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28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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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287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287

单项选择题

第1题:

甲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在债权人会议上,通过了和解协议草案,则:

A.要通过该草案应当经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

B.表示通过的债权人应当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

C.该决议对于出席会议的债权人才有约束力

D.和解协议自人民法院认可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参考答案:

D

答案解析:

[考点]和解协议《企业破产法》第97条规定: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所以选项AB错误。

第98条规定: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

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所以本题选D。

第2题:

甲、乙是同事,因工作争执甲对乙不满,写了一份丑化乙的短文发布在丙网站。

乙发现后要求丙删除,丙不予理会,致使乙遭受的损害扩大。

关于扩大损害部分的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承担全部责任

B.丙承担全部责任

C.甲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D.甲和丙承担按份责任

参考答案:

C

答案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本题中利用网络侵害乙权利的网络用户甲,应与网站丙对乙的损害扩大承担连带责任,故应选C。

第3题:

甲因乙久拖房租不付,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半年房租6000元。

在案件开庭审理前,甲提出书面材料,表示时间已过去1个月,乙应将房租增至7000元。

关于法院对甲增加房租的要求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作为新的诉讼受理,合并审理

B.作为诉讼标的变更,另案审理

C.作为诉讼请求增加,继续审理

D.不予受理,告知甲可以另行起诉

参考答案:

D

答案解析:

这道题有一定难度。

主要是由于题目给定的条件不确定引起的。

从事实判断上,很容易看出在本题案例中发生了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的事实,但这并非新的诉讼也不是诉讼标的变更,因此A、B选项错误。

对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的处理方式,《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4条第3款有明确规定。

根据该条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如果在题目中明确给出甲提出增加房租的请求的时间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直接适用上述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即可。

然而,本题中给出的甲增加请求的时间是“案件开庭审理前”。

我们知道,“案件开庭审理前”与举证期间届满前并不完全等同,在此种情形下,司法部给出C项为正确选项的参考答案是不严谨的。

就本题给出的时间条件,相对恰当的选项是D选项。

因为,通常而言,在民事诉讼中开庭审理前这一时间表述被认为是举证期间届满后、开庭审理前的时间段。

倘若如此,甲已经丧失了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本题答案为D。

知识模块:

基本原理

第4题:

孙某为武警部队上尉,驻防于甲地,其所属团部位于乙地,原籍为丙地,其妻为丁地人民医院医生。

现其妻以感情不和为由请求离婚。

案件应由哪一个法院管辖?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参考答案:

D

答案解析:

离婚案件的地域管辖。

《民诉意见》第11条规定: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题孙某是非文职军人,其妻子作为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应当由原告其妻住所地丁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5题:

张某欲将祖传的青花瓷瓶一件卖给李某,双方约定价款为15万元人民币,交货时间为1999年8月1日,王某知道此事后,找到张某,提出愿以20万元购买此瓷瓶,张某同意,并当即将瓷瓶交给王某,但王某当时未付款。

下列陈述不正确的是:

A.李某可要求将瓷瓶交给自己,因为李某与张某已签订买卖合同且在先

B.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C.李某无权要求王某交付该瓷瓶,只能向张某主张该项权利

D.张某应当向王某请求返还瓷瓶,王某应返还

参考答案:

A

答案解析:

王某明知张某与李某签订瓷瓶的买卖合同,却和张某恶意串通,结果张某又将瓷瓶卖给了王某,损害了李某利益,应认为合同无效。

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张某尚未将瓷瓶交付给李某,因而瓷瓶所有权仍归张某所有,而张某又与王某订立买卖合同,并已经交付,所以所有权属于王某。

故李某只能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交付瓷瓶。

参见《合同法》第52、133条。

第6题:

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其与刘某的婚姻关系,法院受理该案并开庭审理。

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哪个?

()

A.如果刘某申请不公开审理,则法院应当不公开审理

B.由审判员甲和人民陪审员乙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

C.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合议庭评议案件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离婚判决,对于少数人的意见并不记入评议笔录

D.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刘某提出某审判员为李某的叔叔,应当回避。

对于该审判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该审判员暂停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参考答案:

D

答案解析:

公开审理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民事沂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所以说民事案件的审理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例外。

而且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要区分两种情形,一是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为法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另外一种是离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可以(而非应当)不公开审理。

本题为离婚诉讼,且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所以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但不是应当不公开审理,A选项不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所以说在该案的一审程序中可以由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但按照规定,合议庭的人数最少应是3人以上且为单数,B选项不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所以说法院是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案件的判决,但是对于合议庭少数人的意见也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如实记入合议庭评议笔录,C选项不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所以本题中对于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46条第2款规定: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本案中并无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况,所以在回避决定作出之前,该审判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D选项正确。

第7题:

下列哪一证据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A.刘松(13岁)所作的证明其亲眼看到甲打伤乙的证言

B.林琳(甲的表妹)所作的甲未打伤乙的证言

C.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并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D.甲所提供的借据复印件,经法院要求,甲拒不提供原件

参考答案:

A

答案解析:

单一证据的证明力。

《民诉证据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本题中迭项A中的刘松虽然只有13岁,属于未成年人,但是其所做的证言是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适当的,刘松是能够理解其作证行为的意义的,因此不属于第

(一)种情况的规定。

而选项B、C、D中的情形分别属于上述第

(二)(三)(四)中所列的情形。

依此,只有A项中的证人证言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限据。

第8题:

某县的甲公司未经漫画家乙许可,将其创作的一幅漫画作品作为新产品的商标使用,并于2003年3月3日被核准注册。

乙认为其著作权受到侵害,与甲发生纠纷。

乙应当采取下列哪种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A.向甲公司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侵犯著作权之诉

B.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撤销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之诉

C.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甲公司的注册商标

D.请求商标局裁定撤销甲公司的注册商标

参考答案:

C

答案解析:

根据《商标法》第41条的相关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本题中,乙认为其著作权受到甲注册商标的侵害,与甲发生纠纷,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甲公司的注册商标,故C选项正确。

虽然乙认为其著作权受到侵害,但由于是未经许可将其作品作为注册商标,所以不应提起侵犯著作权之诉,而应对有争议的注册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仲裁。

故A选项错误。

此外,商标局只能主动撤销特定情形下有争议的注册商标,商标局无法依个人申请裁定撤销有争议的注册商标,其他单位和个人只能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甲公司的注册商标。

故D选项是错误的。

依据《商标法》第43条可知,只有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仲裁裁决之后,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当事人才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撤销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之诉。

故B选项错误。

第9题:

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有下列哪些情形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经决议将其除名?

_______

A.未履行出资义务

B.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C.因过失而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D.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参考答案:

A

答案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50条规定: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10题:

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

便与相邻的乙约定:

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万元。

两年后,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

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

对此纠纷,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

B.丙有权建高楼,因为地役权未经登记,因而丙可以对抗甲

C.丙有权建高楼,但须补偿甲由此受到的损失

D.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并不因为未办理登记而无效

参考答案:

D

答案解析:

地役权是指为需役地的需要而对供役地享有的用益物权。

第11题:

张某发现自己的工资卡上多出2万元,便将其中1万元借给郭某,约定利息500元;另外1万元投入股市。

张某单位查账发现此事,原因在于财务人员工作失误,遂要求张某返还。

经查,张某借给郭某的1万元到期未还,投入股市的1万元已获利2000元。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

B.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万元

C.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5万元

D.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及其孳息

参考答案:

D

答案解析:

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

张某因单位人员工作失误而受领2万元款项,属于无合法依据的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根据《民通意见》第131条,不当得利的孳息部分应当返还受损人,孳息以外的其他收益应当收缴而非返还。

所谓孳息,是指依某物(原物)的通常利用方式从该物中产生的收益,其又分天然孳息(基于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和法定孳息(基于与原物有关的法律关系而产生)。

本题中,张某将1万元出借而约定的500元利息债权,属于该1万元的法定孳息,而将1万元投入股市的收益则不属于孳息。

因此,张某应返还最初获得的2万元不当得利本金加500元债权的孳息。

D项正确。

第12题:

张某与王某系邻居,但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因而结仇。

张某因心脏病死后,其子女依当地风俗土葬了张某。

王某因对张某依然怀恨在心,某日,王某偷偷进入张某墓地,将张某的遗体毁坏,以泄恨。

张某的子女得知后,十分痛苦,并将王某诉至法院。

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王某的行为属于不道德的行为,应受道德谴责,但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B.由于张某已死亡,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故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

C.张某的子女有权要求王某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

D.王某的行为构成对张某身体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参考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侵权损害赔偿问题。

依《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的,其近亲属因此遭受精神痛苦的,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故本题应选C。

第13题:

孙某为武警部队上尉,驻防于甲地,其所属团部位于乙地,原籍为丙地,其妻为丁地人民医院医生。

现其妻以感情不和为由请求离婚。

案件应由哪一个法院管辖?

()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参考答案:

D

答案解析:

《民诉意见》第11条规定: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题孙某是非文职军人,其妻子作为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应当由原告其妻住所地丁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4题:

下列关于证人作证的说法,错误的是()。

A.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B.未成年人不能出庭作证

C.与某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提供有利于该方当事人的证言,该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

D.经过公证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证人证言

参考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证人作证。

《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证人作证的条件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未成年人如果知道案件情况,可以出庭作证,因为这符合某些民事案件的实际情况。

因此B项的说法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经过公证的书证证明力一般高于证人的证言。

第15题:

甲百货公司和乙服装厂签订一份服装加工合同,由甲方负责提供样品,乙方提供面料并根据样品进行加工,4月10日交货。

4月8日,乙服装厂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陷于破产。

该批加工的服装能否作为破产财产?

()。

A.能,因为乙享有所有权

B.能,但甲对其享有别除权

C.不能,因为甲享有所有权

D.该批服装的一半可以作为破产财产,因为甲乙共有

参考答案:

A

答案解析:

承揽合同是由承揽人自己准备原料的定作合同。

服装尚未交付,所有权仍属乙服装厂所有,当然可以作为乙服装厂的破产财产。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对破产人的财产享有的担保物权。

在破产宣告后,依法对破产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对担保标的物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由于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债权人就此物行使权利无需通过破产程序。

第16题:

在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仲裁,双方当事人约定采取独任仲裁员方式,如在法定期限内对独任仲裁员的人选达不成一致意见,则由_________。

A.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

B.双方当事人再行商定

C.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选定

D.放弃独任仲裁,改用合议仲裁

参考答案:

A

答案解析:

见《仲裁法》第31、32条。

第17题:

1999年6月2日专利局收到了永华机械厂送交的一项关于齿轮生产技术的发明专利申请,6月6日专利局收到龙泉机械厂就与永华机械厂同样内容的技术提出的发明专利的申请,龙泉机械厂的申请是邮寄的,投递日戳为6月2日,该项专利应授予:

A.最先发明该项技术者

B.最先使用该项技术者

C.先申请该项技术者,即永华机械厂

D.由两厂协商确定申请人

参考答案:

D

答案解析:

专利的申请日本题考查的是专利申请的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28条之规定,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又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2款之规定,专利法第9条规定的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专利局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本题符合上述两法条所规定的情形,故应选D。

第18题:

下列对用效益物权的表述,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用益物权以对物的占有为前题,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

B.用益物权的客体只能是不动产

C.用益物权的依据只能是民法普通法,而不能是民法特别法

D.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

参考答案:

C

答案解析:

用益物权的特征。

本题涉及对用益物权的特征的理解问题。

本题ABD选项均符合用益物权的特征,但C选项是错误的,因为,用益物权的依据既可以是民法普通法,又可以是民法特别法。

第19题:

在民事诉讼中,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法院收集证据的情形是:

A.当事人客观上不能自行收集的

B.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

C.证据互相矛盾,无法认定的

D.法院认为当事人提供伪证的

参考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而《民诉法意见》第73条明确规定了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证据的4种情形:

"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因此,D选项不属于法院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形。

第20题:

在一起纠纷中,甲、乙两人共同将丙打伤,致使丙被送往医院,花去医疗费5000千元,后丙起诉甲、乙两人赔偿人身损害,法院判决甲承担其中的3000元医疗费,乙承担其中的2000元医疗费。

后甲不服,认为其与乙的责任相当,)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赔偿额,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乙未上诉。

问该案件的被上诉人是谁?

A.只能是乙

B.只能是丙

C.乙和丙

D.乙或丙

参考答案:

A

答案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提起上诉的,若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由于甲承认其打伤丙,只是对赔偿的数额认为与乙比较起来不应承担那么多,因此其上诉针对的对象是乙,因而被上诉人只能是乙,丙依原审诉讼地位即原审原告列明。

第21题:

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关于公民权利和自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劳动、受教育和依法服兵役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B.休息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

C.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D.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参考答案:

D

答案解析:

A项中,劳动、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有时公民的基本义务,但是服兵役明显是公民的义务而非权利,所以A是错误的。

《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可见休息权的主题是劳动者而非全体公民,所以B也是错误的。

《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所以C项也是错误的。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4条和《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所以D是正确的。

第22题:

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董事会是按照合营企业的哪一法律文件决定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的?

A.合营企业合同

B.合营企业协议

C.合营企业章程

D.主管机关对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

参考答案:

C

答案解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决定重大问题的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条规定: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据此,可知答案选C。

第23题:

下列债务人关于抗辩权的主张,哪个是错误的?

()

A.债务人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主张永久性抗辩权

B.债务人以债的标的物已合法提存为由,主张永久性抗辩权

C.债务人以债权人经济状况严重恶化为由,主张永久性抗辩权

D.债务人以债权人有先履行义务而期满未履行为由,主张延期性抗辩权

参考答案:

C

答案解析:

抗辩权的主张。

抗辩权是对抗对方请求权的一种权利,其功能在于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使请求权归于消灭。

民法上的抗辩权可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

永久性抗辩权可以使请求权归于消灭,延期性抗辩权可以延缓请求权的行使,但不能使请求权归于消灭。

A项:

我国关于诉讼时效,采用的是消灭实体胜诉权说,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以后,丧失实体胜诉权,债务人得以此为由,永久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本项正确。

B项:

提存是债的消灭的一种方式,提存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的关系消灭,债务人可以此为由,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本项正确。

C项:

我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此条是对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当事人仅有权中止履行,中止后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后应恢复履行。

因此,当事人享有的仅是延期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权,C项错误。

D项:

我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此条是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在先履行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债务时,后履行方可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当先履行方按约定完成履行后,后履行方也应按约定履行债务。

因此,后履行方享有的是延期性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权,D项正确。

第24题:

刘某从甲家具公司购买发票亡称为橡木的沙发一组,一年半后,经友人告知,该沙发其实为橡胶木,一字之差,价钱相差甚远。

经鉴定,果然如此。

刘某遂要求甲家具公司退货赔款。

对此,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A.本案中,甲家具公司实施了欺诈行为

B.本案中,刘某与甲家具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C.本案中,刘某请求撤销合同的除斥期间已过,刘某只能主张违约责任

D.本案中,刘某有权主张甲家具公司退一赔一

参考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的相关问题。

依《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为欺诈行为。

故本题A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依《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故本题B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依《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其撤销权消灭。

故本题C选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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