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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广东电网公司统一编码:

S.00.00.00/DP.0000.0001

2008-12-26印发

封面

2008-12-26实施

本制度信息

制度名称

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制度编号

S.00.00.00/DP.0000.0001

对应文号

版次

变更概要

修编时间

状态

0812版

2008-12-26

在用

角色

人员

编写

杨开平,陈慧坤,林少华,梁俊晖,刘嘉宁,李力,张荫群,李扬絮,李新超,马煜华,高志华,黄明辉,陈志光,卢建刚,赵小燕

初审

唐卓尧

会签

审核

陆小鹏

批准

2008-12-26印发

制度信息

2008-12-26实施

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电力调度管理3

第一节电力调度管理的任务3

第二节中调、地调的主要职责4

第三节中调调度管辖范围6

第四节调度管理制度7

第五节中调值班调度员职责9

第六节运行方式的编制和管理10

第七节发、购电管理12

第八节负荷管理13

第九节设备检修管理14

第十节系统频率管理19

第十一节电压与无功功率的调度管理21

第十二节无人值班变电站的管理26

第三章电力系统稳定管理26

第四章水库调度管理29第五章发电机组并网管理31第一节机组并网运行要求31第二节并网调试要求32第六章电力系统运行操作32第一节操作管理制度32第二节系统基本操作37第七章系统事故处理41第一节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41第二节线路事故处理43第三节发电机事故处理45第四节变压器事故处理45第五节线路高抗事故处理46第六节开关异常处理46第七节母线事故处理47第八节串联铁磁谐振处理48第九节系统振荡事故处理48第十节系统低频振荡事故处理49第十一节通信中断的处理50第十二节中调EMS失灵的处理50第十三节区域电网解列事故处理51第十四节系统“黑启动”的一般原则51第八章继电保护装置的调度管理52第一节继电保护管理的一般原则52第二节纵联保护运行管理54

第三节线路重合闸管理55

第四节母线保护管理55

第五节旁路代路管理56

第六节其他运行要求56

第九章安全稳定控制系统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管理56

第十章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59

第一节一般原则59

第二节运行管理59

第十一章新建、改建、扩建设备投入系统运行的管理61

第十二章系统关口电能计量管理63

第十三章罚则65

附录一:

调度常用术语67

一、调度管理67

二、设备状态67

三、倒闸操作常用术语68

四、设备各种状态改变的操作步骤73

五、冠语77

六、数字读法77

附录二:

广东电力系统设备调度编号原则78

附录三新设备投产应报中调的技术资料84

附录四广东电力系统内由总调调管的500kV设备名称86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中国南方电网调度管理暂行规定》、《南方电网调度运行操作管理规定》及电力行业有关规定、规范、标准,结合广东电力系统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程。

第2条:

广东电力系统是指完全处于广东省境内的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设备和为保证这些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电力通信及计量系统、电力交易系统等辅助设备组成的电能生产、输送、分配、使用的统一整体。

第3条:

广东电力系统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第4条:

广东电力系统设置省、地区(市)、县(含区或县级市)三级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并依次简称为中调、地调、县(区)调。

各级调度机构在电力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第5条:

调度机构是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电力系统运行管理的职能机构,依法在电力系统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第6条:

各级调度机构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实施调度管理工作。

并网运行的发电、供电、用电单位,必须服从该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第7条:

本规程是广东电力系统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基本规程。

广东电力系统各级调度机构以及接受其调度管理的发电、供电、用电单位(简称各运行单位)的运行、管理人员均须遵守本规程。

第8条:

广东电力系统内各运行单位制定的运行规程、规定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

第9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广东电网公司。

第二章电力调度管理

第一节电力调度管理的任务

第10条:

电力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力系统的运行,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保证管辖电力系统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1.充分发挥电力系统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全社会用电需要。

2.按照电力系统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使电能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充分合理利用一次能源,使全系统在供电成本最低、发电能源消耗率及网损率最小的条件下运行。

4.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有关合同或者协议,维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5.按照电力市场调度营运规则,保障电力市场营运秩序。

第二节中调、地调的主要职责

第11条:

中调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关合同、协议及规定,实施“公平、公正、公开”调度,组织指挥广东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2.接受南方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简称总调)的调度指挥和专业管理。

3.执行总调下达的南方电网运行方式;负责编制和执行广东电网的运行方式;参与编制调管范围内的设备检修计划;批准调管范围内设备检修;下达调管范围内电厂的机组出力曲线,并对执行情况监督考核。

4.参加编制广东电力系统年度发(购)、供电计划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制定。

执行总调下达的电力、电量输送计划,依据购售电合同和购售电计划,编制和执行电力系统月度计划和日调度计划,监督各项计划的完成。

5.负责广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管理。

负责进行广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分析;负责编制广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方案,并督促实施。

6.指挥广东电力系统的调峰、调频和调压工作,负责指挥电力系统的经济运行。

7.根据上级的有关生产计划,合理分配各地市网供电指标,并监督执行。

8.负责组织制定电力系统快速限电、事故和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并监督有关单位正确执行。

9.指挥调度管辖设备的运行操作及事故处理。

编制电力系统事故处理预案,参与电力系统事故分析,制定反措方案并督促落实。

10.负责组织编制广东电力系统“黑启动”方案,并组织试验。

11.审核申请并网发电厂的运行技术条件和标准,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12.参与广东电力市场的运行、交易、结算工作。

13.参与协调水库综合调度方案的制定。

负责协调防洪、灌溉和供水等工作的安排。

负责抽水蓄能电厂水库的合理调度。

14.审定中调调管范围设备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的配置和选型,负责其整定计算及运行管理;负责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管理工作。

负责编制所辖范围内安全自动装置、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等二次系统的反事故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

15.负责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运行方式、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水库调度等专业管理、技术监督及相关考核工作。

负责广东电力系统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组织制定相应的规程、规章制度及考核标准,并对各运行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16.参与电力系统(包括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和自动化设备)规划、工程设计、技改项目的审查工作;审查调度管辖范围内新建、扩建或改建设备的启动方案,并协助做好设备接入系统的有关工作。

17.履行上级电力系统管理部门及调度机构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12条:

地调的主要职责

1.接受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指挥和专业管理。

2.实施上级调度机构及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负责本地区(市)电力系统的调度指挥和专业管理。

负责组织制定本地区(市)电力系统的有关规章制度、运行技术措施、规定,对县(区)调调度管理的考核办法。

3.执行中调下达的运行方式,负责编制和执行本地区(市)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

4.做好本地区负荷侧管理、负荷预测及上报工作。

执行中调发、供电计划,并根据有关合同要求,制定、下达和调整本地区(市)电网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监督计划执行。

5.负责本地区(市)电力系统的调峰、调压和电力系统输变电设备运行管理,并做好各运行单位的相关管理和考核工作。

6.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及时上报管辖电力系统运行信息;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检修。

7.负责划分本地区(市)所辖县(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管辖范围。

8.参与调度管辖范围新设备启动、接入电网的有关工作。

9.参与制定本地区(市)电力系统事故限电序位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中调备案。

10.参与本地区(市)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和自动化系统的规划、工程设计、技改项目的讨论和审查及设备选型工作;负责本地区(市)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网络和自动化系统的运行和技术管理。

第三节中调调度管辖范围

第13条:

属中调调度管辖的范围

1.在广东电力系统500kV电网中,除总调调管范围以外的输电线路及变电站设备(详见附录四)。

2.在广东电力系统220kV电网中,除了220kV主变压器和220kV直配线路及终端变电站外,所有220kV输电线路及其两侧设备,220kV变电站的220kV母线、母联开关、旁路开关以及其附属的一次设备。

3.220kV及以上主变的分接头开关及高压侧中性点接地刀闸(总调调管的500kV主变分接头开关和220kV终端变电站主变分接头开关及其高压侧中性点接地刀闸除外)。

4.与中调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由中调调管的发电厂的调度管辖范围在并网调度协议中给予明确。

一般包括:

(1)发电机组、主变压器、升压站母线、母联开关、旁路开关等主要电气设备;

(2)火电厂锅炉、磨煤机、给水泵等影响机组安全运行与出力的主要附属设备;水电厂水库及影响水电厂运行的水工建筑;核电厂常规岛设备及影响常规岛运行的辅助设备;

(3)发电机励磁系统、调速系统、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自动发电控制装置(AGC)、自动电压控制装置(AVC)。

5.广东电网安全稳定控制系统及电网的安全自动装置。

6.220kV及以上电网继电保护的调管范围随一次设备划分。

7.与其他电力系统联网运行,按联网协议规定属中调调管的设备。

第14条:

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及电网实际对调管范围进行调整与实施。

第15条:

在广东电力系统内属中调调度管辖的电网称为统调电网,中调调度管辖的发电机组称为统调机组,其发电厂称为统调电厂。

中调、地调、县(区)调管辖电网的总和称为省网。

第16条:

第四节调度管理制度

第17条:

中调值班调度员是广东电力系统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员,在批准的调度管辖范围内行使调度权,按规定发布调度指令,并对所发布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第18条:

各运行单位的运行值班人员(以下简称运行值班人员)必须遵守调度纪律,服从统一调度。

第19条:

除调度中心领导和调度部正、副部长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要求中调值班调度员发布任何调度指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规程,不得干预中调值班调度员发布和执行调度指令。

运行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第20条:

统调电厂值长必须经过中调的相关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相关岗位认证,方可接受中调调度指令。

第21条:

各运行值班单位必须保证在任何时间都有具备接受中调调度指令资格的人员在主控制室(监控中心)或具备有效的通信联系手段。

第22条:

发布、接受调度指令,双方应先互报单位和姓名,调度指令应简单、扼要,态度严肃认真,正确使用调度术语。

受令人接到指令后,应主动复诵调度指令并与发令人核对无误,方可执行。

如因未复诵核对而发生误操作,由发令人和接令人共同承担责任。

第23条:

发、受令双方均应作好录音、记录,录音保存期不得少于三个月。

广东电力系统调度业务使用普通话。

第24条:

运行值班人员接受中调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后,必须迅速执行,不得延误或拒绝执行。

执行完毕后,应立即汇报。

有特殊原因不能立即执行时,必须征得中调值班调度员同意。

第25条:

运行值班人员在接到中调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或在执行调度指令过程中,认为调度指令不正确,应立即向发令人报告,由该发令人决定指令执行或者撤销。

发令人决定该指令继续执行的,受令人应当执行。

但如果受令人认为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电网安全,受令人应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报告发令人和本单位直接领导人。

第26条:

中调值班调度员和运行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有责任及时通报有关运行信息。

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集控员必须严密监视设备的运行状态及负载情况,当中调调管设备出现异常或事故时,应立即报告中调值班调度员。

第2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中调调管设备的状态。

现场需要操作中调调管的设备,必须得到中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或调度许可后才可进行。

第28条:

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可按现场规程处理,但在改变设备状态后,必须立即报告中调值班调度员。

第29条:

电网紧急需要时,上级值班调度员可以越级发布调度指令,运行值班人员应当执行,然后迅速报告调管该设备的值班调度员。

第30条:

各发电厂及地调调度管辖设备的运行方式及继电保护、自动装置的整定值等,应主动与中调调度管辖设备相匹配和协调。

第31条:

中调根据各地市供电局在运行管理方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水平,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可将中调调管设备的操作权下放给有关地调。

第32条:

有关地调必须严格执行相应的管理规定,确保操作安全和管理界面清晰。

第33条:

需要退出统调电网线路重合闸的带电作业,由线路归属的运行维护单位通过相应的地调或电厂值长向中调值班调度员申请。

中调值班调度员在退出线路两侧重合闸后,应在调度自动化监控系统上设置带电作业标志。

带电作业工作结束,线路归属的运行维护单位通过相应的地调或电厂值长及时报告中调值班调度员。

第34条:

凡属中调调度管辖的设备,当正常运行状态变化对总调调度管辖电网有影响时,应经总调许可后方可进行操作;当对地调调度管辖电网有影响时,应事先通知地调做好相关措施。

第35条:

凡属地调调度管辖设备的操作,对中调调度管辖电力系统运行有影响,必须事先报告中调,取得许可后方可操作。

第36条:

凡接受两级及以上调度的发电厂或变电站,在接到设备操作命令时,操作前有义务通报相关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设备发生事故时,首先应向设备归属的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报告,然后亦应向相关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通报。

第37条:

在特殊情况下,中调可以委托地调对中调调管设备进行调度管理,中调值班调度员应将委托管理原因通知相关运行值班人员。

在此期间内,受委托方承担相应安全责任,相关运行值班人员必须接受该地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

第38条:

各运行值班单位具备接受中调调度指令资格的运行值班人员和中调调度员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相关单位。

第39条:

第五节中调值班调度员职责

第40条:

中调设置三个调度员岗位,由高至低依次为总值长、发电调度员、输变电调度员。

每值各岗位至少有一人。

各调度岗位之间应紧密配合,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支持,完成本值内调度值班工作。

第41条:

总值长的职责:

1.是当值调度负责人,领导和指挥本值的系统调度和运行管理工作,对本值内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负全面责任。

2.全面掌握系统运行情况,执行日调度计划。

根据系统运行情况可对本值调度计划、当日或次日网间购电计划、各地区用电指标、非统调电厂发电计划作出必要的调整。

3.决定中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系统的临时运行方式,批准可在本值内完成的设备临时检修。

4.批准本值内调度操作指令票,并落实监护措施。

5.负责电网事故处理。

第42条:

发电调度员的职责

1.掌握发电设备的运行情况,监视和控制系统频率及联络线功率,调整电钟误差,按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原则指挥控制统调电厂机组开停及出力调整。

2.监视系统电压,合理调整发电机无功出力及变电站无功补偿设备的投退,保持中枢点电压符合规定值。

3.批准统调发电机组的检修工作开工和接受其竣工报告。

4.修改和下达本值内统调电厂发电曲线、当日或次日非统调电厂发电曲线。

5.执行统调水电厂水库调度计划。

6.审核、监护执行本值内调度操作指令票,协助输变电调度员进行系统运行操作。

第43条:

输变电调度员的职责

1.监视系统潮流,并据此提出调整要求供发电调度员参考。

2.负责系统运行操作,编制调度操作指令票。

3.批准调管范围内输变电设备的检修工作开工和接受其竣工报告。

4.监督地调按要求控制用电负荷,监督地调执行非统调电厂发电曲线。

5.协助发电调度员进行频率和联络线功率调整工作。

第六节运行方式的编制和管理

第44条:

中调以总调制定的运行方式编制要求为依据,结合广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技术要求,对电力、电量、设备检修综合平衡统筹安排,编制广东电力系统年、月、日及各类特殊运行方式。

其中年度运行方式由广东电网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月、日及特殊运行方式由调度中心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45条:

各级调度部门均应编制本电力系统的年、月、日运行方式。

下一级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必须采用相应的安全稳定措施应与上一级电力系统运行方式相匹配,确保电力系统供电可靠性。

各地调的年度运行方式应报中调备案。

第46条:

每年10月,广东电网公司、各供电局的计划、生技、基建、营销(交易)部门应按中调的要求提供次年本网有关基建、技改计划投产项目、投产时间、设备参数、电力电量预测及网间送受电计划等年度运行方式编制所需资料。

第47条:

年度运行方式应于前一年年底前完成编制工作,并按要求上报总调。

其主要内容包括:

1.新设备(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计划投产时间

2.系统逐月最高负荷和电量需求预计;

3.各种电源发电计划及电力、电量平衡;

4.发电设备和主要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及其进度表;

5.预测主要水电厂来水情况,制定相应水库调度计划;

6.系统调峰、调频情况分析;

7.经济调度原则和网损计算分析;

8.系统潮流计算及安全分析;

9.系统稳定水平分析,稳定运行规定,提高稳定水平的措施;

10.电力系统无功电压分析;

11.电力系统安全自动装置配置情况及整定方案;

12.网络正常运行方式结线图;

13.电力系统短路容量表;

14.本年度电力系统运行存在问题、改进措施或建议。

第48条:

月度运行方式应于前一月月底前完成编制工作,按要求上报总调,并下发各地调及有关单位执行,其主要内容包括:

1.月度检修计划及进度表。

2.统调水库来水预测、水电发电计划及水位控制目标。

3.月度最高负荷预测、统调电力电量平衡情况、非统调电源发电计划安排、各地市用电指标安排等。

4.发供电基建投产项目。

5.PSS装置的配置及投运情况。

6.无功电压及各类自动装置运行要求。

7.本月重要运行方式变更及说明。

第49条:

日运行方式应于前一日16时之前完成编制,并按要求将有关数据上报总调,其内容包括:

1.系统日有功负荷预计曲线。

2.各厂24小时有功出力分配及发电量预计。

3.各厂、站主设备及输变电设备检修安排。

4.开、停机方式安排及注意事项。

5.与其他电力系统的电力电量交换计划。

6.其它要求及注意事项。

第50条:

中调管辖线路停运及500kV主变停运,必须编制运行方式变更通知单,其主要内容包括:

1.运行方式变更原因。

2.设备停电工作的时间。

3.改变运行方式的具体安排,电力平衡及注意事项。

4.改变运行方式后的潮流及稳定情况说明。

5.继电保护、自动装置、通信及远动装置的变动情况。

第51条:

在编制发、供电计划时,应当留有备用容量,分配备用容量时应考虑电力系统的送受电能力,备用容量包括负荷备用、事故备用、检修备用等,电力系统的总备用容量不宜低于最大发电负荷的20%,各种备用容量宜采用如下标准:

1.负荷备用:

一般为最大发电负荷的2-5%。

2.事故备用:

一般为最大发电负荷的10%左右,但不小于电力系统中最大机组的容量。

3.检修备用:

应当结合电力系统负荷特点,水、火电比例、设备质量、检修水平等情况确定,一般宜为最大发电负荷的8-15%。

电力系统如果不能按上述要求留足备用容量运行时,按总调下达的指标执行。

第七节发、购电管理

第52条:

中调根据购售电合同和政府部门批准下达的年(季)度发电计划,结合电网实际情况和社会对电力电量的需求,编制月、日发电计划。

第53条:

中调每日22:

00前将次日发电曲线下达至各统调电厂,每日14:

00前将次日非统调电源发电计划下达至各地调;各统调电厂和地调必须严格执行计划。

第54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由中调值班调度员根据系统运行需要调整日发、供电调度计划,直至开、停发电机组:

1.发、供电设备事故或电网事故。

2.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

3.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

4.主干联络线功率值超过规定的稳定限额。

5.实际负荷偏离预计负荷而调整困难时。

6.由于水情突然变化,防汛等紧急情况。

7.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其它紧急情况。

中调值班调度员修改后的计划曲线是中调考核运行单位的依据。

第55条:

中调对统调电厂和地调执行发电计划曲线的结果进行考核。

每个月初,中调将上月计划执行情况及考核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向各有关单位发布。

第八节负荷管理

第56条:

中调根据季度电力电量平衡的结果,编制季度供电计划,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57条:

中调根据次月电力电量平衡的结果,编制月供电计划,在月底下达至各地调。

第58条:

中调根据次日电力电量平衡的结果,结合系统运行情况,编制次日供电计划,在14:

00前下达到各地调。

日供电计划分日峰计划和晚峰计划。

第59条:

中调值班调度员根据电网的实际情况,实时调整供电计划,并监督执行。

第60条:

为准确做好发、供电平衡,各地调应按时向中调提交下列资料:

1.每年10月底前上报下一年度如下资料:

(1)地调所辖地区的年度(分月)有功、无功最大、最小电力预计值,并将负荷分布于220kV变电站(或发电厂)的具体情况列出。

(2)新投产、扩建变电站引起的负荷变化和新增负荷情况。

(3)地区按月供电电力、电量和非统调电厂的上网电力、电量预计值。

(4)非统调电厂年度(分月)机组最大、最小有功、无功出力预计值。

2.提前10天上报下月如下资料:

(1)地调所辖地区的季(分月)有功、无功最大、最小电力预计值。

(2)新投产、扩建变电站引起的负荷变化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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