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防洪应急专项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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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防洪应急专项预案

铁路防洪应急专项预案

铁路防洪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标

为了确保铁路行车安全和运输通畅,有效预防、控制暴雨和洪水灾难和由此引发山体坍毁、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难,提升灾难发生后应急反应能力,减轻灾难对运输秩序影响和对运输设备造成损害,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国防洪法》、《中国铁路法》、《中国防汛条例》、《地质灾难防治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实施〈中国防汛条例〉细则》。

1.3工作标准

1.3.1 统一领导,明确责任,分级负责。

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指导下,铁路防洪应急工作实施铁道部、铁路局、站段逐层负责制。

依据灾难程度和影响范围不一样,由对应各级责任部门组织协调辖区范围内防洪应急工作。

1.3.2 预防为主,安全第一。

防洪工作落实“建重于防、防重于抢”指导思想。

努力实现由被动抢险向主动防范转变。

防洪应急响应以确保旅客人身安全为最高标准。

1.3.3 全力抢修,先通后固。

水害抢险要全力以赴,最大程度地减轻灾难造成损失。

抢修方案既要考虑缩短断道时间,又要考虑确保行车安全和未来正式修复工程条件。

在抢修通车后应立即进行加固,逐步提升速度,立即恢复正常运输。

1.3.4 团结协作,服从大局。

铁路优先安排运力为国家重大抗灾、救灾活动提供运输保障。

依据铁路灾难情况,请求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帮助做好伤员和灾民救治和安置、维护铁路灾区治安秩序、向铁路提升必需救援物资等工作,帮助铁路抗洪救灾,立即回复铁路运输。

铁路各单位应配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协调相关防洪工作,实施同沿线相关单位和地方政府防汛部门联防,争取地方群众主动支持。

1.3.5依靠科技,提升效率。

铁路防洪应急工作要适应科学发展观要求,依靠现代科学技术,主动利用优异科技手段和装备,不停提升抗灾、救灾水平。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适用于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防洪应急处理工作。

2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2.1铁路防洪应急指挥机构设置

铁道部设置防洪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路防洪应抢救灾工作。

铁路局设置防洪指挥部,负责领导本单位防洪工作。

站(段)组成以站(段)长为组长防洪领导小组。

各级防洪指挥机构下设防洪办公室。

2.2铁路部防洪应急指挥机构(防洪指挥部)人员组成

铁道部防洪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

铁道部主管副部长

副组长:

铁道部总调度长

成员:

运输局长、运输局装备部主任、运输局基础部主任、主管工务副主任、运输局调度部主任、建设司司长、安监司司长、计划司司长、财务司司长、劳卫司司长、公安局局长、宣传部部长、客货运输、生活、卫生等部门给予亲密配合。

2.3铁路局防洪应急指挥机构

铁路局比照铁道部防洪应急领导小组,(防洪指挥部)组成设置防洪应急领导小组(防洪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工务部门,组员配置应满足防洪工作需要。

相关键防洪任务铁路局应成立专门防洪办公室。

2.4防洪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4.1 各级

布署防洪工作,组织确定汛期防洪关键地点,检验防洪应急准备工作,制订本级和审批下一级防洪应急预案。

组织领导防洪、预抢及抢险工作,协调和协调和相关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工作,研究善后处理,总结防洪工作。

2.4.2 相关业务部门职责:

(1)工务部门负责检验和掌握线、桥设备状态,对桥隧和路基病害进行检测;按期完成防洪及预抢工程,立即制订管内“汛期危险地段一览表”,报上一级防洪应急指挥部。

并汛期线桥设备分段负责冒雨检验,对危及行车安全地点派人看管,负责防洪抢险及情况通报等工作。

(2)调度部门负责制订和掌握列车疏解方案。

一旦发生水害断道,列车疏解标准是以旅客列车和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列车为主,以关键干线为主。

(3)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现有线施工防洪安全,对施工可能影响现有线度汛安全工程进行防护,并随时做好参与水害抢修准备。

(4)运输相关部门负责防洪抢险及复旧工程人员、机具、材料物资运输,按指挥部要求立即将抢险用料运到指定地点,组织水害工地运输工作,调拨抢险备用车辆,沟通运输、灾情等信息。

(5)机车乘务人员依据防洪指挥部印发“汛期关键危险地点一览表”和调度命令,加强瞭望,按要求速度运行,并和工务看管人员加强联络。

救援列车发电列车等专用车辆要随时准备参与水害抢修。

(6)电务部门负责关键区段信号设备巡视和检验,水害发生后要立即抢修,确保技术状态良好;协调和督促相关通信运行商开启应急通信系统,并在病害看管点配置专用电话,确保水害现场优先通话,立即传输情报;立即修复因水害破坏通信信号设备。

(7)供电部门负责对接触网和供电线路进行加固,发生水害立即抢修,并为防洪抢险提供照明。

(8)供水部门负责水源及供水设施防护,制订应急方法,确保饮水卫生。

(9)计划、财务部门负责防洪项目审批和落实防洪款源,按要求分别在营业外、基建、更新改造、大修及其它相关经费项下列支。

(10)劳资部门负责惩工作。

(11)生活、卫生部门负责抢修现场生活物资供给、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

(12)公安部门负责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13)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公布工作。

2.4.3各级应急领导小组(防洪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掌握管内铁路沿江江河水库水情及利用情况;建立管内防洪资料档案;掌握沿线运输设备抗洪能力微弱地点相关情况,制订安全度汛方法并督促落实。

(2)负责防洪信息管理系统日常维护和管理整理归档各类防洪资料和数据库;做好和相关单位数据联网交换工作。

(3)负责和应急办、应抢救援指挥中心及相关部门协调、联络、落实应急领导小组决议;指导铁路局、专业运输企业、铁路企业制订应急预案;制订应急预案防洪演练计划并组织做好落实工作。

(4)制订关键区段防洪抢险方案,督促相关单位做好防洪料具、备用车辆调配及抢险队伍组织。

(5)参与防洪检验,主持制订汛期危及行车安全处所预抢工程方案,安排预抢工程实施。

使用和维护用于气象、水情信息接收和传输技术设备;管理应用各类防洪资料和数据库;做好和相关单位数据联网交换工作。

(6)使用和维护用于气象、水情信息接收和传输技术设备;接收、分析各类气象及水情预报,立即向相关单位传达,并提出防范对策。

(7)参与防洪值班,掌握灾情,随时向领导汇报;传达上级领导对防洪工作指示;编制防洪快报、简报等。

(8)参与水害抢险,提供抢险及水害复旧工程量,组织复旧工程审查、施工及验收工作。

(9)汛后对当年水害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探索铁路防洪规律,为增强设备抗洪能力,降低灾难损失,提供依据。

(10)推进防洪工作新技术、新设备开发和应用;组织培训防洪人员,不停提升防洪工作人员素质。

3 预防预警

3.1 防洪检验

每十二个月汛前,要进行防洪大检验。

各业务部门检验内容以下:

3.1.1工务部门应对现有线路排水设备、路基、桥涵病坏处所及其防护、导流设备、及水害地多发区段等进行全方面检验;对查出问题提出预抢方案;对可能发生水害地点进行分析,同时结合上十二个月汛期过后秋检结果,提出当年“汛期危险地点一览表”,对可能发生灾情和预防对策;对临时无法整改汛期隐患处所,要采取临时加固,安装报警装置或派人监视看管等方法;汛期看管点必需配置和车站、列车同频率对讲机等可靠通讯工具。

3.1.2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检验所负担现有线增建第二线或改造工程施工对现有线路基稳定、桥涵排洪影响,对查出问题应立即处理,制订加固和度汛方法。

通常影响路堤、路堑稳定工程,不宜在雨季施工。

假如确系急需工程,应严格审查施工方案,合理优化施工组织计划、细化安全方法,并经铁路防洪指挥部同意后方可施工。

3.1.3水电、电务部门应对沿线水围电杆、信号设备、电缆沟槽、供电线路和供水设备进行汛前检验,发觉问题立即处理。

3.1.4各级防洪办事机构应主动会同地方相关部门,共同对铁路沿线可能影响铁路安全度汛水库、河道、江河堤坝、塘坝、贮木场及农田水利设施进行检验。

发觉问题,根据《中国防汛条例》要求,协商处理。

对难以处理安全隐患问题,要立即向上级防洪指挥部汇报。

3.2防洪预抢

防洪指挥部对各部门检验发觉问题,要进行关键复查和认真处理。

对山坡、堑坡、隧道仰坡、危石、危土;路基裂缝、溜坍、严重下沉;桥涵淤塞、椎体下沉破坏、基础严重冲刷及排水设施破坏等汛期可能危及行车安全必需立即整改处所,经防洪指挥部审定,立即安排防洪预抢工程进行处理。

掌握危险处所、防洪渡汛方法、防洪料具贮备情况等,由局防洪指挥部提出防洪预抢工程计划,经局财务处同意后,进行实施。

3.3防洪预警

3.3.1行车部门预警

各级防洪指挥部,应依据当地汛情规律,合理确定防洪值班起止日期。

讯期内各级防洪办事机构应日夜值班,遇灾难性天气,相关防洪指挥部领导要亲自值班。

3.3.2各级防洪办事机构要加强和当地防汛、气象及水利部门联络,立即正确地公布雨情、水情和风暴潮预报预警。

3.3.3工务巡守人员和机车、列车乘务人员一旦发觉水害险情,必需果断采取有效方法,并立即汇报车站或调度所。

行车调度人员,接到车站值班员,机车、列车乘务员或工务人员汇报后,应依据天气和线路情况,立即公布调度命令,指示列车停运或限速运行。

各车站,接到机车、列车乘务员或工务人员危及行车安全汇报后,不得盲目放行列车,应立即汇报行车调度员,封锁区间,并通知工务领工员或工长快速赶赴现场检验处理,经确定符合放行列车条件方可开通区间。

3.3.4防洪值班人员一旦接到水害汇报,要立即向相关领导汇报,立即开启防洪应急响应程序。

因水害引发交通事故,同时根据交通事故等级开启对应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标准

依据灾难死亡人数、中止行车时间等将铁路防洪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各级应急响应判别条件及其开启见下表。

响应等级

判别条件(符合所列条件之一)

启动单位

(1)死亡30人以上,或100人以上重伤;

(2)中止繁忙干线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3)国务院决定需要开启Ⅰ级紧急响应其它水害。

国务院国务院授权铁道部

(1)死亡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或50人以上及100人以下重伤;

(2)中止繁忙干线铁路行车二十四小时以上,或中止其它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3)铁道部决定需要开启Ⅱ级紧急响应其它水害。

铁道部

(1)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或10人以上及50人以下重伤;

(2)中止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或中止其它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

(3)铁路局决定需要开启Ⅲ级紧急响应其它水害。

铁路局

(1)死亡3人以下,或10人以下重伤;

(2)中止繁忙干线铁路行车3小时以上,或繁忙干线限速8小时以上,中止其它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

(3)站段决定需要开启Ⅳ级紧急响应其它水害。

站段

4.2 应急响应标准

4.2.1 Ⅰ级应急响应

I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报请国务院,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铁道部开启。

以前,铁道部及以下各级单位开启对应等级应急响应。

(1)铁道部接到水害汇报后,立即汇报国务院,同时依据水害情况,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

必需时,由国务院领导指导应抢救援,协调相关部门行动。

(2)铁道部开通和国务院相关部门应抢救援指挥机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联络通道,随时掌握水害进展情况。

(3)必需时通知相关教授对应抢救援方案进行咨询。

(4)依据教授提议和国务院其它部门意见,铁道部确定水害救援支援和协调方案。

(5)派出相关人员和教授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抢救援。

4.2.2Ⅱ级应急响由铁道部负责开启。

铁道部接到水害汇报后,认为达成Ⅱ级应急响应标准开启本级响应。

以前,铁路局及以下单位对应等级应急响应。

铁道部应急响应

①铁道部防洪指挥部领导立即赴现场组织指挥开展救援、控制灾情及工程抢险。

②组织相关铁路局保护好铁路职员及旅客人身安全,立即疏散滞留旅客,尽可能降低财产损失;调整列车运行图,优先确保国家关键运输和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全力组织抢险、抢救,立即开通线路。

③对于抢修技术复杂、施工困难、工期较长,由铁道部派员组织指挥相关铁路局、工程局、设计院、相关专业教授联合抢修,协调跨局抢修物资和抢险队伍调运,组织迂回运输。

④可依据需要,立即向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汇报,请当地政府或厂矿企业支援防洪抢险。

必需时,协调动用铁路战备器材,请求中国人民解放军或武装警察部队支援防洪抢险。

组织具体实施,服从铁道部防洪指挥部指挥,立即提出支援请求。

(2)铁路局应急响应

发生Ⅱ级应急响应标准水害,各单位根据本预案信息报送要求,立即逐层或越级向铁道部防洪指挥部汇报,包含地方同时通告相关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由发生水害地点基层站段进行紧急处理,铁路局防洪指挥部领导率领工务、运输、调度、机务、车辆、电务、水电、劳卫、公安等各专业部门责任人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成立防洪抢险指挥部,(下设技术方案组、信息采集组、后期保障组),负责调查评定灾情,研究抢修方案,调运抢险队伍、机具、物资和组织工程抢修,提供通信、水电、后勤、医疗卫生、治安保障,统计抢险全过程,动态上报抢险信息。

4.2.3应急响应开启

Ⅰ、Ⅱ级应急响由铁道部防洪指挥部以《铁道部相关开启防洪应急预案_级应急响应命令》形式宣告,命令内容应包含水害基础情况,响应等级、响应单位及职责等内容。

Ⅲ级应急响应由铁路局负责开启,Ⅵ级应急响应由站段负责开启。

响应程序和内容在铁路局、站段防洪应急预案中具体要求,由铁路局防洪指挥部负责组织制订。

4.3应急结束

铁路水害应急结束遵照“谁开启,谁结束”标准,由对应组织负责宣告应急结束。

Ⅰ、Ⅱ级应急响由铁道部防洪指挥部以《铁道部相关结束防洪应急预案_级应急响应通知》形式宣告。

Ⅲ级应急响应结束由铁路局负责,Ⅵ级应急响应由站段负责开启。

宣告应急响应开启命令和结束通知应抄送应急管理办公室、应抢救援指挥中心及防洪指挥部组员单位。

4.4 新闻公布

坚持实事求是、把握适度、立即全方面标准,统一上报铁道部新闻主管部门负责新闻公布。

必需时请新闻办组织协调。

4.5事件评定

应急响应结束后,铁路局防洪指挥部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水害事件处理过程进行总结,10日内将事件评定汇报报铁道部防洪指挥部。

关键内容:

4.5.1水害基础情况。

根据5.1信息报送内容编写。

4.5.2水害发生原因。

对预防预警、设备状态、铁路周围环境、降雨情况等原因进行分析,找出水害发生关键原因。

4.5.3关键抢险过程。

包含抢险组织、抢险工作量,参与部门、单位,采取方案,所使用人力、机具、材料,抢险时间、费用,调动社会资源、舆论控制、处理效果等,根据水害抢险写实统计编写。

4.5.4深入复旧方案意见。

4.5.5抢险过程中存在问题,应汲取经验教训,改善意见。

4.5.6其它要说明情况。

5 信息报送

5.1 信息报送内容

信息报送内容包含:

水害发生时间、地点、雨情、水情、灾情、处理情况、估计抢通时间、水害现场图片(像)等。

灾情包含线路、桥隧、涵渠、接触网、隶属设施等受灾体受灾范围、损害程度、水害直接损失、影响列车车次、人员受灾情况等。

5.2 信息报送时限

(1)正线在2小时以内;其中京广、京沪、京九、京哈、陇海、浙赣等繁忙干线1小时以内报送水害发生信息。

(2)站线4小时以内报送水害发生信息。

(3)水害现场抢险情况每4小时向铁道部洪指挥部汇报1次。

(4)水害发生后4小时内,启用应急通信系统,将现场图片(像)发送到铁道部防洪指挥部办公室。

(5)上报信息内容努力争取正确。

如上报内容有误,经核实正确后立即上报。

要充足利用防洪信息管理系统。

送报水害相关信息。

5.3 信息报送程序

防洪值班人员在收到灾情汇报信息后,立即向对应防洪指挥机构值班组员汇报,同时向上一级防洪值班人员汇报。

灾难信息标准上根据站段、铁路局、铁道部三级逐层上报。

并依据相关要求立即通告相关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或上报国务院。

京广、京沪、京九、京哈、陇海、浙赣线发生中止行车水害,和因为通信故障或其它紧急情况,能够越级汇报。

6 后期处理

6.1 水害抢险完成后,水害发生单位对抢险剩下材料应立即清理,点收入账,冲减支出,做到工完料净,防洪备用物资分配,应优先用于复旧加固工程,亦可移作基建、大修、维修使用。

6.2 抢通线路后,水害复旧工程要根据根本消除水害根源、不留后患标准,立即开展复旧设计,立即组织复旧施工,努力争取当年完成。

6.3 各级财务部门应对灾难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抢险和工程复旧费等进行统计,经核实后报上级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

6.4 因水害发生交通事故,由安监部门牵头,运输、公安、劳卫等部门配合,在最短时间内查明原因,确定责任,立即采取有力方法,奖功罚过,并向铁道部防洪指挥部汇报,向全路通报事故原因和处理结果。

6.5 因水害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根据铁道部、路局交通事故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其它人员伤亡,按国家和铁道部、路局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7 保障方法

7.1 物资保障

每十二个月汛前,依据历年经验及估计可能发生水害处所,各单位应在铁路沿线准备紧急加固和抢修料具。

具体要求以下:

7.1.1 相关单位材料厂、采石场和水害易发地段要贮备足够抢险料具,防洪料具均应在雨季前备齐,本着分散和集中相结合标准,分别存放在便于装卸地点,方便发生水害时快速进行抢运,未经相关防洪组织同意,不得挪用。

各铁路局防洪贮备料具数量、地点在汛前要列表报部立案。

7.1.2 相关单位要对备用推土机、装载机、拆装梁、工字梁、钢塔架等抢险设备进行状态检验,确保抢险使用,水害多发区段要配置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

7.1.3各铁路局在合适地点设置水害抢险备用车,按要求向铁道部申请拨给,作为铁路路用车掌握使用。

遇有尤其紧急雨情、水情预报,铁路局长可按铁路路用车管理措施相关要求,临时安排抢险备用车。

7.1.4防洪备用物资应随用随补充,直至汛期结束后,方可纳入分配计划。

7.2 队伍保障

7.2.1 各级防洪指挥部每十二个月汛前应对干部、职员进行防洪教育和培训,内容包含:

防洪法规,铁路防洪规章制度,《防洪》技术手册相关防洪抢险应急处理技能知识及经典水害抢险案例等。

7.2.2 工务机械大修段及相关施工段(队)组建防洪抢险队。

各级抢险队伍组成后,每十二个月汛前防洪指挥部要组织进行防洪技术演练,熟练掌握铺设便线,架设便桥,组装拼装梁和搭枕木垛、架设排架等实用技能。

7.3制度保障

汛期,工务段应严格实施对线、桥设备及周围环境检验、监视制度,确保铁路关键干线安全。

在降大雨、暴雨时,工区、领工区应实施分段负责、冒雨检验制度。

各工区应有一定人员留宿,方便夜间冒雨检验和参与抢险。

工务段应为留宿人员设置必需备品并应按要求支付夜餐费。

汛期工务段及相关单位应有轨道车及汽车司机在单位值宿。

7.4 技术和通信信息保障

7.4.1 主动研发和推广使用灾难性天气预报预警、降雨量自动采集监测报警、桥梁水位和基础冲刷监测报警等防灾、减灾系统和设备。

7.4.2 防洪办事机构应配置较优异通信、数据处理、气象信息接收等设备,方便快速、正确传输防洪及灾难信息;配置较优异计算机、打印机、摄影(像)等办公设备,满足日常工作需要,提升办公质量和效率;应配置专门交通工具用于防洪抢险工作。

7.4.3加强水害发生规律研究。

推广使用防洪信息管理系统、防洪地理信息系统,努力提升排查险情和灾情监测手段。

7.4.4要建立防洪抢险相关专业教授数据库,必需时请教授提供咨询意见和提议。

8奖励和处罚

8.1奖励

对参与防洪抢险人员和单位,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各级防洪指挥部可根据国家和铁道部相关要求给表彰奖励:

(1)认真实施汛期行车安全方法,在灾难地点立即停车、拦停列车,预防重大行车事故者;

(2)坚持巡守检验,遇有险情立即汇报,降低灾难损失成绩显著者;(3)在实施抗洪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适当,防护得力,奋力抢险,完成任务出色者;(4)立即测报水情、雨情,快速传输情报,克服困难抢测洪水,立即供给防洪抢险物资等,减轻灾难损失成效显著者;(5)有其它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8.2处罚

有下列行为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铁路各级行政机关、单位或司法部门给行政处分、治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拒不实施经同意防御洪水方案,或拒不实施防洪指挥部防洪调度方案、防洪抢险指令者;

(2)玩忽职守,或在防洪抢险中临阵退缩者;(3)非法堵塞桥涵等排水孔道或扒决路基者;(4)挪用、偷窃、贪污防洪物资或钱款者;(5)阻碍防洪指挥部工作人员依法实施公务者;(6)偷窃、毁坏或破坏铁路路基、桥涵及其调整建筑物等防洪工程设施及水文监测、气象测报、通信照明设施者;(7)其它危害防洪抢险者。

9附则

9.1 各铁路局、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依据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部门防洪应急预案。

9.2 各省(区、市)地方铁路主管部门比照本预案及其它相关预案制订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防洪应急预案,报铁道部防洪办。

9.3 本预案有铁道部防洪指挥部办公室依据情况改变进行修订,报国务院立案,并抄送相关部门和单位。

各铁路局、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防洪应急预案应每十二个月汛前进行修订,并报铁道部防洪指挥部办公室立案。

9.4本预案由铁道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9.5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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