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本科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考前复习资料自考小册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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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本科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考前复习资料自考小册子
自考本科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辅导资料
第一篇: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章、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公民、劳动和社会保障
1、公民与劳动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劳动权和保障权(这属于社会法范畴,是公民的社会权利)。
欧洲学者马歇尔归纳:
民事权利产生于18世纪,政治权利产生于19世纪,社会权利产生于20世纪。
公民:
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法律享有权利和义务的人。
与自然人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该国国籍。
自然人包括单国国籍的人,无国籍的人,还有双重国籍的人。
劳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包括体力和脑力,主要包括自我劳动(如家务劳动、自雇人的劳动)、雇用劳动(如企业员工的劳动)和公益劳动(如国家公务员的劳动和义工)。
劳动者有广义和狭义,广义劳动者出现在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
狭义劳动者指宪法和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宪法意义的劳动者为公民中具有法律规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包括具有就业愿望和不具有就业愿望的人。
劳动法意义的劳动者指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公民。
我国年满16岁的公民开始享有未成年的劳动权力,年满18岁的公民即具有完全劳动权利。
劳动权是公民劳动义务和劳动权利的统一,包括就业权(获得职业培训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和社会福利的权利),结社权(建立、加入和退出劳动者组织的权利)和参与权(参与企业管理和分享企业利润的权利)
2、公民与社会保障
国际劳工组织在1952年通过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的规定社会风险包括年老、患病、失业、职业伤害、生育和家庭困难六类。
生存权是维持人的生存的基本权利。
保障权是当公民基本生活遇到风险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的权利。
二、公民的劳动权
就业权包括: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职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等七项权利。
结社权:
工会和职工大会。
工会是劳动者的组织,可以代表企业职工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工会具有代表功能、具有规范功能和教育培训功能。
职工大会是代表或保护企业职工利益,并参与管理的组织。
职工大会具有代表功能,不同于工会,它仅代表本企业职工的利益。
参与权主要内容为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和分享企业利润。
公民劳动权的保障措施:
促进就业法(就业的三个条件:
具有合法的劳动关系、工作地安全卫生有保障和劳动者基本权益有保障)主要内容:
实行劳动预备制、举办劳动服务企业、创办再就业服务中心和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职业教育法:
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关于职业教育与培训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职业教育的形式:
学徒培训法(培训期为2-3年)技工学校培训法(2-3年)、高等职业学校培训法(2-3年)和职业教育与训练中心培训法(3-6月最长1年)。
经济裁员法:
分个别裁员和集体裁员。
经济性裁员为集体裁员。
其法律特征为:
由于经营原因发生的雇主行为;非员工自愿;终止劳动关系。
公正裁员的三个法律要素:
正当理由,合法程序,和合理补偿。
三、公民保障权
1、公民保障权立法:
称为社会保障法。
在1883年德国分布和实施了第一部<医疗保险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险立法,亚洲最早的是日本。
2、公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养老保障:
广义养老保障内容包括养老金、病残年金和遗属抚恤。
历史沿革:
家庭保障、国家保障和社会保障三个时期。
健康保障:
包括改善生活环境、健康教育、疾病预防、疾病治疗、患者康复和长期护理等六个环节,其中疾病治疗(包括全面治疗和基本治疗)是中心环节。
健康保障依托 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保障体系,历史沿革:
家庭保障、社会保障和现代健康保障时期。
失业保障:
经过雇主保障、国家保障和社会保障时期。
工伤保障:
工伤也称职业伤害,包括因突发性生产事故导致的工伤和因工作环境原因长时间侵害工人健康造成的职业病。
工伤保险内容包括:
工伤和职业病治疗、生活津贴和康复服务。
历史沿革:
雇主保障时期和社会保障时期。
住房保障:
内容包括资助购买住房、提供租房资金和免费福利住房。
历史沿革:
家庭保障、国家保障和社会保障。
中国住房包括劳动保险时代的福利住房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险时代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福利住房分配制度从1951年到1994年,以后就为住房公积金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
也称家庭保障,包括维持基本生活的持续性现金收入、住房和基本医疗。
历史沿革:
家庭保障、国家保障和社会保障三个时期。
特殊群体保护:
妇女、儿童和老人社会保障包括妇女就业保障、妇女儿童健康保障和、青少年权益保障和老人权益保障。
军人社会保障包括现役退役军人和军人家属保障。
残疾人社会保障,中国颁布了<残疾人保障法>主要包括对残疾人的帮助含现金津贴、教育保障、就业优先政策、医疗求助及康复服务和法律援助。
第二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理原理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定义、特征和内容
1、法的本质是对公平、正直、统一的追求和基于上述理念对形成社会规范的期望。
法律是基于统治阶级意志制定和认可的、依特殊程序制定的、依托国家强制力实施的行为的总称。
特征:
是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意志的反映;法律配置资源的方法是规定人对物的所有权及相应权利和义务;法律的公平性;科学性;法律是特殊的行为规则,最终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我国的法律体系基于宪法形成的,包括行政法、民法、经济法、社会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法。
2、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定义、特征和内容见下表: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
第三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科学
一、法律科学
1、科学是反映自然、社会、思维等的客观规律的分科的知识体系。
法律是一特殊的社会科学。
其科学价值在于:
引导人们学会透过现象看事物的本质、基于公平合理原则规范人的意图和行为规范和通过结构严谨的法律规范来预测人们的行为、法官的判决以及追究责任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和超前性。
2、一元法律(公法上的权力渗透到社会一切领域的法律结构):
如刑法。
二元法律(区分公法和私法的法律结构,如民法与刑法的分离,三元法律,在公法和私法之间存在的法律结构,如社会法。
公法是以国家利益为主,私法是以个人利益为主,社会法是以社会利益为主。
3、社会法是指调整发生在公法领域和私法领域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特征为:
调整对象是群体或集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法律宗旨是维护社会群体利益和协调群体之间的利益;基本原则是维护公平、和谐的社会关系,消除社会歧视,创造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运行机制包括通过合同和协议方式进行的结社、自治、对话与合作。
4、劳动法与工会的立法宗旨都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个是标准保护,一个是组织保护,在调整对象上劳动法大于工会法;二者都强调劳工标准但功能不同,劳动法功能是制定劳工标准,工会法是维护劳工标准的实施和争取新劳工标准;二者涉及集体协商,劳动法规定集体协商机制,工会法是集团协商的组织者。
5、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立法宗旨同是保护劳动者,前者保护劳动者的就业权,后者保护劳动的的基本生活保障权。
6、建设一个宏大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的社会工程要:
健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和执法机制;政府介入并具有合适的角色;统一的财政支持;统一规划和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人力资源等五方面。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法律规范
1、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则,通过法律条文表述出来,即条、款、项。
劳动法的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劳动法律关系为体的行为规则。
社会保障法的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规则。
2、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由假设(适用法律规范的条件和情况)、处理(行为规则本身包括义务性、授权性和禁止性行为规则)、制裁(对违反法律规范行为的限制和惩罚)三个要素组成,三者缺一不可。
制裁也叫追究法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法律明文规定,二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三是由国家机关和仲裁机构作出决定,由国家司法机关执行。
3、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分为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4、构成法律责任的六个要素:
责任人、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无过错规定。
5、法律适用即运用法律规范协调和处理具体社会关系问题的专门活动。
具有如下特征:
适用特殊的主体、专业权威性、国家强制性、程序性和法律文书。
6、法律效力是法律适用的前提,指法律规范在空间时间、人的适用范围,即法律约束力的有效性。
第四章: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沿革(略)
第二篇:
动和社会保障契约
第五章:
劳动合同法
一、劳动合同法概述
1、合同又叫契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之间,就确立、变更和终止某种权利和义务关系达成一致的意思表达。
其法律特征为:
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平等协商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等价有偿地进行交易;取得完全一致是建立合同关系的基本要素。
2、订立合同的形式有口头合同、书面合同和其它传统方式
3、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契约。
特点:
是用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契约;建立劳动关系是唯一的法律事实;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劳动法律法规和集体协议的个性化补充;其内容具有不完善性和潜在性。
4、劳动合同的主体是指具有合法资格签订劳动合同,具有法定能力履行劳动合同的人和组织。
5、劳动合同的特殊内容包括法定内容和商定内容。
6、劳动合同的分类:
a:
按不同形式分为口头和书面劳动合同;b:
按不同期限为分固定期、无固定期和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所需时间;c:
按不同就业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部分时间劳动合同、全职和兼职劳动合同、季节性劳动合同以及借用和派遣合同。
d:
按不同身份分为城镇职工与农民工劳动合同、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劳动合同以及学徒与学生合同。
7、1900年比利时颁布世上第一部<<劳动合同法>>被劳动法学界称为劳动合同法的起点。
二、劳动合同的应用
1、劳动合同的订立指劳动关系主体互递信息,就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平等协商,完全取得一致,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
基本原则为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
2、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就发生法律效力,发生法律效力有两种可能,即一是双方约定的时间,二是未作约定合同签约日期为合同生效期。
3、无效劳动合同分为主体不合格(整体无效)、内容违法、具有欺骗或者胁迫的事实以及显失公正与重大误解等四方面产生的无效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变更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变化主体不变。
解除是指提前终止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
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亲自履行和完全履行原则。
6、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a:
发生违约事实 b:
违约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 c:
具有损害事实 d:
违约事实和损害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形式包括:
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
三、劳动合同的内容及安排
1、用劳动合同的方式确定和确诊双方主体资格需签名和约定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与程序。
2、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3、法定条款:
劳动合同期、工作岗位任务和考核、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商定条款:
试用期、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特殊工作条件。
4、劳动合同的管理主要内容:
及时建立文件、及时清理信息、及时备案或转移以及建立电子文件管理系统。
第六章:
集体协议
一、集体劳动关系
1、集体劳动关系是指雇员组织和雇主或者雇主组织之间的劳动关系。
特征:
雇员主体必须是雇员的组织;雇主主体可以是雇主个人或者雇主的组织;协调二者关系需要依法建立独立的协调机制,即集体协商和集体协议。
二、集体谈判与协商
1、定义:
雇员组织和雇主以平等地位,就与雇员利益相关的劳动关系问题进行对话,以期达成协议的行为。
内容:
规定劳动条件;确立员工权益;协调主体之间的关系。
第七章:
社会合作协议
一、社会合作协议
1、社会对话:
广义的指不同社会群体就特定的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合作协议的社会治理机制。
特征:
参与对话的主体是不同社会群体;对话主题是参与群体共同关心的问题;对话主体之间地位平等;社会对话目标是在参与群体之间达成共识并签订合作协议;社会对话是一种民主机制。
狭义社会对话是指国际劳工组织倡导的三方协商机制。
即在政府、雇主和雇员组织之间进行信息分分享与民主协商的制度安排。
社会对话与社会合作协议是公共治理的动作机制。
2、社会合作协议是指社会对话主体之间达成一致意见的意思表达,即社会对话的有效结果。
性质:
多主体性;内容广泛;社会作协议依靠协议各方的信誉与合作来保障履行。
3、医疗保险合同的特征:
a,合同主体甲方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乙方为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b,合同内容包括提供医疗服务项目、水平和结算方式等;c,合同期限通常为一年。
4、医疗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a,合同主体多样性;b,合同规范对象多样性;c,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社会合同;d,由一系列合同组成,是一个机制问题。
二、三方协商机制
1、政府、雇主和雇员组织三方代表根据一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通过特定的形式进行对话和协商,互相影响和互相制约,共同参与决定的制度。
特征:
a,参与主体具有三方性;b,三方主体各自独立,法律地位平等;c,协商内容是社会政策和劳动权益问题d,协商宗旨为促进三方合作,以协调劳动关系,发展国家经济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2、三方协商机制的组织形式:
建立固定的专门机构和委员会;在某个社会层面召开三方会议;三方共同签署文件;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组织形式。
三、中国三方协商机制
1、原则:
合作、合法、平等,利益兼顾和维护稳定的原则。
2、内容:
劳动就业、劳动报酬、安全卫生、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培训、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问题、职工民主管理、劳动争议处理等九个方面。
3、完善对策:
转变观念达成共识;完善立法健全制度;加强培训准备人才。
第三篇:
劳工标准
第八章:
最低工资和薪酬权益法
一、最低工资法
1、最低工资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的最低劳动报酬支付标准。
包括小时、周、月标准。
2、最低工资法是调整国家规定最低工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
规定雇员事实工资下浮最低限度的工资法律;只要雇员按规定从事了一定量的劳动,就有权得到不少于最低工资的报酬,包括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
二、薪酬权益
1、定义是员工劳动和贡献的全部合法补偿。
包括当期支付和延期支付,这个分配方案称作一揽子薪酬计划。
2、广义员工福利主要包括以下:
法定福利(养老保险等)、企业福利和股权计划。
3、薪酬法的基本原则:
a,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鼓励竞争;b,非歧视待遇,促进分配领域的社会公平;c,保护劳动者获得基本收入的权利。
4、主要内容:
a:
薪酬决定(薪酬的计发办法和决定机制),是保障劳动报酬权利的第一个环节,包括法律机制、协商机制和雇主机制。
法律机制体现政府管制原则,主要是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和公平待遇原则;协商机制主要指规定工资和福利标准的集体协商和集体协议,体现劳动关系的自治原则;雇主机制指雇主单方决定薪酬。
b,薪酬给付。
坚持的原则:
平等给付、紧急支付、当期工资支付保障、直接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延期支付、特别支付和税/费处理。
c,薪酬保障。
保障劳动者薪酬权利包括:
薪酬处理不受干涉、不得扣除、扣除工资的限制、法定假日支付、破产程序中的工资优先权和薪酬争议的诉权保护。
5、员工福利:
指雇主提供的非工资性收入,属于企业自主行为,是延期支付的主要形式,可以提供的待遇主要包括具有风险保障性的待遇(如养老金和医疗保险)和具有激励性的待遇(如教育资助等)。
6、员工福利计划的主要内容:
员工养老金帐户、员工医疗保险帐户、教育援助计划和团体法律服务计划。
三、中国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1、定义:
指职工代表丐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法律行为。
基本原则:
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
2、内容:
工资协议期限,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奖金、津贴等分配办法,工资支付办法,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程序,工资协议终止条件,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3、程序:
协商程序、审查与生效
第九章:
劳动保护法
一、劳动安全与卫生
1、狭义劳动保护指工作地的安全设施和卫生条件,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广义还包括工作时间限制和对女职工及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2、劳动保护法是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特征:
主体是在工作地的劳动者,内容是工作地的安全设施、卫生规则和管理制度,客体是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以及良好的工作秩序。
3、劳动安全与卫生法是规范工作地安全与卫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内容包括:
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劳动卫生规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劳动安全技术规程是防止和消除生产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减轻繁重体力劳动,维护生产设备的法律规定规范,主要内容为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4、职业危害的种类主要有三项:
生产过程中的危害、生产管理中的危害和生产场所中的危害。
5、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即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的报告、登记、调查、处理、统计和分析制度。
6、伤亡事故分类:
二、劳动时间法
1、劳动时间包括:
a,劳动者从事生产或工作所需要的进行准备和结束工作的时间。
b,劳动者实际完成生产和工作的时间。
c,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中自然需要中断的时间。
d,根据生活规划安排而中断的时间。
e,连续从事有毒工作需要的间歇时间和女工哺乳时间。
f,因公外出的时间。
2、劳动时间法的主要内容:
建立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标准工作时间、缩短工作时间、计件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时间和其他形式),建立延长工作时间制度,休息和休假制度。
三、特殊保护法
1、定义:
对特殊劳动者群体实施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特征:
a,特殊保护适用于特殊群体,包括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
b,基于生理健康的需要,被保护劳动者的部分劳动权利受到限制,如禁止女工井下作业等。
2、女职工特殊保护法律:
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90年《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形成了中国的特殊保护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
a,禁止女职工从事不利于身体健康的工作,b,女职工生理机能变化期限的特殊保护,c,对女职工特殊保护调任的规定。
3、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内容包括:
a,最低就业年龄的规定,b,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工作岗位,c,未成年工体检制度,d,使用未成年人登记制度。
第五篇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治
第十六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概述
1、行政:
国家行为中的政府活动,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及机关内部事务的活动。
2、行政法是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主要内容包括行政组织、行政人员、行政行为、行政程序、对行政的监督和法律责任。
行政主体是由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构成。
行政行为即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的公务活动。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
1、2004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于2004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2、《条例》的基本原则:
保护劳动者权益;合法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原则;高效、便民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3、《条例》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执法主体和监察员资格制度;职责与监察事项;监察程序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劳动行政复议与诉讼
1、劳动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劳动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劳动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劳动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作也复议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1999年我国颁布《行政复议法》。
2、劳动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劳动行政机关和劳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1989年颁布了《行政诉讼法》。
3、劳动行政诉讼自己特定的原则:
人民法院仅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依法进行审查;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决定的执行;不实行调解原则。
其包括两级审理程序,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起诉与受理;审理和判决;判决送达。
4、1994年颁布《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指由于行政执法主体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国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
第十七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处理法
一、争议与诉权
1、法律意义上的争议即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主要法律特征:
特定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纠纷;基于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围绕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解除和终止而发生。
2、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主要法律特征:
雇主和雇员之间的纠纷;围绕劳动关系、劳动权利和义务发生的纠纷。
3、劳动争议分类:
根据主体性质分为个体争议和集体争议;根据争议内容可分为劳动报酬争议、辞退争议、工伤争议等。
4、社会保障争议是社会保险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通常围绕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产生,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利和履行而展开。
法律特征:
是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基于社会保障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多元主体之间的纠纷。
5、社会保障争议分类:
根据主体性质分为国家基本保障争议和企业补充保障争议等;根据争议内容分为缴费纠纷、基金托管纠纷和待遇支付纠纷等;根据风险项目可分为养老保险纠纷、医疗保险纠纷和失业保险纠纷等。
6、劳动保障争议发生在社会保障关系领域内,涉及养老、医疗、失业等事项,劳动争议发生在就业领域,涉及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伤等事项。
共同点是都涉及企业责任和职工利益问题在内容上可能有交叉。
7、诉是权利义务当事人向法院等具有公断权的机构提也的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其法律特征:
由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三个要素构成,三者缺一不可;诉的当事人是与诉讼标的具有利害关系的人;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诉讼理由是指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根据。
8、诉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
二、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处理法律制度
1、劳动争议处理原则:
遵守“当事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自愿自主、重调解、及时等四项原则。
2、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一个多元的“一调一裁两审判”机制。
包括企业调解、地方仲裁和法院判决“三道防线”。
主要特点:
劳动争议当事人具有较充分的自由选择;在人民法院审理之前建立两道防线,仲裁为必经程序;使企业、地方和法院相结合,共建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机制。
3、劳动争议调解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制度。
经调解委员会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当执行,但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般不受理开除、除名、辞退争议。
4、劳动仲裁是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制度。
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裁决决定。
仲裁委员会行使国家仲裁权,实行一裁终局制,不具有强制执行权。
程序:
申请与受理;组成仲裁庭;开庭调解和裁决。
5、集体劳动争议分为团体劳动争议(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推举代表参加争议处理)和集体合同争议(根据《劳动法》规定,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协调处理。
)
6、《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主要内容:
复查;行政复议;劳动仲裁和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