产安全管理、卫生管理、植物防疫、标识规格、总务等6个课,以及1名消费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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