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10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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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10版

制度履历表

版本号

制度名称

文号

制度发文部门

生效日期

备注

1.0版,2016年

广东南粤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

资金运营中心

 

广东南粤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

(1.0版,2016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对金融机构授信业务管理,统一授信标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银行金融机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授信业务。

其中:

“境内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全国性银行(含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性银行(含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以及信用合作机构等),中外合资商业银行以及境外银行在境内设立的全资法人子银行。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公司等。

“境外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非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性金融控股集团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根据授信对象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信用情况及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风险情况,结合与我行的业务往来等,为其提供授信。

授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拆借、存放、金融机构借款、票据贴现、票据转贴现、理财投资、债券、外汇买卖、贸易融资、担保、回购等。

第二章金融机构授信管理

第四条我行的金融机构授信,应遵循“统一授信、区别对待、合理核定、实时调整”的原则。

(一)统一授信,是指对客户不同币种和各种形式的信用业务进行统一计量、统一授信管理,实行风险总控。

(二)区别对待,是指根据客户不同资产规模、经营管理水平、盈利能力、业务结构以及风险承担能力等因素,按各类业务产品的风险系数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

(三)合理核定,是指经办机构应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客户还款能力和资产负债结构、信贷政策以及授信审批条件等情况,具体确定每笔授信方案,包括额度、利率、期限、品种等。

(四)适时调整,是指根据市场环境和客户经营状况、监管政策、资信情况发生变化而进行适时调整。

第五条我行对金融机构授信根据授信业务申请方式分为主动授信与申请授信。

(一)主动授信,是指我行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对与我行具有长期合作关系,实力雄厚的优质金融机构,主动办理内部授信送审及审批业务。

我行根据交易对手的资产规模、资信状况、市场环境等综合因素确定并将根据业务需要实时更新主动授信客户清单。

主动授信客户为政策性银行及上市银行、我行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穆迪、标准普尔、惠誉三家机构)评级为Baa级以上的境内或境外外资银行、监管评级在AA级以上的商业银行及其他已上市金融机构等。

(二)申请授信,是指我行根据客户的业务需求,办理金融机构客户授信。

申请授信客户主体为除主动授信类客户以外的金融机构。

第六条对国内规模较大、知名度较高的政策性银行及大型商业银行根据其规模情况直接给予授信额度。

其中,对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给予授信额度300亿元,国家开发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给予授信额度200亿元,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给予授信额度150亿元,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给予授信额度100亿元,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直接给予授信额度50亿元。

对我行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穆迪、标准普尔、惠誉三家机构)评级为A以上的境内或境外外资银行给予授信额度300亿元。

上述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无须申报,可直接使用。

资金运营中心可根据此类银行经营情况及与我行业务合作情况变化,直接调低其授信额度。

根据业务开展需要,需调高授信额度的,须按权限呈报相关行领导审批。

第七条金融机构授信额度根据性质分为基本授信额度和特别授信额度。

一般金额机构基本授信额度有效期为一年,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特别授信额度及期限实行单报单批,额度不得循环使用。

第八条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以人民币为基础币别,若授信额度的使用涉及人民币以外的币别,按授信业务送审时我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折算成授信额度基础币别。

第九条我行一般仅对金融机构法人核定授信额度,金融机构总分支机构及其关联、附属机构的各项信用业务均纳入授信额度统一管理。

第十条我行对下述各类业务,按授权规定由资金运营中心根据自身资金头寸及市场情况掌握,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或续做,我行对交易对手免核授信额度。

(一)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平台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交易;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项下的一般性金融债交易;

(三)投资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与政策性银行进行本外币资金存/拆放业务;

(四)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做市商银行及政策性银行进行的即期外汇交易;

(五)买断式票据转贴现转出业务,正回购票据转贴现业务;

(六)以主体评级AA级以上(含)、债项评级AA+级以上(含)或风险管理部门认定同等风险水平的债券为标的的买入返售交易;

(七)存放金额、期限对等(折算为人民币的存入金额不小于存出金额,且存入期限不短于存出期限)的本外币互存业务;

(八)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资金运营中心内设风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营中心”),负责全行金融机构同业客户授信业务(以下简称“同业授信”)的审批与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同业授信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分析,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和同业客户经营财务情况及信用状况,提出同业授信额度核定审核意见;

(二)管理同业授信额度使用情况、监控同业客户信用风险变化情况,提出风险预警和建议,设立专人统一管理和控制同业授信额度。

第十二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

负责指导、检视各相关部门关于同业授信有关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总行资产管理部、投资银行部、资金运营中心等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职责:

根据业务需要发起授信申请;监控金融机构客户市场表现,报告重大风险事项。

第十四条分行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职责:

根据业务需要发起授信申请;协助监控金融机构客户市场表现,报告重大风险事项。

第四章授信调查及发起

第十五条授信调查是指授信发起机构和授信调查人员根据目标客户需要或我行自身业务发展需求,通过现场考察、高层访谈、电话沟通或收集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对金融机构客户基本情况、财务状况、非财务因素、授信用途等有关情况进行全面事前调查与综合分析评价,并提出书面授信方案,为授信审查审批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授信调查实行双人经办,由授信调查主办人员(以下简称“主办人员”)和授信调查协办人员(以下简称“协办人员”)负责实施,保证授信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七条我行针对优质金融机构客户主动办理的内部授信业务可以采取非现场调查方式。

对于无法进行现场调查而采取非现场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主办人员需在调查报告中说明原因、非现场调查的具体方式和各种资料的来源渠道。

第十八条授信调查应遵循合理、高效原则,根据授信调查对象性质不同,授信调查应收集的基本资料分别如下:

(一)我行主动授信类金融机构

1.近一年年报(财务报表部分);

2.其他相关公开信息。

(二)申请授信类金融机构

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

4.金融机构许可证;

5.开户许可证;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公司章程;

8.验资报告;

9.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审计报告及附注);

10.主要财务指标表;

11.我行授信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材料需为与原件核对无误,且加盖客户公章的复印件。

第十九条授信调查机构主、协办人员应在调查的基础上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验证,对授信申请人调查内容如下:

(一)客户基本情况:

包括股东情况、公司治理结构、高层管理人员情况、经营范围、网点分布、所处区域经济环境、历史遗留问题等。

(二)客户关联企业情况:

1.关联企业成员范围及变化情况;2.客户关联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资信状况;3.客户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关系变化情况;4.客户与关联企业关联交易情况;5.客户与我行关联情况。

(三)客户资信状况:

包括财务报表真实性、权威评级机构评级、在其他银行授信与履约情况、与我行合作历史及履约记录等。

(四)近期可能影响授信对象资信的重要事项,包括: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重大收购、出售资产或吸收合并事项;客户组织结构、股权或高级管理层变动;客户财务收支能力、资产质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客户在其他同业违约情况;客户高管受国家监管部门重大处罚情况;权威评级机构评级下降;外部政策、监管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等。

(五)客户财务状况及风险特征,应根据金融机构种类的不同,侧重关注其不同方面。

1.银行类同业客户的授信申请,应侧重调查:

资产规模、资本充足情况、盈利能力、利润结构、业务增长情况、资产质量、存贷比、拨备覆盖率、集中度分析(行业、区域、客户)、以及具备的业务资格等;

此外,对于监管评级较低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的调查除上述指标外,还应关注股本结构、历史遗留问题、内部组织架构设置、在当地银行中的整体排名、当地政府支持力度、当地经济金融状况以及主要客户群体等相关信息。

2.对证券类客户的授信申请,应侧重调查:

净资本、监管部门的券商分类、业务范围(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风险控制指标状况及风险控制方案、风险准备计提(包括自营业务、经纪业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余额、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前三年承销保荐业务情况、自营投资结构情况、资产管理业务、具备的业务资格、综合类券商自营业务开办情况等。

3.对保险公司的授信申请,应侧重调查:

监管部门对其风险程度的分类(A、B、C或D类)、保费收入、保费运用及管理情况、认可资产负债率、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变化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应收保费率、两年综合成本率、产品创新能力、融资风险率、市场占有率、具备的业务资格等情况。

此外,还应区别财险公司与寿险公司不同的风险考核指标与标准。

4.对信托公司的授信申请,应侧重调查:

注册资本金、已发行信托计划数量、种类及受托资产规模、已清算信托计划加权平均收益率的行业排名、具备的业务资格、是否具有创新业务开办资格以及业务创新能力、信托业务收入占比、信托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对外担保余额、信托赔付准备金、是否出现违规操作信托资金的行为等。

5.对资产管理公司的授信申请,应侧重调查:

注册资本、不良资产运营能力、投资收益,合格资本、最低资本、集团合并财务杠杆率、资产公司杠杆率、资产公司流动性比率等各项监管指标,具备的业务资格、全国资产管理公司排名等;

6.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授信申请,应侧重调查:

(1)财务公司。

注册资本金、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业务增长速度、具备的业务资格、全国财务公司中的排名;

(2)背靠企业集团。

资产规模、资本金、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行业状况、行业地位、经营现状和发展前景、集团下属主要成员单位情况、集团内上下游公司企业协作能力、集团内部资金融通的操作水准,集团对财务公司的支持程度等。

7.对金融租赁公司的授信申请,应侧重调查:

注册资本金、主要出资人资金实力及行业分布、融资途径、专业人员配置、租赁业务行业分布、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单一客户关联度、集团客户关联度、业务资格等。

8.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授信申请,应侧重调查:

主要股东经营业务、资产规模、投资管理人员履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外汇业务资格、已发行基金数量、规模及运作业绩、管理费与资产规模占比、业务资格等。

第二十条经办人员应通过多种渠道如外部征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权威网站等获取客户资质信息等相关资料,验证前述取得的资料和信息,如以往处罚情况、重大事项公开信息等。

第二十一条经办人员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依据综合分析评价,论证与客户建立授信关系的有利因素和主要风险点,以及控制风险的措施,初步确定授信业务品种、金额、期限、币种等,形成授信调查报告。

经办机构主、协办人员分别在授信调查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授信调查申报机构各级负责人应对授信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授信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合规性,并在授信调查报告上提出明确意见并签字确认;若发现授信调查材料不够完善,应要求经办人员补充调查。

第二十三条申报机构必须确保上报的所有授信审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对授信对象提供的复印件,必须核对原件,并签章说明。

各类授信审批资料如收集确有困难,需书面说明原因。

在尽职调查报告中,调查人应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识别及陈述该笔授信业务所面临的潜在风险,同时须在信贷管理系统内提交至资金运营中心。

第五章授信审查和审批

第二十四条总行其他部门或分行发起的授信申请,由资金运营中心负责受理审查。

授信审查必须遵循“独立、客观、公正、效率”原则,做到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授信项目真实情况、风险状况及综合效益。

第二十五条授信审查人员应根据不同客户类型的风险特征,在授信调查的基础上,审查相关送审资料,有针对性地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各级审查人员进行授信审查时依据的资料主要有:

(一)申报机构报送的授信调查资料和授信调查报告;

(二)授信调查机构负责人签署的意见;

(三)审查人员自身掌握的授信对象情况、行业状态等有关信息;

(四)审查人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七条审查人员审查过程中,发现送审程序不规范、基本资料不全的,可以予以退回;发现送审材料存在事实不清、资料不齐或材料存在疑点的,应要求授信调查机构补充、完善或做出解释。

第二十八条授信审查人员审查内容包括:

(一)客户基本情况。

包括股东情况、公司治理结构合理性、高层管理人员资历、所处区域经济环境等非财务因素。

(二)客户与我行合作历史、履约记录及综合收益等。

(三)客户财务状况。

认真评估授信对象近两年财务报表,分析可能影响客户履约能力的有关因素,应根据金融机构种类有针对性地分析重点问题。

(四)是否满足监管部门设置的各项监管指标标准。

(五)近期发生的重大事项对客户经营造成的影响。

(六)授信产品种类是否合法合规,授信对象是否具有有关业务资格,是否符合我行业务发展方向等。

(七)不同类型金融客户授信审查重点应根据客户类型有所区别。

(八)其他需审查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在上述审查基础上,授信审查人员根据我行与授信对象实际需求,结合近期市场变化情况及我行阶段性同业发展规划,对授信额度、期限、币种及业务品种等提出审查意见。

第三十条授信审查中发现经办机构可能存在越权违规、弄虚作假、有意隐瞒重大事项等行为或审查严重失职的,授信审查人员应及时将材料报送有关部门进行核实。

第三十一条授信审批指有权审批人在审批权限内,根据审查机构提出的授信金额、期限、币种、业务品种及风险控制对策的审查意见以及自身综合判断做出决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授信审批决策由各级有权审批人具体实施,各级有权审批人审批权限根据经批准的书面授权书确定,不得超越权限进行授信。

第三十三条有权审批人在进行最终决策前,应审阅相关送审材料以及审查部门出具的审查报告和意见。

在充分知悉授信相关情况后,利用其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在对项目进行利弊权衡和分析判断后做出授信决策。

第三十四条授信审批决策应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有权审批人外出时应按照我行授权相关规定办妥授权事宜:

(一)有权审批人未按照我行授权的相关规定进行转授权或超过授权范围进行转授权,酿成风险或造成损失的,由转授权人负全部责任;

(二)有权审批人按照我行授权的相关规定在权限范围内进行转授权的,由被转受权人对其审批的授信项目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五条授信到期前,授信使用机构应在授信到期前一个月收集拟继续对其进行综合授信的同业客户的相关授信资料,并按照规定对其进行授信工作。

对额度即将到期但尚未获得其最新授信资料的金融同业客户或无法落实管理的金融同业客户,资金运营中心有权根据客户授信额度使用情况,收回或调剂额度的分配。

对于业务到期未续做,所造成的业务损失,由原额度发起机构承担全部管理责任。

第三十六条授信额度的使用,可遵照如下流程办理:

(一)同业授信额度使用登记统计工作交由资金运营中心负责。

各业务单位开展相关同业业务时,需填写纸质版《广东南粤银行同业授信额度提取申请表》(附件1)并报送资金运营中心审核,中心经办人员确认相关交易对手等同业机构的分类授信额度是否足够,对符合的分类授信额度予以扣减,并出具意见。

同业授信额度应逐步通过系统刚性控制,在未实现系统控制前应设立台账,专人管理,及时核对。

发现同业授信额度超额使用的,要立即停止使用并纠正。

(二)各业务部门需使用同业授信额度时,可于T-1日经内部相关审批流程后提交《广东南粤银行同业授信额度提取申请表》至资金运营中心,经资金运营中心审批同意后,与相关业务资料一起提交运营部门放款。

(三)总行运营管理部在办理相关同业业务放款时,需检查业务部门提交的材料中是否有《广东南粤银行同业授信额度提取申请表》,并核查资金运营中心意见。

第六章授信后尽职管理

第三十七条金融机构客户授信后尽职管理指我行对客户实施授信后,授信后管理机构通过对授信对象经营变化及市场上各种可能影响客户履约能力的因素进行动态追踪、监测、反馈和分析,及时发现风险预警信号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行为。

授信后尽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授信后检查、风险预警和档案管理等内容。

我行授信后尽职管理的目标是:

(一)对各种可能影响还款的因素进行动态监测、实时预警、事前控制,主动、及时、及早发现并防范授信风险;

(二)对授信客户情况进行跟踪和反馈,搜集客户需求信息,推动深入营销和服务增值,维护和发展我行优质目标客户;

(三)发现我行授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完善授信管理基础工作,提高我行授信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十八条授信后检查由授信申请机构与授信使用机构负责实施,其中授信申请机构主要负责对授信对象进行授信后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授信对象的经营状况、盈利能力、融资能力、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履行情况等全面风险状况;授信使用机构负责对其办理的具体业务品种的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分析。

第三十九条授信后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授信对象存在潜在风险或发生影响其履约能力的重大事件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资金运营中心与风险管理部报告。

第四十条已授信对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向资金运营中心与风险管理部报告,并核减、暂停或取消授信额度。

(一)出现重大经营困难或财务危机,包括但不限于:

所有者权益折人民币余额小于5000万元;出现严重流动性问题或连续3年亏损且无明显改善;

(二)与我行业务往来中有违约行为;

(三)提供的授信资料有虚假成份;

(四)授信对象业务资质被撤销、债务到期未及时兑付;

(五)发生规模及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如存款挤提等;

(六)其他可能影响我行资金安全的事件或隐患。

如对上述授信对象需再启用授信额度,须重新按照正常授信流程进行申报。

第四十一条在额度有效期内,授信使用机构应继续加强与客户的联系,做好授信后客户维护工作:

(一)及时了解和搜集客户对我行授信业务及授信品种的意见,以及对其他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需求信息,开展深入营销,扩大与客户的合作领域;

(二)适时推介我行最新金融产品,深入挖掘客户合作价值,提高我行集中授信的综合效益。

第四十二条授信后档案管理。

金融机构授信业务的档案由该授信发起机构按照总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保管。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资金运营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

《广东南粤银行同业授信额度提取申请表》

附件2:

《调查报告模板》

附件3:

《广东南粤银行同业授信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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