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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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等办法的通知
创建日期:
2007-9-17 文号:
成建委发[2007]286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合同管理、工程变更管理、造价管理等工作,确保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保证工程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等7个《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这7个《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投、建、管各方建设责任主体的责任,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合同签订、工程变更、工程款支付、工程造价管理等工作分别制定了工作程序和管理规则。
在工作中,各建设责任主体要各负其责,按程
附件1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建设管理单位的管理水平,促使建设项目工程管理更加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管理,是指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投资业主委托,在《建设管理服务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项目管理服务的工作。
第三条实行代建管理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报批、报审和备案。
第四条投资业主的责任:
(一)确定代建项目和代建单位;
(二)组织代建项目方案和初设的报批;
(三)协调解决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四)对代建项目的工程变更、迁改项目等事项进行审批;
(五)监督、检查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
(六)负责工程造价的监督工作,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量清单、工程(概)预算和工程竣工结(决)算进行审查;
(七)协调审计部门对工程竣工决算的审计。
第五条代建单位的责任:
(一)受投资业主委托,依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及使用单位提供的项目功能需求,开展可行性研究;
(二)办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涉及规划、环保、建设、国土、房管、消防、市政、园林绿化及文物保护等审批手续;
(三)编制项目管理实施方案,项目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计划和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四)组织项目的招标和建设过程的全面管理与协调;
(五)组织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六)组织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结(决)算工作和代建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并依法办理工程交付手续。
对项目建设的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七)完成投资业主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代建单位须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的税务登记证,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商注册地点及办公用房;有专职项目管理技术人员10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者不得少于3人;有相应的工程服务交通车辆、通讯及办公设备等;
(三)具有一定的注册资金,对代建项目应有相应承担风险
的能力,代建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
500万元。
第七条代建单位通过招标方式或直接委托方式产生。
初次参加投标的项目建设管理公司,只能参加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项目的投标。
第八条代建项目工程施工费、材料供货等大额资金采取财政直接拨付方式。
用于勘察、设计、招标等前期工作费和管线迁改及金额较小的零星工程费用,根据代建单位的申请按工程总投资的10%控制,分批拨付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再行支付,待代建项目竣工后一并决算。
但如上述费用金额较大,仍采取直接拨付的方式。
第九条投资业主对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实行考核奖惩制度。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加强对工程实施过程的控制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合同的分类: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合同、建设工程设备采购合同、建设工程建管服务合同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合同。
第三条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
合同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及补充合同;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招投标文件(含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其附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双方约定的其它内容和文件。
第四条建设工程合同的编制:
建设工程合同文本及合同条款由代建单位负责起草编制。
合同签订前应报送投资业主审查备案,同时报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原则:
(一)各类合同应按立项批复单独签订,以便于项目管理和财务竣工决算;
(二)合同签订前工程应具备发包条件,依法招标或比选;
(三)所有合同应统一编号;
(四)合同签订前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履约担保、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委托书等资料。
第六条代建单位不得擅自签订工程总价包干合同,因特殊情况需签订总价包干合同的项目,由代建单位对工程量进行确认,经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后,报请投资业主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
(一)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履约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并建立合同履行方式,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修正、补充、变更或解除,按照合同签订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报投资业主备案。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3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的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因设计变更和工程项目的增、减等管理活动的统称。
第三条工程变更按照“先批准后实施”的原则进行管理,经投资业主批准同意的工程变更方可实施。
第四条工程变更申请应提供以下要件:
变更的原因或依据、变更的内容及范围、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合同价款的增减、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以及必要的附图及计算资料等。
第五条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并填报申请表;
(二)监理单位审查(监理单位提出的除外);
(三)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变更方案或签署意见;
(四)代建单位进行初审后提出意见;
(五)投资业主根据工程变更的类型及变更概(估)算组织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技术、造价、综合评审并提出审批意见。
第六条工程抢险等紧急工程须立即进行工程变更的项目,可事先口头或书面向投资业主报告后先行紧急实施变更,但必须在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完善图纸及审批手续。
第七条代建单位负责对工程变更预算50万元以下的造价审查工作。
造价超过50万元或投资业主认为应该报审的工程变更预算,由投资业主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审查。
工程变更造价审查意见,可作为计量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第八条代建单位牵头负责工程变更的申报,填写“工程变更申请表”(见附件),负责工程变更批准后的实施工作。
第九条工程变更申请表和有关纪要、图表等附件,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代建单位应装订成册,纳入技术档案验收。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请表
附件工程变更申请编号()
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请表
申请单位:
200年月日
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分项工程
合同金额
工程变更申请事由:
(提出变更单位填写并签章,附必要附件)
单位名称:
(盖章)
监理单位意见:
(签章)
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设计(勘察)单位意见(此栏只限于设计变更):
(签章)
设计人:
设计负责人:
代建单位审查意见:
(签章)
工程代表:
单位负责人:
投资业主意见:
(签章)
现场代表:
单位负责人:
注:
1、本申请表应附工程变更有关图纸、资料和工程概算及监理、代建单位审核意见。
2、本表一式五份,施工、监理、设计、建管、投资单位各一份。
附件4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计价行为,有效控制工程进度和造价,按照国家和省、市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项目工程的工程量计量、综合单价确认、设备和材料价格调整等工作的统称。
第三条工程计量是指按照工程计量规则、工程合同约定等,对承包人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数量进行计算、测量和统计的活动。
第四条工程计量要依据工程量清单、清单规范、清单计价定额、合同条款、技术规范、施工图、投资业主批准同意的工程变更和质量保证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条工程计量的条件:
申请工程计量的工程必须是已完成工程量且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项目;工程变更须满足工程变更管理程序后方可计量;因承包人施工不当造成返工和增加的项目不予计量。
第六条工程计量的方法:
承包人按建设工程合同及有关规定向代建单位提出计量申请;监理单位依据合同及有关规定进行计量;代建单位对已完成工程的计量进行复查核准。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属合同约定范围以内的执行投标人投标报价书中的清单综合单价。
第八条对不均衡报价或恶意报价,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合同外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
合同文件中已有适用于工程的单价,执行已有的单价标准;合同文件中有类似于工程的单价,可以参照类似单价执行;合同文件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工程的单价,按照合同约定重新确定单价。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5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资金核算与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使用好建设资金,有效控制工程款的支付,按照国家和省、市会计核算和工程款支付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金核算的原则:
投资业主负责项目资金的统一核算,并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核算进行监督;代建单位负责其代建项目用款单位资金核算工作,每月向投资业主报送财务报表;项目建设用款单位对其使用资金进行核算,向代建单位报送财务报表。
第三条工程款支付的程序:
用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填写《城建项目用款申请审查表》,施工单位还需编报《工程进度报审表》;经监理单位审核和代建单位复核签署支付意见后报投资业主;投资业主工程管理部门,按照工程款支付程序对工程款进行审核,提出支付意见,财务部门进行审查核算并将工程款支付给施工单位、材料供货商、监理等用款单位。
第四条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比例:
标内工程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变更和迁改工程,经造价咨询机构审查后,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每月的5日至10日支付上个月完成的工程款。
第五条工程结算款按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支付至95%,剩余的5%质保金待质量保修期满后付清。
第六条工程款支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标通知书(第一次付款时提供);
(二)合同书(同上);
(三)经批准认可的工程变更;
(四)项目用款申请审查表(三联式);
(五)工程进度报审表;
(六)项目资金拨付单;
(七)工程结算审查意见书(支付工程尾款时提供)。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6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和城建资金计划安排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包括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和工程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