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安全生产奖惩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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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项目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项目安全生产奖惩机制,规范现场安全管理和作业行为,促进项目施工生产稳定、有序的开展,本着“全员参与管安全”、“有法可依”的原则,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节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内所有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作业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及相关集体。
第三节处罚标准
第三条现场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以及违反劳动纪律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一)安全防护用品使用不规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处以50~100元的罚款。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佩带不规范(未系下颌带);
2、穿拖鞋、高跟鞋或戴钉易滑鞋进入施工现场(含路基等作业场所);
3、高空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带安全带或系挂安全绳;
4、电气焊、割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防护面罩;
5、电工作业未按规定穿绝缘鞋;
6、隧道开挖领钎人员违规戴线手套;
7、喷浆作业人员未佩带防尘口罩;
8、隧道内文明施工作业人员未穿反光防护服;
9、涉爆作业人员穿化纤衣服。
(二)施工机具操作不规范,有下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处以50~100元的罚款,对责任集体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1、违章操作钢筋切断机、调直机、砂轮机等;
2、现场小型机具无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损坏未及时修缮;
3、现场机具未经允许私自移动;
4、砂轮卡盘直径小于砂轮直径1/3或砂轮外缘距离卡盘不足10mm后未及时更换;
5、切割与操作机具不允许物料,或在切割刀片上砂工件.
(三)现场安全机电不规范,防雷措施执行不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处以50~100元的罚款,对责任集体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1、在建工程或临时设施与临近高压线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规程或未采取防护措施;
2、未采用三相五线制或三级配电、两级保护;
3、电器设备或设施的带电部分未按规定采取屏蔽或防护措施;
4、电器设备未按规定接零(接地)保护或接零(接地)电阻不符合要求,保险丝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5、机具、设备使用后未及时断开电源;
6、开关箱、手持电动工具、潜水泵、移动式电器设备及宿舍电路未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7、电气设备未采取有效防护而带电检修,在开关处未设置警示标志,未安排专人监护,监护人员擅离职守;
8、配电箱、开关箱无防雨措施,开关箱违反“一机、一闸、一箱、一漏”规定,铁制箱无接零(接地)保护,配电箱卧放地面或箱体破损,或正常使用中未上锁;
9、漏电保护装置未定期检查或失效后更换不及时;
10、电焊机的电源线、焊接电缆、焊钳的绝缘破损,露出导线;焊机的初、次级接线柱无防护罩;
11、将电线直接挂在刀闸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取电;
12、电气线路架设不规范,现场私拉乱接临时电力线路,在电力线路上悬挂、晾晒东西,或宿舍使用大功率机电电器;
13、未经批准,擅自动机电器设备或拆改防护装置;
14、施工照明不足;
15、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
16、现场较高的建(构)筑物、临时设施及重要库房,如炸药库、油库、塔架、龙门吊等未设置避雷设施的,设置避雷设施未进行检测,设置不规范等。
(四)现场防火管理措施执行不力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处以50~100元的罚款,或对责任集体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1、未经批准,禁火区域擅自动火;
2、动火现场影响区域未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未采取妥善隔离措施的或动火作业后未及时熄灭残火;
3、在木工房、材料库、配电房、炸药库、油库等易燃易爆场所以及涉爆作业过程中抽烟;
4、高温灯具和一般灯泡在使用过程中未与易燃物分别保持安全距离(≥1米,≥0.5米);
5、未经批准,在集体宿舍使用煤油炉、液化气灶、煤炉、火炉(处罚的同时予以没收);
6、私自挪用固定位置消防器材;
7、现场灭火器失效未及时更换;炸药库消防锹损坏未及时更换;消防水池、消防沙不能满足使用规定的;
8、灭火器悬挂时顶部距离地面大于1.5m或底部距离地面小于0.15m的;
9、生产、生活区随意焚烧垃圾的.
(五)车辆安全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的罚款。
1、现场车辆超速、超限行驶;
2、未按照施工现场指定线路行驶;
3、违章搭载人员;
4、无证无令私自驾驶;
5、非保管司机驾驶;
6、酒后驾车;
7、现场装载机违章载人,充作长距离运输工具使用.
(六)特种设备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处以50~100元的罚款,或责任集体处以100~200元的罚款。
1、无证操作特种设备;
2、违规操作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日常检查、检修不及时,养护不到位、带病运行;
4、不按规定认真检查设备运转情况,并填写运转记录;
5、无关人员随意进出特种设备作业区域的;
6、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作业期间擅离职守或无证上岗的;
7、现场起吊作业歪接、斜吊、工件埋在地下状况不明便起吊或超负荷起吊;
8、起吊时工件捆绑、吊挂不牢固;
9、人站在起吊物体上即开始起吊;
10、起吊重物时,未设置警戒或从人员上方通过;
11、指挥信号不明情况下,私自提升系统;
12、提升系统启动、停止信号不明确、执行不力或启动前未确认运行环境的;
13、提升系统轨道安装不平顺或清理不及时;
(七)爆破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的罚款,或对责任集体处以500~3000元的罚款。
1、爆破器材管库人员未严格执行爆破器材发放有关规定;
2、爆破器材管库人员未严格执行进出库登记;爆破器材领取台帐记录不及时、不清楚;帐物不符;
3、爆破器材管库人员对进库人员未进行提醒、检查和登记;
4、爆破器材管库人员工作时间擅离职守;
5、现场爆破器材领取数量未经核实,责任人提前签认审批单据;
6、无证或非委托人员领取爆破器材;
7、爆破器材运输人员在运输途中逗留或炸药、雷管同时运输;
8、现场临时爆破器材存放时,炸药、雷管未装箱上锁分别存放或无人看管;
9、现场爆破器材加工点未与施工作业面保持规定安全距离;
10、在残眼内继续司钻;
11、现场钻孔与装药平行作业;
12、爆破作业中未设置安全警戒,或安全防护、躲避距离不够;
13、在爆破现场抽烟和使用明火者;
14、炮后在未明确响炮情况以及未解除警戒情况下,擅自进入爆破区域;
15、擅自处理瞎炮;
16、爆破器材不及时退库;
17、爆破器材库房范围内杂草未及时清理;库房内存放空包装箱;空包装箱没有及时交回库房;
18、爆破作业后,爆破器材使用数量未进行现场确认。
(八)隧道施工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处以50~200元的罚款,或对责任集体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1、未认真进行找顶并确认岩面稳定情况便开始作业;
2、现场发现松动的石块或裂缝未组织清除或支护;
3、台架、台车料具堆放不规范、未满铺防护以及防护栏杆未设置或设置不规范;
4、围岩较差地段仰拱一次性开挖长度超过6m,或开挖后未及时封闭;
5、拱脚悬空或置于虚碴上;
6、初期支护未及时施作;
7、在隧道内施工中钻孔不加水,打干钻;
8、放炮后未及时排查处理盲炮、瞎炮、残药;
(九)桥梁、涵洞施工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处以50~200元的罚款,或对责任集体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1、孔桩口1米范围内集中堆碴或放置沉重工具;
2、暂不施工的孔桩孔口未进行安全防护并设置警示标志;
3、墩台、盖梁模板上施工时人群及材料实际荷载超限,或现场违规操作;
4、模板拆除过程未划定安全警戒区或未严格按照交底规定拆除;
5、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临边距离小于堆放高度,且超过临边防护高度的;
6、现场脚手架搭设无方案、设计或验算;或不按方案、交底搭设脚手架、铺脚手板以及违章搭设探头板;
7、未经许可私自拆除或破坏脚手架;
8、脚手架上堆放物料超过限制荷载;
9、脚手架作业现场防护栏杆绑扎不牢固,未设置安全网,或安全网设置不规范;
10、安排患禁忌病症或疲劳过度、精神不振以及有职业禁忌等不宜从事悬空高处作业的人员从事高空作业;
11、高处作业随身携带工具未装入工具包,或较大工具未系保险绳.
(十)基坑、土石方施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处以50~200元的罚款,或对责任集体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1、土方开挖过程中,挖空底脚施工;
2、在靠近建筑物、设备基础、电杆及各种脚手架附近挖土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坡面上的操作人员对松动土、石未及时清除,并在危石下方作业、休息和存放机具、材料;
4、在落石与岩堆地段施工,未先清理危石和设置拦截设施便开始开挖或未按交底开挖;
5、机械在边坡、边沟作业时,未与边缘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十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处以50~500元的罚款,或对责任集体处以200~2000元的罚款。
1、设备操作人员,在设备运转过程中擅离职守;
2、攀登、跨越各种栏、网、架、墙;
3、搭乘或强行爬乘非载人运输工具以及提升设备;
4、从高处任意抛掷物料、垃圾等;
5、现场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打闹、嬉戏;
6、在无可靠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石棉瓦或轻型屋面上行走;
7、酒后4小时内或未清醒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8、未经允许擅自带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9、不积极组织、参与以及配合各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例会或应急演练的;
10、不积极组织、参加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或整改落实不积极、敷衍应付的;
11、现场安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发放及过程使用等未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制度》;
12、不按《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规定管理、使用、统计安全生产费用或相关票据收集、台帐整理不规范;
13、未按规定与分包队伍签订“分包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的,或签订后过程监督执行不力;
14、安全技术交底不严格按照项目《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制定、下发安全技术交底,或现场执行监督不力;
15、施工班组在班前、班中及班后未严格执行项目《班组安全活动制度》,积极组织安全生产教育、检查和总结活动;
16、隧道洞口值班人员未严格按《隧道洞口值班制度》,落实岗位职责;
17、安全管理内业资料编制、整理、收集及归档中,不严格按照项目《安全管理内业资料管理办法》执行。
(十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的罚款,对责任集体处以1000元~5000元的罚款.
1、在省、市、区及上级组织的安全检查、评比中被通报批评;
2、发现事故险情或隐患,不采取防范措施,发生事故;
3、违章行为造成隐患、险情、未遂事故、事故或伤害他人,违反操作规程作业或不配合管理人员对事故、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4、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事故后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5、不服从管理,拒绝安全管理人员指导,对批评或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威胁、谩骂、侮辱、进行打击报复等;
6、擅自改变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方案,拆改、移动或故意损坏安全设施(包括消防器材及设施)。
(十三)因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及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严重后果以至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针对个人严重违章行为,现场负责人不进行有效阻止的承担连带责任,等同处罚,若负责人带头违章,加倍处罚。
(十五)未列入以上内容的违章行为,由安全管理人员酌情进行处罚,性质恶劣或造成较坏影响的经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讨论后从重处罚。
第三节奖励标准
第四条对安全生产有贡献或提出良好建议及措施者,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发现并及时报告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中存在危险因素、事故隐患的,每条奖励50~100元.
(二)发现并报告有关施工生产技术方案、交底或措施及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或存在严重缺陷的,每条奖励50~100。
(三)对施工生产中的安全技术有改良或创新并取得较好效果的,每项奖励500~1000元。
(四)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采用取得较好效果的,每项给予奖励200~500元.
(五)发现、报告并及时制止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的,每项奖励100~500元.
(六)及时发现、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果断采取应急措施,消除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或扩大的,每项给与奖励500~2000元。
(七)对现场突发事故、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对个人奖励100~1000元,或对集体奖励500~2000元。
(八)积极参加上级单位及项目组织的安全生产活动,被评为先进的个人或集体,在公司未给予奖励的情况下,可由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酌情进行奖励。
(九)实现安全管理阶段性目标、指标的部门和人员,由项目自行确定奖励标准。
(十)每季度安全质量环境奖按照安全责任、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分配。
(十一)每月底,按照安全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奖罚。
第四节程序规定
第五条奖罚由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根据客观事实并依照本制度具体条款规定填写“奖罚通知单”(见附表一),在职权范围内可直接进行处罚,无需相关人员审批;超出职权范围的,报项目经理审批或上会讨论后执行.
第六条“奖罚通知单”原件交财务或工资核算部门,复印件交受处罚(奖励)个人或集体负责人,安质部存复印件一份。
并于下发之日起,在项目管理公示栏张贴三天。
第七条奖罚分为个人奖罚和集体奖罚。
个人奖罚时,由责任人收益或者承担.集体奖罚,由集体负责人按照贡献与责任大小进行分劈收益或承担,安全部负责监督.对奖罚结果不服的报项目负责人审批或上会讨论决定,若拒不上交罚款者从次月工资中加倍扣除。
第八条罚款必须按规定限时交纳,逾期不交的从次月工资中加倍扣除。
第九条项目安全生产奖罚资金应单独列支,奖励金额首先从上交的罚款金额中扣除,奖励超支时列入项目管理成本。
第十条安质部负责每月30日前对安全生产奖惩情况,依据“奖罚通知单”每月进行汇总、分析,并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情况统计台帐”(附表二)。
第五节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存在争议的,由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裁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项目安质部负责解释。
附表:
1。
奖罚通知单
2.安全生产奖惩情况统计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