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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上下供配电系统安全标准.docx

井上下供配电系统安全标准

井上、下供配电系统安全标准

1基本规定

1.0.1供配电系统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

1.0.2矿井必须实现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任何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1.0.3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1.0.4矿井供电电源应取自电力网中两个不同区域的变电所或发电厂,确有困难则必须分别取自同一区域变电所或发电厂的不同母线段。

1.0.5一级负荷必须由两回路电源线路供电。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两回路电源线路上均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1.0.6二级负荷宜由两回路线路供电,且接于不同的母线段上;当条件不允许时,另一电源可引门其他配电点。

1.0.7三级负荷采用一回路供电。

1.0.8矿井变电所的主变压器不应少于2台,当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的容量应保证一级和二级负荷用电;

1.0.9井下主变电所应有两回及以上电缆供电,并应引自地面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

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仍可保证全部负荷用电。

1.0.10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遵守现行《煤矿安全

规程》的有关规定。

2电源

2.0.1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任何一回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矿井供电电源应取自电力网中两个不同区域的变电所或发电厂,确有困难则必须分别取自同一区域变电所或发电厂的不同母线段。

2.0.2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级负荷必须由两回路电源线路供电。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两回路电源线路上均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一级负荷及设备包括:

(1)主要通风机;

(2)井下主排水设备(包括作主排水的煤水泵)、下山车开采的采区排水设备;

(3)升降人员的立井提升机;

(4)抽放瓦斯设备(包括井下移动抽放泵站设备)

2二级负荷宜由两回路线路供电,且接于不同的母线段上;当条件不允许时,另一电源可引门其他配电点。

二级负荷及设备包括:

(1)主提升机(包括主提升带式输送机及煤水泵)

(2)经常升降人员的斜井提升设备、副井进口及井底操车设备

(3)主要空气压缩机

(4)配有备用泵的消防泵、无事故排出口的矿井污水泵

(5)地面生产系统、生产流程中的照明设备、铁路装车设备

(6)矿灯充电设备、矿井行政通信及高度通信设备

(7)单台蒸发量为4t/h以上的锅炉

(8)井筒保温及其供热设备、有热害矿井的制冷站设备

(9)综合机械化采煤及其运输设备、有热害矿井的制冷站设备

(10)主井装卸载设备、大巷带式输送机、井下主要电机车运输设备

(11)井下运输信号系统、矿井信息系统、安全监测及生产监控设备

3三级负荷采用一回路供电。

三级负荷及设备包括: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的用电负荷

2.0.3电源线路导线截面应按经济电流选择,并应保证当一回路停止送电时,其余线路在电流不超过安全载流量、电压降不超过允许的事故压降的条件下,能担负矿井的全部用电负荷。

2.0.4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2.0.5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3地面供配电

3.0.1矿井地面变电所、开闭所地址标高宜在50年一遇高水位之上,否则,所区应有可靠的防洪措施或与地区(工业企业)的防洪标准相一致,但仍应高于内涝水位。

3.0.2所宜设置不低于2.2m高的实体围墙。

为满足消防要求的

主要道路宽度,应为3.5m。

3.0.3装有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所,当断开一台时,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不应小于60%的全部负荷,并应保证用户的一、二级负荷。

3.0.4在有一、二级负荷的变电所中宜装设两台主变压器,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装设两台以上主变压器。

如变电所可由中、低压侧电力网取得足够容量的备用电源时,可装设一台主变压器。

3.0.5具有三种电压的变电所,如通过主变压器各侧线圈的功率均达到该变压器容量的15%以上,主变压器宜采用三线圈变压器。

3.0.6变电所的主接线,应根据变电所在电力网中的地位、出线回路数、设备特点及负荷性质等条件确定。

3.0.7当能满足运行要求时,变电所高压侧宜采用断路器较少或不用断路器的接线。

3.0.8当变电所装有两台主变压器时,6~10kV侧宜采用分段单

母线。

线路为2回及以上时,亦可采用双母线。

当不允许停电检修断路器时,可设置旁路设施。

当6~35kV配电装置采用手车式高压开关柜时,不宜设置旁路设施。

3.0.9主控制室及通信室的夏季室温不宜超过35℃;继电器室、电力电容器室、蓄电池室及屋内配电装置室的夏季室温不宜超过40℃:

油浸变压器室的夏季室温不宜超过45℃;电抗器室的夏季室温不宜超过55℃。

3.0.10屋内配电装置室及采用全封闭防酸隔爆式蓄电池的蓄电

池室和调酸室,每小时通风换气次数均不应低于6次。

蓄电池室的风

机,应采用防爆式。

3.0.11变电所与所外的建筑物、堆场、储罐之间的防火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3.0.12主控制室等设有精密仪器、仪表设备的房间,应在房间内或附近走廊内配置灭火后不会引起污损的灭火器。

3.0.13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当防火净距小于本规范附录十的规定值时,应设置防火隔墙,墙应高出油枕顶,墙长应大于贮油坑两侧各0.5m。

屋外油浸变压器与油量在600kg以上的本回路充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净距不应小于5m。

3.0.14主变压器等充油电气设备,当单个油箱的油量在1000kg及以上时,应同时设置贮油坑及总事故油池,其容量分别不小于单台设备油量的20%及最大单台设备油量的60%。

贮油坑的长宽尺寸宜较设备外廓尺寸每边大1m,总事故油池应有油水分离的功能,其出口应引至安全处所。

3.0.15电缆从室外进入室内的入口处、电缆竖井的出入口处及主控制室与电缆层之间,应采取防止电缆火灾蔓延的阻燃及分隔措施。

4井下供配电

4.1井下主变电所

4.1.1井下主变电所应有两回及以上电缆供电,并应引自地面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

4.1.2主变电所内的动力变压器不应少于2台。

当1台停止运行

时,其余变压器应保证一、二级负荷用电。

4.1.3井下主(中央)变电所位置,宜设置在靠近副井的井底车场范围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经钻孔向井下供电的井下主(中央)变电所,钻孔宜靠近主(中央)变电所;

2井下主(中央)变电所可与主排水泵房、牵引变流室联合布置,亦可单独设置硐室。

当为联合硐室时,应有单独通至井底车场或大巷的通道;

3井下主(中央)变电所不应与空气压缩机站硐室联合或毗连。

4.1.4井下主(中央)变电所硐室,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不得有渗水、滴水现象;

2硐室门的两侧及顶端,预埋穿电缆的钢管。

钢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3电缆沟应设有盖板,宜采用花纹钢盖板;

4硐室的地面应比其出口处井底车场或大巷的底板高出0.5m;

5硐室通道上必须装设向外开的栅栏防火两用铁门;

6硐室内应设置固定照明及灭火器材。

4.1.5主(中央)变电所硐室尺寸应按设备最大数量及布置方式确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高压配电设备的备用位置,按设计最大数量的20%考虑,且

不少于2台;当前期设备较少,后期设备较多时,宜按后期需要预留

备用位置;

2低压配电的备用回路,按最多馈出回路数的20%计算;

3主变压器为2台及2台以上时,不预留备用位置;当为1台时,预留1台备用位置;

4主(中央)变电所内设备布置时,其通道尺寸不宜小于有关规定。

4.1.6主(中央)变电所应在硐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

4.1.7主(中央)变电所不应选用带油电气设备,设备选型应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4.1.8井下主(中央)变电所的高压进线和母线分段开关应采用断路器。

4.1.9井下主(中央)变电所直接控制高压电动机时,宜采用高压真空接触器或能频繁操作的断路器。

4.1.10主(中央)变电所高压母线接线及运行方式,宜与相对应的地面变电所母线接线及运行方式相适应。

高压母线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并应设置分段联络开关,正常情况下分列运行,且高压母线分段数应与下井电缆回路数相协调。

4.1.11各类高压负荷宜均衡地分接于各段母线上,但同一用电设备的多台驱动电机应接在同一段母线上。

4.2井下采区变电所

4.2.1严禁选用带油电气设备,设备选型应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4.2.2采区变电所的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区变电所宜设在采区上(下)山的运输斜巷与回风斜巷之间的联络巷内,或在甩车场附近的巷道内;

2在多煤层的采区中,各分层是否分别设置或集中设置变电所,应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选择;

3当采用集中设置变电所时,应将变电所设置在稳定的岩(煤)层中。

4.2.3采区变电所硐室的长度大于6m时,应在硐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并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4.2.4采区变电所硐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硐室尺寸应按设备数量及布置方式确定,一般不预留设备的备用位置;

2硐室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3硐室通道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

4硐室内不宜设电缆沟,高低压电缆宜吊挂在墙壁上;

5变压器宜与高低压电器设备布置于同一硐室内,不应设专用变压器室;

6硐室门的两侧及顶端应预埋穿电缆的钢管,钢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7硐室内应设置固定照明及灭火器。

4.2.5单电源进线的采区变电所,当变压器不超过2台且无高压

出线时,可不设置电源进线开关。

当变压器超过2台或有高压出线时,

应设置进线开关。

4.2.6双电源进线的采区变电所,应设置电源进线开关。

当其正常为一回路供电、另一回路备用时,母线可不分段;当两回路电源同时供电时,母线应分段并设联络开关,正常情况下应分列运行。

4.2.7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向采区供电的单回电缆供电线路

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不应超过3个。

4.3井下移动变电站供电

4.3.1当附近变电所不能满足大巷掘进供电要求时,可利用大巷的联络巷设置掘进变电所。

当大巷为单巷且无联络巷利用时,可采用移动变电站供电。

4.3.2下列情况宜采用移动变电站供电:

1综采及综掘工作面的供电;

2由采区固定变电所供电困难或不经济时;

3独头大巷掘进、附近无变电所可利用时。

4.3.3向回采工作面供电的移动变电站及设备列车宜布置在进风巷内,且距工作面的距离宜为100m~150m。

4.3.4由采区变电所向移动变电站供电的单回电缆供电线路上,串接的移动变电站数不宜超过3个。

不同工作面的移动变电站不应共用电源电缆。

5电缆

5.1电缆类型选择

5.1.1下井电缆必须选用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

电缆应采用铜芯,严禁采用铝包电缆。

5.1.2在立井井筒、钻孔套管或倾角为45º及以上井巷中敷设的下井电缆,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缆。

5.1.3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45º以下井巷中敷设的电缆,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缆。

5.1.4移动变电站的电源电缆,应采用高柔性和高强度的矿用监视型屏蔽橡套电缆。

5.1.5井底车场及大巷的电缆选择,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煤矿用阻燃电缆执行标准》MT818的规定。

5.0.6采区低压电缆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1140V设备使用的电缆,应采用带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分相屏蔽橡胶绝缘软电缆;

2660V或380V设备有条件时应使用带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分相屏蔽的橡胶绝缘软电缆。

固定敷设时可采用铠装聚氯乙烯绝缘铜芯电缆或矿用橡套电缆;

3移动式和手持式电器设备,应使用专用的矿用橡套电缆;

4采区低压电缆严禁采用铝芯。

5.2电缆安装及长度

5.2.1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应敷设电缆。

在有机械提升

的进风斜巷(不包括带式输送机上、下山)和使用木支架的立井井筒中

敷设电缆时。

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

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

5.2.2无轨胶轮车运输的井筒和巷道内不宜敷设电缆。

当需要敷设时,电缆应敷设在高于运输设备的井筒和巷道的上部。

5.2.3下井电缆宜敷设在刮立井井筒内,并应安装在维修方便的位置。

斜井及平硐应敷设在人行道侧。

当条件限制必须由主井敷设电缆时,在箕斗提升的立井中的电缆水平段应有防止箕斗落煤砸伤电缆的措施,垂直段可不设置防护装置。

5.2.4立井下井电缆在井口井径处应预留电缆沟(洞),并应有防止地面水从电缆沟(洞)灌入井下的措施。

5.2.5安装下井电缆用的固定支架或电缆挂钩,应按前后期两者中电缆的最多根数考虑,并宜留有1~2回路备用位置。

5.2.6立井下井电缆支架,宜固定在井壁上,支架间距不应超过

6m。

斜井、平硐及大巷中的电缆悬挂点的间距不应超过3m。

5.2.7电缆在立井井筒中不应有接头。

若井筒太深必须有接头时,应将接头设在地面或井下中间水平巷道内(或井筒壁龛内),且不应使接头受力。

每一接头处宜留8~10m的余量。

5.2.8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受力的钢丝绳上,钻孔内必须加装套管,套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2倍。

5.2.9风管或水管上不应悬挂电缆,不得遭受淋水。

电缆上严禁

悬挂任何物体。

电缆与压风管、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电缆必须

敷设在风管、水管上方,二者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

5.2.10井筒和巷道内的通信、信号和控制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巷道两侧,如受条件所限需布置在同一侧时,在井筒内,上述弱电电缆应敷设在电力电缆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上述弱电电缆应敷设在电力电缆0.1m以上的地方。

5.2.11高、低压电力电缆在巷道内同一侧敷设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1m。

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05m。

5.2.12电缆长度计算宜符合下列规定:

1立井井筒中按电缆所经井筒深度的1.02倍计取,斜井按电缆所经井筒斜长的1.05倍计取;

2地面及井下铠装电缆按所经路径的1.05倍计取,橡套电缆按所经路径的1.08~1.10倍计取;

3每根电缆两端各留8~10m余量;

4若有接头应按本规范第4.2.5条规定确定;

5上述长度之和,应为一根电缆的计算长度。

5.2.13采区电缆长度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铠装电缆应按所经路径长度的1.05倍计算;

2橡套电缆应按所经路径长度的1.10倍计算;

3半固定设备的电动机至就地控制开关的电缆长度,宜取5~

10m;

4移动设备的电缆除应符合本条第2款的规定外,尚应增加机头部分活动长度3~5m;

5掘进工作面配电点的电源电缆长度,应按设计矿井投产时的标准再加100m配备,也可按掘进巷道总长的一半计算。

电缆截面应满足掘进至终点(或更换电源前)的电压损失要求;

6掘进工作面配电点至掘进设备的电缆长度,应按配电点移动距离考虑,但不宜超过100m。

6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

6.1井下电气设备保护

6.1.1向井下供电的电源线路上不得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6.1.2高压馈出线上必须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并应作用于信号。

当单相接地故障危及人身、设备及供配电系统安全时,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

6.1.3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出线上,除必须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外,还应设有作用于信号的电缆绝缘监视保护装置;

6.1.4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

6.1.5井下变电所低压馈出线上,除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装置外,还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检漏保护装置(包括人工旁路装置),应保证在漏电事故发生时能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6.1.6井下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出线上,应装设短路、

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

6.1.7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与远方控制装置;

6.1.8煤电钻必须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启动和停止煤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

6.1.9用于控制保护的断路器的断流容量,必须大于其保护范围内电网在最大运行方式下的三相金属性短路容量,并应校验断路器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

6.1.10井下低压电网中的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和熔断器熔体的选择,应按现行《煤矿井下供电的三大保护细则》执行。

6.1.11对供电距离远、功率大的电动机的馈出线上的开关整定计算及熔体电流选择,应按电动机实际启动电流计算。

6.2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6.2.1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必须设置保护接地。

6.2.2井下接地极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井下主接地极不应少于2块,并应分别置于主、副水仓内。

当任一主接地极断开时,接地网上任一点的总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2Ω;

2当下井电缆由地面经进风井或钻孔对井下进行分区供电而没

有主、副水仓可利用时,主接地极应置于井底水窝或专门开凿的充水

井内,且不得将2块主接地极置于同一水窝或水井内;

3局部接地极可设置在排水沟、积水坑或其他潮湿地点。

每一移动式或手持式电气设备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电缆芯线或与芯线相应的接地导线的阻值不应大于1Ω。

6.2.3井下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和局部接地装置,都应与主接地极连接成一个总接地网。

多水平开采的矿井,各水平接地装置之间应相互连接。

6.2.4局部接地装置的设置地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区变电所硐室;

2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或单独安装的高压电气设备处;

3低压配电点处;

4连接电力电缆的金属接线装置;

5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机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集中运输巷(带式输送机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应分别设置1组局部接地装置。

6.2.5井下接地极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接地极应采用面积不小于0.75m2、厚度不小于5mm的耐腐蚀性的钢板;

2设在水沟的局部接地极应采用面积不小于0.60m2、厚度不小于3mm的耐腐蚀性钢板或具有同等有效面积的钢管;

3设在其他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

不小于1.5m的钢管制成,管上应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

孔,并应垂直全部埋入底板;也可用直径不小于20mm、长度不小于1.0m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管上应至少钻1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2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联后垂直全部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m。

6.2.6井下接地主(干)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铜质接地母线截面积不应小于50mm2;

2镀锌扁钢接地母线截面积不应小于100mm2,其厚度不应小于4mm;

3镀锌铁线接地母线截面积不应小于100mm2。

6.2.7井下接地支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铜质接地母线截面积不应小于25mm2;

2镀锌扁钢接地母线截面积不应小于50mm2,其厚度不应小于4mm;

3镀锌铁线接地母线截面积不应小于50mm2。

6.2.8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应用于监测接地回路,不得兼作他用。

6.2.9硐室内的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及检漏继电器的辅助接地,应按现行《矿井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和《煤矿井下检漏继电器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的规定执行。

当距离井下主接地极较近,可将硐室的接地母线接至主接地极,而不必设局部接地极。

但检漏继电器作检验用的辅助接地极,仍应单独设置。

6.2.10硐室内的接地母线应沿硐室壁距地面0.3~0.5m处敷设,

过通道时应穿钢管敷设。

7照明

8.0.1井下照明应包括井下固定照明及矿灯(头灯)照明。

8.0.2下列地点必须安装固定式照明装置:

1机电设备硐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炸材料库、井下修理间、信号站、候车室、保健室;

2井底车场范围内的运输巷道、采区车场;

3有电机车或无轨胶轮车运行的主要运输巷道、有行人道的集中带式输送机巷道、有行人道的斜井、升降人员及物料的绞车道以及主要巷道交叉点等处;

4经常有人看管的机电设备处、移动变电站处;

5风门、安全出口处等易发生危险的地点;

6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

8.0.3井下固定照明灯具应选用矿用防爆型,光源宜选用高效节能光源。

8.0.4井下照明变压器应设有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保护装置。

8.0.5大型矿井工业场地的照明变压器宜单独设置。

照明备用电源可取自动力变压器。

8防雷电保护

8.0.1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电缆,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

8.0.2矿井建(构)筑物的防雷分类及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

8.03微波通信系统、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应按特殊建筑物设防。

8.0.4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遵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8.0.5电力设备的雷电保护或过电压保护,应按国家现行标准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620及《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21的规定执行。

8.0.6地面牵引网络装设直流阀型避雷器或角型放电间隙的地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牵引变电所架空馈电线出口及线路上每个独立区段内;

2接触线与馈电线连接处;

3地面电机车接触线终端;

4平硐硐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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