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政法干部法治理念的缺陷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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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法干部法治理念的缺陷及对策

基层政法干部法治理念的缺陷及对策

 

 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中央明确指出,“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要深入推进,作为基层政法机关、基层政法干部,如何更进一步理解“规范”、“公正”,要求必须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指导各项工作。

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当前这一理念在基层政法干部中存在什么问题,试根据基层工作状况,做些简单的探讨。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和内涵

法治理念反映了人类文明的现代形态对公共生活规范和秩序的特殊理解,现代文明对作为普遍规则的法律以及公共权力和个人权利给出了新的定义,从而在法律与权力、法律与权利、权力与权利这三种基本关系中形成了三种信念,即法律至上、权利平等、公民自治这是构成法治理念的核心,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治理念也不能脱离这样一个理念基础。

  法律至上在现代文明中,法律不再是政府的命令,而是一种具有社会公约性质的、表达社会共同信念的共同规则。

法律从政府的工具转而成为政府的主宰和存在的依据,并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去思考和行动;国家的治理者与受治者均须受到法律的平等约束;共同规则需要有人去守护和执行,而这正是政府和公共权力赖以存在的基本理由。

  权利平等在法治理念下看,法律作为一个统一标准,应当对一切人的相同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做出相同的反应,这乃是一个不证自明的公理。

  公民自治无论是在经验上,还是在逻辑上,都可以说没有自治便没有法治。

自治不仅是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也构成了法治的基础,没有法律保护下的自治,便不能排除已往文明形态中专制性的“他治”和人治。

   我国在现阶段,实行依治治国的方针和贯彻法治原则,意味着包括治国者在内的一切人都必须按照法律的指引来行动和思考,离开了合法与非法这个前提去单纯考虑利与弊、成本与收益、善与恶,是法治原则所不允许的。

因此,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认识人治与法治的区别。

人治主要借助执政者的个人理性,一种不受普遍规则约束的“现场理性”来全权处理一切社会事务,法律只是“办事的参考”;法治主要是借助于规则化、形式化、客观化的公共理性“法律”来处理涉法性社会事务,执政者的个人理性只是在法律允许的和有限的自由裁量范围内发挥作用。

   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障碍

我国有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人治的痕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法治的意识还很淡薄。

就当前基层而言,因受人们的生活环境、生产条件以及自身素质等众多因素的制约,政法干部要完全树立法治理念就还有很多障碍。

   1、传统文化的认识偏差

   中国自上一世纪末便在西方的影响下出现了实行法治的要求,但时至今日仍处在走向法治的起点上,之所以如此,除社会历史等方面的原因外,与近百年的文化状况有很大的关系。

在由外来冲击而引起的长期震荡中,中国既未能在立足本土文化的基础上实现传统文化向现代的转化,亦未于传统文化之外建构出新的文化系统,实行法治所需要的文化环境始终没有形成。

因而在经过长期徘徊后重新开始走向法治之路的今天,我们面对的困难中仍有相当一部分来自传统文化的影响。

最能代表这种文化的,是人们常引用的孔子关于德、礼、刑、政关系的论述: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在孔子看来,道德是带有根本性的规范,治国应以道德为本,倘若道德毁坏了,其他规范就很难起作用,所以他又说:

“人而不仁,如礼何?

”从这种思想出发,孔子不承认与道德冲突的司法裁决,弟子公冶长因行正获罪,孔子并不认为其有罪,说:

“虽在缧绁之中,非其罪也”,并将女儿嫁与公冶长。

孟子更进一步,在回答弟子假设的如舜父犯杀人罪舜应怎么办时,明确提出舜可抛弃其位,窃父而逃,在他看来,孝作为伦理道德,是高于法律的。

   2、风俗习惯、情感等和公正执法的现实碰撞

  基层,尤其是落后地方的农村,存在的很多风俗习惯,是和我们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悖而行的。

例如,在当前的农村,在遗产继承问题上,往往存在这样一种沿袭的习惯:

夫妻一方去世,去世一方的财产往往是由其配偶“继承”,其子均无权继承,而其女的情况更糟,即使是父母均亡,女儿也无继承权。

这样,当父母与子、兄弟与姐妹之间发生遗产纠纷时,基层司法机关进行调解时,往往要尊重当地风俗,结果是违背法律;而要依法办事,又往往在农村遇到重重障碍,无法“依法办事”。

否则,面对的是群众的反对,严重时就会引起“公愤”,从而影响农村的稳定。

   在情与法的问题上,同样会引起法治理念的偏差,例如:

一个儿童在邻居家与小朋友玩耍,不小心摔倒受伤。

这个孩子的父母便起诉邻居小朋友的父母,认为他们没有起到监护职责。

法院判决邻居赔偿受害人数万元。

这样的判决是合法的,但产生的社会效益是什么呢?

那就是:

今后千万不要让邻家的孩子来玩耍,这样才可以免生是非。

可如此一来,左邻右舍的孩子不得沟通,这对人与人之间合理、健康的感情是多么残酷的摧残!

我们现行的许多法律是从西方移植、借鉴来的,西方法律价值观念的核心是个人主义,它把个体的权利作为法律的逻辑起点,其长处是保障了每个个体的利益与尊严,而短处则是缺乏对整体和谐的关注,硬要把本来亲密无间的人类群体拆成一个个孤立的分子。

因此,冷漠、缺乏人情味、紧张、恐惧等已成为西方公认的社会病。

类似的情况在农村比比皆是,造成了群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对执法人员、行政人员的抵触,同时在客观上造成基层政干部树立法治理念的障碍。

   3、“红头文件”与法律法规的违背

   基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很大一部分在内容上是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但是一些地方往往为了解决某一时期的突出问题或急于推进某一个方面的工作而矫枉过正。

个别领导者拍脑袋出台一些举措后,具体执行或推行的人员就成了第一线的行政主体,这些“主体”有时还要绞尽脑汁为这一政策作些违法的辩解,反对的人多了,文件的出台之日,也是废止之时,这种朝令夕改的做法在基层也是司空见惯的。

久而久之,就大大削弱了群众对“法治”的认同度。

   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途径

   1、切实推进基层的普法宣传工作

  普法,是提高全民法治意识的最有效的途径。

就目前而言,我们的普法只是针对了文化素质较低的广大农村,对行政、执法干部的普法力度不大,普法宣传教育对绝大

部分干部已变成了形式。

在参加普法学习和考试中,仅限于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在认真学习、考试,而局级以上高级干部则很少参与,偶有为之,也是“秘书”代劳。

因此,中高级领导干部中的法盲现象也是存在的,我们一些领导干部甚至是广大群众,由于受“刑不上大夫,礼不施庶民”的封建影响,一提到法治,就自觉不自觉地首先想到是治理老百姓,而很少首先想到治官、治权。

   2、强化到位的执法监督

   没有监督的政府,最后只能是专制政府,没有监督的执法,最终也只会沦落为“无法无天”的境地。

我国法律规定有人大的监督、政协及民主党派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

但是在现实社会中,缺乏的是这些监督的真正落实到位。

因此,强化监督,关键是要强化监督主体的法律意识、赋予他们法律上的保障权利,并激励监督,建立切实到位的监督机制,使他们能够乐于监督、敢于监督。

监督的途径很多,除常规的检查外,对重大信访热难点问题定期进行排查,认真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行政过错行为追究制等,使群众反映的热难点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妥善处理,使执法主体的行为进一步合法、规范,才能真正树立起干部的法治理念。

   3、突出“程序优先”原则

   在我国的法律传统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行政主体在执过程中也往往重结果轻过程。

其实,程序是执法公正的基本保障,著名的“蛋糕法则”就有力的验证了这一点:

有一位母亲买了一块蛋糕,她对两个儿子说,谁切蛋糕都可以,但是切蛋糕的人不能先拿蛋糕,先拿蛋糕的人不能切蛋糕。

这个规定使两个儿子不敢把蛋糕切大了,而是力求“一样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的法律程序正是力求公正执法的“法则”。

因此,我们必须按程序办事,用程序来制约行政干部、执法人员的行为,这样就有利于基层干部用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来约束和指导自己的涉法行为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不断增多的大规模群体信访和矛盾激烈的个体信访,引发了持续上升的信访洪峰,成了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以成都某地为例,1998年信访总数28000件次,XX年信访总数84000件次,XX年信访数321619 件次,XX年1—4月达129754件次,较去年同期上升94%,高增长的信访量可谓居高不下,愈演愈烈,各级政府机关在处理信访工作中,要花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特别是最基层的街道办、乡镇政府,在面对大量的群体信访和矛盾激烈的个体信访,上有领导指令化解的压力,下有群众极端不满的怨气,信访部门在解决信访事项的过程中处于两难的境地。

   信访是人们在经济生活中的现实矛盾反映。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在经济生活中的交往日益频繁,由此产生的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自然人与其它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刑事纠纷、行政纠纷呈显著上升趋势。

在处理和解决这种人民内部矛盾过程中,往往通过人民调解、行政执法以及诉讼等程序能够使大多数的问题得以圆满解决,产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有关职能部门的处理结果也能够欣然接受,起到了既能维护法律权威,又能达到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目的。

然而,一些或因对政府职能部门执法不满、执法不公,或因自身处于社会劣势地位而遭受不公平待遇或经济损失的群众,按自己的主观意愿到任何一级机关解决问题,上访人往往认为单单依靠本单位、本部门不能解决问题,只有通过制造更大的声势、聚集更多的人数、采取更过激的行为、使用更严厉的措词、到达更高一级的党政单位信访才能达到其目的。

街乡解决不了去某地某地里解决,某地某地里解决不了去某某里解决,某某里再解决不了就进京上访。

更为恶劣的是部份上访人采取阻拦党政主要领导车辆、关闭行政机关大门、在国家以及党政要害机关静坐,更有甚者还冲击国家有关党政部门、砸毁公共财物,严重影响了党政机关的形象,扰乱了党政机关的正常的工作环境和工作秩序。

当然,发生上述行为后,当事人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治安处罚。

   造成当前信访特别是集体访、重复访逐年增多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客观上的原因。

由于当前我们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关系的不断调整,导致了社会结构、经济结构和利益结构的深刻变化,一些积累多年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渐显现,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是需要一定过程的,而群众要求解决问题的心情迫切,这两者之间的矛盾,是造成群众信访和集体访、重复访增多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是主观上的原因。

少数国家公务人员不依法行政,甚至违法乱纪,侵害群众的利益,有的对群众的合理要求或应该解决的问题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以致“小事拖大,大事拖炸”,引发大规模群众上访;还有一些部门在实施改革措施过程中,程序不规范、不公开,工作方法简单,操之过急,引起群众不满,进而引发群众集体重复上访。

   前面提到信访人的行为能够严重影响了党政机关的形象,扰乱了党政机关的正常的工作环境和工作秩序,那么现阶段党政机关是怎样对待信访工作,信访工作有什么样的性质和任务,又有什么样的作用呢?

   中央领导同志曾多次批示指出:

“信访工作是我们党和政府发扬民主、体察民情、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

并将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重要性生动地概括为体察民情的“寒暑表”、检验政策的“调节器”和发扬民主的重要“窗口”。

xx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要求,要拓宽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领导干部要亲自处理来信来访。

这充分说明了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重要作用。

应该看到,做好信访和维护稳定工作,是实践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贯彻“xxxx”重要思想中“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

是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的重要方面,是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贯彻党的xx大精神的具体要求。

同时,信访工作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着独特的重要作用。

信访工作做得好不好、有没有成效,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要把做好信访工作提高到贯彻落实“xxxx”重要思想,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高度来认识。

   信访工作是体察民意的“寒暑表”,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减压阀”。

信访工作不仅仅是信访部门的工作,也是我们各级党组织、各级领导的份内事。

在当前情况下,重视不重视信访工作,是检验领导干部素质高不高的重要标志;做好做不好信访工作,是衡量一个单位工作扎实不扎实的重要标准。

一个不善于抓信访工作的领导干部,很难说是一个称职的领导者。

要把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尤其是作为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更要带头抓信访工作,亲自批办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反映重大问题的来访群众,过问重要的来信来访处理情况,认真组织查处重大信访案件。

要积极支持信访部门的工作,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信访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经常性的政治工作,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群众工作,它属于上层建筑领域,是为社会主义政治服务的。

具体地说,信访工作的性质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党和国家各级领导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一项群众工作和政治工作。

这是因为信访活动的发起者是广大人民群众,他们反映情况,提出要求,都具有自发性和群众性。

而看待、处理这些问题,就必须以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为准绳。

这就使信访工作具有强烈的政治性。

从现象上看,信访工作体现了信访者与受理者之间的关系;从实质上看,它体现了人民群众与国家和社会组织管理者之间的关系,从一个方面体现了社会的政治制度。

因此,信访工作是一项群众性很强的政治工作。

二是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

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他们可以依照法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国家的管理。

在现阶段,人民群众表达意愿,参政议政,实施民主监督、公开监督,信访形式已成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外的一件最常用的形式,而信访工作的任务恰恰是要尽可能恰当地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满足群众正当要求,反映群众的真实意愿,为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实施民主监督提供方便和条件。

同时,还要严格按照《宪法》的规定,保障群众来信来访的民主权利的顺利行使,坚决反对和制止任何阻挠、压制群众正当行使信访权利的错误行为。

对打击报复信访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党纪、政纪和法律予以制裁。

三是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机关及其负责人密切联系群众,进行民主协商对话,了解民间信息的重要渠道。

社会主义时期,党和国家的一切决策必须以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为前提。

群众来信来访正是各级领导机关和负责人了解民意的重要渠道,是领导者与群众进行交往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

从某种意义上讲,信访工作就是领导与群众之间的一种联系,是受理者与信访者之间的一种对话。

这种联系、沟通与对话,有比较直接、比较广泛、比较迅速、比较真实的特点。

   信访工作是一项很繁杂、很具体的工作,没有老本可吃,什么时候重视了,什么时候工作就有成效;什么时候松懈了,整个工作就会前功尽弃,毁于一旦。

因此,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按照“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要求,努力做好信访工作,营造一个稳定的发展环境。

   做好信访工作,关键是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

一把手要亲自抓信访工作,对信访工作负总责,要认真履行稳定和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有效协调各方力量开展工作;分管领导对信访工作负有直接的责任,要具体负责抓好稳定和信访工作的落实。

对群众信访,根据其情况和性质,尽量做到领导亲自接待、亲自批办、亲自督查落实,认真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要站在讲政治高度上,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要把信访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群众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加强力量,常抓不懈。

要进一步增强党性原则和群众观念,对信访部门开展工作给予人、财、物等方面的大力支持,配齐配强信访力量,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各级领导要按照xx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所要求的,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结合信访工作的实际,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深厚的感情,善待上访的群众,体谅和理解他们的困难,积极主动地帮助他们解决问题。

   做好信访工作要进一步树牢宗旨意识,切实解决群众实际问题。

要从“倍加维护稳定”的高度增强忧患意识,采取得力措施减少群众集体上访。

要积极主动地处理重大集体上访和突发事件,应该由哪一级、哪一个部门解决的信访问题,就由那一级、那一个部门认真处理好,不得上交、不得下推。

对跨地某地、跨部门的信访问题,要及时通报情况,分析形势,研究处理意见。

要特别注意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讲究工作方法。

要加大做群众思想政治工作的力度,既要文明热情,耐心细致地宣传政策法规,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又要坚持原则,把握尺度,注意方式方法,不能乱表态,乱开政策口子,引发新的矛盾。

群众上访,一方面说明我们的工作还没有做到尽善尽美,群众还有不满意的地方;另一方面也表明了群众对党和政府的充分信任,希望并依靠党和政府给他们排忧解难。

对信访群众要有真情实感,时刻考虑群众生活、群众利益和群众愿望。

要把处理好每一件来信、接待好每一次来访当作是实践“xxxx”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千方百计地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要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

对一些久拖不决的疑难问题,要在不违背政策法规的前提下,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不要怕上访群众“占便宜”;对一时难以解决或不能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做好解释说服工作,稳定群众情绪。

要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访,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基层,察民情,解民忧,多做“雨中送伞”、“雪中送炭”的工作。

   做好信访工作再就是要进一步树牢责任意识,切实抓好责任制落实。

信访工作本身就是领导干部的工作。

要以落实领导干部信访工作责任制为重点,从三个方面扎实推进信访工作各项制度的落实。

一是要认真落实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定期分析形势,讨论解决重大疑难信访问题。

坚持和完善部门联系会议制度,建立齐抓共管、联手处理信访问题的协作机制。

二是要坚持落实领导干部阅批群众来信和值班接待群众来访制度。

对信访量较大,领导干部本人不能及时处理的,要将部分信件交给同级信访部门专人办理,同时要抓好督办,定期过问处理情况。

三是要认真落实领导包案和责任追究制度。

负责信访包案的领导要认真落实责任,定领导、定措施、定时间、定责任,包案件调查、包问题处理、包人员稳定。

对因敷衍、拖延、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而贻误工作,造成群众越级上访或重复上访的,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行政处理信访事件,也有极难解决的,那么建立司法信访制度,把信访纳入法制轨道也是做好信访工作的又一良好途经。

党的“xx大”提出要依法治国,建立法制国家。

其根本要求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规范都要纳入法制轨道,用法律的规定来调整和约束人们的行动。

目前发生的无序上访事件,给社会治安形势也带来隐患。

因此,首先要求加快信访方面的立法工作,制定和出台《信访法》。

在程序上规定信访人员应按照一定的级别归口逐级处理,信访人员不得以自己的意愿任意选择信访机关。

在对待信访问题的具体处理过程中都做到有法可依,使其纳入法制轨道,彻底解决信访的混乱局面和无政府状态。

   对信访当事人始终不服调解而不断缠访的,以听证会的形式予以终结则显得必要。

构筑信访程序,是完善信访制度的需要,也是化解矛盾、促进调解、维护稳定的现实需要。

从当前的发展来看,信访还未建立自己的程序,这是信访很不完善的地方。

因此,亟需完善信访制度建设,建立一套信访程序,听证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它的内涵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外延则是立法、执法和司法等领域。

听证是化解信访人对信访部门产生的抵触情绪的重要途径,因为听证在于“听”,不仅是主持人听,而且信访人也在听,各方均有平等的发言机会。

这样,在信访部门的主持下,信访人把问题讲清楚,有关部门参与解答,现场办公,促成了信访案件的解决。

   总之,做好信访工作,既要坚定信心,按照xxxx的要求,为群众多办实事,为维护社会稳定做贡献,又要充分认识社会主义发展的初始阶段群众上访的长期性、艰巨性和社会矛盾的复杂性。

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政治敏锐性,增强政治鉴别力,与时俱进,努力做好信访工作。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权力,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一项基本的和经常性的工作,监督权的充分行使,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我们认为:

要发挥好人大监督的优势,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权威性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人们对人大工作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在不断深化,但仍然存在着一些认识的偏差。

要纠正这些偏差,必须先从思想上认识人大监督的重要性和权威性。

首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的职权,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

相对于其他方面的监督,它是最高层次、最具权威性的监督。

其次,人大监督是人民的庄重授权,是代表人民严肃地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再次,人大监督是权力对权力的制约。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这样做有利于国家机关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提高效率,保证国家机器协调运转,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被监督者应把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看作是尊重人民意志、维护法律尊严、坚持执政为民的必然所为;人大自身要把依法实施监督,视为对国家政权的尊重、对人民群众的忠诚、尽当家作主的责任,进而认识到任何应作为而不作为的现象,都是一种失职,都是对人民授权的不负责任。

这样,监督和被监督双方都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上,统一到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上,并成为相互理解支持和自觉行动。

从这个意义讲,人大监督的权威性,是人民当家作主权威性的具体体现;它源自法律赋予的至高地位,更靠人大自身的出色作为;实现并维护这个权威性,不仅仅是人大的责任,还需要“一府两院”的密切配合,我们应该共同为之努力。

二、突出针对性

目前,我们处在建立市场经济、科学飞速发展、改革不断深化、社会利益格局调整的新时期,突出监督的针对性,力求监督准确、有序、有效,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是要胸怀全局,精选议题。

要紧紧围绕当地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本着抓重点、议大事、突难点的精神,选好切入点,确定审议议题。

换句话说,就是群众的迫切需要是什么、党委的重大决策是什么、人代会上的决议是什么,常委会就应有重点地选择监督什么。

这样,使监督工作与群众同心、与党委同向、与人代会同步、与大局合拍。

在监督的量上,要本着“少而精”、“深而实”的原则,每年重点选择一两项工作、一两部法律,监督得深一些,研究得透一些,力度大一些,从内容到形式充分体现务实精神。

二是要贯穿主线,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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