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百货购物中心综合管理服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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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百货购物中心综合管理服务合同

 

商业百货购物中心综合管理服务合同

综合管理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承租中山XXXX城商铺商业经营的综合管理服务事宜,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条商铺概况

1.1物业类型:

购物中心商业商铺。

1.2商铺坐落位置:

商铺位置(详见综合管理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该商铺”)。

1.3乙方承租的商铺用途(详见综合管理服务合同补充协议)。

第二条综合管理服务期限

2.1双方确认:

综合管理服务合同的期限(详见综合管理服务合同补充协议)。

2.2如乙方承租商铺有租金优惠期(即扶持优惠期),在租金优惠期内,乙方仍须缴纳全额综合管理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如水、电、燃气、电话费等)。

第三条综合管理服务费、保证金及其他费用

3.1综合管理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3.1.1综合管理服务费:

详见综合管理服务合同补充协议。

3.1.2如遇物价上涨或相关政府部门调整价格,甲方有权调整收费标准。

3.1.3综合管理服务费中包含了以下费用:

甲方商业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商业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能耗和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商业物业公共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商业物业公共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商业物业公共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甲方办公费用。

甲方固定资产折旧。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甲方相关税费及合理利润。

但上述综合管理服务费中不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费,不包括有偿服务。

3.1.4支付方式:

详见综合管理服务合同补充协议。

3.1.5如遇综合管理服务费调整,则乙方须按照甲方书面通知的时间及标准交费。

甲方有权根据测算重新确定综合管理服务费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甲方有权相应调整本购物中心的综合管理服务费标准:

政府公用事业部门上调能源费收费标准。

服务所涉及的行业工资调整。

税率上调。

所在地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

乙方清楚并同意其后每个日历年应缴纳综合管理服务费,应按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包括公告形式)载明收费标准执行,如甲方未发出通知,则按上一年标准执行。

3.1.6乙方与出租人终止租赁关系,乙方逾期交还商铺的,乙方仍须向甲方支付该期间(即自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至乙方实际交还商铺之日止)的综合管理服务费及该期间商铺产生的水、电、燃气及电话费等费用。

该期间综合管理服务费按照租赁关系终止时该商铺日综合管理服务费标准计收。

3.1.7若由于乙方原因,乙方没有在通知载明的交付日期一周内与出租方办理该商铺的验收、交接手续,则乙方应被视为在通知载明的交付日办理了该商铺的验收、交接手续,通知载明的交付日期视为交付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该日起计算或支付在正常交付情况下乙方应当支付的综合管理服务费等费用。

3.2质量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3.2.1质量保证金:

详见综合管理服务合同补充协议。

3.2.2质量保证金如出现扣除情况,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将质量保证金补足,否则,应按本协议第六条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协议终止后,若经甲方确认乙方已完全履行完毕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则甲方应在确认后的90日内将质量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乙方应同时向甲方退还质量保证金收据原件。

3.3装修保证金

3.3.1装修保证金:

详见综合管理服务合同补充协议。

3.3.2装修保证金在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及有关装修规定,于装修期届满,且消防部门验收及装修综合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甲方无息退还。

3.3.3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的方式及期限支付。

3.4其他费用

3.4.1开业后,乙方应当按照独立计量核算并承担所承租商铺所发生的水、电、燃气、热力(含热水、采暖)等能源费用,以上费用在本协议中统称为公用事业费用。

本商铺所产生的水、电、燃气等能源费用,按如下约定处理:

水费、电费以乙方租赁场地内独立安装的水、电表度数和政府规定水、电价标准计算。

如乙方使用专用电梯,需另行向甲方缴纳该专用电梯电费(按实际用电量计算)。

如乙方经营餐饮类行业,需另行向甲方缴纳商场中央隔油处理费及排油烟风机电费。

其中,商场中央隔油处理费,按甲方物业管理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独立系统可按物业方要求自行处理并承担费用;排油烟风机电费,按实际用电量计收(如共用排油烟风机,按该商铺实用面积占比计收)。

用电服务费:

详见综合管理服务合同补充协议。

燃气费由乙方直接向燃气公司支付,乙方应按燃气公司规定承担能耗。

如遇公用事业部门调价,能源费用单价应随公用事业部门收费标准比率调整。

乙方应按月支付水电费,乙方应于收到甲方水电费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上月度的水电费。

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须向甲方缴纳水电保证金(详见综合管理服务合同补充协议)。

3.4.2装修期间临时水电费

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须向甲方缴纳装修期间临时水电费。

具体收费类型及标准(详见综合管理服务合同补充协议)。

3.4.3乙方承租商铺内风机盘管的电费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费用。

3.4.4装修建筑垃圾清运费用未包含在综合管理服务费中,乙方单独向甲方缴纳。

装修建筑垃圾清运费相关具体约定(详见综合管理服务合同补充协议)。

3.4.5如乙方经营政府对垃圾处理有特殊规定的业态,如医疗服务等,则垃圾清运及费用由乙方按照政府规定自行负责。

3.4.6为保障经营安全,达到防火要求,乙方若经营餐饮业态的,应至少每日清洁一次罩面,至少每月清理一次抽油烟机、滤油器、油烟管道,并达到防火规范的要求;乙方可选择自行清洗、或由甲方统一清洗,有关清洗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乙方自行清洗后未达到防火要求,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仅限于停止水电供应及向消防主管部门通报等措施,直至乙方商铺符合有关防火要求,由此而造成的经营损失由乙方承担。

3.4.7如乙方需要在本商场统一营业时间之外加时营业,应提前24小时书面报甲方批准后方可进行;实际产生的加时综合管理服务费由乙方向甲方据实支付,加时期间的综合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双方另行商定。

3.4.8乙方应按照公用事业部门或甲方的收费通知按时足额缴纳其他费用。

3.5甲方收取本合同所有约定费用的指定银行账户(详见综合管理服务合同补充协议)。

3.6按该等方式支付的款项均以甲方实际收到款项之日为付款日,付款发生的银行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如账户有更改,甲方需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7在征得商铺出租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可以转租或分租,但应在签署转租或分租协议前缴清其截止至转租或分租协议生效前的综合管理服务费、能源费等各项相关费用。

3.8甲方确认收到相关费用后向乙方提供相关合法收费凭证,乙方自取。

第四条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4.1乙方或其雇员、代理人、顾客和来访者进入本购物中心停车场停车,应另行支付场地使用费用。

4.2本购物中心正常营业时段:

周日至周四营业时间为:

10:

00至22:

00,周五至周六及节假日营业时间为10:

00至22:

30,甲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进行调整。

4.3甲方提供的有偿及特约性服务项目,具体项目及收费标准另行约定。

第五条综合管理服务事项

5.1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主体承重结构、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

5.2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给排水系统、公共区域照明、公共中央空调系统(如有)、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系统、智能化系统、停车场收费系统等。

5.3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包括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停车场等。

5.4公用绿地、花木、喷泉、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如有)。

5.5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5.6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和清运等。

5.7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甲方仅提供车位供使用并对停车场车辆停放秩序进行管理,不承担保管责任,乙方应做好自身防盗措施。

5.8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区域安全巡视、门岗执勤、保安监控、进出人员/货物监控、卸货区秩序维护、仓库巡逻等。

5.9维护好本场所的公共消防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消防巡查测试,保障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

5.10其他管理事项

5.10.1本购物中心的装饰装修监督、管理。

5.10.2开展与周边单位的协调与治安联防服务。

5.10.3协助乙方对治安有关部门开展的公共关系。

5.10.4协助乙方与政府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开展公共关系,办理与综合管理服务内容有关的相关事务。

第六条乙方使用商铺物业应遵守的基本事项

6.1应遵守政府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服从管理。

遵循有利于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用电、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毗邻方的关系。

6.2应遵循原用途的方针。

若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设计用途,应征得甲方、商铺业主及政府规划部门的书面同意,并呈递相关资料至甲方备案后,获批后方可改变。

6.3装修管理:

遵守甲方或本购物中心的《装修手册》,应按指定地点放置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装修完毕后自行清理装修垃圾运至甲方指定的装修垃圾收集站。

6.4应遵守本购物中心制定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6.5安全用电:

应按有关规定正确使用水、电的共用设施设备,未经向甲方申请并获批准,任何用户不能擅自更改、迁移或增大用电、用水装置和中央空调的负荷。

6.6乙方使用电梯,应遵守本购物中心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进出货物使用电梯不得超载重量和长时间阻碍电梯运行,运送货物必须统一走货梯通道。

6.7清洁保洁、四害消杀:

6.7.1卫生间洁具应合理使用其用途,不能弃置垃圾杂物于此设施内,若违规使用而造成排水系统的堵塞或损坏,所发生的一切维修费用等,应由乙方承担。

6.7.2商铺的污水、废水必须倒在指定位置。

不得在公共卫生间倾倒污水废水,更不得将污水、废水倒入公共区域的垃圾桶内。

所有因日常经营而产生的垃圾(餐饮营业产生的垃圾应作特别处理,详见本合同特别约定),必须先用垃圾胶袋存放及封好,弃置到甲方指定的堆放地点,不得将商铺内的垃圾放置于商场的公共区域。

6.7.3商场所有公共区域的四害消杀服务工作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做好商铺内的防、灭虫蚁和灭“四害”的工作,如需甲方提供此项服务,费用由乙方另行承担支付。

6.8消防安全:

不得在消防设施周围堆放任何遮挡物品,以免影响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不得随意动用消防设备设施器材,并配合甲方对消防器材的定期检查;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在商铺内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消防面罩等器材;乙方所有店员必须定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类消防培训。

6.9确保自身营业人员服从甲方的正常综合管理服务要求。

6.10每天营业时间结束时,乙方应确保:

6.10.1锁好各自的营业商铺及关闭门窗。

6.10.2财务票证及重要文件应保存好,以防意外遗失或失盗。

6.10.3关闭水、电、气及电器开关。

6.10.4保险锁匙应随身带走。

因未能严格遵守本规定而造成事故者,乙方需承担事故的所有责任。

6.11乙方在本购物中心禁止下列行为:

6.11.1损害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6.11.2擅自占用或损坏、改变或移动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等。

6.11.3私自占用共用部位做宣传广告、招聘等,在共用部位或相关场所悬挂物品、张贴广告、乱涂乱刻、违章搭建、私设摊点等。

6.11.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垃圾,杂物或随意抛弃,高空抛物。

6.11.5违反有关规定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政府查禁之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放出粉尘异味闪光振动等。

6.11.6在商铺内,安装或存放任何重量超出楼面负荷之设备或物品。

6.11.7携带动物(宠物)进入本购物中心;在商铺内存放电单车、单车等。

6.11.8在承租商铺内举行宗教仪式、传销、非法集会或其他类似活动。

6.11.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6.12娱乐、休闲、培训场所应严格做好隔音措施,杜绝经营过程中影响毗邻其他商户。

若遭投诉,乙方应立即整改并服从甲方管理。

6.13根据经营需要对商铺进行装修整改,增容水电负载等,需提前15日向商场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根据商场用电负荷情况确定能否增容,乙方须缴纳相关的增容费用,严格按照甲方安排情况下进行,严禁私自整改,否则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并在收到甲方通知后5日内支付,否则,应按预期付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14严格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做好消防、环保验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手续,否则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6.15乙方将货物存放于商铺的,应遵照消防法律、法规自行做好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6.16乙方应自行购买商铺经营过程中的财产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第七条乙方若是餐饮类行业商户,除遵守第六条外,还应遵守以下事项:

7.1商铺经营产生的垃圾及废物以干、湿区分,分别袋装及桶装化,运至垃圾收集站分类堆放。

请勿把垃圾、废物弃置于广场公共区域的废物箱内,且不得乱堆放于公共通道和下水道排水口。

如因乱堆乱扔垃圾造成下水道堵塞的,由商铺乙方负责清疏费用,并承担因此给其它商户带来损失的赔偿。

餐饮类商户在运送原材料、液体、泔水或有异味等物品时,必须密闭运输,走专用通道,且不得溅、洒在公共区域。

7.2必须定期(至少每月2次)按照甲方要求对排污管、油烟排管道(包括但不限于构建在公共外墙、天台、地下管等部分)及所经过的公共部位四周进行清洁,不得影响商场外观整洁美观性,并须对其他商户、业主及甲方的投诉或警告第一时间处理妥善,否则,甲方有权代表全体业主或商户的公共利益指定专人进行清理,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赔偿责任。

7.3必须遵照政府消防主管部门对餐饮行业经营者的特殊消防安全要求严格做好消防安全措施。

如经甲方检查或消防部门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或消防部门整改通知后立即整改。

乙方逾期整改或整改后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及本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7.4应自觉按有关部门规定,办理相关消防、环保、卫生许可、工商营业执照等手续,否则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7.5乙方若为餐饮行业经营者,厨房洗菜池、槽、明沟、地漏应设置隔渣装置,以免餐厨余垃圾进入排污管道,因此造成管道堵塞,所造成的损失(包含甲方、业主、其他商户的损失)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收到甲方通知后5日内支付,否则,应按预期付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8.1按时支付综合管理服务费、水电费以及《商户手册》《装修手册》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8.2遵守管理法规、政策及本购物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等规定及甲方不时为本购物中心公共地方及设施之日常管理事宜及在确保全体业主之共同利益或根据变更的法律法规政策等而不时制定及修改之管理守则),不得损害业主或其他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8.3协助甲方做好综合管理服务工作,监督甲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权对甲方的综合管理服务提出建议的权利。

8.4综合管理服务期间,乙方可对商铺室内进行装修,但须按《装修手册》及其他有关规定向甲方申报装修方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实施,甲方有权对装修工程进行监督。

涉及到需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乙方还需取得政府批文(如消防、环保等),办理相关手续,该手续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8.5不得对房屋内外承重墙、梁、楼板进行违章凿、拆、搭占,不得损坏本购物中心建筑结构、电梯前室,公共通道、消防设施等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遵守政府有关消防条例及规定,如有损坏必须赔偿损失及承担相关费用与责任。

不得对该商铺所属楼层的公共区域(如洗手间、走廊、通道等)进行封闭或设置锁具。

乙方装修如涉及水、电、煤气、消防、通信及排污等设备设施管路或相关部位的接驳、更改或搬移,必须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8.6乙方须以合理防御措施,保护该商铺内设备的无损(自然折旧及不可抗力引致的损毁除外)。

乙方如故意或过错过失造成该商铺及项目内大厦中央系统设施及设备(包括水电、消防、电梯、煤气、保安、通讯、电器、空调(如有)及排污等系统)毁损的,须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合理之经济损失,由甲方指定该专业安装公司人员负责维修,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

8.7不得及不得允许他人在该商铺各层电梯大堂、楼梯、通道及其它公用地方堆放或留置箱物、家具、垃圾、以致阻塞原有的通行。

8.8不得及不得允许他人利用该商铺进行违法的活动。

不得及不得允许他人在该商铺内留宿。

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及不得允许他人在本购物中心任何地方包括外墙及公共地方挂上广告招牌或海报。

乙方如需要使用共用地方进行促销活动,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缴纳相应费用,并且在指定地点范围进行并接受秩序管理。

8.9租赁期内,乙方或乙方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为该商铺的防火安全责任人。

乙方必须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负责做好该商铺内的防火防盗的安全工作,积极配合甲方消防安全演习,如因乙方疏忽导致的责任事故,乙方负全部赔偿责任并承担一切后果,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签订《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

8.10乙方须完全承担在该商铺的所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盗窃、水灾、火灾等和自然灾害等所引起的财产损失、损坏和人身伤害、死亡责任,甲方对前述责任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这里指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家具、固定设备、装置、货物、动产、样品、个人财产等。

乙方对其所有的雇员、代理人、顾客和来访者在该商铺内的一切行为负有管理义务,如因乙方、其雇员的故意或过失而未尽管理义务,导致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8.11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火灾、水浸而导致公共地方及邻近的单元受损,则乙方须按甲方要求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及赔偿责任。

8.12本合同签订时应向甲方提供以下资料各一份给甲方备案: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身份证(如承租人非公司法人的)等复印件(加盖公章或签字)及其他甲方要求提供的相关文件。

8.13乙方须于正式对外营业前向甲方补充以租赁商铺为注册地址的经营主体证照复印件及相关许可文件,并加盖公章。

8.14如果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乙方仍应保证承租方按时按约向甲方缴纳《商户手册》《装修手册》及本合同规定的相关费用,并遵守甲方相关的管理规定。

8.15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商户手册》《装修手册》及本合同规定或约定给业主、甲方或其他租户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乙方的员工或者为乙方服务的单位或个人违反的,乙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8.16保持建筑风格和商场环境的美观协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建筑物外附属地方随意乱搭、乱建和改变外墙涂料及颜色,乙方如需安装室外设备或外露之门窗需要油漆,须征得甲方同意后由甲方或由甲方认可的施工单位代为办理,保持商场的美观和协调,费用由乙方负责。

8.17乙方自行负责开通网络及电话报装服务。

如乙方开通网络及电话报装服务须甲方配合,乙方须持相关证件到甲方进行登记,甲方登记后统一通知有关通讯运营商与乙方约定时间安装,报装产生的各种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9.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的约定,有权制订并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本购物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包括但不限于《商户手册》《装修手册》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

9.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购物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提供本合同约定的综合管理服务。

9.3建立管理档案并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9.4有权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及本购物中心各项管理制度,对违反管理法规、政策及本购物中心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

9.5有权委托专业公司从事部分专项服务工作。

9.6甲方有权对乙方及其雇员和顾客违反管理法规、政策、相关管理规定(包括《装修手册》《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统一经营管理守则,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管理,消防管理等相关制度)及本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及支付违约金,对不按时足额缴纳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者,有权依法中止或停止提供综合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共秩序维护、保洁、货品出入、照明、停车、供暖、供水等),并采取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催交催改措施。

9.7甲方有权实施统一的经营管理,包括:

统一调整布局,统一组织开业仪式,统一进行商铺装修管理,统一组织宣传推广和营销活动,统一日常营运管理,统一管理经营质量保证金和促销费用等。

但双方特别明确,甲方不承担乙方的经营风险。

9.8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向乙方收取综合管理服务费和其他费用。

9.9在不影响该商铺使用功能的情况下,有权进入该商铺内对建筑及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甲方在提前书面告知后,乙方必须予以配合。

9.10在安全受到影响的紧急情况下,甲方无须事先通知乙方,便可进入该商铺进行抢修或采取紧急措施。

但应尽量减少对乙方造成的损失,并及早通知乙方,若对乙方造成任何影响及损害,甲方均无须对乙方作出任何补偿或赔偿。

9.11无论甲方是否为本购物中心(包括停车场、该商铺内)提供警卫、保安服务(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甲方不管在任何情况下对乙方、其雇员、来访者和其他人存放在该商铺内、停车场内或本购物中心其它部分内的任何物品、财务一概不负保管责任,乙方应自行做好安全保护措施。

9.12因第三方原因造成乙方、其雇员、代理人、顾客或来访者和其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保险

10.1甲方负责协调为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公共责任险等。

10.2乙方需根据与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要求,负责在商铺开业前对其自用部位(包括自行完成的装修等)、自用设施设备、租赁区域的财产等涉及的财产一切险、公共责任险进行投保并承担相应费用,并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保险单及保费缴纳凭据复印件。

乙方负责在商铺筹备施工前,自行或要求其委托的装修公司对商铺筹备施工期间投保装修工程涉及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并承担相应费用,同时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保险单及保费缴纳凭据复印件。

10.3发生任何保险事故时,甲乙双方应立即分别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协助共同分析查明原因,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约定,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口头或书面警告要求乙方立即或限期改正,并追究乙方人民币500—5000元违约金/次。

经警告后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管理服务期限内最后一年的综合管理服务费总额的违约金,若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11.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付相关费用的,乙方须在甲方催告后7日内付清,并按所欠费用总额每日3‰标准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自所欠费用应付之日起开始计算,直至乙方付清所欠费用的本金、滞纳金和其它相关的费用;如催告后30日内乙方仍未交付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选择或同时采用以下措施:

11.2.1停水、停电等催缴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无须为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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