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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锦界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

锦界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锦界煤矿防灭火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依据《煤矿安全规程》(2011)、《矿井防灭火规范》(〔88〕煤安字第237号)、《神东煤炭集团“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神东〔2015〕161号)和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结合神东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主要包括:

(一)防灭火一般规定。

(二)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

(三)注氮防灭火制度。

(四)注浆防灭火制度。

(五)地表回填管理制度。

(六)可燃物管理制度。

(七)煤仓防灭火管理制度。

(八)电气焊管理制度。

(九)防灭火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锦界煤矿自营单位、承包商单位、专业化服务单位的综合防灭火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锦界煤矿各业务部门根据综合防灭火业务划分负责相关的业务范畴:

(一)通风组负责锦界煤矿综合防灭火业务管理工作,收集两级公

司下发的管理制度,制定、修改锦界煤矿矿井综合防灭火管理制度,并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生产技术组负责在安排矿井生产和布置开掘巷道时,要充分

考虑通风条件和通风系统的合理性,便于防灭火设施的施工,确保安全生产。

(三)机电组负责综合防灭火机电设备技术管理,负责完善机电设

备,防止电气火灾发生。

(四)智能控制指挥中心负责综合防灭火管理工作动态的调度指挥;及时掌握矿井防灭火工作进展,并做好记录、汇报工作。

利用安全监控系统监测矿井温度、CO、烟雾数据,发现火灾后按照程序及时上报。

(五)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落实综合防灭火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负责组织火灾责任事故的追查处理。

(六)经营办负责综合防灭火项目的审核与资金列支,负责“一通三防”人员保障,合理定编定员,按规定配足人员,确保“一通三防”人员享受应有的待遇。

(七)党政办负责对综合防灭火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员工“一通三防”安全意识。

(八)物资供应中心负责综合防灭火所需材料、设备等物资的采购、供应。

(九)防治水组负责监督检查地表回填情况,减少采空区漏风。

(十)基层区队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综合防灭火工作。

第三章防灭火一般规定

第五条所采煤层都必须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

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回采工艺,测定工作面采空区自然发火“三带”范围(散热带、氧化带、窒息带),统计各煤层的最短自然发火期。

第六条矿长和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本矿的防灭火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防灭火工程项目要列入煤矿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季、月度工作计划,防灭火工程和措施所需的费用和材料、设备等必须列入财务和供应计划。

第七条矿井实施的防灭火工程必须编制专门的防灭火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矿井防灭火规划和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防止地面火灾危害井下安全的措施。

(二)各种外因火灾的防灭火措施。

(三)容易自燃、自燃煤层开采的防灭火措施。

(四)发生火灾时的通风应变措施。

(五)发生火灾时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防止灾情扩大的措施。

(六)发生火灾时的矿工自救和救灾措施。

第八条盘区集中运输巷和总回风巷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进行喷浆处理。

第九条回采工作面原则上不得布置辅切眼,如果切眼确需与临近的边界巷布置联巷时,则每个工作面最多只能布置1个联巷。

第一十条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的煤层,应制定回采工作面初采、回采及末采期间的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开采下层煤时需提前对上层煤采空区进行探测,根据探测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严格执行。

第一十一条在盘区开采设计中,必须预先选定砌筑防火门的位置。

当采煤工作面投产和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设计选定的防火门位置砌筑好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

第一十二条生产技术组负责优化布置两顺槽间的联巷,根据生产安全需要,尽量减少联巷数量。

顺槽与主要大巷平行布置时,大巷与顺槽之间严禁设置联巷。

第一十三条井下不得排放含有煤的矸石。

矸石需要排放在井下时,必须制定专项排放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第一十四条工作面回采期间采取进回风隅角退锚杆(锚索)、堆砌沙袋、设置挡风帘等措施减少采空区漏风。

第一十五条当工作面停采或生产不正常时要制定防灭火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批准后严格执行。

如果工作面停产超过5天时合理减小工作面风量;上下隅角必须用沙袋进行封堵;超过最短自然发火期时,应采取注浆、注氮等防灭火措施。

第一十六条回采工作面回撤完毕后,必须在5天内完成采空区临时封闭;工作面回采结束(或贯通)后,必须在45天内完成永久封闭工作。

第一十七条防治水组加强采空区密闭和地面塌陷区管理,防止采空区漏风。

每周安排专人对地表回填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组织回填地表裂隙。

第一十八条通风组合理分配风量,通风阻力应满足《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的要求,通风阻力超标的,必须采取降阻措施。

盘区必须实现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应采用独立通风。

第一十九条机电组完善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得小于200m3的水量。

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水量、水压等要求应满足《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50383-2006)规定,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辅运巷和主要进、回风巷内的消防管路每隔100米设置三通阀门并安设快速接头;胶带机巷消防管路每隔50m设置三通阀门并配备一定长度的洒水软管且引至行人侧。

第四章自然发火预测预报管理

第二十条通风队不断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束管监测系统并采

第二十一条用系统检测和人工取样分析等综合方法开展火灾监测预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合理选定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地点,每周至少对采空区防火墙、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及其回风巷、高冒区等其它可能发热地点检查

第二十三条1次,如发现气体异常,应每天至少检查1次。

检查内容包括: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甲烷、氧气等气体成分,气温、水温以及防火墙内外压差等。

第二十四条通风队每月要对预测预报地点总结分析,发现有发火征兆时,必须立即向通风组、通风副总、总工程师汇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设计和安装一氧化碳、温度、烟雾等传感器,对矿井主要生产系统实行连续监测。

第二十六条通风队利用束管监测系统对生产作业区域设点定期监测分析,每月至少对束管系统进行检查、维护1次,保证系统畅通,运行正常,监测准确。

第二十七条采用束管监测系统进行自然发火预测预报时,监测点布置满足以下要求:

(一)回采工作面采空区、封闭的采空区或其它有可能发生自然发火的地点应设置监测点。

(二)回采工作面在回风顺槽内布置不少于3束束管,且带有保护装置。

束管宜采用埋管敷设,两个束管采样点间距至少为50m。

(三)埋入采空区最远采样点在氧化带范围内。

(四)监测数据应包括O2、N2、CO、CO2、CH4、C2H4、C2H6、C2H2等相关参数。

(五)束管监测系统必须保证至少每天8小时连续监测运行;使用新型束管监测系统的需24小时进行监测,同时对两套系统的数据进行比对分析,监测人员对获得的气体监测信息进行分析,填写工作日志,编制气体监测日报表,报通风组、通风副总和总工程师审阅。

第二十八条根据工作面数量及矿井实际配备满足需要的CO报警仪、CO检定管、光学瓦斯测定仪、O2报警仪、CH4报警仪和测温仪(温度计)等仪器正常开展人工检测预报工作,检测参数为CO、O2、CO2、CH4和温度等。

第二十九条发现CO浓度达到临界值80ppm或采样气体分析自然发火指标异常时,立即发出预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加强防灭火检测装备的日常维护与管理,确保设备运行稳定、数据监测准确、预报及时可靠。

第五章注氮防灭火管理

第三十一条机电队负责注氮设备的日常运行、检修、维护管理;调运注氮设备时需向公司申请,经通风管理部和设备管理中心审批后,由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调运和备案。

机电队每月对注氮设备试运转一次,确保注氮设备运行正常。

第三十二条通风组负责注氮防灭火业务管理,编制年、季、月注氮工程计划,检查工程实施情况,总结分析注氮防灭火效果,研究和改进注氮技术方案,机电队负责制定注氮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内容。

第三十三条对疏放水采空区、氧气浓度大于7%的已封闭采空区和气体异常的采空区实施注氮。

第三十四条制氮机必须安设在有独立回风系统的巷道内,并按照相关规定安设传感器。

注氮设备安设地点要求顶板完整、支护良好、无杂物堆积、无淋水和粉尘飞扬的地点,保证安装地点风流畅通,不得妨碍人员作业和行走,尽可能选择在用不可燃材料支护的巷道内。

第三十五条注氮防灭火系统必须完善、可靠,管路等设施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输氮管应具有良好的气密性、足够的机械强度,并经过防腐处理。

(二)管路的铺设应尽量减少拐弯,要求平、直、稳。

(三)注氮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四)机电队负责建立注氮设备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注氮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等规章制度。

(五)制氮机运行期间操作人员要每小时检查注氮机出口的O2、流量、温度等参数,并作好记录,每天对注氮机取样进行化验分析,确保注入的氮气浓度不小于97%。

瓦斯检查员每班至少对注氮硐室检查1次,确保作业环境安全。

(六)机电队定期对注氮设备进行保养和维护,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七)注氮机配套的空压机,需按照榆林市设备检测检验的要求每年对空压机进行检验,确保设备完好。

第三十六条对完成永久封闭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实施注氮,直至采空区氧气浓度降到5%以下,方可停止注氮。

第三十七条机电队负责完善注氮防灭火基础资料管理,包括:

注氮系统图、注氮台帐、注氮设备运转记录等。

第六章注浆防灭火管理

第三十八条充分利用地面注浆系统开展注浆工作,设备维护、保养由机电队负责。

机电队每月对注浆设备试运行一次,确保注浆设备运行正常。

第三十九条对有下层煤开采的工作面,其切眼和回撤通道范围内遗煤较多的地点应实施预防性注浆,费用列支年度安技措费用。

第四十条通风组负责注浆防灭火业务管理,包括编制年、季、月注浆工程计划,检查工程实施情况,总结分析注浆防灭火效果,制定注浆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内容。

第四十一条注浆防灭火系统必须完善、可靠,满足以下要求:

(一)注浆系统必须处于完好状态,采煤工作面注浆管路必须敷设至回采工作面。

(二)管路的铺设应尽量减少拐弯,要求平、直、稳,避免过长距离或倾角大的仰斜敷设。

(三)注浆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四)机电队建立注浆设备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注浆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等规章制度。

(五)注浆期间操作人员要每小时检查入料口、除渣口、缓浆池的情况,避免堵料、堆渣、吸空现象的发生,并做好相关记录。

(六)机电队每月对注浆设备进行保养和维护,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四十二条注浆材料以黄土为主时,防灭火灌浆浆液的土水比在1:

2-1:

5之间为宜。

对使用有含沙的黄土灌浆时,应适当添加悬浮剂,防止堵塞注浆系统。

第四十三条在采取注浆防灭火措施前,必须提前编制注浆安全技术措施,并应包含注浆前疏水和注浆后防止溃浆、透水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机电队完善注浆防灭火基础资料管理,包括:

注浆防灭火系统图、注浆记录;机电组负责设备运转维修、注浆管路检查维护记录等。

第七章地表回填管理

第四十五条防治水组每周对塌陷地区进行检查,指定人员至少每周对塌陷地区检查1次,及时掌握采空区塌陷动态情况,每月绘制井上下对照图;每月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对采空区地面塌陷区进行1次全面检查,提出地表回填方案及有效的治理措施,建立相应的采空区地表回填管理台帐。

第四十六条通风队在采煤塌陷区前100m处设置警戒,设置“采煤塌陷危险区,禁止入内”警示牌。

第四十七条对地表塌陷区应及时进行回填,最多不得滞后工作面100米,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5日内对地表裂隙进行全部填堵,填堵后出现裂隙的应及时进行再次回填。

第四十八条在采面到达停采线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对整个采面范围内的塌陷裂缝进行二次补填。

受二次采动影响的地表塌陷区必须每周检查1次,根据裂隙情况进行二次回填。

第四十九条采空区塌陷稳定后,每月必须组织对回填效果进行全面检查,对再次出现裂隙的应及时进行多次回填。

第五十条防治水组加强地表裂隙回填质量监督和验收管理,确保回填质量,地表裂缝必须回填密实,无漏风现象。

第五十一条防治水组需建立完善采空区地表回填记录,包括:

回填地点、地貌、面积、时间、回填次数、检查人等相关内容。

第八章可燃物管理

第五十二条通风组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

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排土场、爆破器材库、仓库、油库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井上和井下每个生产水平必须设消防材料库,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其种类、数量在灾防计划中明确。

第五十四条进风井口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第五十五条入井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及携带烟草,不得携带点火物品,需要带点火物品时,严格进行审批。

井下严禁使用电炉和用灯泡取暖。

第五十六条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严格执行《锦界煤矿井下电气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十七条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井筒内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和敷设消防管路。

第五十八条井下变电所、所有机电硐室、胶带输送机的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第五十九条在总回风和专用回风巷中敷设有电缆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十条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变压器油必须装在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严禁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第六十一条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

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装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

第六十二条井下电缆和机电设备等必须选用取得“MA”标志的矿用产品,电器设备整定合理,保护齐全有效。

严禁使用非阻燃性皮带、电缆和风筒。

第六十三条带式输送机安全保护设施必须齐全有效;必须及时清理旋转部位杂物和皮带下浮煤。

第六十四条车管组制定车辆管理办法,保证井下运输车辆完好,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测,防止车辆起火。

第六十五条安管办对从业人员定期开展防灭火工作培训,使井下工作人员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第六十六条安管办、通风组每月组织对井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章煤仓防火管理

第六十七条为防止煤炭自燃,所有煤仓给煤机应循环放煤,每个给煤机连续停止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00小时,所有煤仓存储时间不得超过15天。

煤仓必须定期进行清仓处理,实现仓内不留死角煤,清仓时间由智能控制指挥中心和洗煤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地面煤仓周围20m范围内严禁采用火炉、电炉取暖,严禁堆放垃圾杂物。

第六十八条煤仓周围必须留设消防管路三通阀门,三通上连接的软管必须能覆盖煤仓周围。

煤仓上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

第六十九条通风队负责原煤仓上口甲烷和一氧化碳传感器的设置和维护,洗选中心负责原煤仓下口、产品仓上下口甲烷和一氧化碳传感器的设置和维护,设置方法遵照《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监测监控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通风队负责对原煤仓仓体及原煤仓上口进行检查,洗煤厂负责对原煤仓下口、产品仓仓体、产品仓上下口进行检查,每班至少检查1次煤仓内温度、甲烷、一氧化碳浓度,并形成报表,报矿总工程师和矿(厂)长审阅。

当仓内温度≥50℃、甲烷浓度≥1.5%,一氧化碳浓度>80ppm时,要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十一条地面煤仓仓上电气焊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防止电气焊火花和焊渣掉入煤仓。

第十章电气焊管理

第七十二条严禁在回风巷、密闭前、综采工作面回风隅角、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有瓦斯积存地点、油脂等易燃易爆品存放地点、有可能瓦斯积聚或突然涌出地点、瓦斯或煤尘超标地点进行电气焊作业。

严禁在带压设备、带电设备、正在运转的设备、运行的胶带机巷、采掘工作面生产期间、油箱附近进行电气焊作业。

能在地面进行电气焊作业的严禁在井下作业;井下可以使用其它方法解决的,严禁使用电气焊作业。

有条件拆装、运输的设备、部件,需要动用电气焊维修时,必须升井进行电气焊作业。

设备安装需要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在设备入井前完成,不得在井下电气焊作业。

第七十三条每队井下电气焊每月累计次数规定:

每个综采队电气焊次数不超过3次,每个连采队电气焊次数不超过2次、机电队电气焊次数不超过2次,运转队电气焊次数不超过4次,共计不超过19次。

各单位超过规定次数后,按照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七十四条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由作业单位提前对作业地点进行现场勘察,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矿机电组、通风组、安管办、智能控制指挥中心等部门审查,由机电矿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和矿长共同审批。

电气焊措施审批完毕后,严禁手写改动,确需改动时,必须有审批人员的签字确认,并注有详细的改动原因。

施工单位必须持审批后的措施,方可向井下运送电焊机、氧气瓶、乙炔瓶等施工用具。

第七十五条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明确作业时间(计划)、地点、作业内容、现场负责人(跟班队长)、瓦斯检查员、安检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可兼职)、焊后留守人员和携带火种(火种只可使用火柴)人员。

上述任何内容变化时,必须重新审批措施。

第七十六条进行电气焊作业有可能影响到相关单位的设备、设施或场所安全时,施工单位应在作业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做好防范措施,并向施工单位反馈安全状况及安全防范措施到位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七十七条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有效证件上岗。

未取得电气焊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作业。

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携带完好的便携式甲烷、一氧化碳、氧气检测仪,在作业前检查确认作业地点气体符合标准时方可开始作业,作业中将仪器放在合适的位置,随时测量。

第七十八条电气焊作业前,作业现场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作业人员贯彻学习已审批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签字。

第七十九条电气焊作业前,作业单位必须到智能指挥中心进行登记,调度员应对电气焊作业地点附近的设备、设施运行状态统一协调,以保证作业安全。

严格执行电气焊作业现场向智能控制指挥中心三汇报制度,即:

电气焊作业前、电气焊结束时、电气焊结束后1小时,智能控制指挥中心值班人员要做好记录。

第八十条汇报内容:

电气焊作业前,由现场负责人向智能控制指挥中心汇报,

第八十一条确认现场相关人员全部到位,现场气体及工作环境符合要求,措施落实到位,具备作业条件,跟班矿领导已经现场检查确认,申请作业。

电气焊结束时,由现场负责人向智能控制指挥中心汇报,作业结束,现场已按照措施清理完毕,留守人员为某某人。

电气焊结束后1小时,由留守人员向智能控制指挥中心汇报,现场无遗留火种及其它隐患,电气焊作业结束。

第八十二条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审批后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负责人、瓦检员、安检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焊后留守人员、携带火种人员、作业时间、地点、工作内容要与安全技术措施一一对应,以上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审批措施。

第八十三条井下电气焊作业不得超过8小时,超过8小时应重新制定措施、履行审批手续,由总工程师重新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字。

施工完毕后当班必须将焊机、气瓶等工器具回收升井。

第八十四条电气焊作业地点必须配备消防器材。

应至少备有两具8Kg干粉灭火器和0.2m3的沙子,必须将供水管引至作业地点,确认供水正常。

第八十五条进入设备或容器内部作业时,施焊人员要穿干燥工作服和绝缘鞋,并设专人监护。

禁止将泄露乙炔气的焊炬、割炬携带到设备内和容器内,以防混合气体遇明火爆炸。

第八十六条氧气瓶、乙炔瓶必须轻装轻放、固定牢靠,防止滚动。

气瓶防震胶圈必须齐全完好,搬运前确认安全帽已拧紧。

气瓶距动火地点必须在10m以上,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放置在施焊地点下风侧。

第八十七条电气焊作业前,必须对电焊机、电缆、电焊钳、气瓶、减压阀、气压表、气管、割炬等器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确保完好并连接可靠。

焊机外壳必须接地,地线必须固定到施焊部件上。

第八十八条电气焊作业时,有专人负责洒水,且应在工作地点及其附近设置不燃性材料接受火星、焊渣等高温物品。

施工单位要明确携带点火工具人员并携带审批好的措施入井,在升井时检查点火工具使用、保存情况,确保点火工具不被遗失井下。

第八十九条电气焊工作完毕或暂停时,施焊人员必须及时切断电源、气源,并指定专人在现场看护。

工作完毕后,作业人员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彻底清理,喷洒水人员再次用水喷洒,并由焊后留守人员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确认无起火危险或其它异常后,汇报智能指挥中心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第九十条电气焊作业完毕后,电焊机、氧气瓶、乙炔瓶等相关设备、工具等必须全部回收并及时运至地面存放,不得在井下存放。

第九十一条通风组开调度会人员每天做好电气焊审批记录。

使用单位电气焊作业完毕后,在24小时之内将电气焊措施原件交通风组。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制度进行电气焊作业时,一经发现,监管部门(通风、安检)必须立即制止,并进行处罚。

第十一章排矸巷管理

第九十三条排矸巷实行巷道责任承包制,由生产办技术组根据施工地点指定施工队进行管理,责任区域内的矸石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九十四条排矸巷必须管理单位安排专人24小时进行管理。

排矸巷负责单位每班派专人对排矸巷进行管理,负责在排矸巷内设置排赶路线指示标识、指挥工程车在指定地点排矸,并指挥装载机司机及时将倒下的矸石堆起,确保排矸巷利用效率,将顺槽口至排矸巷入口处路面进行清淤垫路,确保车辆运行畅通。

第九十五条排矸巷管理单位安排的专职管理人员现场必须佩带标校完好的O2、CO、CH4便携仪。

第九十六条在排矸过程中,要提高巷道利用效率,堆积的矸石距离顶板不得小于500mm,装载机司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将矸石进行堆放。

拍排矸过程中,按照2m一个循环,由排矸巷管理单位对堆放的矸石撒布岩粉或者利用沙土进行覆盖,要求岩粉或者沙土厚度不得小于30mm。

第九十七条通风组根据排矸巷情况定期对排矸巷进行分段封闭,排矸巷排矸完毕后,经生产组及通风队验收合格后,对排矸巷利用防火墙进行最终封闭。

第九十八条排矸巷使用前,必须由通风组指导管理单位安装局部通风机。

安装的局部通风必须是同等能力的双风机局部通风机,由通风队负责对局部通风机安装风电闭锁及瓦斯电闭锁设备,并设置风机开停传感器,对风机运行状态进行24小时监测。

第九十九条通风队负责每7天至少进行一次甲烷风电闭锁试验,风机使用单位每天应进行一次主备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每天检查一次主备局部通风机、风机自动切换装置、供电设备的完好情况。

第一百条局部通风机的设备应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严密不漏风);局部通风机应吊挂或垫高,离地高度大于300mm。

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有消音器(低噪声局部通风机、除尘风机除外)。

第一百零一条风筒吊挂应平直,逢环必挂;风筒接口严密(手距接头0.1m处感觉不到漏风)无破口(末端20m除外)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需双反边,并使用快速风筒接口器,硬质风筒接头应加垫上紧螺钉。

风筒拐弯处应设弯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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