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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一节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矿井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做到各级单位层层有责任,各岗位员工人人有指标,建立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激励广大职工自觉搞好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目标制定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按照国家对煤炭企业的严格要求,在煤炭企业中具有先进性。

第三条矿井的年度安全控制指标要符合矿井中长期规划目标要求,具体指标标准要高于行业同期的平均水平。

第四条安全目标保证体系实行个人保班组,班组保队,队保矿井,各矿井保矿井,建立自上而下一级抓一级,自下而上一级保一级的安全目标保障体系。

二、目标内容

第五条矿井总体安全目标是“两杜绝,一控制”,即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杜绝瓦斯煤尘事故,有效控制零星伤亡事故,地面单位努力实现零死亡。

第六条矿井考核目标:

不发生较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不发生较大及以上水、火、瓦斯、煤尘、顶板、机电运输、火药放炮事故;不发生其他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

第七条煤矿安全事故的划分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规定执行。

三、管理要求

第八条矿井矿长是矿井安全目标管理的总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矿井中长期安全目标,依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安全指标,结合矿井安全生产规划和安全生产实际,组织制定矿井年度或阶段性安全生产目标,并将年度安全目标分解到各部门。

第九条矿井每年年初下达矿井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控制指标,并明确考核和奖惩工作内容。

矿井矿长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目标责任状书,矿井主要负责人与各队、班组签订安全目标责任状书,各队,班组与各岗位人员签订安全目标责任状书,将安全指标层层分解,安全压力层层传递。

第十条在与各矿领导人任期责任书中,将安全目标作为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各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是本单位安全目标管理的总负责人,根据矿井下达的年度安全指标,逐级向下分解,使各级安全目标明确,具体,做到责任层层落实。

第十二条矿井应制定本单位安全目标实施方案、保证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并组织有效实施,同时将年度安全目标分解及实施方案、措施等报送矿井备案。

第十三条矿井应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监管,夯实基础管理,严格安全培训,抓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强化责任落实,全面建设系统无缺陷,管理无漏洞,设备无故障的本质安全型企业,作为实现企业安全目标的保证措施。

第十四条各单位及部门结合目标管理,建立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层层责任分明,事事落实到人,上至单位安全目标管理第一责任人,下至每个职工,人人肩负安全重担。

四、检查

第十五条强化安全目标实施过程管理,加强检查和考核。

矿井应建立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治理隐患、现场办公、安全奖惩等确保安全的工作制度,分析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保障措施,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十六条矿井安检科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安全目标的考核,对各矿井安全目标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定期对安全目标实施效果进行评定,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奖优罚劣,同时制定保障措施,组织下一阶段安全目标的实施。

第十八条按照矿井规定,分季度和年度对各矿井安全目标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根据矿井考核和奖惩规定,对实现安全目标的单位进行奖励,对未实现安全目标的单位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坚持“安全一票否决”的原则,年度未能实现安全目标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薪酬按矿井绩效考核办法的规定执行,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取消本年度的评优资格。

第二十条以安全目标管理为主要内容,建立以安全为重点的干部考核制度,把安全业绩作为管理人员晋升奖励的重要因素。

 

第二节安全奖惩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矿井所有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

1.矿长对全矿井安全管理目标负责、生产单位和部门行政正职对本单位和部门安全目标负责。

2.各级生产负责人对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直接领导责任。

3.各级各部门的管理人员按各自的安全职责,为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努力工作。

二、惩罚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对相关单位及部门的领导和责任者进行处罚。

(一)惩罚的范围

1、人身伤害事故处罚:

发生伤亡事故,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领导和事故责任者,依据伤害程度和性质,按照2015年《工伤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条款进行处罚。

2、安全管理

1)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者。

2)违章违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3)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或谎报事故者。

4)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事故发生者。

5)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人员打击报复者。

6)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有条件整改或拖延整改的责任人。

7)其它各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者。

3、发生设备损坏、火灾、失窃、财产损失等其它非人身伤害事故按损失额的50%处罚,最高不超5万元。

(二)惩罚类型

1、根据违章情节的轻重程度,及时采以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全矿井、停工学习、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办法予以处罚。

2、经济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按照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规定进行处罚。

3、行政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警告、辞退警告、降职、降级、留用查看、辞退、开除等。

4、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责任。

(三)惩罚程序

1、经济处罚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副矿长批准后执行。

2、行政处罚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矿井有关规定参照任命程序,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三、奖励

(一)奖励的范围

1、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用有明显的效果者,成绩显著的;

2、认真贯彻矿井的安全生产方针、规章、制度,在预防事故、安全生产过程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3、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4、遵章守纪、模范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标准化动作的操作者。

5、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6、在安全管理岗位上尽职尽责,有创新做出贡献者。

7、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8、积极参加矿井、车间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安全生产竞赛,成绩优异,被评为先进车间、部门、班组、个人;

9、被评为上级各级部门的安全生产积极分子给予表彰和奖励;

10、按照矿井要求,认真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全年未发生重大事故的部门;

11、具备:

全年人身伤害事故不超3‰;全年无重伤及以上事故;全年无损失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非人身伤害事故,年终一次性安全奖励九井18万元,其他井口6万元。

(二)奖励的类型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物质奖励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品或晋级,精神奖励包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

(三)奖励程序

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和个人,由单位(部门)填写《安全工作奖惩考核表》上报矿领导批准。

 

第三节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矿井各生产施工单位在生产施工中的安全技术行为,加强安全技术管理,提高安全技术保障水平,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明确各级安全技术审批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井及所属矿井。

二、总工程师职责

第四条矿井应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对技术工作全面负责,对“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

第五条矿井应设立总工程师直接管理的科研、设计、地测、生产技术,“一通三防”等技术部门和机构,负责落实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对总工程师、矿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任命,应征得上一级总工程师的同意;

第七条总工程师对权限审批范围内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等负责审批,并定期组织会审,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八条建立安全技术措施会审制度。

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及生产技术、安全监管等职能部门联合会审采掘、“一通三防”、机电、防治水等专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分管专业安全技术负责。

第九条矿井开拓巷道布置、采掘部署、生产系统调整、技术规范、标准、措施的制定,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推广应用等重大技术问题由矿井总工程师决策。

第十条煤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使用方案及年度灾害预防计划的编制,拟定方案报上矿井审批。

三、技术措施管理

第十一条采、掘、机、运、通、安监、地测等部门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技术人员必须动态掌握施工环境的变化,及时对措施进行修改、补充。

第十二条坚持单项工程编制专门措施。

对巷道贯通、系统调整、排放瓦斯、盲巷管理、火区启封等重要技术工作,必须成立由总工程师负责的技术协调管理小组,加强现场协调指挥。

第十三条采煤工作面提高单产、采用放顶煤回采工艺、增加采掘工作面数量,必须由矿井组织技术论证,在通风系统可靠,瓦斯,火灾和煤尘防治技术有保障的前提下实施,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十四条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必须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规定,充分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和“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原则。

第十五条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必须严格遵循“一工程一措施”原则,编制前必须了解现场情况,符合工程设计及有关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由各作业单位编制。

编制内容要覆盖整个作业环节的各作业流程和所有工程。

如因地质条件变化或与现场等不符合时,要及时修改补充规程或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已批准的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由各生产施工单位负责组织传达贯彻到每一位作业人员,凡未学习或考试不合格者一律不得进入生产施工现场作业。

应急措施和补充措施必须在开工前传达贯彻。

第十八条凡未按规定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的工程一律不得开工。

第十九条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遇到重大安全生产与技术问题,必须组织编制设计、制定安全措施或组织技术鉴定,经矿井审查后,备案。

主要指以下事项:

(一)(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时,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按建(构)筑物、铁路、水体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

(二)在重要建(构)筑物和设备附近实施峒室爆破、抛掷大爆破、老空区爆破等特殊爆破时,必须编制设计,制定安全措施;

(三)已留设的防水煤柱需变动时,必须重新编制设计制定安全措施;

(四)选用井下电气设备,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44条表10的要求,否则,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五)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确定,由矿井提出报告,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单位鉴定;

(六)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

第二十条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凡遇下列事项之一,必须组织编制设计、制定安全措施,并报上一级单位审批。

(一)采三角煤、断层带、残留煤柱或地质构造极为复杂的煤层(有瓦斯喷出、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或突水危险除外)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二)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

(三)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

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

上述2种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它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的规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四)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回风巷道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规定时,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但该巷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5%,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137条的规定;

(五)对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治突出煤层突出的设计。

设计应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程序、采煤方法、通风方式、支护形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保护层的选择、抽放瓦斯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

(六)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编制设计,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七)水淹区及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的采掘工作,应在排除积水后进行;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必须编制设计;

(八)开采水淹区以下的废弃防水煤柱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

(九)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值时可以“带水压开采”,但必须制订安全措施;

(十)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开采前必须把承压含水层的水头值降到能承受的安全水头值以下。

否则,必须采取建筑防水闸门,增加抗灾抢险能力等防水措施。

四、检查与落实

第二十一条矿井严格按批准的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各业务职能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作业过程中,安监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发现与设计、规程、措施不符合时,有权停止作业,并通知有关责任部门或有关领导进行处理,隐患消除后方可生产施工。

第二十二条矿井有关职能部门每月在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中对各矿贯彻执行施工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矿井在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检查中监督检查各井制定和落实设计、规程和安技措施等情况,及时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并给予严厉处罚,并及时通报检查和处罚情况。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涉及的安全技术审批要求,依照《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排查、治理煤矿安全生产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井长对本矿井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全面责任,各分管副井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负责。

第三条、矿井安全监察处等业务部门对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查处的职责。

第四条、各矿井应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明确隐患排查治理报告责任。

  

二、隐患排查

第五条、矿井每月对各井排查1次;井口每月对本矿井安全生产隐患全面排查最少1次;各井口井、队、班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随时进行隐患排查。

第六条、矿井每月召开一次矿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井口每周召开一次隐患排查办公会议。

  

三、隐患治理

第七条、井口应建立健全隐患登记建档和重大隐患挂牌整改制度。

第八条、井口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

一般隐患由井长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重大隐患由井长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按照定时间、定人员、定资金、定措施、定标准的“五定”原则进行停产整改。

第九条、对确认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井口由矿井下达停产整顿(停止作业)处理决定书。

决定书应包括系列内容:

   

(一)下达停产整顿(停止作业)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二)按照矿井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矿井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三)视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一般隐患要下达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十条、井口自接到停产整顿(停止作业)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必须立即按照要求实施停产整顿(停止作业)。

由井口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停产期间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方案,并上报矿井。

停产整顿期间,井口要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所有隐患都要按照“零闭合”管理原则,逐级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整改实效。

重大隐患整改完毕后由矿井各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报安检科备案。

重大隐患整改完成,由矿井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由矿井向矿井提出书面恢复生产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应包括整改内容、自检结果,并由井长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二条、矿井收到恢复生产申请,由安检科组织各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下达准予生产(作业)指令,煤矿方可恢复生产(作业)。

四、隐患报告

第十三条、发现矿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时,井口调度室必须立即向矿井报告。

五、处罚

第十四条、对矿井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违章、违规行为将对矿井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现场处罚。

六附则

第十五条、

(一)矿井成立隐患排查领导小组

组长:

矿长 

副组长:

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

组员:

矿井部门经理、副总工程师、安检科全体、井口井级干部;

(二)隐患排查制度组成员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对矿井重大隐患的检查处理,并搞好安全技术指导服务工作。

(三)矿井各种重大隐患的排查时、按照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及解决程度,将隐患级别分四级:

矿井和工作面停产整顿10条规定、隐患标准一、二、三级。

处罚标准

1、违反矿井工作面停产整顿10条规定罚单位负责人2000元。

2、一级隐患罚班长300元,行政井长、系统井长、队长各罚500元。

3、二级隐患罚班长200元,行政井长、系统井长、队长各罚300元。

4、三级隐患罚班长100元,行政井长、系统井长、队长各罚200元。

注:

对单位负责人(行政井长)、系统井长、队长、班长的罚款在当月结算工资中扣除,没有责任人的隐患,只对单位负责人进行罚款。

第五节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制度

一、采煤系统一级隐患

1、工作面倒柱、缺柱、失效柱达10%以上。

工作面过构造、复合顶板、托伪开采等,无可靠的针对性措施或落实不到位。

2、工作面明火放炮、放糊炮及放炮不使用炮泥。

3、冲击地压工作面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

4、采高超过1.3米的采煤工作面正常回采期间,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200平方米,不采取强制放顶措施。

5、采煤工作面无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

采煤系统二级隐患

1、采煤工作面倒柱、缺柱、失效柱60棵以上。

不合格的木柱达10%以上。

2、全煤上山宽度超过4米;采高1米以上大倾角采煤工作面放货口封堵措施不可靠。

3、大倾角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防治片帮措施落实不到位。

4、工作面两口、两巷失修严重,行人不通畅(中高不足1.6米)。

5、工作面倾角25°以上,机组溜子无防滑、防跑措施或不落实,倾角超40°三防措施不落实。

6、工作面软帮来压推倒硬帮第二排支柱。

采煤系统三级隐患

1、工作面初次放顶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没有落实初次放顶措施。

正常回采悬顶走向5米,倾斜长度20米,切顶线不采取加强支护措施。

2、工作面倒柱、缺柱、失效柱(包括留底煤不穿柱鞋)超过30棵;上下巷超前支护不足和上下端头加强柱不全;采煤工作面空顶作业;超前回收及滞后支护;切顶线提前摘柱并对连续20米,采面(10米范围内)支柱迎山不当、光头柱超过20棵;两端头特殊支护措施不落实;没有横头密集。

3、工作面不按规程规定放炮,不使用电管兜运送电管。

4、工作面煤柱及通风行人小川尺寸小于作业规程规定,大倾角采煤工作面煤垛及小川支护措施不可靠。

5、石墙滞后切顶线3刀以上;采后不留巷,下巷在溜尾滞后切顶线状态下,巷道支护及上帮挡矸板措施不可靠。

6、采煤工作面倾角超过25°,工作面“三防”措施不落实,工作面窜矸严重。

煤层倾角15°以上,机组、溜子没有防跑、防滑措施。

溜子尾部没有戗压支柱。

7、泵站压力低于18Mpa,(综采工作面压力低于30Mpa)或压力表失灵;乳化液配比不合理,支柱初撑力小于90KN(11Mpa);木柱直径低于作业规程规定,综采工作面支架不接顶。

8、综采工作面两端头使用单体柱支护,支护强度小于作业规程规定。

9、《作业规程》编制、审批、贯彻不符合相关规定;安全措施不可靠或无针对性、可操作性;过构造等特殊情况不及时制定、修改、补充措施;相邻煤层开采相互影响没有制定采取针对性安全措施。

二、掘进系统一级隐患

1、在水患危险区域作业的掘进工作面,未采取超前探放水安全措施或措施不可靠、不落实。

2、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掘进不严格落实防冲措施。

3、掐风筒放炮;强制贯通。

4、掘进工作面50米内支护失效达30%以上;连续空顶5米以上。

掘进系统二级隐患

1、半煤岩掘进巷道超前探眼未打在煤体中,工作面不按规定配备验收量具(探放水工作面)。

2、过断层、见煤点、破碎带无特殊支护措施。

3、掘进工作面空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按规定打设临时支护;工作面50米内锚杆失效15棵以上。

4、放炮作业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作业规程》规定;火工品管理混乱。

5、施工25°以上上山,溜煤(矸)道与人行道不采取隔离措施。

6、上、下山作业平巷存车点无防跑车装置或不可靠。

7、上山施工反向拉车无双滑轮双向固定或不可靠,耙斗机固定不可靠。

掘进系统三级隐患

1、掘进工作面开门点、三角点、过断层、见煤点、破碎带支护不可靠。

2、工作面50米内锚杆失效10棵以上,巷道失修5米以上;小断面超前掘进无临时支护。

3、倾角25°以上,易片帮煤层(煤层0.8米以上),巷道无可靠的护帮措施。

4、掘进巷道喷浆支护不符合设计要求。

5、上、下山40米内无躲避硐;巷道人行道宽度低于0.8米。

6、耙斗机缺道卡、护栏、支腿。

7、掘进连续化运输,巷道坡度16°以上无防滑跑货挡矸措施。

8、《作业规程》编制、审批、贯彻不符合相关规定;安全措施不可靠或无针对性、可操作性;过构造等特殊情况不及时制定、修改、补充措施。

三、机电系统一级隐患

1、井下明火操作,工作面电气设备失爆或电缆有明接头。

(苯胺型)

2、采掘工作面及采煤上下巷、巷修面风、电焊作业。

3、斜井人车(非变频绞车)不使用动力制动。

4、掘进工作面无“三专两闭锁”或闭锁失效。

机电系统二级隐患

1、井下电气设备失爆(包括36V以上小型电器)。

2、漏电、无漏电保护或失效,无试验记录。

3、充电机设在回风流中无瓦斯监测断电装置。

4、固定设备保护不全或失效,排水系统及设施不可靠。

5、采区、采掘工作面无供电计划报告,未经验收开工生产,设备变更无补充报告。

6、热风炉无温度、一氧化碳和烟雾等监测报警装置或失效,热风道无防火门。

7、地面特殊地点(煤仓口、皮带走廊、多油、多尘)风、电焊作业无安全措施。

8、地面煤仓口等煤尘比较集中的地点电气设备失爆。

机电系统三级隐患

1、井下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和电缆;各类司机不培训上岗。

2、井下电缆有不合理接头(包括动力电缆冷包、冷补),电缆与风筒、管路混挂、搭接。

3、电气设备无接地保护或不合格,照明、信号无综保或保护失效。

4、高、低压开关保护不全、整定不合理,无电源危险挡板。

5、液压联轴节不使用易容塞,机械传动部位无护罩(包括小绞车无护板)或失效。

6、采、掘机截割部离合器失效,移动机组电缆不戴绝缘手套。

7、机房、硐室无灭火器材或不合格。

8、主要机房、硐室及采煤上下巷、掘进工作面无电话。

9、变压器上覆盖物,电气设备上直接洒水消尘。

运输系统一级隐患

1、斜井人车制动装置失效,连接装置不合格。

2、提升绞车钢丝绳磨损、断丝超限。

运输系统二级隐患

1、调度绞车固定不可靠、无信号、不带电下放、反向拉车无反拉器或不合格;钢丝绳系扣、钩头无桃形环、固定不可靠。

2、绞车道生产片盘无候车硐室和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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