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附属单位预算执行要点修正条文对照表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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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附属单位预算执行要点修正条文对照表草案

高雄市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草案)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行政規則名稱:

照現行行政規則名稱

行政規則名稱:

高雄市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未修正。

壹、總則

壹、總則

未修正。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附屬單位預算(包括業權型特種基金及政事型特種基金,以下簡稱各基金)之執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附屬單位預算(包括業權型特種基金及政事型特種基金,以下簡稱各基金)之執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未修正。

二、本要點所稱業權型特種基金(以下簡稱業權基金)包括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政事型特種基金(以下簡稱政事基金)包括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

二、本要點所稱業權型特種基金(以下簡稱業權基金)包括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政事型特種基金(以下簡稱政事基金)包括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

未修正。

 

三、各基金管理機構應依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切實執行。

業權基金管理機構應本企業化經營原則,設法提高產銷營運(業務)量,增加收入,抑減成本費用,並積極研究發展及推行責任中心制度,改進產銷營運及管理技術,提高產品及服務品質,以提升經營績效,除政策性因素及天然災害外,盈(賸)餘應達成年度法定預算目標;虧損(短絀)不得超過法定預算額度。

政事基金應在法律或政府指定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加強財務控管,並設法提升資源之使用效率,以達成基金之設置目的及年度施政計畫目標。

三、各基金管理機構應依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切實執行。

業權基金管理機構應本企業化經營原則,設法提高產銷營運(業務)量,增加收入,抑減成本費用,並積極研究發展及推行責任中心制度,改進產銷營運及管理技術,提高產品及服務品質,以提升經營績效,除政策性因素及天然災害外,盈(賸)餘應達成年度法定預算目標;虧損(短絀)不得超過法定預算額度。

政事基金應在法律或政府指定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加強財務控管,並設法提升資源之使用效率,以達成基金之設置目的及年度施政計畫目標。

未修正。

 

四、為使各基金預算能有效執行,各基金業務、研考、人事及會計等權責單位應嚴謹分工,以辦理計畫與預算之執行及考核。

四、為使各基金預算能有效執行,各基金業務、研考、人事及會計等權責單位應嚴謹分工,以辦理計畫與預算之執行及考核。

未修正。

五、各基金年度預算執行績效及計畫執行進度,除作為年度考核之依據外,並供作核列以後年度預算之重要參考。

五、各基金年度預算執行績效及計畫執行進度,除作為年度考核之依據外,並供作核列以後年度預算之重要參考。

未修正。

貳、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

貳、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

未修正。

六、各基金管理機構應依其業務情形,核實編造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其內容應包括:

(一)業權基金部分:

1.總說明。

2.收支及盈虧(餘絀)估計。

3.主要產銷營運(業務)計畫。

4.資本支出計畫。

5.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

6.其他計畫。

(二)政事基金部分:

1.總說明。

2.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估計。

3.主要業務項目。

4.購建固定資產計畫。

前項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以每六個月為一期,應於每期開始三十天內編成,陳報各基金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核定。

經核定後,各基金於預算執行期間,遇有重大變動時,亦應即修正並陳報核定。

六、各基金管理機構應依其業務情形,核實編造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其內容應包括:

(一)業權基金部分:

1.總說明。

2.收支及盈虧(餘絀)估計。

3.主要產銷營運(業務)計畫。

4.資本支出計畫。

5.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

6.其他計畫。

(二)政事基金部分:

1.總說明。

2.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估計。

3.主要業務項目。

4.購建固定資產計畫。

前項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以每六個月為一期,應於每期開始三十天內編成,陳報各基金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核定。

經核定後,各基金於預算執行期間,遇有重大變動時,亦應即修正並陳報核定。

未修正。

七、前點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每期應按實際業務情形估測執行期間產銷營運(業務)狀況可能發生之變化,評估其得失,就本期內能達成之業績予以編列。

業權基金之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無形資產、開發費用、遞延費用、興建成本(以下簡稱資本支出)及政事基金之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長期投資(以下簡稱購建固定資產)應考量財務狀況,配合計畫實施進度,衡酌需要緩急,在本年度可用預算(包括本年度法定預算數、以前年度保留數及本年度奉准先行辦理數)範圍內,審慎估計編列。

但執行之結果,於辦理年度決算時,仍應與法定預算比較。

七、前點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每期應按實際業務情形估測執行期間產銷營運(業務)狀況可能發生之變化,評估其得失,就本期內能達成之業績予以編列。

業權基金之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無形資產、開發費用、興建成本(以下簡稱資本支出)及政事基金之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長期投資(以下簡稱購建固定資產)應考量財務狀況,配合計畫實施進度,衡酌需要緩急,在本年度可用預算(包括本年度法定預算數、以前年度保留數及本年度奉准先行辦理數)範圍內,審慎估計編列。

但執行之結果,於辦理年度決算時,仍應與法定預算比較。

應業權基金執行業務需要,資本支出新增遞延費用科目。

八、主管機關核定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時,除應注意第九點至第二十三點之規定外,並應就各項估計數與預算目標差異情形,審核分析其原因。

如有重大差異或情形特殊者,由主管機關視其差異原因及嚴重程度召開會議審查,有關之基金管理機構首長應列席說明。

主管機關應於收到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十五天內核定,並轉送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各一份及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二份備查。

八、主管機關核定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時,除應注意第九點至第二十三點之規定外,並應就各項估計數與預算目標差異情形,審核分析其原因。

如有重大差異或情形特殊者,由主管機關視其差異原因及嚴重程度召開會議審查,有關之基金管理機構首長應列席說明。

主管機關應於收到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十五天內核定,並轉送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各一份及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二份備查。

未修正。

參、預算控制及執行

參、預算控制及執行

九、各基金預算執行期間,應本撙節原則,不得支應與基金設置目的及資金運用(用途)無關之項目,且不得有浪費或不經濟情形。

為配合業務增減需要,隨同調整之收入逕併入決算;支出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併入年度決算辦理。

但下列項目之執行,並應依規定辦理:

(一)各基金管理機構應加強精簡組織及員額,非經本府核准,不得超出法定預算員額用人。

(二)有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津貼或其他給與事項,應依有關規定及核定有案者為支付依據,不得自訂標準支給。

(三)各基金管理機構屆齡退休、專案裁減奉准退休及資遣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其離退前六個月,非確有必要,不得申請加班;自願退休者,自提出退休申請之日起,亦同。

(四)會費、捐助、補助與獎助、補貼與獎勵、賠償給付因業務實際需要須超出其預算總額(二級用途別科目)或新增項目者,非經本府核准,不得辦理。

(五)出國、約聘(僱)及臨時人員計畫,其原核定計畫須修正或新增者,非經本府核准,不得辦理。

(六)公共關係費之列支,應受法定預算之限制,不得超支;其屬特別費性質者,應切實依行政院函

九、各基金預算執行期間,為配合業務增減需要,隨同調整之收入逕併入決算;支出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併入年度決算辦理。

但下列項目之執行,仍應依規定辦理:

 

(一)各基金管理機構應加強精簡組織及員額,非經本府核准,不得超出法定預算員額用人。

(二)有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津貼或其他給與事項,應依有關規定及核定有案者為支付依據,不得自訂標準支給。

(三)各基金管理機構屆齡退休及專案裁減奉准退休與資遣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其離退前六個月,非確有必要,不得申請加班。

 

(四)會費、捐助、補助與獎助、補貼與獎勵、賠償給付因業務實際需要須增加者,非經本府核准,不得辦理。

(五)出國、研究發展、約聘(僱)人員計畫,須修正計畫或新增計畫者,非經本府核准,不得辦理。

(六)公共關係費之列支,應受法定預算之限制,不得超支。

一、參酌中央修訂。

二、為使基金執行更臻明確,酌作相關文字增訂及修正。

三、本點第一項第三款:

自願退休人員大幅增加,為減少基金預算無謂浪費及不經濟支出,將退休人員納入。

四、本點第一項第四款:

為加強預算執行之控管,酌作文字修正。

五、本點第一項第五款,配合本府研考會專案研究發展計畫已授權機關依政府採購法及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之規定辦理,刪除研究發展項目。

六、本點第一項第五款,配合本府九十七年十二月八日高市府人二字第0九七00六五一四0號函訂頒「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增訂臨時人員增修訂計畫報府核准之規定。

七、本點第一項第六款,配合行政院

頒支用規定辦理。

(七)廣告費及業務宣導費之列支,如有應業務實際需要,須超出法定預算支用時,應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

(八)員工服裝,應確實依法定預算執行,且規定上班時間必須穿著者,始得統一製發,並不得折發代金。

(九)以政府撥款或補助為財源之項目,除有自有資金可供支應或經本府核准者外;其支出不得較預算超出。

(十)政事基金以特定收入用以支應特定政事用途者,除有累積賸餘可供支應並經本府核准者外;其實際用途,應在實際來源額度內辦理為原則。

(十一)其他法令訂有支用標準、限制或核定程序者,應依其規定;如有應實際需要須調整者,非經本府核准,不得辦理。

前項併決算之各基金應以損益(餘絀)表與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表之三級(四碼)總帳科目為認定基準,除新增總帳科目應經本府核准外,總帳科目預算總額經估計不敷支應時,於次年一月十五日前陳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於二月十五日前核定;在總帳科目預算總額內可檢討容納者,由各基金管理機構首長核定辦理;核定時應注意各該基金之財源,及其由盈(賸)餘轉為虧損(短絀)之情形。

(七)廣告費及業務宣導費之列支,如有應業務實際需要,須超出法定預算支用時,應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

(八)員工服裝,應確實依法定預算執行,且規定上班時間必須穿著者,始得統一製發,並不得折發代金。

(九)以政府撥款或補助為財源之項目,除有自有資金可供支應或經本府核准者外;其支出不得較預算超出。

(十)政事基金以特定收入用以支應特定政事用途者,除有累積賸餘可供支應並經本府核准者外;其實際用途,應在實際來源額度內辦理為原則。

(十一)其他法令訂有支用標準、限制或核定程序者,應依其規定;如有應實際需要須調整者,非經本府核准,不得辦理。

前項併決算之各基金應以損益(餘絀)表與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表之三級(四碼)總帳科目為認定基準,總帳科目預算總額經估計不敷支應時,於次年一月十五日前陳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於二月十五日前核定;在總帳科目預算總額內可檢討容納者,由各基金管理機構首長核定辦理。

頒布公共關係費之列支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八、本點第二項:

為使基金核定權責更臻明確,增列新增總帳科目應報府核准之規定。

另為落實本要點第三點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增訂核定時應考慮財源及盈虧之情形。

十、以債務管理為法定業務之基金,辦理其法定業務範圍內之舉借(或償還)償債用之長期性債務,遇有未及編列預算或預算編列不足支應時,應報主管機關核定後,併入決算辦理。

十、以債務管理為法定業務之基金,辦理其法定業務範圍內之舉借(或償還)償債用之長期性債務,遇有未及編列預算或預算編列不足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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