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重点知识点归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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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重点知识点归纳

2015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重点知识点:

营业税的税率

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重点知识点:

营业税的税率

  营业税的税率:

  营业税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具体规定为:

2015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重点知识点:

营业税的税目及税率

2015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重点知识点:

营业税的税目及税率

  营业税的税目:

  

(一)交通运输业

  1.子目:

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2.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

按此税目。

  

(二)建筑业

  1.子目:

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2.自建行为:

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也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三)金融保险业

  1.金融业:

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2.保险业:

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

  (四)邮电通信业

  子目:

包括邮政、电信及与邮政、电信相关的业务。

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此税目征收营业税。

  (五)文化体育业

  子目:

包括文化业、体育业(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

  (六)娱乐业

  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网吧、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七)服务业

  子目:

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

  (八)转让无形资产

  1.征税范围:

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2.子目:

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出租电影拷贝、转让著作权和转让商誉。

  (九)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营业税的税率:

  营业税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具体规定为:

2015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重点知识点:

营业税的税目

2015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重点知识点:

营业税的税目

  营业税的税目:

  

(一)交通运输业

  1.子目:

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2.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

按此税目。

  

(二)建筑业

  1.子目:

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2.自建行为:

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也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三)金融保险业

  1.金融业:

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2.保险业:

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

  (四)邮电通信业

  子目:

包括邮政、电信及与邮政、电信相关的业务。

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此税目征收营业税。

  (五)文化体育业

  子目:

包括文化业、体育业(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

  (六)娱乐业

  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网吧、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七)服务业

  子目:

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

  (八)转让无形资产

  1.征税范围:

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2.子目:

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出租电影拷贝、转让著作权和转让商誉。

  (九)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2015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重点知识点:

资本公积的账务处理

2015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重点知识点:

资本公积的账务处理

  资本公积的账务处理:

  1.资本溢价

  除股份有限公司外的其他类型的企业,在企业创立时,一般不会产生资本溢价,但在企业重组或有新的投资者加入时,常常会出现资本溢价。

即投资者多缴的部分形成资本溢价。

  2.股本溢价

  股份有限公司是以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股本的,股票可按面值发行,也可以溢价发行。

  在溢价发行股票的情况下,企业发行股票取得的收入,等于股票面值的部分作为股本处理,超出股票面值的溢价收入应作为股本溢价处理。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发行费用,如股票溢价发行的,从发行股票的溢价中抵扣;股票发行没有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应将不足以抵扣支付的发行费用的部分冲减“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其他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是指除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项目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其中主要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采用权益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对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则应按持股比例增加或减少其他资本公积;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转销与该笔投资相关的其他资本公积。

  4.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应冲减资本公积,同时增加实收资本(或股本)。

2015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重点知识点:

资本公积概述

2015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重点知识点:

资本公积概述

  资本公积概述:

  

(一)资本公积的来源

  资本公积是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包括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

  

(二)资本公积与实收资本(或股本)、留存收益的区别

  1.资本公积与实收资本(或股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来源、性质以及用途上:

  

(1)从来源和性质看,实收资本(或股本)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并依法进行注册的资本。

资本公积是投资者的出资中超出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2)从用途看,实收资本(或股本)的构成比例是确定所有者参与企业财务经营决策的基础,也是进行利润分配或股利分配的依据,同时还是企业清算时确定所有者对净资产要求权的依据。

资本公积的用途主要是用来转增资本(或股本)。

  2.资本公积与留存收益的区别主要是来源不同:

留存收益是企业从历年实现的利润中提取或形成的留存于企业的内部积累,来源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利润。

资本公积的来源不是企业实现的利润,而主要来自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等。

2015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重点知识点:

实收资本的账务处理

2015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重点知识点:

实收资本的账务处理

  实收资本的账务处理:

  投资者设立企业投入的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应通过“股本”科目核算,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应通过“实收资本”科目核算。

  1.接受现金资产投资

  对于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超过投资者按约定比例计算的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应当记入“资本公积”。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在溢价发行的情况下,企业发行股票取得的收入,等于股票面值部分作为股本,超出面值的溢价收入应作为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处理。

  2.接受非现金资产投资

  企业接受以固定资产、材料物资、无形资产方式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确定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价值(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和在注册资本中应享有的份额,对于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应当记入“资本公积”。

  【注意】接受非现金资产投资时,可抵扣的增值税应该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实收资本(或股本)的增减变动

  

(1)企业接受投资者追加投资,与初次投资的处理原则一致。

  

(2)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按转增的资本金额确认实收资本或股本。

  (3)股份有限公司以收购本企业股票方式减资的,按注销股票的面值总额减少股本,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超过面值总额的部分,依次冲减“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相反增加“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015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重点知识点:

实收资本概念

2015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重点知识点:

实收资本概念

  实收资本概念:

  实收资本是指企业按照章程规定或合同、协议约定,接受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

根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015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重点知识点:

长期应付款

2015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重点知识点:

长期应付款

  长期应付款:

  长期应付款,是指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款项等。

  企业应设置“长期应付款”账户核算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和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时应付的款项及偿还情况。

该账户可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和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1.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时,在租赁期开始日,按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初始直接费用),借记“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账户,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账户,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

按期支付融资租赁费时,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

企业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拓展】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项,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2.企业购入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付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时,应按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应支付的价款总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2015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重点知识点:

应付债券

2015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重点知识点:

应付债券

  应付债券:

  

(一)应付债券概述

  应付债券是指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发行的债券。

债券是企业为筹集长期使用资金而发行的一种书面凭证。

  债券发行价格的高低一般取决于债券票面金额、债券票面利率、发行当时的市场利率及债券期限的长短等因素。

债券发行有面值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三种情况。

按超过票面价值的价格发行称为溢价发行;按低于票面价值的价格发行称为折价发行;按票面价值的价格发行即按面值发行。

  

(二)应付债券的账务处理

  企业应设置“应付债券”科目,并在该科目下设置“面值”、“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明细科目,核算应付债券发行、计提利息、还本付息等情况。

该科目贷方登记应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借方登记归还的债券本金和利息,期末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尚未偿还的长期债券。

  1.发行债券

  企业发行债券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票面金额,贷记“应付债券—面值”科目,存在差额的,还应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利息调整”科目。

  2.发生债券利息

  应付债券按实际利率(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异较小时也可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应按照与长期借款相一致的原则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其中,对于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的债券,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通过“应付利息”科目核算,对于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计算确定的利息通过“应付债券—应计利息”科目核算。

2015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重点知识点:

劳动诉讼

2015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重点知识点:

劳动诉讼

  劳动诉讼:

  1.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当事人对终局裁决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4.终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5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重点知识点:

劳动仲裁

2015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重点知识点: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劳动仲裁参加人、劳动仲裁机构和劳动仲裁管辖

  

(1)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3至5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2)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3)劳动仲裁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015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重点知识点:

民事诉讼

2015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重点知识点: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等。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多选题】下列案件中,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

(2011年)

  A.公民名誉权纠纷案件

  B.企业与银行因票据纠纷提起诉讼的案件

  C.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因税收征纳争议提起诉讼的案件

  D.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案件

  『参考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的规定。

选项A属于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选项B属于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选项D属于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均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选项C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1)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回避制度。

指参与某案件民事诉讼活动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不包括证人)

  3.公开审判制度。

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进行。

  提示:

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两审终审制度。

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我国法院分为四级:

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

除最高法院外,其他各级法院都有自己的上一级法院。

  提示: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2)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如果发现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多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制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B.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C.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D.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参考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审判制度的规定。

(1)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不包括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三)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等。

  

(1)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2)特殊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九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⑥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⑦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

  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提示:

海难救助费用、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没有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三类: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单选题】甲、乙因某不动产发生纠纷,甲欲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其选择诉讼管辖法院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2009年)

  A.甲只能向甲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B.甲只能向乙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C.甲只能向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D.甲可以选择向乙住所地或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专属管辖。

根据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015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重点知识点:

诉讼管辖

2015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重点知识点:

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等。

  

(1)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2)特殊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九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⑥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⑦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

  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提示:

海难救助费用、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没有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三类: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单选题】甲、乙因某不动产发生纠纷,甲欲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其选择诉讼管辖法院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2009年)

  A.甲只能向甲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B.甲只能向乙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C.甲只能向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D.甲可以选择向乙住所地或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专属管辖。

根据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015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重点知识点:

审判制度

2015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重点知识点:

审判制度

  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1)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回避制度。

指参与某案件民事诉讼活动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不包括证人)

  3.公开审判制度。

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进行。

  提示:

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两审终审制度。

一个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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